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稀见的唐代单面复刻墓志考释

2009-12-24 10:49邹蓓蓓
文物春秋 2009年5期

张 鑫 邹蓓蓓

【关键词】唐代墓志;吏部常选;出土地;单面复刻

【摘要】一块墓石单面镌刻两篇志文,这在唐代墓志中十分罕见。本文对该墓石的两篇志文内容做了初步考释,重点对“吏部常选”、墓志的出土地进行考证,并对墓志单面复刻的原因做初步推测。

蒙业师谢飞先生惠赠,笔者有幸得见《唐故关君墓志铭并序》拓片一帧(图一)。拓片呈正方形,边长51.5厘米,将志文旋转90度后,发现其下还有一篇题为《□□公士陪戎副尉蔡府君墓》的志文,即在一块墓石的单面上刻有两篇志文。从志文内容可判断镌刻的先后时间,初刻为《□□公士陪戎副尉蔡府君墓》,共18行,满行18字,楷书;后刻为《唐故关君墓志铭并序》,共21行,满行20字,楷书。可能由于当时石料比较缺乏,故有在一块墓石的正反两面刻写两篇志文的现象,但在一块墓石的单面上两次刻写的现象却十分少见,而此方墓志就是如此。故笔者将其公布于众,以求教于方家。

为方便研究,现将两篇志文■录如下。

初刻志文:

□□公士陪戎副尉蔡府君墓」

君讳统,字■礼。其先上蔡,因官上党,遂为■人。」□礼□者建邦国,树公侯锡仲于□□之间,封」姻□□邦圻之,蔡君郎其后也。曾祖宠,家裘不堕」□□无亏,随并、唐州刺史。祖裒,芳承华叶,翰飞」及时,随仕朝散大夫。父爽,□重气□□策动书」剑,唐授上柱国。君赋粹星,精台神丘,皋许玄变」之风□□替斯。须潘河阳之文,□不不□著□。」夫人□□韩氏,并诰□■□对道勖,如宾掌耀,三」珠才高□行,俄□藻□,遄奄泉台,八年月卒于」家。□□幽丧偶□□□孤,更契嘉姻,以矜遗稚。」即君以开元九年岁次辛酉正月己酉朔十四日」壬戌卒于宅,春秋五十。□告甫天叩地,伤乾」肝,痛双棺之异域,思一椁而同茔。以其年其月」廿八景子合葬于州城西南三里之原,礼也。声」芳何在,幽石铭之,勒诸泉门,以垂不朽。其铭曰:」

始□埋玉,终叹摧兰。间□罢思,邻家辍餐。□归」一域,厝彼双棺。千年长□,万古恒安。」

后刻志文:

唐故关君墓志铭并序」

君讳庭,字辉,其陇西人也。七代祖业,隆宝应肋,道佐」□,咸乘龙庆,子孙因家焉。曾祖则上骑都尉,祖顺,父辉。」宿树琼兰,天生秀逸;菊桑同荣,芳香异域。怀忠直之」志,宗族称孝焉;负克谨之心,乡党称悌焉。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表曾子之行,惟孝惟恭;踵周鲁之才,少将」见■。壮冠之岁,特达于人。所欲从宽,务当合众。用勤」补拙,展效成劳,授上柱国兼左羽林军宿卫、吏部常」选。梃自然之质,弃禄辞荣,名利不求,就耕私室。子□」相育,不失生前。孰期耳顺之年,晤圆明而见殒;花鲜」九夏,未遽霜而早凋。祸生福灭,不日危亡。大历五年」四月廿三日终于私弟。孤子天兴观道士志幽,次子」津梁寺僧宝意等无状招祸,不自灭。丁此凶遘,迷谬」莫然。哀父母生我劬劳,嗥天叩地,无所依投。生事爱」敬,死事哀戚。孝子等恐时迁代革,凌谷有亏,遂以大」历五年岁次庚戌五月癸亥朔廿九日辛卯单葬于」府城西十里平原,礼也。所茔之地,龟书刊地,卜胜高」原。树幽坟兮作则,处狐兔以为邻。东南启见青烟起,□」北□藏丘冢屯。千龄兮不朽,万岁兮长存。刻石□」□□镌□记

