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

2009-12-25 10:18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
理论月刊 2009年9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解决对策

王春伟 郭国庆 丁照勇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民法治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比,现阶段农民法治意识仍相对淡薄,亟需深入研究并提出有效对策以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本文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并相应地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法制体制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法治意识;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09)09-0166-05

一、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

“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衣食足则知荣辱,仓廪实则知礼节”,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有时间和精力去作一个热心实现自己法律权利的农民。所以经济的发展是农民法治意识转变的必要前提。

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健全和强化农民法治意识,有着潜移默化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农村市场经济中,利益驱动和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调动竞争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可以使农民个体意识到自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人地位,积极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并在理性思维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自觉的反思、对法律的认同以及平等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律至上意识等。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必将促使人们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强化农民的权利意识。农村市场经济以法律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特点。有助于市场主体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守法精神和理性自主精神的养成。因此必须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措施主要有:

第一,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积极推进技术兴农。加强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还要注意通过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农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农村能生产出丰富优质的农产品,是农村市场经济繁荣的重要方面。

第二,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培植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起来。把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农产品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乡镇企业异军突起,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农村经济的繁荣,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第三,大力发展农村生产要素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发育和完善的关键在于加速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资本市场发育和完善的重点在于农村金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这需要国家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等政策,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土地市场发育和完善的核心是加快土地商品化进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和集中,实现经营规模化。党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给农村土地市场带来新的动力。

第四,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首先,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增强农民消费能力。其次,积极拓展分销渠道,建立规模不等的农村商场超市,方便农民购买行为。城市商业组织向乡镇发展,发挥供销社在农村市场的优势,动员大中城市企业参与展销。集中定向送货上门,实行采购代理制。最后。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刺激农民的消费意识。大力加强农村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公路等级。继续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强化农村通讯网络建设,提高农村商业设施水平。

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

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村民自治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培育农民民主和法治意识进而完善农村法治的要求。完善村民自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制。村民自治组织体制是实现农民权利的载体。要通过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加强村民会议特别是要加强选举和监督自治组织主要领导人的功能来实现从基层政府的扶持下走向独立。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自治组织工作,真正对村民会议负责,对农民负责,农民权利的实现才能有可靠的保证,才能不断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

第二,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约性的规章制度。它们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国家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但它们都是实施国家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是推进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机制,是乡村形成现代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制度规范,具有重要的作用。”村民可见,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对完善村民自治和农村法治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一定要按照法定的规范程序制定适合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严格地执行。

第三,依法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宗族势力影响。在中国的一些农村地区。宗法家族势力问题还非常严重,在民主选举中,这一问题必然充分地暴露出来。由于村委会干部在村民自治中有着一些实权。村委会干部的位置必然就成为宗族家族代表人物争夺政治、经济权力的目标。因而就出现了各种宗族利益之间的明争暗斗,互相拆台,互拉选票,甚至出现不同程度的贿选,大户操纵选举等问题,个别地方矛盾激化。甚至出现殴打选举人员、冲击选举会场、砸坏票箱、撕毁选票等恶性事件,给选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也有的恐怕本宗族家族的候选人选不上,而拒不参加选举,造成选举过不了法定的票数,选举工作难以进行。从我国农村村级民主选举情况的实际来看,选举出现问题的因素很多,但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因为宗族家族势力干扰的原因,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智力保证,也是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法治意识最为直接和有力的措施。只有坚持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占领农村阵地,才能肃清传统文化陈规陋习,才能满足新时期农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法治意识。

1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人们广泛注意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党中央着重指出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不再仅是议事日程,党中

央已经决定进人实施阶段,这对于文化基础设施滞后的农村来说可谓久旱逢甘雨。我国各级政府组织应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大物质投入力度,在农村广泛建立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设施,使农民的文化活动得到基本的物质保障,这样才不至于使党和政府的决定流如形式。

2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丰富的农村文化活动能够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带动农村文化发展,促进农民法治意识提高,并且能收到此长彼消的作用,抑制乃至消除农村赌风,减少迷信活动。围剿不健康书刊影碟市场,使农闲时的农民们不再仅是借助在一块打牌消磨时光。正如党中央倡导的“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文明集市、文明户、志愿服务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农民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随着农民生活永平的提高。新农村要广泛开展新的文化活动,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文化活动包括。

第一,开展各种各样的娱乐活动。首先。农民在农闲时可以举行运动会,对于增强农民的健身意识、促进农村全民健身发展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运动会提高了广大农民的身体素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次,成立各种民间文艺团体。比如。具有民族风情的灯会、花会、赛歌会、家庭演唱队等。对这些农村文化组织,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在演出形式上、在节目内容上、在资金投入上及在审查把关上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文艺团体在群众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农民群众的精神文明素质。

