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图书馆开展期刊原文镜像传递服务的版权问题

2009-12-17 06:22李江丽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版权图书馆

李江丽

关键词:镜像服务;图书馆;期刊原文数据库;版权

摘 要:镜像期刊原文传递服务涉及诸多版权风险,本文仅就原文数据库的版权瑕疵、图书馆和用户对电子期刊原文的使用中的版权管理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09)05-0173-03

镜像期刊原文传递是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重要方式。其程序是:原文数据库供应商将数据库内容镜像(拷贝)到图书馆的服务器上,图书馆咨询馆员在接到用户的咨询请求后在数据库中搜索符合需求的原文,然后将该原文以网络传递,或下载后以当面递交、邮寄传递等方式交给用户。图书馆在镜像期刊原文传递中的版权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期刊原文数据库存在版权瑕疵;二是图书馆咨询馆员对期刊原文复制、传递不当;三是用户对期刊原文的违规使用。本文就图书馆化解原文传递使用的版权风险谈点看法。

1 期刊原文数据库的版权瑕疵问题

图书馆要保证其向用户传递的文献信息的合法性,一方面文献信息不能包含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另一方面文献信息的来源要正当,图书馆不能入藏和提供盗版,或者存在版权瑕疵等知识产权问题。就后一方面来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图书馆不能举证证明其入藏,或者向用户提供的文献信息有合法来源的,就将会为可能发生的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图书馆要防止原文数据库存在瑕疵而对己不利问题的发生,就必须慎重选择供应商。合法的、诚实守信的供应商不仅可以降低图书馆的法律风险,节约经费,扩展用户的权利,而且合同的履行也会比较顺利。相反,非法的、见利忘义的供应商,不仅可能会使合同约定内容得不到履行,还可能使图书馆落入其事先设下的“圈套”。

在同原文数据库供应商谈判签署合同之前,图书馆要了解其是否已经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是否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取得授权,从而可以合法地进行原文复制,并与期刊社签订了入库协议,而入库期刊出版单位又分别采用有效合法方式取得作者同意,同时其发行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了版权使用费。这样做的目的,是验明期刊数据库供应商的相关法律资质,以免将来出现纠纷。在同境外期刊数据库供应商打交道时,图书馆应要求其提供中文的合同正式译本,中文译本与英文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外国数据库商/出版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产品(数据库、电子期刊),必须要求其撰写中文销售合同和中文产品说明书。否则,就是无效的法律合同。而实际情况是,在订购合同中,除了Elsevier在2006年提供其中英文对照形式的合同外,其他国外数据库商/出版商草拟的全部是英文合同,即便提供中文译本,也明确指出了语言优先权,即英文原本与其中文译本的条款和条件之间发生任何的冲突、矛盾、含糊或不同时,英文版本具有优先权。在操作中,如果发生法律纠纷,由于合同是英文版本,容易引起因翻译与理解的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图书馆要对期刊数据库供应商的经营状况与信誉进行了解。一方面要看该供应商曾经有哪些突出的业绩,其方法是向其他图书馆了解情况、查看其既往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运行的相关记录。另一方面,要了解该供应商是否遇到过法律纠纷,是哪方面的法律纠纷,通过什么途经、以什么方式得到了解决。还要看该供应商自成立以来的客户数量、客户类型以及客户对其的主要需求、评价,要了解该供应商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或者处罚。

2 图书馆对期刊原文的使用问题

图书馆对数据库中期刊原文的使用方法有很多,常用的比如复制、网络传递、编辑等。从技术来看,复制一般包括从“数字到数字”的复制和“从数字到模拟”的复制(即把以数字形式存在的期刊原文复制成以纸质、胶片等传统载体存在的期刊原文)。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供应商将数据库内容镜像(从数字到数字的复制)到图书馆的服务器上属于合法行为,这也是图书馆开展镜像原文传递服务所必须的基本步骤。但是,在图书馆用户的终端计算机上不能形成永久性的复制件(包括数字复制件和模拟复制件),这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图书馆与期刊原文数据库供应商另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图书馆对数据库中期刊原文的传递范围应限制在图书馆“馆舍内”,这指的是图书馆的物理空间,而非图书馆网络可以覆盖的地域。比如,把数据库中的期刊原文传播到图书馆局域网外就不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在传递期刊原文的过程中,图书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包括金钱和物资。同时,图书馆还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图书馆馆舍内的用户非经授权的下载,包括下载为包盒型的电子拷贝和纸质、胶片等传统载体型的拷贝两种情况。因此,除非在与供应商签订的期刊原文数据库使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图书馆不得在镜像服务中通过电子邮件或者Ftp等方式把期刊原文传播到图书馆之外。如果供应商在未获得版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该期刊原文收入数据库,而且在图书馆购买时又未说明,使图书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馆舍外”传递了该期刊原文,一旦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图书馆应立即从服务器上删除该文章,并向版权人陈明原委。若因此给图书馆造成了名誉或者经济上的损失,图书馆可以向期刊原文数据库供应商主张权利。