一、志文内容

初刻志文第一行的“□□公士陪戎副尉蔡府君墓”为志题。据唐代墓志行文习惯,“□□公士……”前应缺“唐故”或“大唐”二字。“公士”为武功爵名,战国时秦商鞅变法制订二十等爵,用以奖励军功,公士是其中最低者,仅高于士卒,汉同秦制,北魏和宋代均沿用此制。笔者查阅史料,发现唐代未有二十等爵制,志文中的“公士”可能是沿用了古称,在此指的是“陪戎副尉”。“陪戎副尉”是唐代武散官名,从九品下,从官职来看,志主应为一名较低级的武官。志文随后介绍志主名讳及追溯先祖。“上蔡”,属蔡州汝南郡(本豫州,宝应元年更名),古蔡国蔡叔之始封地,汉旧县,后魏置曰临汝,后齐废,隋开皇中置曰武津,大业初改名上蔡,唐因之。“上党”,属潞州大都督府,“汉壶关县,隋分置上党,州所治”[1]。据《旧唐书·地理志》载:“潞州大都督府,隋上党郡。武德元年,改为潞州,领上党、长子、屯留、潞城四县,……”[2]故志文中的“上党”应为潞州上党县。志文云“其先上蔡,因官上党,遂为■人”,可知其祖为蔡州上蔡人,后由于做官迁居上党,“遂为■人”。“土”字的释读,从拓片看,因两篇志文重叠刻写而造成字体笔画不清,只能隐约看出“土”字下部笔画的长横,中部笔画的一竖,故将此字释读为“土”。而唐代墓志中常见有类似记载,如《大唐故通直郎行曹州济阴县尉郑君墓志并序》中“其先荥阳人,……因官居洛,为洛人也。”又《唐故右领军卫八谏府队副郭君墓志铭并序》中有“其先自太原,远祖因官上党,子孙遂为土人焉。”[3]志主曾祖宠“随并、唐州刺史”,祖裒 “随仕朝散大夫”,父爽“唐授上柱国”。“须潘河阳之文,□不不□著□”,此句应是志文撰写者自谦之语。“潘河阳”指西晋潘岳,曾为河阳令,其“辞藻绝丽,尤善为哀诔之文”,而撰文者引用潘河阳来表达对志主的哀思之情。志文所记志主于“开元九年岁次辛酉正月己酉朔十四日壬戌卒于宅”,其正月朔日与陈垣先生《二十史朔闰表》推定的不符,《二十史朔闰表》记正月朔日为戊申,《新唐书》所记亦是正月朔日戊申,据《新唐书·玄宗本纪五》记开元九年“九月乙巳朔,日有食之”[4],可推测开元九年正月朔日为戊申,故而可知志文所记有误,应为“开元九年岁次辛酉正月戊申朔十四日辛酉”。这种记年日错误的现象在墓志文中多有出现,如同样记开元九年正月朔日的《大唐故雅州名山县尉王府君墓志》中为“开元九年岁次辛亥八月甲戌朔九日壬午”[5]。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刻写错误。