第二,进行各种文化知识补习。补习内容包括农业种植技术,养殖技术,法律知识,还有各种先进现代农业机械的使用技术等等。这些文化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技能力。最重要的是把法律方面的知识也融入其中,使农民在通过提高文化知识提高致富能力的同时也了解了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维护和实现自身权益的意识。

四、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少年的教育为法学家最应关心的事业”,邓小平同志也曾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其所见略同,说明了初等教育的重要。学校教育对于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教育能提高人的智力水平,不仅为科技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也能提高人的文化素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因此。国家必须重视农村学校教育,国家必须增加农村教育投资,加大教育的力度。政府要为农村配置更多更好的教育设施,彻底改变现阶段农村教育的落后面貌。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增强高校为农村输送人才和服务能力,办好涉农学科专业,鼓励人才到农村第一线工作,对到农村履行服务期的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在研究生招录和教师选聘时优先。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健全城乡教师交流机制。继续选派城市教师下乡支教。”这为农村教育事业带来新的动力,将为农村明天的繁荣种下今天的种子。意义极为重大。农村要大力发展各种教育,积极办学,并且要提供优惠条件吸引人才到农村支教。提高农村师资力量。要设置多种课目包括法律基础课,开展夜校、成人教育等等,让农民可以根据不同需求接受不同程度、不同种类的教育,以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新型农民。

五、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重要手段。我国自1986年开展普法活动,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收效很大,农民的法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相对于法治的要求来说,政府的推进仍然不得放松,现阶段政府仍应该大力普法,起到主导作用,鉴于以前普法当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徒具形式,缺乏实质上的内容等问题,必须在新一轮的普法中做到。

第一,在普法指导思想上,要做到:首先,群众利益原则。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普法教育必须贴近群众生活,吻合群众利益。我们普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维护农民群众的权益,而不是仅仅为了说教而说教。普法的一切活动都应该以群众利益为重。其次,长期性原则。普法已经开展了数十年,普法教育还要持续地进行。不能一阵风刮完就结束。我国深受封建传统影响,封建遗毒尚存,要通过普法教育打破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蒙昧状态,树立起法治意识,这必定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决不能半途而废。

第二,在普法的内容上,要做到:首先,注重法治意识的教育。我们应该吸取以往普法的经验教训,把重点放在送法律思想、送法律观念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制度规范的宣传和说教。在送法下乡的过程中,必须把真正的法律精神和现代法治意识告诉农民,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平等意识”而非“专政意识”,“公民意识”而非“百姓意识”,“权利意识”而非“义务意识”。马长山认为,当前我国全民普法教育改革的任务是“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进而论之,现代法治意识应当包括法治成本意识,只有充分认识到法治成本,现代法律精神要素才可能转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部分,从而实现对久远历史法律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换,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确立对现代法律的信仰,使之与民族关于社会秩序和人生终级目的的关怀融为一体。其次,要民刑并重,以民为主。要改变普法中“重刑轻民”的现象,用刑法来吓唬老百姓,让农民单纯做到守法。我们既要告诉农民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更应该告诉农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如何正确行使和保护这些权利。比如开展关于农业和农村的一般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还有民法通则的一些内容,婚姻法继承法的内容。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法起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最后,要注重纠纷解决方式教育。要让农民知道,有了纠纷应该如何求助于法律,有了矛盾应该怎么做,通过哪些程序,进入什么部门,才是正确的法律途径。正如法学家田成友所说“我们不一定要每个农民懂得法律的具体规则、规定是什么,但一定要让农民懂得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什么,权利受到侵犯后,救济的办法和保障在那里,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有多高”。

第三,在普法的手段上,要做到:首先,亲和力原则,即法制教育必须充满人文关怀的亲和力。只有充满着人文关怀亲和力的宣教方式才最易于为群众所接受,也最能产生深入持久的内化效果。我们必须改变以往那种居高临下式、单向训政式的宣教方法,以平等尊重式、内启互动式的方式

