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增值税新条例实施带给企业的影响

2009-11-13 03:54毕晓娟
中国经贸 2009年18期
关键词:增值税影响

毕晓娟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已波及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具有积极的意义。转型改革实施以后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以帮助相关的纳税人防范新条例实施而带来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增值税;新条例;影响

一、准确划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我国原来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现在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了,这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重大利好消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有所不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并不是说企业的所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都能抵扣。

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因此,它的范围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而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第二十三条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此,增值税条例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只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于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范围,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不等于用于建造不动产的货物可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虽然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上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都能抵扣。如作为“运输工具”的汽车的进项税额,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汽车能扣抵扣进项税额,而征收消费税的汽车是指小汽车,所以,企业购买的汽车一定要分清汽车的类型,轿车和中轻型商务客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货车和大型客车可抵扣进项税额。这也是从预防出现税收漏洞角度考虑的,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外了。

允许企业扣除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是这次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型改革的核心。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降低对目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等等,对企业来讲,都是重大的利好。

二、税率方面的变化

1.矿产品税率的变化

1994年税制改革时,部分矿产品仍实行计划价格和计划调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旧的条例颁布不久,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财税字[1994]第22号文件,明确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这一政策对采掘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对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使用低税率,不符合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矿产资源基本都作为原料使用,矿山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在下个环节进项税额而补征回来,政策效果不明显;导致征纳双方要对这类使用低税率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划分,增加了征收和纳税成本。

现在,新条例颁布后,出台了财税[2008]171号文件,明确矿产品税率为17%,即:新条例实施后,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由13%恢复到17%。此次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有所下降,因此即使将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对矿山企业的影响也不会太大。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有所降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即使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由原来的6%(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降低至3%。

三、混合销售按照主业征税的例外范围有所扩大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混合销售征税的一般原则是按照主业征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一般原则中有例外,新条例和原条例都例外的规定,即:生产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可分别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的税率较低,所以,这种例外对企业是有利的。

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117号)文件规定:“混合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第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第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第三安装使用的产品必须是自己生产的,并且产品必须符合政策列举的自产货物目录。要求的自产货物范围仅限于(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与原政策相比,新条例取消了自产货物范围的限制,避免了例如销售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可分别计税,而销售塑钢门窗并提供安装要全额征增值税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企业要分别核算,充分享受该政策变化带来的好处。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内可为企业减负,同时增加企业投资的积极性;长期则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资本向资本密集型和高新技术产业流动。当前,金融危机正向纵深发展,实体经济面临挑战。此种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爱林: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经济发展若干影响分析[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

[2]徐春蕾:浅议增值税转型改革[J].科技信息, 2009, (02).

[3]坍 檀:增值税转型恰逢其时[J].财会学习, 2009, (02).

[4]陈艳等:关于我国增值税改革效应问题的探析[J].商场现代化,2009,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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