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也应“有位”

2009-11-19 09:16
河南教育·高教 2009年7期
关键词:职务待遇队伍

郭 沛

“有为”是指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位”指的是所在的岗位、所享有的待遇(地位)。“有为”与“有位”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有位”是“有为”的外在表现,“有为”是“有位”的本质要求。我们应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切不可将两者割裂开来。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偏重的是“有为”,而忽略了“有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

当前,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工作强度大而待遇偏低导致了大多数辅导员都存在职业倦怠现象。尽管我们一再强调辅导员首先要有所作为,但如果缺乏外部环境的有力支撑,建设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辅导员队伍的目标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辅导员的待遇问题,通过完善制度保障,积极为辅导员创造“有位”的环境,从而进一步激发辅导员的“有为”,保持这支队伍的战斗力。

首先,应当加大投入,普遍提高辅导员的薪酬。目前,不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都明文规定“辅导员的实际收入应不低于本校相应级别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如宁波工程学院将辅导员分为六个等级,最高为六级辅导员,规定“六级辅导员的薪水能够接近或达到部分副教授的水平”,这些措施对稳定辅导员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应当完善辅导员职称评聘制度,解决辅导员的后顾之忧。如燕山大学规定给予辅导员以“双线晋升”的待遇:既可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又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考核晋升相应的行政职务(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设置不合理、专业教师与辅导员竞争评聘而导致评聘难等问题。所以,科学设定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以及辅导员能否单列进行评聘将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努力的方向。

再次,应当加强辅导员培训,为辅导员的专业化发展搭建平台。高校应当充分利用资源优势,鼓励专职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学生事务管理专业硕士和博士学位,缓解辅导员学历压力,同时也可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应当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如河北省规定,“辅导员将持证上岗,应当鼓励和引导辅导员获取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专业证书,并鼓励他们在某一方向上深入钻研,确保有一技之长。同时,高校还逐渐设置专业系列职务岗位,实现辅导员职业分类,如清华大学就设有网络辅导员、党建辅导员等专业岗位,为辅导员的专业化发展搭建了平台。

最后,应当建立辅导员队伍流动机制,使辅导员工作有“奔头”。各高校要形成辅导员队伍“严进优出”的科学流动机制,对于优秀辅导员要给予重点培养,在学校选拔中层干部时要重视选拔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同时,可建立辅导员在校内各部门之间的流动渠道,如北京市规定每年将推荐一批优秀辅导员到相关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极大地调动了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

总之,辅导员“有位”环境的创造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不懈地努力,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有位”是为了让辅导员更加“有为”。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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