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2009-12-21 02:58唐中科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8期
关键词:异化审判媒介

刘 娟 唐中科

1996年的“夹江打假案”使媒介审判这样一个新闻现象首次在我国获得民众和学者的关注,之后的几年内又接连发生了“张金柱交通肇事案”、“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案”等。到了2004年,媒介审判已经成为新闻传播学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综观学者们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多是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来解释和探索媒介审判的发生发展以及它的解决途径。笔者认为除了司法限定和道德自律外,更应当从媒介审判的根源上去认识这一现象发生和演变的机制,而这一根源就是媒介权利的异化。

媒介审判与媒介权力

媒介审判的界定。“媒介审判”,在我国也被称为“媒体审判”、“新闻审判”和“舆论审判”,“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一词最初是舶来品,发明者是英国和美国,主要是指新闻媒介通过报道、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国内学者在界定这一概念时虽言语表达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基本的含义大致相同,无非是说媒体超越法律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了有关定罪定性的判断,制造某种舆论压力,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从表述的准确性和完备性方面看的话,笔者更倾向于采用学者陈力丹关于媒介审判的描述,即所谓“媒介审判”,是指传媒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涉案人做出定性、定罪、定量性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以煽情的语言激起公众对当事人憎恨或同情,诸多传媒单向度地宣传,有意无意地压制相反意见。

媒介权力的存在和时社会生活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war在1974年11月2日耶鲁法学院150周年纪念大会的演讲中,明确地在法律意义上提出了媒介“第四权力”理论,将媒介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媒介权力可以理解为:现代传播媒介是一种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控、支配的力量。媒介权力的存在是以人们对媒介的依赖为前提的,随着媒介快速发展和全球信息化的加剧,媒介已经在渐渐超越它工具性的本性,成为一个能构建出具有公共社会领域性质的媒介社会:印刷媒介通过文字与图片对现实进行抽象和剥离,广播把世界限制在有声语言和音响效果的框架内,电视把世界压缩在经过镜头选择的局部平面世界。我们看不到世界本身,看到的是被大众传媒解释和选择的世界。

媒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构建了这样一个虚拟的世界,对于需要及时和广泛了解世界信息的人们。只能从这个虚拟世界中去获取有关真实世界的二手资料,所有的解释和选择均由媒介社会的构建者来做出,它几乎成了这样一个世界价值标准的唯一判定者和把关人,媒介的权力也由此诞生。媒介不同于立法、司法与行政这样的权力形式,它不是通过强制的手段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可它却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软手段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

媒介权力异化的形态在媒介审判中的体现。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越高,人们对媒介社会的依赖越严重,媒介权力的影响也就越大,如今社会的各个层面,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生活,都无法忽略媒介权力的作用。而一旦媒介权力发生异化,则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刻的负面影响,这也是任何一种权力的辩证性意义所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中提到过有关异化的概念,异化是与阶级一起产生的,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媒介异化则是指新闻媒介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其对立方面转化,成为外在的异己力量,具体的表现形态就是媒介错位、媒介缺位以及媒介越位。而媒介权力异化的形态在媒介审判中最显著的体现就是媒介越位。

媒介越位就是指媒介超越了自己的职能范围来行使媒介权力,而媒介审判正是由于媒介以新闻自由为山超越司法程序,从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的一种媒介行为,它打着公共利益的口号,行使道德审判之便,将一些本不能随意公开的事件、信息随意地公开,无视他人的隐私和尊严,在“蒋艳萍特大经济犯罪案”中,有报道披露蒋的一些隐私信息,标题赫然写着《蒋艳萍结婚就当“二奶”,警惕荒谬“女人价值论”》。还有些事件的性质未经过有关部分的权威认定,媒介就自作主张,用一些出位的、带有主观色彩强烈的字眼进行道德审判,其中在“蒋”案中,就有媒体打出了这样的标题《“这个女人真丢格”——肉弹蒋艳萍宣判择期进行》。还有的媒介审判则是在司法审判之前或正在进行的时候,抢先对嫌疑人做出定性和定罪的评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人狂魔”、“首位女巨贪”等字眼充斥于各大报纸的头版,尤其是当多家媒体单向度的宣传形成聚合效应之后,对当事人来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让他们感觉即使不判死刑自己也已经死亡了,张金柱在行刑前曾经说“是记者杀了我”,足可见煤介的审判已经超越了舆论监督,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力利剑。

