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2009-10-10 09:18皮里阳鲁冰清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法规指标体系

皮里阳 鲁冰清 古 悦

摘要本文在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从而构建了一套总体性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

关键词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

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指依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所具有的特性,将构建出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的若干指标,科学地加以分类和组合而形成的指标群或指标组合。根据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可以将其划分为立法质量衡量的指标体系和立法实施效果的评价指标体系。前者主要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对其质量和立法工作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与评价,后者则是以颁布施行一段时间的法律的实效为实证基础进行的评估,包括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实际达到的社会及经济效果等。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科学性。指标的设计与安排应当是科学、全面的,选择有关键性、有代表性的指标,综合、系统地反映评估情况。此外,有关评估指标体系的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方法也应当科学、全面。

第二,针对性。建立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应当针对评估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自身特点和实践。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指标,解决具体问题。

第三,可操作性。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应以可操作性为前提,否则无法得出准确、客观的评估结果,而立法后评估活动也就丧失了其意义。

二、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意义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一环,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法律的实施效果,需要确立一定的评估标准,然后依据评估标准设立一系列的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以期对立法实施效果进行客观、全面与真实的了解。评估指标体系的科学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全面性。

第二,目前的立法后评估实践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从现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来看。虽然是建立在调研、听证会的基础上,但鲜有通过一套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来进行评判的。这必然容易导致评估客观性和全面性的缺乏。

第三,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全国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要求。致使各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以及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上,缺乏统一的认识、科学的指导和严格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机性,直接削弱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可比性。因此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与探讨极具意义。

三、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能够为立法后评估提供科学、客观的尺度和标准,是评估取得实效的有力保证。并可对日常立法工作起到引导作用。但关于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目前尚无成熟的理论可供参考。我们认为。应当本着以下原则构建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

(一)实用性原则。

立法后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应当简练实用、易于操作。评估主体通过将评估指标体系适用于所要评估的法律法规。就能发现立法中的制度设计合不合理、立法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立法的实施效果好不好,从而达到预期的评估目的。

(二)层次性原则。

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旨在为评估主体评价特定法律、法规的本身立法质量以及实施后的效果提供评估指南,而法律、法规由于其本身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包含不同层次的内容,决定了我们不能用一级指标体系对其进行评估,而应在不同层次上采用不同指标、建立层次性的指标体系才能进行全面的评估,得出相对完整、客观的评估结论。

(三)相关性原则。

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虽然包含不同层次的内容,但是各个层次之间都是有机联系的,立法后评估不能割裂开各层次之间的联系,而进行片面的评估。因此,建立立法后评估的指标体系不仅要有层次性,而且,各级指标及各个指标之间必须要有内在联系,否则就无法从中提炼出考察和判定这几方面是否协调的上一级指标体系。

(四)客观性与针对性相结合的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为了获得客观真实的评估结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所选取的指标不仅要将评估主体的主观意志客观化,还要将评估的法律、法规置于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考量。而针对性原则则是指,建立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应当针对评估目的、根据法律、法规所暴露出的问题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指标。由此可见,立法后评估指标的设计不仅要客观还要能针对性的解决具体问题。

四、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思路

建立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首先,应当充分研究国外先进的法规评估经验,总结出相应的立法后评估技术参照标准。其次,立足于国内的立法后评估活动现状,选取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个例进行研究,总结出一套立法后评估技术参照标准。再次,对总结出的立法后评估技术参照标准进行筛选,选取其中符合我国立法后评估活动需要的一系列指标。最后,在构建原则的指导下,建立出一套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前文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的界定,指标体系应涵盖立法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两大方面,具体设置为三级指标:

1立法质量评估与实施效果评估作为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主要是根据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内容选定的,从总体上对所要评估的法律法规进行后评估。就立法质量而言。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可以检查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与相关的同位法是否协调等,从而及时发现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立法经验。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估也是良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估,可以衡量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良法的标准。就实施效果而言,通过对法律实施后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评估,来分析各项制度设计和条款规定的作用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从而得到科学客观的反馈信息。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度设计、条款规定,为相关的立法活动提供有益的经验。

2在立法质量评估下设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技术性四个二级指标。在实施效果评估下再设置关于立法目的实现程度、效益性和公众满意度等几个二级指标。

合法性标准是立法质量评估的首要标准,而合理性标准可以弥补合法性标准的不足。可操作性要求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制度和措施是否可行进行评估。技术性标准是指对行政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规范化的检测。

在进行实施效果评估时,首先要看是否有明确的立法目的,然后再对立法目的是否在法条中得到落实及是否在法规、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得到实现进行评估。效益性标准是对政府的立法行为与执法行为进行评价,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公众满意度也是评估法律实施效果的重要标准,人民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是衡量一部法律好坏的重要尺度。

3,立法后评估所涉及的立法范围比较广泛。内容非常庞杂,只有针对某部法规评估的具体需要,才能在各二级指标下设置更为具体的三级指标,从而构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的不同,可以对上表的指标进行细化和具体适用。

参考文献:

[1]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2]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的标准探讨,杭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3]丁贤、张明君,立法后评估理论与实践初论,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

[4]周旺生、张建华,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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