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亲友团,切莫好心办坏事

2009-12-09 05:54颜梅生
蓝盾 2009年11期
关键词:亲友团赵明李萍

颜梅生

离婚,本来是夫妻个人的自由,无须也不应让他人干涉或包办。但当今却有一种怪现象。那就是离婚也组亲友团。据作者对随机抽取的100起离婚案件的统计,亲友团参与的比例竟高达96%。亲友团参与离婚,已成为离婚案件的一种普遍现象。

顾名思义,离婚亲友团是指在离婚中与各自当事人同来的亲友。众多人员中。有的做委托代理人“参政”。有的旁听壮胆。有的则庭外出谋划策……然而,结局往往让人哭笑不得,甚至心酸。

亲友团:编导棒打鸳鸯散

通过大学三年的热恋,经过毕业后两年的磨合,2007年元月1日。赵明、钟磬终于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的锅碗瓢盆、油盐酱醋,使双方不得不面对现实,婚前的激情、浪漫,渐渐衰退、淡化,彼此之间为一些小事,时不时也会产生些口角。2009年元月5日晚,赵明与高中同学聚会,又忘记了钟磬不得酗酒的嘱咐,回家时已经是酩酊大醉。极不高兴的钟磬免不了又是一番指责、埋怨、哆嗦,没想到却招来赵明的一记耳光。钟磬一气之下回了娘家。第二天,余怒未消的钟磬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不到两天。钟磬便后悔了:一日夫妻百日恩,因为这点小事何必呢!赵明也一个劲地哀求钟磬原谅。但双方迅速、自发组建的亲友团不干。“如此对你还没受够?开弓没有回头箭,起诉了还想撤诉。你就真那么下贱?”“三条腿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女人有的是,你非要在一棵树上吊死?”大家的你一言,我一语,使钟磬、赵明为了自己的面子、为了亲友团的“好心”,只好将情愫埋在心底。被迫死撑、硬撑。违心地于2009年2月8日离婚了。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次日,钟磬连传统的元宵节也未与家人共过,给赵明留下以表心迹的手机短信后,便急着要离开令她伤心的环境。等赵明哭着喊着赶到车站时。钟磬早已登上了南下的列车。亲友团:皇帝不急太监急

2009年3月16日,是李萍诉杨松离婚一案开庭的日子。早上刚到法院,杨松见李萍带了5、6个亲友团成员,吓了一跳,为防止吃亏,便打电话请求紧急增援。很快其父母等8名亲友团成员到戗见对方亲友团成员超过自己。李萍也不示弱。再次发布了“紧急动员令”。双方彼此攀比着,还没开庭,亲友团召集大战的结果。便使亲友团成员总数达到了20多人。庭审时,亲友团之间继续“自觉”发展成员,以至于七大姑八大姨、好友铁哥,几乎一应俱全,一问不足50平方米的中型法庭,竟坐着、站着40多个旁听者,甚至走廊上也被挤得满满当当。

庭审开始后,李萍与杨松倒能根据审判长的指挥。有条不紊地进入角色,问题是亲友团慢慢沉不住气了。为显示各自的“忠诚”及所起作用的重大,彼此常常为李萍、杨松就某一小事的回答不一而开展“口水战”,争相发言。矛头直指对方。纷纷数落对方的种种不是。慢慢地,两个人的分歧变成了“家族纷争”,虽经法警制止、警告,场面仍是混乱不堪。后来,李萍的舅舅一声怪叫,其所在的亲友团突然冲上去对杨松父母大打出手,一场混战立刻开始,法庭秩序大乱。庭审被迫中断。法官指挥法警拘留了6人。事情才告平息。

等听完法官的宣判,亲友团才发现。这场“大战”纯属多余,代价惨重。

亲友团:赔了夫人又折兵

自2009年4月7日,唐鹏收到妻子郭芸的离婚诉状副本后。热心的亲朋好友们便自发地组成了亲友团,其中不仅有父母、祖父母等直系血亲,还有一些姑、姨、叔、舅等旁系血亲,甚至还有一些懂法的“高人”:房子一定得要。至少也要分一半,要不就折成现金分钱;存款一定要争,小心别让对方转移财产:孩子一定不能要,不仅赔钱。还影响以后再婚、生活……

庭审时,本来很有见地的唐鹏,已被来自各方面的声音闹得毫无主见,依赖性越来越强,很多事情都得根据亲友团的意见来表态,当亲友团成员意见不一致时。还要请求休庭商量。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决定。

法庭调解时,就唐鹏提出的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问题,本来《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仅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而唐鹏并非“生活困难”。但郭芸出于夫妻一场。表示自愿补偿唐鹏5万元。然而,唐鹏的亲友团一致反对:“这么点钱就能了结。当是打发要饭的吧?起码也得10万元!”唐鹏自然一再坚持这一既定方针。

岂料,虽然郭芸曾表示愿给5万元,但法院的最终判决,却是未给唐鹏分文补偿。因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该给就给。不该给就不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亭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法官提醒

作为离婚亲友团至少应做到三点,

一是不能干涉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亲友团应当充分征询、尊重当事人是否离婚的意愿,切勿唱反调或火上浇油,甚至横加干涉。

二是应先了解有关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提出的建议一定要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合情合理,让人能够接受且心服口服。

三是应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激化矛盾,明确什么该干,什么不该干。决不能意气用事、感情办事、出风头等,从而导致好心办坏事、办砸事、办亏事。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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