媒介审判中权力异化的原因

职业道德自律让位利润增长理念。我国媒体属于事业型单位企业型管理,媒体对自己的经营完全自负盈亏,这样的体制就使得媒体有了一般企业的属性,即把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当作发展的目标。媒介为了追求利润的增长不惜牺牲社会效益,就形成了另外一种意义上变相的“钱权交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媒体更倾向于报道那些能引起更多人关注的事件,采取更吸引人眼球的方式,而刑事案件因其一波三折的情节、扑朔迷离的案情再加上暴力色情的细节,集冲突性、异常性、趣味性于一体,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阅读兴趣。因此媒体报道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关系社会上一些敏感人群(执法机关人员、官员和明星)的案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在报道中有过多的关于刑事事件细节的描述,语言上也多采用一些情绪化的字眼,以引起轰动效应,赚取眼球经济。

我国媒介特有的政治背景。我国的媒体通常被认为是党政机关的传声筒,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由此人们普遍认为媒介的权力是由国家和党所赋予的,那么媒介传达出的声音也似乎就是党的某一级机关领导的表态,在这种贯有的思维方式的影响下,媒介表达某种观点就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色彩。国内学者在做有关媒介审判的研究时也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受到媒体的不当报道的误导,主要是传媒通过影响法官的上级领导而间接形成的”。从这一角度说,媒介权力的异化是外在作用的结果,媒体之所以会对司法的最终裁决造成影响,是由于报道或者评论对法官的上级领导首先产生了影响,上级领导进而给了法官某种压力和暗示的结果。这样媒介审判所体现的媒介越位才有了产生的土壤,是司法本身的不独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媒介权力的异化。

媒介道德公关的需要。媒介出于自身形象的塑造,也更容易拿起道德的旗帜,采用一种过激的道德审判的方式来表达对主流价值观的拥护。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往往有过错的一方十分明显,这样媒体就会运用所抓到的一切把柄通过报道或评论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肆无忌惮的道德攻击。这样一方面在受众面前树立本媒体的一个价值取向,让已被民愤冲昏头脑的受众对本媒体产生好感;另一方面也向社会表达一种愿意担当道德重塑这一社会责任的姿态,体现本媒体的品位和风格。这也是造成在有关的刑事报道中,容易出现意见不均衡的现象,往往会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一些嫌疑人或嫌疑人律师申辩内容的原因。

权力在灰白地带的弱化。长期以来,新闻媒介在对待道德问题以及一些事件的态度上,往往采取了一种两极方式,要么“是”,要么“不是”;要么“对”,要么“不对”;要么“好”,要么“坏”。那么坏的就恨不得置它于死地,好的又差点被捧上天,这样一种看待问题性质的方式太过于绝对化、主观化,而现实生活中的很多事情并不是这么简单,在黑白之间往往还有很长一段的灰白地带,但新闻媒介很多时候并没有采取一种正确的方式去看待和报道这些灰白地带。事实上媒介审判的对象很多时候就是处于这些灰白地带的事件,如果媒介的权力在这些事件中采取漠视和忽略的态度,没有发挥它正当的功能,媒介审判也就很容易形成了。

媒介权力的存在和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媒介异化的前提,而媒介权力的异化是媒介审判产生的根源。权力本身是不可消除的,它既是媒介的一个本质属性,也是媒介行使社会职能的行为基础;权力本身也是没有错的,只有拥有这种权力的媒介自己才能决定是行使善的服务还是导致恶的后果。理解和认识媒介的权力和它的运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去了解媒介审判的本质,并为规避这种现象的进一步恶化寻找可解决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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