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务调查中的信息贫困

2009-10-10 09:18熊志涛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4期
关键词:信息流稽查税务机关

熊志涛

摘要税务调查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情况,打击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税收程序之一。由于我国税收法治建设中的种种障碍。这种信息流并不是顺畅而充分的,会存在信息屏蔽、信息不灵、信息失真、信息滞后等落后状况,统称“信息贫困”。改善此种状况,需通过法治化来实现。

关键词税务调查信息贫困信息流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一、税务调查中的信息贫困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税务调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信息供给关系。本文研究的是狭义上的税务调查,即在发现问题后进行的深入调查,属于税务稽查的一部分。信息是税务调查的根本,涉及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内部三种信息流的运作。在我国。这三种信息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贫困。

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流。我国市场经济中,他们的关系就好比是“猫抓老鼠”。“猫”想抓到尽可能多的“老鼠”,为自己创造更多的税收返利和政治资本。“老鼠”则想尽办法躲避“猫”,科技和市场的发展为避税创造了更优越的条件。税务机关对信息的“求”与纳税人对信息的“供”使得纳税人处于主动、优势地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产的“索取”与纳税人对自己财产的“奉献”又使纳税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主动、优势地位保护自己的财产。这种矛盾从根本上导致了税务机关的信息贫困。

2、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流。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其他组织和个人配合税务调查的义务,但在法律责任上,仅规定金融机构拒绝税务调查的法律责任,对其他组织则没有规定。也无法规定。据调查,地方税收实践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税务调查的协助是比较消极的,在一份黑龙江省地税系统的调查问卷中。对地方政府支持税务工作的一般和不满意,不主动分别为48.57%和20.48%;对工商部门配合税务工作的一般和不满意,不主动分别为23.81%和66.67%,反映了工商与税务的信息流严重不足;对银行部门配合税务工作的一般和不满意,不主动分别为44.76%和32.86%。在税务机关尚可“约束”的银行,不满意率仍然偏高,更反映了税务机关的信息贫困;对国地税相互配合工作的一般和不满意,不主动分别为35.24%和34.76%。即使同属税务系统,这种信息流也不令人满意。而税务机关与高校、社会团体等的信息流,则显得更加“赢弱”。

3、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流。仍以上述调查为例,即使是税务部门间相互配合,满意,主动的比例仍然只有30%,而一般和不满意/不主动分别为45.71%和20%,这反映了税务机关内部在信息流上的滞后。税务系统一般包括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稽查部门一般直属设置,地位特殊,与其它部门在职能、性质上都有较大区别。易造成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征管与稽查之间尤为明显。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未能及时告知稽查部门,造成税务调查中的内部信息贫困。这种内部信息贫困与税务局级别正相关,级别越高,各部门越是“分头行动”。信息交流越困难。

二、信息贫困的纾解之道

在信息爆炸的年代。庞大的信息流与受限的接收者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信息贫困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合理的。我们不能奢望税务机关掌握一切税务信息,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的有效信息是税务调查的根本。纾解信息贫困。最根本还在于税收法治,在于使这三种信息流在法治的通途上流淌,尤其是完善《税收征管法》,使其常态化、稳定化、规范化。

1、明确法律责任。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类似于第73条金融机构拒绝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和第60条纳税人一般法律责任的条款。无责任即无义务,保障第57条的执行,就必须规定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议在总则第5条的基础上明确责任。

2、规范税务调查权行使。在“税务检查”一章中明确规定,当用公权力进行税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内部应当有严格而独立的证据审查制度,即纳税材料出现瑕疵,税务机关不得不展开税务调查。同时应当在税务调查中告知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享有的权利和充分的调查理由。关涉重大利益的除外。

3、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现代税收程序法应当是主要高扬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权利之法”。而不是以保障征税权力行使为主要目的的“征税之法”。日本《纳税人权利宣言》强调现代国家作为租税国家。政治的最终作用在于征收和使用租税,纳税人权利是一种宪法性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最低生活费等不课税的权利,接受正当程序的权利,对违法课税处分有接受救济的权利。管理租税征收和用途等的权利,工薪阶层纳税者的权利,纳税者的个人秘密保护权和要求公开情报和参加财政过程的权利等。同时,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也有利于纳税人信仰和良好信息环境的建立。

4、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协调。《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条规定过于偏重条块分割,建议适当增加税务机关内部协调和配合的条款。在搞好各自本职工作的同时,其它部门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任何一方不能越权干扰、阻碍对方履行职权;强化信息传递,稽查、征管、税政,均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和工作规程,建立起全方位的信息网络。减少信息传递环节,沟通信息交流,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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