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图书馆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的目的,可以法定许可方式通过网络向咨询用户传递期刊原文,并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图书馆按照该条款传递期刊原文的限制条件较多:其一,咨询服务的对象只能是“注册过的学生”,不涉及教师或者其他用户。其二,传递的只能是期刊原文的片断或者是比较短小的期刊原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至于如何对原文的“短小”作出判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传递的是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那么只能是“单幅”的。

按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为扶助贫困目的,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提供期刊原文,并无需事先取得授权,但是要向版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定许可,图书馆以此规定传递期刊原文的注意事项包括:其一,传播的接收对象是农村地区的公众。其二,图书馆传递期刊原文必须是免费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和其他形式的赞助。其三,期刊原文的内容限于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其四,图书馆要提前公告拟传递的作品、拟支付的报酬标准。公告期为30日,在此期间内版权人无疑义的,图书馆才能提供。如果在公告期内版权人无疑义,而图书馆实施了传递行为后,版权人又提出疑义的,图书馆要立即删除该期刊原文,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其五,图书馆传递的期刊原文仅限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外国版权人的期刊原文不得传播(即使是外国作者在中国期刊上发表的文章)。

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的咨询答案往往并非“期刊原文”,而是在原文基础上通过选择、归纳、取舍、编排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特征的二次、三次文献,如:题录、索引、文摘、综述、动态、进展、评价等。这类信息成果在版权法上大多被视为“汇编作品”,其版权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从图书馆和“汇编作品”中期刊原文版权人的关系来看,图书馆对“汇编作品”享有整体上的版权,这种版权不涉及其中所包含的期刊原文的版权,未经图书馆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对该“汇编作品”作“整体上”的使用,否则就是侵犯了图书馆享有的版权。其二,从图书馆和“汇编作品”的创作者(指具体创作完成了题录、索引、文摘、综述、动态、进展等的图书馆员)的关系来看,其版权归属和行使要区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单位作品)与职务作品两种情况。如果该“汇编作品”是单位作品,那么所有版权归图书馆集体所有,任何参与了创作的人都不能从中主张权利,而如果该“汇编作品”属职务作品,那么按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版权归参与了创作活动的图书馆员个人享有,但是图书馆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该“汇编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图书馆同意,任何参与了创作活动的图书馆员,都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图书馆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总之,对在参考咨询服务中形成的题录、索引、文摘、综述、动态、进展、评价等的使用比较复杂,其关键是对单位作品、职务作品进行界定,这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则去解决。

3 用户对期刊原文的使用问题

如果用户从图书馆接收到的是以纸质等传统载体形式存在的期刊原文,那么对其使用通常不会发生侵权问题。但是,如果用户接收到的是包盒型电子期刊原文,或者是直接通过电子邮件从网络接收期刊原文,那么对其使用的侵权风险相对较大。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用户在图书馆馆舍内使用期刊原文数据库中的内容只能浏览,不得下载,也不能向馆舍外传播,除非图书馆在购买数据库时同供应商另有约定。在合理使用之外,用户对期刊原文的使用权利主要是由图书馆和供应商谈判确定。如果供应商否认用户有对期刊原文再许可的权利,那么用户只能把包盒型电子期刊原文装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上,而不能传递给另外的用户。如果供应商只许可了用户远程接收期刊原文的权利,不同意下载,那么用户就不能以各种方式拷贝该期刊原文。

化解用户使用期刊原文的版权风险最终要靠提高保护版权的意识和技能。为此,图书馆应以各种方式宣传版权知识,提醒用户注意保护版权,并告知用户侵权的后果。图书馆还要加强对用户利用电子期刊原文方法的监督和指导,纠正其不良行为,消除侵权隐患。在这方面,我国图书馆可以借鉴欧洲“知识产权帮助网站”的做法。该网站将知识产权问题分为“知识产权总的指导”(综合介绍知识产权知识)、“知识产权帮助网站”的简短文章(主要是欧洲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文件资源(收集了大量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文件和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咨询台(包括被该网站法律专家回答的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知识产权词汇表(收集了400个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词),并翻成3种语言,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包括各种反映欧洲知识产权实际情况的图表、数据)等多种类型,连接了1300多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分支领域,还通过指示词,引导用户到相关处去查找。网站中还设有“知识产权专线”和“知识产权新闻”网页。“知识产权专线”主要介绍最新的知识产权问题,它是欧盟知识产权帮助项目的网上通讯简报,每月出版一期,提供遍布欧洲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新闻、信息和评论。“知识产权新闻”主要提供每天更新的知识产权新闻,通过这个网页,用户可以及时了解到当今世界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最新消息、事件和研究热点问题。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订阅知识产权领域的内容,网站则可以及时将有关信息送到用户的电子邮件信箱中

图书馆要加强对用户的合同化管理,而不是简单的注册和登记,应将用户利用作品中保护版权的规则、方法、责任等内容包括在与用户签订的合同条款之中。合同条款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还必须是透明的、为用户所完全理解的。对于个别用户利用版权的特殊需要,图书馆可以在不违反法规、不损害版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同其单独签订有关版权保护的合同,但是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秦珂.期刊的著作权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 张平.网络法律评论(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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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M].北京:知识出版社,2004.

[6] 张晔,李英兰,胡国华.试论数字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版权问题[J].情报科学,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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