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的终结和重构

2009-12-28 02:12李承宗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5期

李承宗

[摘要]传统生态伦理学是一个历史概念,它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产生和发展的,它的兴起是伦理学研究的一次革命。但是,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后,由于它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困境,其本身又无法走出这些困境,所以,传统生态伦理学到了终结的时候。重构生态伦理学的理论。以和谐生态伦理观代替传统生态伦理观,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关键词]生态伦理学;和谐生态伦理观;终结和重构

[中图分类号]B8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5-0107-04

生态伦理学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是随着历史的变迁而产生和发展的。它的出现是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次革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可是,正是因为科技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和时代的不断变迁,传统生态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都存在着较大弊端,而靠其本身又不能走出困境,因此,传统生态伦理学到了需要终结的时候。

从历史的角度看,人类对于自己同自然的道德关系的认识,以及以此认识为基础而形成的自然道德观总是具体的,是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实践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这种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远古时代至文明初期。处在这一阶段的人类认为,只有对自然表现温顺、谦卑才是正当的、向善的。他们的看法最后导向“敬天、敬地、敬鬼神”的宿命论。第二阶段,文明初期至近代。相继产生了“人是自然的立法者”等观念,一切有助于征服自然的行为都被奉为正当的、向善的。第三阶段,现代文明时期。人类在遭受自然报复时已开始认识到,维持自然万物的生存权利同维护自己的自然生存权利是一致的,只有尊重自然的完整与稳定,不破坏自然的完整与稳定,并保护和促进自然的完整与稳定,追求人类与自然的和解,才是自己的根本利益所在,才是正当的、向善的。生态伦理学正是对此种关于人类与自然道德关系之认识的系统化,正是对此种自然道德观的系统化,它旨在使人类自觉认识到自己在自然生活中扮演的新角色,勇敢地承担起自己对自然进化所应负的责任。

在西方,生态伦理的思想自古有之,但是作为一门新学科,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的生态伦理学,则是现代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并且随着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而发展,其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孕育阶段。美国学者乔治·珀金·玛什写的《人与自然》(1864年)、威廉·詹姆斯写的《人与自然:冲突的道德等效》(1910年)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人类中心主义,其内容虽然比较简单,基本观点也没有展开,但实际上成为尔后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源头。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创立阶段。美国学者A·莱奥波尔德写的《保护伦理学》(1933年)和《沙乡年鉴》(1949年)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抨击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中心主义。他的《大地伦理学》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因而他被誉为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20世纪中叶到现代,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系统发展的阶段。在此期间,人类开始质疑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反恩人与自然的关系,检讨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这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伦理学著作有:美国学者P·卡逊的《寂静的春天》(1962年)、H·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6年)和澳大利亚学者福克斯的《超越个人的生态学》(1989年),等等。这个阶段分化出许多各具特色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论学派。它们围绕着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不同的角度推动了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繁荣和发展。

环境的恶化、生态的失衡严重威胁着地球上生命的存在,为了防止这一不良趋势进一步发展,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并逐渐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逐步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概括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观有两个基本点:一是人类在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时,必须考虑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建立,反对人类为了自己的私利而采取破坏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的方式追求这种权利的实现;二是当代人在考虑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时,不能以破坏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权利为代价,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发展权利上是平等的,不允许当代人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破坏后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认为,可持续环境的公正性应当包括国际环境公正、国内环境公正和代际环境公正。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和、发展观以及价值观,作为新的环境伦理理念,它有两个优势。第一,它打破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僵化局面,解决了多年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问题,给人们走出环境生态危机困境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二,它提供了解决人们之间关系问题的出路,不仅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困扰着人们,而且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之间关系问题也经常困扰着人类。因为生态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人的因素在起决定作用。

生态伦理学的兴起可以说是伦理学研究领域的一次革命。笔者认为之所以说是“革命”,其中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由于伦理学是以道德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这里的道德只是指人际道德,对自然的问题,人们关注甚少。生态伦理学以自然道德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这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视野的一次空前超越。二是因为科学技术的滥用而带来的生态环境危机越来越严重,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以及各种天灾的出现,迫使人们反思人类与自然关系的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高。生态伦理学立足地球自然,它把地球自然看成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整体,这个整体由不同的区域自然部分构成,并且是宇宙自然中的一部分。这是生态伦理学不同于普通生态学之处。当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多方面的。生态伦理学不可能研究它们的全部,它研究的只是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而非所有关系或其它关系,这使它有别于一般的自然哲学。所谓人类与自然的道德关系,包含着两个基本的内容:自然对人类的意义与价值,人类对自然的权利与义务。这又是对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一次空前超越。