后刻志文《唐故关君墓志铭并序》,先介绍志主“君讳庭,字辉,其陇西人也。”“陇西”旧指渭州,《通典·州郡四》:“渭州,春秋为羌戎之居,秦置陇西郡以居陇坻之西为名,二汉因之,灵帝分立南安郡,魏置镇守在此。晋为南安、陇西二郡地,后魏为陇西郡兼置渭州,后周为南安郡,隋初废,炀帝初复置陇西郡,大唐为渭州或为陇西郡,领县四,襄武、陇西、渭源、障。”[6]志主曾祖则 “上骑都尉”,勋官,六转,视正五品。父辉“授上柱国兼左羽林军宿卫、吏部常选”。左羽林军宿卫,唐代左羽林军中并无此职,据《册府元龟》载:“六月,突厥遣自贺兰等一十二人来朝,并留左羽林军宿卫。”这里的“宿卫”指的是一种制度,此处作动词用,即“执行宿卫任务”。唐代兵制,在京师有卫军,其职责为护卫都城,这就是宿卫制。统率卫军的机关有十六卫及六率府,他们各统若干所管辑之折冲府交来番上之卫士,警卫京师。这些司宿卫的人员,有不少是诸邻国的质子或使节,他们多充任皇室的仪伏队。“留左羽林军宿卫”就是让这批突厥质子(或者使者)留在左羽林军中担当护卫之职。志文中的“左羽林军宿卫”应是指左羽林军的护卫士兵。其后,志文记述志主辞官隐居,于大历五年即770年“终于私弟”,两子“无状招祸,不自灭”。整篇志文主要记述 “父辉”,即志主,从志文用语来看,撰写者可能是志主之子。

以上介绍了两篇志文的基本内容。虽然两志主及曾祖等人均不见于史籍记载,志文的撰写者亦不详,但志文中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二、关于“吏部常选”

《唐故关君墓志铭并序》所记志主其父“授上柱国兼左羽林军宿卫、吏部常选”。关于“吏部常选”,唐代并无此官职,而《新唐书·选举志下》记:“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才,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料。此举之常选也。”[7]这里的“常选”并非官职,而是唐代制举中的常选之举[8]。铨选属吏部执掌,具体来说,一般五品以上官由中书门下选,吏部尚书掌六、七品选,吏部侍郎掌八、九品选,睿宗景云以后始以尚书侍郎通掌六品以下官的选拔。可见史料记载的只有“常选”或“吏部选”,而志文中的“吏部常选”是作为志主生平履历的记载。

以“吏部常选”作为生平履历的,在唐代墓志中多有出现。归纳起来有如下两种情况:一种仅有勋官,如《全唐文》卷301何延之《兰亭始末记》中“遣男昭成皇太后挽郎吏部常选骑都尉永写本进”[9],《唐代墓志汇编》所记《大唐故王君墓志铭并序》中“父讳买,风神霜骨,耽书玩道,先朝文林郎、吏部常选”;一种无任何官职或勋爵,如《唐代墓志汇编》中《大唐故处士王府君墓志铭并序》所记“父某,吏部常选”,又《大唐故吏部常选杨府君墓志铭并序》[10]。这里的“吏部常选”应是指参加吏部的常选后,在实授官职之前,志主已经去世或并未授予实职的仅有勋官,因此把“吏部常选”刻写入志文,作为生平履历。

关于“常选”,日本学者杉井一臣先生认为有两种,一种是广义上的“常选”,指包括见任官和前资官在内的出身获得者;一种是狭义上的“常选”,指特定的官员身份,即虽经各种途径获得出身,但未能在吏部、兵部铨选中取得合格资格的人。这种常选的资格高于散官,而获得散官并不等于获得了对应吏部常选的资格[1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吏部常选”是文官从赴试到及第得官这一短暂考选的过程。至于实授何官,还有待主司奏授。其品级,除门资出身子弟、勋官子弟、罢官起复等参选人员外,都只有九品[12]。

综上可知,“吏部常选”从志文中看并非实职,是指参加吏部铨选中取得授予实际官职的资格,若要实授官职,还有待于主司奏授。而《新唐书·选举志下》记:“肃、代以后兵兴,天下多故,官员益滥,而铨法无可道者。”[13]在唐代墓志中多次出现“吏部常选”,则反映了这一时期吏治混乱,选人猥至,或十年不得官,或阙员累年不补,故暂授 “吏部常选”之职。