把法律的人文精神传递给作为受众主体的每一个人。其次,对象性原则。即根据普法对象劳动内容的不同进行普法教育。在农村社会普法对象涉及到执法人员、个体户、农民工、务农为主的农民,普法工作应根据对象劳动内容的不同,做到普法重点的不同。调查表明,公民熟悉和运用法律的内容及程度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着十分紧密的关联度,这是完全符合实践逻辑的现象。因为每个人生活实践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要花费在他所从事的职业上面,而这一部分时空条件下的实践活动无疑蕴涵着巨大的法律需求,同时也是其人格社会化不可缺失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有理由提出法制教育的对象性原则,以此唤起人们象重视抓职业道德建设一样地来重视不同对象的法治意识建设,根据农民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具体劳动内容的不同来进行相应的法治意识教育,并把它作为整体法治意识培养的重要支撑点。再次,信息化原则,即注重利用娱乐传媒手段。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特殊作用,将其作为向公众进行法律信息传递和对公民予以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的最为日常化、大众化和常规化的重要手段。这是现代社会高度信息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普法模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采取的措施诸如:如何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广播、报刊、互联网、电视四大媒体各自的特殊作用:如何发挥好四大媒体在普法宣教中的联动效能:如何继续办好广受公民群众欢迎的法制类精品栏目;如何在媒体上不断推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形式:甚至可否考虑开办专门的法制电视频道等等。又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栏目,农民群众就非常喜爱,这个节目给了农民群众很大影响,所以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单调乏味的说教,注重利用现代传媒工具进行普法教育。最后,实践性原则,即通过一些鲜活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这样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当有农民通过诉讼于法院解决矛盾纠纷时,能进行公开审判的,要动员群众去旁听,以实际的案例教育,不仅能使旁听的群众受到启发,之后他们的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也能使更多的人受到启发。

总之,要坚持“送法下乡”。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普法教育起到“润物细无声”式的作用,因而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国家持续地向乡土社会灌输系统的现代法治知识,那么根本无法在乡间着手构建现代法治的图式,更不能奢谈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

六、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城乡一体化体系,这是党中央近来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决定内容之一。要打破二元体制,要消除城乡差别,纠正城乡失衡,就必须废除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一方面要清除不合理的制度,解决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另一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只有公正而有效力的制度才能消除城乡之间各方面不公平。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制度改革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分配。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的支农力度,公共财政向农村倾斜为核心,调整城乡利益分配格局,从而建立工业反哺农业的支持机制。

第二,进行公共服务的改革,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很重要的一点在于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让公共服务更多地深入农村、惠及农民。农民是中国最大的消费群体。但是却对公共服务价格的品种、价格决定没有丝毫的权力。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型转向公共服务型。社会政策必须向农村倾斜。城乡在享受基本公共产品的供给等方面的差距应该缩小。社会公益事业向教育、卫生、交通、社会保障等基础领域转移,给农村发展、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创造更好的环境。

第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教育上,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的条件,特别要加大非正规教育的供给。为广大农民提高素质和掌握新技能提供更好的条件;在医疗上。扩大低标准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农民化解“患大病”之忧;在养老上,逐步进行从社区养老保障向社会养老保障的转变,提高农民养老的保障程度和水平。

第四,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取消农民离开农村和进入城市的限制。给农民同等的自由迁徙权利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无论是制度更新还是重建。其实质是实现制度公正并由此实现社会的公正,这既是制度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制度建设不仅要有助于实现城乡经济上的融合,也要求实现和保障农民政治上的平等。维护和实现农民平等的公民权也是我们进行城乡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政策和制度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也只有公正的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才可能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可靠和持久的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农民法治意识才能更好的加强。

七、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基础

1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公正的法律才能最终维护公正的权益,在立法上对农民利益的损害是最大的损害。在法律上还农民以真正平等的权利,不仅有利于实现农民权益的实现,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且只有在法律上还农民以真正平等的权利,才能使农民真正信仰和认同法律,这是实现我国农村法治化的最根本的一点。亚里士多德曾指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农民法治意识的高低,与法律本身有着密切的关系,其生成发展受到法律自身状况的制约。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催生现代化法治意识。反之,则可能阻碍法治意识现代化的发育和形成。完善法制建设,构建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现代化的制度环境,直接影响到公民法律素质现代化的品质。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完善法制建设。

第一,尽快制定或修补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为此,就要把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作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放在突出位置上,使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尽快完善那些忽视农民人身和财产权利、限制农民自由的法律、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而明确的保护农民基本权益的法律规定。要以《农业法》为龙头,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相互配套、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规范农业市场主体方面的立法,如合作社法等;规范农村市场运行方面的立法,如土地承包经营法,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拍卖法等;规范宏观调控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立法。如农业投入法、农产品价格保护法、绿色食品法等: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如农民权益保护法、农业灾害补偿法、

