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引导 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2009-12-15 09:09张莉娅肖国兴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9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证据交易

张莉娅 肖国兴

随着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经营行为已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活跃的经营模式。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网站191.9万个,CN域名注册量为1218.8万个,全面超过德国.de域名,成为全球第一大国家顶级域名。网络经营的迅速发展既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巨大商机,也对工商部门传统监管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对网络经营行为有效监管,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一、网络经营行为概念

所谓网络经营行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领取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利用因特网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为经济组织进行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拍卖、发布广告的行为。

从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分析,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以提供服务和中介为主的经营性网站;二是以推介本单位产品和服务为主的经营性网站;三是企业和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的网上交易行为。

二、目前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网络经营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虚假广告宣传,包括网络经营行为所售商品过程所做的虚假宣传和为虚假宣传提供媒体(网络);无照网络经营,包括未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而在网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和为无照经营提供网络平台;利用网络传销、变相传销;合同诈骗;利用互联网贩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在网上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超越经营范围,国家实行许可经营的特殊行业,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

网络经营行为中主要问题存在的原因是:

(一)网络经营主体不合格。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网站经营,必须按规定到信息产业部门领取ICP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但目前绝大多数经营性网站都未领取ICP经营许可证却在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因此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或变更手续也就无从谈起。加之,通过网络中介进行交易的企业或个人,由于身份难以确认。交易行为不受约束。从而使得通过网站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滋生蔓延,特别是涉及出版、药品、保健品等商品的交易,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二)网络交易不诚信。网络经营最大特点是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资金流和物流存在着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往往是一方已付款,却得不到合约规定的量、质相符的货物,或者是一方已按约定发货,但却拿不到货款,交易双方更多的是凭信誉交易,互相之间制约的措施较少,这就为网上欺诈创造了条件。骗取货款拒不交付货物、故意交付部分货物骗取全部货款等欺诈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交易双方本身的诚信度面临极大的考验。

(三)网络经营行为不规范。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代制作网页、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主机托管、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的经营性网站上,利用客户对信息技术的缺乏,在合同签订中故意模糊或隐瞒关键环节,服务质量打折扣;有的甚至恐吓企业,要求企业有偿到该网站上做宣传,否则该企业名称将会“被抢注”,以此来胁迫企业到该经营网站上有偿宣传。

(四)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在自己网站或第三方网站上所作的夸大宣传或对竞争对手的诋毁上。有的企业在自己的企业基本情况上随意拔高,虚构企业名称,延长企业存续时间,夸大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能力;有些企业对商品的品质、获得荣誉作夸大或虚假介绍:有的企业故意把自己的产品和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进行不适当比照,借以突出自己产品的性能,诋毁竞争对手。

三、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主要难点

(一)我国网络经营监管法律法规滞后。据调查,我国内地目前只有广东出台了电子交易管理办法。此外没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较晚,网络经营时间不长,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出专门针对互联网经营的系统性法规,除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经营主体的资质提出一定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在针对规范网络经营的条款和法律解释上都有所欠缺:由于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三方的权、责、利,法律责任不清,这就加大了消费行为风险,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商部门网络经营监管和执法的难度。

(二)我国网络经营交易环节监管缺位。网络经营行为具有随机性和随意性,特别是通过网络中介的交易行为。网络交易主体(卖方)的所有信息都可以虚构或者伪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都无法确认。在虚拟世界里,卖方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无照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困难,造成执法部门无法针对具体的交易行为开展执法。

(三)网络经营违法案件的证据效力难固定。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而网上的电子文档等证据又容易被修改、删除,而且不留痕迹,从而直接影响网上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时,查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网站资源。在第一时间对网页取证、保全,并经当事人确认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是对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一大考验。而且,网络经营者留下的往往只有一个网址,没有真实的身份和经营地址等有关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寻找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也是困难重重。

(四)政府职能部门网络经营软硬件配备不足。在我国,网络经营是近几年随着科技的发展兴起的。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还缺乏经验。不管是在硬件还是软件配置方面,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都对执法干部的素质和技能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而现有的执法干部,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无法适应监管网络经营的需要。

(五)网络经营缺乏联动的监管体制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司网络经营的监管部门,因而增加了网络经营监管难度。首先,工商系统内部的互联互通,在区域范围、全国范围内都显得不够。其次,工商监管部门缺乏与外部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如与公安、文化、广电等联合执法,所以造成难以从域名、电话号码、IP地址、银行账户等线索来锁定经营主体,使确定违法者身份及固定违法证据、惩治违法行为难上加难。

四、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对策

(一)完善和修改网络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网络经营发展迅猛,不受时间、地域、国界限制等特点,国家应对网络经营监管进行立法,尽快制定出台网络经营监管法规,规范网络经营行为。当前,应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经营行为纳入其调整的范围,针对网络经营特点,规范网络经营秩序。

(二)开发专门的网络经营行为监管软件。开发专门

的网络经营监管软件,对监管对象在网上建立的网站和网页进行“网上巡查”,实施对辖区内网络经营的有效监控,及时打击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确定网络经营行为的主体资格。比照市场主办者的资格限定,明确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才能开办经营性网站,限制非法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办经营性网站。对不具备开办经营性网站的坚决查处和取缔,工商部门要着重规范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

(四)做好网络经营行为证据的提取保全工作。由于网络信息更新速度快,网站每天都会不断更新。就要主动保存证据,避免违法线索、违法证据的消失。由于网络违法案件取证较困难,证据极易丢失。取证专业性强,所以由专业人士进行取证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环节。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及时备份,以达到固定证据的目的。防止当事人修改网络信息,规避执法。

(五)注重网络经营行为监管队伍建设和培养。由于网络经营对管理人员的知识素质以及技术、设备等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工商部门一方面要加强现代网络知识的培训学习与监管业务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科技知识和监管理念;另一方面,要重视对网络技术人才的引进,将一批文化程度高,精通网络技术的高科技人才引进到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中来,并配备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只有这样,才能跟上网络经营迅速发展的要求。

(六)建立配套的网络经营行为执法监督体系。网络经营监管工作是一项全新的领域,需要完善网络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第一,改变传统的办案理念,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网络经营违法案件查处;第二,建立网络经营资料档案数据库,对其实行监管;第三,配备由专业电脑人员担任网管,负责收集网络经营违法线索,并与工商登记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一获取违法线索,应立即做好证据的保存工作,组织办案单位在第一时间进行查处。

(七)明确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首先,就工商部门内部而言,要明确网络经营行为监管的职责分工,登记、信息、商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对网络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就外部而言,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通信管理部门监管网站的“准入制度”和“备案制度”等资源,摸清互联网上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锁定管理对象,为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猜你喜欢
工商部门证据交易
关于“双随机”抽查制度的实践和思考
大宗交易榜中榜
大宗交易榜中榜
手上的证据
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指南
试析工商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
手上的证据
大宗交易
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依托信息化手段强化基层工商部门数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