三、墓志出土地

墓志特别之处为一块墓石单面刻有两篇志文,因此墓石的出土地可能有两个。从初刻志文中“合葬于州城西南三里之原”,又 “……其先上蔡,因官上党,遂为■人”看,可以推测墓石第一次出土地应在上党,墓室可能遭到战乱破坏或盗掘。墓石的第二次出土地,后刻志文中没有确切记载志主的具体葬址,只记“单葬于府城西十里平原”,故而我们只能从志文涉及的几个地名来进行推测。

后刻志文记“孤子天兴观道士志幽,次子津梁寺僧宝意等无状招祸,不自灭”,其中“津梁寺”、“天兴观”是关键信息。笔者查阅史料,发现关于唐代“津梁寺”有三种记载:一为潞州津梁寺,据《新唐书》载:“初,大将李万江者,本退浑部,李抱玉送回纥,道太原,举帐从至潞州,牧津梁寺,地美水草,马如鸭而健,世所谓津梁种者,岁入马价数百万。”[14]又《读史方舆纪要》 记:“良马寨,在州东八十里。志云:潞州津梁寺地美水草,良马■置于此。唐会昌四年,河中帅石雄讨刘稹,拔其良马等三■一堡,是也。”[15]二为蓝田津梁寺,即唐代京兆府蓝田县,道宣《续高僧传》卷19《唐雍州津梁寺释法喜传》中:“武德四年,右仆射萧■于蓝田造寺,名曰津梁。”和同书卷13《唐新罗国皇隆寺释圆光传》云:“有弟子圆安,……初住京师,以道素有闻,特进萧■奏请住于蓝田所造津梁寺,四时供给,无替六时矣。”三为云南下关津梁寺,《新纂云南通志》载:“午正和尚,住赵州下关东津梁寺。段思平兴,僧豫知之。”[16] 关于唐代“天兴观”,史料记载有二:一为兴平县天兴观,《长安志》记载:“天兴观在县东北一里,景龙元年置。”[17]二为江苏淮安河下镇天兴观,据清代《淮安河下志》记载:“古天兴观在茶巷,今名三官殿。唐贞观间建,明万历年间兵毁重建。”[18]

综上分析,再结合志文来看,墓石第一次出土地应是在上党,依据常理推测,墓石笨重,当时不太可能被携带到很远的地方,故第二次出土地应在上党及其附近地区。而据上文所述,后刻志文为志主之子撰写,从志主“终于私弟”到“葬于府城西十里平原”,中间相隔仅月余,志主之子不可能离“府城”太远,因此后刻志文所记“津梁寺”应是指蓝田津梁寺或潞州津梁寺,“天兴观”应是指兴平县天兴观。其中蓝田和兴平均隶属于京兆府,而潞州的治所在上党。故墓石的第二次出土地可能是在上党或京兆府。

此外,两篇志文中还有一个重要信息值得我们关注。初刻志文记志主卒于开元九年,与夫人“合葬于州城西南三里之原”,后刻志文记志主卒于大历五年,“单葬于府城西十里平原”。据史料记载的唐代行政区划变革,在开元九年到大历五年的这段时间里,由州城改为府城的有太原府、蒲州、凤翔府、陕州、潞州五地。具体来看,一为太原府,“太原府太原郡,本并州,开元十一年为府。”[19]二为蒲州,“开元八年置中都,为府;是年罢都,复为州。乾元三年复为府。”[20]三为凤翔府,《新唐书》记:“凤翔府扶风郡……本岐州,至德元载更郡曰凤翔,二载复郡故名,号西京,为府。”[21]《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凤翔府……武德元年复为岐州。至德元年改为凤翔郡,乾元元年改为凤翔府。”[22]四为陕州,“陕州,陕郡。大都督府。……武德元年改为陕州,广德元年改为大都督府。”[23]五为潞州,“潞州,上党。……周武帝建德七年,于襄垣县置潞州,上党郡属焉。……武德元年,又于襄垣县置韩州,贞观十七年废。开元十七年,以玄宗历试尝在此州,置大都督府。”[24]墓石第一次出土地是在上党,正是潞州州治所在,又蓝田和兴平均隶属于京兆府,故墓石第二次出土地应在上党或京兆府,与志文相符。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此墓石第一次出土地应为上党(今山西长治市);第二次出土地可能为上党或京兆府(今西安市)附近。