但是,当代东西方生态伦理思想存在许多缺陷。理论和实践疏离、思维模式陈旧、生态伦理理论应用缺乏区域特殊性、实证研究和差异研究不够等都是生态伦理研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生态伦理学还要深入下去,从内涵上挖掘生态伦理研究的着力点。只有及时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理论和实践价值,才能推动生态伦理学学科的发展。

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并讨论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的。经过多年的探讨和争鸣,目前生态伦理学界已经形成了两派对立的观点:一是“生态中心主义”,这与西方罗尔斯顿等人的“自然中心主义”并无二样,认为其他生物和人一样有共同的、平等的价值和生存权利;二是“人类中心主

义”,主张以人的尺度为价值评判标准,强调人的生存权利和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构成了传统生态伦理观的两大主要学派,长期争论不休。总体来说,我国的“生态伦理学”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从理论界“现身”,时间不长。生态伦理学在我国的产生一方面与环境保护主义在全球的兴起并一度呈席卷之势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但另一方面又要看到我国的生态伦理学是在实践基础和理论准备都不充分的情况下起步的。浓厚的农耕文化底蕴和以人伦关怀为基点的道德文化形成了足以长期沿袭的文化惯性,民众对生态问题的关怀很容易被眼前其他利益欲求所取代和置换,而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就很难获得强大的推动力。不仅如此,我国生态伦理学还要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对现实缺少关注也构成了生态伦理学早期发展的一个鲜明特色。因此,我国生态伦理学的研究必须再向前更进一步发展。

我们认为传统生态伦理学的本质就是极端化,它们已经走入了事物的两极,既不科学又不符合实际。从科学层面而言,我们应该遵循唯物辩证法的方法,而唯物辩证法认为。走入极端的做法都是错误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走人了“一切为了人”的极端之中。众所周知,人类的出现较自然要晚得多。人类出现之前,自然界没有中心;人类出现之后,他们强行霸占自然中心的地位,这就必然要遭到自然的报复,它是事物发展和逻辑演变的必然结果。同样,“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也走入了“一切为了生命”的极端之中。表面上,人类热爱自然是为了人类自己,但是,人类的这种热爱要到一个什么程度,“生态中心主义”并未告诉人们一个“度”,它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国古代“农夫和蛇”的寓言就不再是一个悲剧,而是人们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这也必然会出现一个逻辑怪论一“一切为了自然”。它和“一切为了人”的主张完全是针锋相对的两个极端。从实际层面来说,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应该是人们从事实际工作的指导思想。“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只是主张从人的实际而不是自然界的实际出发,强调“人为自然立法”,当然会遭到自然的报复;“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要求人们无原则地热爱自然,把人抛出自然范围之外,这种“实际”与中国古代“农夫和蛇”的寓言实有异曲同工之效。

必须说明,传统生态伦理观极端化的本质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就理论错误来说,“人类中心主义”是把“人类中心地位”和“人的主体地位”搞混淆了。如前所说,在自然界并没有中心的前提下,人类硬要霸占自然中心的位置,这是违背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做法。人们常说“顺其自然”这句话,我们的理解一是要遵循自然发展的规律,二是要遵循人与自然之间发展的规律,没有中心强行推出一个中心来,这是违背规律的行为,错误自不言说。然而,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是有意识和目的的,这就确立了人类在自然中的主体地位,因为有了人类的有意识的活动后,人类社会的进步加快了。所以说,“人类中心地位”和“人的主体地位”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同时,“生态中心主义”认为“自然有价值”和“自然有权利”的理论前提也是不对的。价值是属人的,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而形成的。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界是没有价值的。权利也是属人的,它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人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就有生存的权利。自然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吗?如果有,就说明自然有意识,而自然却是没有意识的;如果没有,就表明自然没有生存的权利。这是逻辑的必然。另外,就实践危害来说,“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给人们带来的自然灾害还少吗?它表面上是“天灾”,而实际上却是“人祸”;“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要人们保护一个虚构的“自然价值”和“自然权利”,在此,我们要毫不客气地说,这与宗教教义没有什么区别。而马克思早就告诉人们,宗教本质上是颠倒和虚幻的世界,是人们的精神鸦片,用这样的理论指导人们的实践,危害有多大也自不言说。

毋庸置疑,传统生态伦理学对于伦理学的发展是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它本身就是伦理学的一次革命。然而,正是由于时代的发展,传统生态伦理学已经显示出了它的理论弊端和实践危害,如果人们不跳出“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极端化的误区,“天灾”还会更多,“人祸”将会更猛。我们认为,生态危机的根源是人类认识的错误,而错误的认识又是建立在错误理论基础上的。因此,抛弃传统生态伦理学,重构新的生态伦理观不仅重要而且非常迫切。

