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责任视角审视我国《公司法》

2009-12-02 10:20陈后胜
金融经济 2009年10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公司法企业

陈后胜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解读,审视我国新《公司法》中相关条款的现实意义,并从新《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与现实背景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差距出发,提出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人谢尔顿提出,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就取得了划时代的意义,它将社会责任的内涵由个人层面提高到了组织层面,而且还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组织。我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关注古已有之,但多从道德的层面出发,近年来,公司社会责任缺乏的事件屡见报端,远的有先前的“银广厦”、ST金猴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违规经营事件,近的有至今还令国人对牛奶心怀恐惧的三聚氰胺事件,这一系列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社会责任更高层面的思考,而这其中,2005年通过的新《公司法》,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升到法律的高度,无疑是最受人关注的。

一、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公司法》明确提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新《公司法》在第五条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一规定只是从原则性上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论述,或者说是仅仅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接下来,更为严峻的问题是,这一规定应如何在中国的企业中得到合理合法适用,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个明确的界定。

纵观这部新《公司法》,它除了在第五条中对企业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外,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在其他相关条款中,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体现。笔者通过对新《公司法》的梳理,将新《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员工的社会责任

《公司法》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均是有关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其中除第五十二条、七十一条是具体规定外,其余条款均为原则性规定,并且所有条款均为相关的惩罚保障机制。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到对员工两方面权益的保护:一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第十七条即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二是对员工参与公司相关管理事务的权益的规定,其中多以职工代表或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实现员工的参与权。

(二)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中第一条、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均是有关公司对债权人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条款。其中除第一百七十八条、一百八十六条是具体规定外,其余条款均为原则性规定,但是与对员工权益的保护不同,这些条款中,除第一条外,均有相关的惩罚保障机制,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到对债权人相关资产的保护。

(三)其他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中第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是有关公司对其他社会责任所承担的条款。这些社会责任集中在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却为原则性规定,且无相关的惩罚保障机制。

(四)对《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评析

我国《公司法》是从1993 年颁布实施的,当时正好赶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好时代,这部私域的法律,以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很好的规范和推动了当时各类企业的发展。2005年新通过的《公司法》是我国公司法第三次大规模的修订,为了响应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加入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呼声,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法中,但是,通过对《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评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首先,新《公司法》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没有改变。股东是公司最主要的参与者,股东的权益理所应当受到《公司法》的重点保护。新的公司法体现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在确定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实现基础上强调公司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保护,新《公司法》把一贯秉持的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法则融贯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中。

其次,新《公司法》虽然在总则中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并且在分则中用具体条款来说明,但是纵观整个公司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少之又少不说,仅有的一些相关条款,又以原则性条款居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规定太少,操作性不强。而其中,这些条款又多是针对企业员工和公司的债权人,他们可以归为公司的内部公众,新《公司法》对外部公众所承担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

再次,新《公司法》在规定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并没有在法律责任上规定相应的惩罚机制,缺乏实体意义上的惩罚权,由此可见,新《公司法》中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完善的,这样将导致这部法律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法律效力的下降,甚至导致了法律有规定却无法执行的情况。

二、现实背景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企业社会责任超越了以往企业只对股东利益负责的范畴,强调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强调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因此,相对于新《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位,现实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要宽广的多。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应承担与其利益相关的各方主体的责任,具体而言,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应包括企业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等六个方面。

对员工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保护职工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对债权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保证债权人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承担可持续发与节约资源的责任以及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与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具有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承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的责任、扶贫济困和发展慈善事业的责任以及发展科技和创自主知识产权的责任等。

以上这些公司社会责任中,对员工的责任可以借助《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补充,对消费者的责任可以借助《消费者保护法》来补充,对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可以通过《环境保护法》来补充,因此,公司法中所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应更多的对对债权人的责任、对所在社区经济发展的责任和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

三、对《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改进建议

我们在肯定新《公司法》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功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新《公司法》中廖廖几笔的原则性条款,并未彻底解决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争议,并且,该法仅是在原则上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作详尽的规定,操作性较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也没有得到强制性实施的相应保障。通过以上讨论,本文认为对新《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规定的改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在总则中引入具有司法操作性的条款

新《公司法》的总则中,只有第五条以原则性条款的形式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说明,并且该条款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建议新《公司法》在总则中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明确的定义,并对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相关的主体进行具体的说明,指出哪些利益相关者可以享受到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接着,将企业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所承担的责任在总则中用条款的形式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司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二)在分则中对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具体说明

新《公司法》在分则中从员工、债权人以及其他主体三个方面对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说明,但是现有的条款主要体现对债权人的责任,对员工与其他主体的责任重视与体现不够,特别是对其他主体的责任,新《公司法》的体现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建议《公司法》应在其分则中新建或修改完善有关员工与其他主体的责任的相关条款,保证法律中所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能够得到更符合现实背景的贯彻与落实。

新《公司法》中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的说明比较详尽具体,基本体现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对员工责任的承担虽然多是原则性的条款,但由于可以得到《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因此,也不是我们这次建议中的重点。本文认为,新《公司法》中所强调的公司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应是公司除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之外,还必须考虑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与公司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是高度相关的。本文建议,在公司法的分则中,对公司应该承担的对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进行具体的规定,这些规定应是对总则中所规定的责任内容的具体说明,应以具有司法操作性的条款为主。

(三)加大新《公司法》中惩罚与约束机制的建立健全

新《公司法》中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多缺乏相应的惩罚与约束机制,相应制度的缺失会大大降低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得《公司法》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明成为一纸空文,难以真正的提高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的认识,难以真正的起到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因此,本文建议应从法律层面与道德层面共同约束企业的行为,构建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得到保护,违背社会责任的公司受到惩罚,只有增大违法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才能使行为主体在高额的违法成本面前,理智的选择自觉的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它的地位必将日益重要。我国的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不断的产生一些“负外部效应”,这些“负外部效应”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去消除或减少。我国新《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虽然对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与说明,但是通过分析,我们看到,法律的规定与现实背景下社会所要求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相距甚远,我们在肯定自身法律进步的同时,也要加大立法与宣传的步伐,使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真正深入每个企业家的心中,使每一家遵守与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都能得到应有的肯定,使每一家逃避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都得到应有的惩戒。

参考文献:

[1]龙新,唐海峰.理 性 对 待企业社会责任—评我国《公司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07(12).

[2]周继红.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及其完善对策.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3] 廖永威,陆川.企业社会责任在公司法中能走多远.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作者单位:成都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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