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2010-01-01 10:20张学晶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4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员公证处

张学晶

(牡丹江市城区公证处,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能证明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还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很多情况之下还是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之一。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是其他任何证明方式都不可比拟的,所以很多人为了自身的不当利益,会有意无意地滥用公证,利用公证来实现其不法目的。

1 滥用公证的概念和情形

所谓滥用公证,是指公证当事人或非当事人为了某种利益,通过利用公证或冒用公证,滥用公证权利和公证文书,来达到规避风险或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结合实践,滥用公证大致可以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种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骗取公证书。现在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很广,出国、商业往来、遗产继承、招投标等都会用到公证文书。许多人为了其不法目的,在公证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作虚假陈述。虽然公证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需承担法律责任,但现实中,很少有当事人因骗取公证书受到法律制裁。而由于当事人具有欺骗的主观恶意,公证处往往防不胜防,承担不利后果的也往往是公证处。

第二种滥用公证的情形主要就是为转嫁风险而利用公证。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审查核实责任及错证赔偿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人们利用公证来规避风险。如在商业交往中,双方因不熟悉而相互不完全信任的情况下,往往会寻求公证,从而让公证承担起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等的审查责任。如果公证处未能严格审查的,原本当事人的商业风险也会转化为公证处的责任。

第三种滥用公证表现为无限度的夸大或曲解公证的范围和作用。每一项公证都有特定的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在每个公证当中兼备的,往往有所侧重。公证书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第三方作证的方式来证明行为或事实的真实、合法。公证证明的范围也越来越细化,很少对整个事件、行为进行证明,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证明其中一个事项、一个环节或证明事件、行为的外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办法。这是因为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为需要有专业人士完成或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公证员只能证明眼见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对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工作只能从程序上予以证明,对实质内容是不敢证明的,也就是说对证明对象的合法性通常不予证明。但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身目的,会故意对公证内容进行歪曲。

滥用公证的第四种就是打擦边球,通过混淆法律关系,将公证书另作他用。公证都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并且每个公证的作用各不相同。比如出生公证和亲属关系公证,有时候在内容上所显示的关系是同一的,但在现实中并不能代替使用。

滥用公证的第五种情形就是伪造公证文书或没有公证而冒用公证名义,虚构公证。这种情况往往是不法分子用于诈骗,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伪造公证文书和冒用公证名义都是看中了公证的公信力和人们对公证的信任。

2 如何防止公证滥用

2.1 完善公证审查核实,确实提高公证质量

要预防人们滥用公证,首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办理公证,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同时提高业务水平,仔细审查核实每个公证事项,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公证中,审查核实是最重要的一环,是查明事实,确认证明结论的必经环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核实义务,如果公证机构未尽核实义务,导致错证和假证,则无疑公证处和公证员对外要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公证机构往往很难追偿。因此,要预防公证滥用,公证机构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完善各项公证程序,提高公证员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使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目的无法得逞。

2.2 “公证”一词的专有保护

有人在公证法制定时就提出应当在法律将公证作为专有名词予以保护。②因为公证是一项法定的证明制度,公证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公证工作和规定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遗憾的是公证法并没有对公证进行专有名词保护。这一点银行业立法就走在了前面。《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如果有“公证”的专有名词保护,并授权任何一个公证处有权对滥用公证行为追究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公证处就有权要求滥用公证者承担法律责任。

2.3 申请人承诺和公证告知

在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要求其明确申办公证的理由及公证书的用途并做出不作其他用途的承诺。而作为公证员,应该在受理公证时将公证采取的方式方法及公证证明的对象和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公证,合理使用公证文书。

2.4 在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

公证文书上进行加注,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定公证书的用途,一是明确公证书的证明内容和使用效力。在公证书中加注公证书用途,能够明确公证文书的使用范围和效力,这样当事人很难将公证书另作他用,也为接受使用单位采证公证文书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2.5 公证文书加密、联网查询和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

对公证书进行加密和提供互联网查询,也是防止公证书造假的有效方法。由于大多公证文书有固定的格式,公证文书造假很容易,而人们往往很难识别,且查询途径也不方便。

由公证机构保管公证书,也可以有效预防当事人滥用公证书。

3 公证被滥用的救济

3.1 与滥用人协商并设立黑名单

滥用公证者有故意也有无意的,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公证或冒用公证的而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公证处可以与之协商,要求其停止滥用行为、消除影响。公证处可以要求滥用者在报纸或电视上发表声明,对滥用情况作出解释,消除对公证处的不利影响。同时对滥用者要设立黑名单,对其信用进行记录。

3.2 撤销公证书

根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复查,要求撤销公证书。这种规定不能不说存有缺憾。难道公证处自查出了错证、假证,公证处就没有权利直接撤销公证书了吗?显然这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对上述规定也应该作扩大解释,即公证处在自己发现错证、假证时,有权利主动撤销该公证书。这样才能做到有错必改,切实防止滥用公证,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及公证的权威。

3.3 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直接冒用具体的一家公证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或诈骗,那被冒用的公证处显然有权以自身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这样就有利于追究滥用者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公证行业的权利不受侵害。

3.4 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法都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及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在公证书日益被人们接受的同时,由于社会诚信的缺失,公证滥用也愈来愈频繁,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这就要求公证机构要密切联系实际,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公证被滥用,同时对滥用者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制裁,让其承受滥用公证的法律责任。

[1]江日庆,刘曙华.滥用公证行为应引起重视[J].人民法院报,2005-12-04.

猜你喜欢
公证书公证员公证处
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分析
泰达公证处进驻滨海新区第二届房交会服务市民
股市不能“咸鱼翻身”贪挪陷入更深漩涡
父母离世找人假冒公证只为独吞房产
中国公证协会女公证员工作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
小心“公证”了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