传统生态伦理学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问题已经有些束手无策,不论是“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还是“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由于理论基础和认识根源的错误,它们很难解决当代社会的生态问题。因此,重构一种新的生态伦理观就成为时代的需要。笔者认为,和谐生态伦理是一种创新的伦理观,它对当代生态问题的解决可以提供新的参考价值。所谓和谐生态伦理,就是以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和谐为研究对象,以解决人与自然冲突为终极目标的建立在人类利益基础上的实现生态平衡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和谐生态伦理作为一种创新的伦理观,它的创新之处体现在它的新价值上。我们认为和谐生态伦理价值的创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生态伦理价值的创新表现为对于生态伦理学观念的革命性变化。生态伦理学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它的首要任务应该是指导实践,指导人们解决生态问题。但是,现在的生态伦理学却不是这样的。我们研读了很多中国和西方的生态伦理学著作和论文,从中发现,他们似乎热衷于理论的探讨和学派的建立,甚至把我国古代的“门户之争”引入到生态伦理学研究中来了;还有的学者喜欢标新立异,讲一些莫名其妙的东西来引人注意;更有些著作和论文,在我们看来差不多就是。一些东拼西凑的文字垃圾,没有参考价值。这几种不良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习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忘记了生态伦理学的应用学科性质,对生态问题的解决轻描淡写,对门户之见耿耿于怀。我们把这种生态伦理学的现象称为“学术清谈”。和谐生态伦理不是这样。它把解决生态危机视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自觉将学科定位在应用性质上,这至少就有了克服传统生态伦理学“清谈”的价值基础。另外,和谐生态伦理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科学性都表明了它的革命性创新价值,它的提出将为生态伦理学观念的革新带来一股清新的空气。

第二,和谐生态伦理价值的创新表现为它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一条新思路。以往的生态伦理观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都是从人与自然的和谐上提供对策,我们认为,这是理论的“色盲”,它必然会闯“红灯”。因为人与自然和谐的提法不科学,它既没有体现人的主体性地位,又没有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生态中心主义”就是这样一个理论“色盲”;“人类中心主义”虽然表面上把人的主体性地位体现出来了,但仔细推敲。它还是没有做到这一点。因为“人类唯一”并不等于“人类主体”,

而且“人类唯一”还会把人类的利益葬送于人类中心的短视行为之中,最终不能维护人类的整体利益,当代自然对^类的报复行动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传统生态伦理观存在的理论“色盲”,人们提出的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对策就缺少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和谐生态伦理不是这样。它把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和谐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就克服了上述的理论“色盲”,从理论上找到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正确道路,它闯“红灯”的几率就很少了。不仅如此,它还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这样一条新思路:既尊重自然,又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走人与自然双赢发展的道路,这样的对策思路就有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和谐生态伦理价值的创新表现为它对于中国当代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了哲学智慧。当代中国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就会重蹈西方发达国家的老路。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生态伦理观几乎都是西方国家生态伦理学的翻版,很少有中国的特色。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现在的环境保护部门缺少生态伦理理论的有效支持,他们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几乎只用法律手段却很少用道德手段;而我国生态伦理学界的理论研究者们因为很少有中国自己理论的特色,只从西方照搬了一些泊来品,他们提供给环境保护部门的道德对策除了供写几条道德标语以外,就没有多少实际的价值。这就造成了生态伦理学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我们认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我国的生态伦理学没有植根于中国的传统土壤中。和谐生态伦理不是这样。它从中国古代的生态哲学智慧中寻找养料,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中寻找指导思想,“中西合璧”,它就有了为我国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哲学智慧的价值前提。我们以为,中国的生态问题有中国的特色,解决中国生态问题的哲学智慧只能从中国传统生态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观两个方面寻找寻求帮助,再发挥西方生态智慧的辅助作用,就能够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生态问题的道路。

最后,和谐生态伦理价值的创新表现为它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科学发展观内涵的解读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特定的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的最后目的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的内涵包括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与人和谐相处、个人身心和谐相处,只有三个对立面都能和谐相处,和谐社会的目的才能达到。而和谐生态伦理的内涵就包含了这样三个对立面的和谐相处,它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完全一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生态伦理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此同时,如何解读我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内涵。和谐生态伦理也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因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和谐生态伦理的主张基本一致。一是科学发展观的“全面发展论”与和谐生态伦理主张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是一致的;二是科学发展观的“协调发展论”与和谐生态伦理主张的人与自然道德关系协调是一致的;三是科学发展观的“可持续发展论”与和谐生态伦理主张的经济增长速度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是一致的。

和谐生态伦理的价值创新具有从发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特征。面对全球性生态危机,人们究竟应当怎样衡量自己创造的文明成就,又应当如何评价自己决策行为的功过得失,关键在于确定价值的取向与判断标准。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必须确立创新价值观和伦理观——和谐生态伦理,它已经成为新时期的重大课题之一。

