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营业执照所签农产品合同无效

2009-10-29 05:00
农民科技培训 2009年9期
关键词:营业执照工商户李某

案例:李某是个体工商户,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农产品。一周前,李某借用甲公司的名义及营业执照同乙厂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购销合同,甲公司则从李某处秘密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乙厂后来知道真相后,决定拒绝发货,可又怕被追究法律责任。请问该份购销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分析:该份借用他人营业证照所签的购销合同无效。一方面,李某与甲公司转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是违法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后发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于确立主体资格、经营地位、享有生产经营权利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李某与甲公司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应当受到惩处。另一方面,李某与乙厂所签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因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而上述关于营业执照的规定正是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再一方面,李某应赔偿乙厂所受到的损失。因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乙厂事先并不知情,而李某与甲公司恶意串通,并对乙厂实施欺诈,故李某属于“有过错的一方”。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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