农村养老保险法等等。在此前提下,还要将这些有关农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制度具体明确化,把那些有关农民权利的过于空泛和无法操作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化。使之可便于操作实行,避免流于形式。真正使农民指导实践。

第二,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和主动性。地方法规更具有灵活性和地方针对性,各级地方立法,要更多地结合本地农村实际情况和本地民间法的特点制订适合本地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际效用,更好的促进本地的发展。为此,就要加强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高阶位法律法规的效力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制高质量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基层规章和制度的制定中,一定要结合本地实际。农村基层政权机关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合理地利用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资源。民间法在农村长期适用,农民乐于接受,因为“农村无论是在地理差别、经济发展不平衡、所有制关系多样化,还是在农民的观念素质、社会心理、改革模式上,更适合、更需要地方法有差别的调整。”故而对于符合国家法的民间法,立法者应当将之吸纳到法律法规中,不合于国家法立法旨趣的,要逐渐地将它们消解。

2规范农村行政执法。当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因而。优化执法已成当务之急。针对目前执法中存在的少数领导干部以言代法甚至以权压法、经济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经济案件中法院判决“执行难”三个突出问题,为杜绝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不正常现象,我们也应努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第一,纠正农村各级干部的权力意识,牢固树立平等观念。当前,部分农村干部错误地认为“法治”是用法来治理民众,是对民不对官。这种观念相当普遍与流行,乃至于制定了许多的法规、条例,也采取了不少的措施,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依法治村等,但最终流于形式,严重妨害法治,导致农民对法治的残缺理解和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农村各级干部要牢牢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对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干涉正常执法活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

第二。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努力防止行政行为的任意性与专断性。加强行政机构的责任,使行政职权与责任相平衡,对侵害农民利益的行政行为要严肃处理,树立起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彻底改变权大于法的观念,让法律的公平与正义逐步渗入农民心中。

第三。加强对农村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学习,加强其法治意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等提高农村执法人员的素质,进而提高执法水平。同时严格农村执法人员的选拔任用,提升其法治意识。对农村执法人员实行准入制,任用法治意识较高的人员。

3改革农村司法运行体制。现代法治社会里,司法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判者,它的功能主要是维护秩序与社会公正、保障权利,维护法律权威和控权。培根曾经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是法治最重要的内容,公正的司法不仅惩恶扬善、弘扬法治,而且对公民的法治观念的强化也有着深刻的教育意义。

第一,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核心还是提高人的素质问题,因为再好的立法也要有人来操作。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素质,既提高了司法队伍整体法律素质,也有助于推动公民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

第二,完善司法机构。加强农村乡镇法庭的建设。加强农村法庭的硬件建设。增加办案经费。着力培养“复合型”法官。保持司法中立,独立审理案件。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应与地方政府相分离,特别是乡镇一级的派出法庭,要有自己独立的地位。

第三,维护司法尊严。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不失是我们当前弥补农村司法机构设置之不足,满足村民对法律需要的应急良策。

第四,降低诉讼成本。诉讼成本一般包括诉讼费,诉讼时间等等。现阶段,诉讼成本偏高,是使本来法治意识就不高的农民望而却步于非法律途径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4健全农村法律监督机制。监督的意义在于保障法律的安定与实现,对违法失律的行为进行矫正与惩处,防止权力异变与腐败。首先,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依法落实人大监督职能;其次,加强行政监督,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作用;再次,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力、威慑力和强制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利用良好充分的媒体资源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广开言路。总之,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才会遏制权力腐败,从而造就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法治氛围。

5加大农村法律服务援助。农村法律服务市场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农民非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村的贫穷落后决定了这个弱势群体要获得公正的司法。特别需要法律援助。社会各界的援助力量是有限的也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和服务职能,在法律资源和财政支持上帮助农民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健全农村法律服务市场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政府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在当前基本是空白,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只有获得有效及时的法律援助才能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是改善农村基础设施,使更多的法律服务人员能够方便地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人员不愿下乡和农村生活条件差、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也有一定的联系。许多法律人才宁愿闲置也不去开拓农村这块市场是与农村恶劣的环境分不开的。三是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服务人才。大力培养和扶持农民自己的法律方面的人才,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资源短缺的现象就可大大缓解。

法治意识问题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人的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只有农民自己具有改变自身状况的意识。三农问题才最终能够得以解决。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川岛武宜所认为的“决定人类行为的种种要因中,最接近行为决定处所发生的现象就是赋予行为以动机的意识”。要想实现依法治村的目标,构建和谐的新农村社会秩序,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发展,必需赋予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农民以法治意识,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障。

责任编辑仝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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