和谐生态伦理观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生态伦理观的新观念根源主要在于它有自己的生态化特质。所谓生态化,它是一个从哲学层面上规定的具有深刻哲学意义的概念,它有别于单纯生态学的意义,蕴涵着平衡、协调、发展之意,它要求的是自然生态平衡、社会生态和谐、个人身心生态协调发展。

自然生态平衡是和谐生态伦理观主要的生态化特质。决定自然生态平衡的因素不在自然而在于人类。当古代社会人类的活动对自然影响不多的时候,生态很少出现失衡现象。但是,工业文明的到来,在人类私欲的驱动下,自然生态经常失衡,它是由于人的价值观缺失而造成的自然生态问题。当生态问题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时,人们才真正体会到中国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的重要性。实际上,“天人合一”最重要的内涵是自然生态平衡,而自然生态平衡的决定因素是人类的活动。一旦自然生态失去平衡,它就会用外在强制的方式敦促人类重新审视和修正自己对大自然的主观认识和价值观。和谐生态伦理观生态化特质首要追求的目标是自然生态平衡,这种符合人类利益的价值观与自然生态发展的目标是和谐一致的,它不仅能够使古人“天人合一”的生态智慧折射出现代生态平衡的光芒,而且,它还是马克思主张的“人与自然和解”目标实现的自然价值基础。因此,自然生态平衡的生态化特质是和谐生态伦理观合理存在的价值观基础。

社会生态和谐是和谐生态伦理观重要的生态化特质。人际关系的紧张,社会关系的恶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又会压抑和束缚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阻碍人的综合素质的提高。社会生态和谐就是基于人们社会关系种种不和谐现象而要求的,它要求改变这些不和谐的音符,使之转向有利于人际关系发展的社会和谐有序的局面中来。这种社会生态和谐与自然生态平衡又有着内在一致的关系。如果社会生态不和谐,人们为了一己私利,追求物欲,就会向自然掠夺资源,现在人们的物欲横流已经导致了生态的严重失衡;如果自然生态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就会给人类的经济活动带来巨大的损失,使本来不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国际关系因自然灾害的频繁而更加紧张和不和谐。因此,社会生态和谐的生态化特质是和谐生态伦理观合理存在的利益观基础。

个人身心生态协调是和谐生态伦理观内在的生态化特质。所谓个人身心生态协调,是指个人身心的和谐平衡,如人的心态平和、思想平稳、身体的新陈代谢和谐有序等。人的生命确实在于运动,但是,过度的运动又可能造成生命的终结;人的心态不平、思想激进,都有可能导致身体内部器官的不协调,人体的新陈代谢一旦出现紊乱,人就生病了。所以,个人身心协调从某种角度来说是自然生态平衡和社会生态和谐的健康观基础。人们的尔虞我诈行为可能导致人们心态的不平,人们就会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干出伤天害理的事情,它当然包括对自然资源的无尽掠夺和对社会财富的贪婪占有,这就不仅会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而且也会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在此,我们认为,个人身心协调有别于佛教所说的“四大皆空”,而与道家所说的“无为而无不为”有相似之处。佛教所说的“四大皆空”是要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来世”,这是典型的消极无为思想;道家所说的“无为而无不为”主张的是“现世”,它是积极有为的思想。个人身心协调发展,不仅能使人的身体健康发展,而且能使自然生态平衡、社会生态和谐。

如果说伦理学是一门使人光荣的科学,它蕴涵着丰富哲学意蕴的话,那么,和谐生态伦理则能使人性得到极大的张扬,它升华了人们的道德境界。和谐生态伦理转化了人们思考问题的空间和视野,恪守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这就从本质上规范了人在自然中的行为。既尊重自然,又维护人的整体利益,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是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达到的。因为它没有传统生态伦理观无休止的争论,也没有矫揉造作的学术作秀,它的实在性和务实精神更能使它冲破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各种束缚,使人们在心理上接受并内化为个体的自觉行动。因为篇幅问题,本文并没有进行如何重构和谐生态伦理学的体系研究,只是提供了重构生态伦理学的逻辑思路。不过,还有更为重要的一点要指出,和谐生态伦理不仅与中国古代人们追求“天人合一”价值目标趋近,使之有了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而且与现代西方的人们崇尚自然、返璞归真的追求风格趋同,使之有了广泛的世界现实文化土壤。它既来自中国古代人们的“和”文化,又发端于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和谐”思想,它是中国的,更是世界的。和谐生态伦理这些可贵的理论品质,使它超越了传统生态伦理观而成为现世伦理,也同时铸就了和谐生态伦理的平民性格而非高不可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生态伦理是否可能不是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制订和谐生态伦理规范去实现它的基本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