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今年基本医保将覆盖逾12亿人等

2009-11-03 06:02
人力资源管理 2009年9期
关键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工伤保险

政策

人保部:今年基本医保将覆盖逾12亿人

8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部长胡晓义表示,2009年我国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医保人数将达到3.9亿人,加上新农合的8亿多人,整体上,今年将有超过12亿中国公民能够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他同时还表示,为实现这个目标,国务院决定今年在全国所有城市全面推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国务院还决定提高医疗保障的水平,要求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农合,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最高支付限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比去年平均提高5个百分点。

他最后还表示,国家财政明年还将大幅提高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补助水平,使越来越多的公民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以极大缓解看病难和看病贵的问题。

总工会:企业重组须经职会通过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

针对这一情况,全国总工会于8月16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作出强调。

通知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如何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通知》主要从加强厂务公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加以明确:

1.加强厂务公开:督促企业公开安置方案、财务状况等;

2.完善职代大会:2/3以上代表出席、半数通过方有效;

3.维护职工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大规模裁员。

四部委:联合发布医保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于8月4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通知》要求,在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偿付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费用。企业破产财产不足偿付的,可以通过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省级政府对困难市、县应给予帮助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今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各地要将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及其参保所筹集资金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不得单独管理、封闭运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与原所属企业(或企业集团)脱钩,统筹地区应按规定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中央财政对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一次性补助。

国税总局:关注代垫外籍员工薪酬纳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引起了广大关注。有关专家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人保部:培训费不从职工工资里扣

针对日前有媒体报道的“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的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澄清,这是一种误读。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准确表达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是指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

目前我国各地普遍存在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状况,即使在去年底就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严重的时候,广东等地技工的求人倍率依然在1∶1.3左右,供不应求。此前人保部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技工短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投入不够,重使用轻培养。

国务院法制办:工伤保险条例

修改征求意见结束

8月15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5年后的首次修改公开征求意见结束。

工伤认定程序缩减三成

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上做了两方面较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时报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发生工伤争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在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通过上述简化,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

上下班途中被车撞不再认定为工伤

1996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从2004年开始施行的《条例》,保留了此项规定。

征求意见稿说明了删除这一规定的五点理由: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重,原来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上下班途中不等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更为简便、可行。

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加大

根据现行条例,如果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了改变用人单位违法而不受惩罚的不合理局面,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未参保单位的处罚,增加了对违法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

加强职业病鉴定和工伤认定的衔接

根据条例,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职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 “预防优先”

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三部分。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整体局限于工伤赔付阶段,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是工伤预防制度的基础。

人保部已在试点城市探索工伤预防费提取比例与使用项目,建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制度,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工伤预防的工作机制。

人保部: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8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城镇居民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要完善医疗费结算办法,探索适合生育保障特点的结算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

通知要求,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积极探索保障城镇居民生育相关费用的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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