四、单面复刻原因

在一块墓石的单面上刻写两篇墓志文,这种现象在目前所出的唐代墓志中并不多见,所见大多为打磨掉旧有志文再刻写新的志文。此方墓志为何会出现单面复刻的现象呢?这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由于缺乏资料,我们只能大胆展开推测。据上文对两篇志文的考释,可知前后二位志主并非亲属关系,至于其它关系,志文中未能反映。结合志文内容,笔者推测此方墓志单面复刻的原因可能有二:

其一,由于当地石料缺乏。后刻志文的志主为“上柱国兼左羽林军宿卫、吏部常选”,只是一名普通的兵士,未及授官就“弃禄辞荣,……就耕私室”,而志文中又记“孤子天兴观道士志幽,次子津梁寺僧宝意等无状招祸,不自灭”,可知志主一家并不富裕,志主二子又招惹了祸事,无力购买墓石,故只能使用旧的墓石。

其二,时间仓促来不及打磨。正如后刻墓志文所记“祸生福灭,不日危亡”,志主其子遭遇了祸事,适逢父亲离世,故只好在旧有志文的空隙处刻写新的志文。

总之,此方墓志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其最重要价值在于同一块墓石单面上两次刻写,即初刻志文并未打磨掉,而将其旋转90度后在其空隙处重新刻写第二篇志文,这种刻写形式在唐代墓志中十分罕见,为我们提供了重叠两次刻写墓志文的实物资料。此外,志文中“吏部常选”的记载,使我们对唐代铨选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同时,志文对于长治县行政区划变化的反映,为掌握当时历史地理沿革,也提供了珍贵的信息。

附记:河北省博物馆杨超先生对墓志录文进行了校对,同时还得到河北省社会科学院孙继民先生、河北省文物局谢飞先生的指导与帮助,谨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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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晋·刘■等撰:《旧唐书》卷139志19《地理二》,中华书局,1975年,第1477页。

[2]同[1],第1476页。

[3]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51、1298页。

[4] 宋·欧阳修等:《新唐书》卷5本纪第5《玄宗皇帝》,中华书局,1975年,第128页。

[5]同[3],第1237页。

[6]《通典》卷174《州郡四》。

[7]《新唐书》卷44志第34《选举志下》,中华书局,1975年, 第1159页。

[8] 张春兰、孙继民:《唐邢超俗墓志铭杂考》(载《河北新发现石刻题记与隋唐史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认为此处“常选”指包括见任官和前资官在内的出身获得者。

[9]周绍良:《全唐文新编》,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3423页。

[10]同[3],第1174、1163、1469页。

[11] 胡戟等:《二十世纪唐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16页。

[12] 毕昭杰:《〈大唐故吏部常选柳府君墓志铭并序浅析〉一文辩正》,《中原文物》1991年4期。

[13]同[7],卷45志第35《选举志下》,第1178页。

[14]同[7],卷214传第139《藩镇宣武彰义泽潞》,第6015页。

[15]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43《山西五》,中华书局,2005年,第 1982页。

[16 ]龙云、卢汉修:《新纂云南通志》,云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00页。

[17]宋·宋敏求:《长安志》卷14《县四》,中华书局,1991年,第334页。

[18]清·李元庚著,荀德麟等点校:《淮安河下志》卷4,方志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19]同[7],卷39志第29《地理志三》,第1003页。

[20]同[19],第999页。

[21]同[7],卷39志第27《地理志一》,第966页。

[22]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2《关内道二》,中华书局,1983年,第40页。

[23]同[22]卷6《河南道二》,第155页。

[24]同[22]卷15《河东道四》,第417页。

〔责任编辑:张金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