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对农村弱势群体救助功能的发挥

2010-02-17 19:54
职教论坛 2010年28期
关键词:救助职业农村

才 颖

一、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基本内涵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就是政府、社会对处于不同职业教育阶段的农村贫困群体进行物质援助和精神援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形式。政府承担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的主要责任,社会互助是对政府职业教育救助的必要补充,弱势群体自身及其家庭摆脱弱势地位的愿望与努力是职业教育救助实现的必要条件。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对象的资格确定是职业教育救助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关系到职业教育救助工作能否顺利展开以及职业教育救助的实际效益与长远利益。本文所讨论的需要职业教育救助的农村弱势群体是指那些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职业教育及其相关费用或支付职业教育及其相关费用很困难的农村贫困群体,主要包括处于不同职业教育阶段的农村贫困生、残疾人等。[1]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问题。如何引导农民走出贫困、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是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在各类教育中,职业教育是与经济建设联系得最为紧密的一种教育类型,它对全面提高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实现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于农村弱势群体来说,受职业教育机会均等是他们平等享有生存机会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能否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职业教育是提升农村弱势群体人力资本、帮助他们摆脱困境的捷径。因此,不论是从我国经济发展需求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农村弱势群体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救助是解决农村弱势群体贫困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救助功能发挥瓶径分析

我国于1991年10月17日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2002年9月26日颁布了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期。此后,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中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职业教育法》(1997)、《面向 21 世纪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等政策、法律法规,将作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教育制度化、法制化了。教育部在2004年进一步出台了《2003—2007职业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技能型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职业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职业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健全覆盖城乡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当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救助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缺少足够的资金支持

职业教育救助经费不足、资源短缺影响了农村职业教育整体职能的发挥。真正实现农村职业教育“农科教结合”、“产、学、研”协调发展,离不开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社会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然而,农村地区的职业教育经费短缺使得当地政府没有能力在支持职业教育的同时兼顾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救助经费来源单一,政府投入不足,又没有得到社会的及时补充,这成为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壁垒”;此外,农村职业技术很难得到推广,因而技术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大为缩小。

(二)农村职业教育救助管理体制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焦点已经集中到农村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提高农民收入上来,在培育新农民、传播科技文化、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方面,发挥农村基础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资源高效能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但是受制度性障碍和经费不足的影响,农村职业教育还远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需求,农村的基础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在目前很难实现有效的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2]

(三)农村职业教育缺乏农村特色,与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相脱节

受各种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农村职业教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村职业学校脱离农民的实际需求,办学模式单一,教学内容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严重脱节,教学手段落后。此外,农村职业教育得不到社会的普遍重视。政府应该对农村职业教育实行特殊的职业教育扶持政策,加快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促使农村更多的劳动力和潜在劳动力获得提升人力资本的平等机会。

三、职业教育在农村弱势群体救助中功能发挥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救助制度

从我国现有的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措施来看,职业教育救助制度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从制度完善和制度整合方面入手。首先,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标准多元化、救助内容模糊、救助手段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没有制度化的职业教育救助政策为其保驾护航。由于职业教育救助制度不完善,这些职业教育救助措施一般对弱势群体发挥的作用有限。政府必须制定弱势群体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成立弱势群体职业教育保障专项资金,把弱势群体职业教育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当中,作为一项长期工作长抓不懈。其次,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要注重发展性救助政策。当前,我国对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受职业教育权。但是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农村弱势群体。只有执行发展性职业教育救助政策,保证农村弱势群体获得与其他群体同样的入学、升学、接受优质职业教育、就业平等的机会,才有可能真正消除社会排斥,促进社会公平进程,实现弱势群体向上层社会流动。最后,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内容必须加大精神救助的比重。过去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助往往比较重视物质层面。其实,农村弱势群体不仅需要物质方面的保障,更有心理、情感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为此,要加强农村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职业教育,形成关心、爱护和救助农村弱势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消除社会歧视。

(二)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制度的整合

第一,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缺乏系统性是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低效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政府职业教育救助职能不明确、救助力量分散、救助对象重叠等现象在我国职业教育救助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中心),以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工作,合理利用各种职业教育救助资源,从而更好地发挥职业教育救助措施的作用。

第二,实行针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职业教育救助与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当前,我国在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措施方面更多地倾向于扶持贫困落后地区或薄弱学校,相对地减弱了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力度,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现象。应该转变原有的救助理念,实行针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职业教育救助与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三)建立专门的职业教育救助管理机构

要想我国的职业教育救助工作获得实效发展,就必须建立低成本、高效益、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职业教育救助管理体系,包括适当调整宏观职业教育政策,缩小地区间的职业教育发展差异;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的经费来源、组织管理、政府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职业教育投资体制,设立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专项基金,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健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贫困地区学生特别是农村残疾儿童接受最低限度的职业教育;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救助体系,保证非职业教育阶段的农村弱势群体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组建国家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中心,全面负责和推进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工作,包括对职业教育救助资源(政府投入部分)的科学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职业教育救助效能的评估与监管等;强化弱势群体接受职业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对一切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四)完善职业教育救助社会支持系统

全社会应该团结起来,形成共同关注、齐心协力、全民参与的职业教育救助社会支持系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继续大力开展各种社会助学工程,如“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一对一”助学工程和“山花工程”等;广泛发动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农村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在这里,可以参考美国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的做法,适当减免捐资助学的营利性社会组织一定数额的税款,对职业教育救助贡献较大的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政府要适度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以及政策上的扶持。

比如在职业教育阶段可以按照职业教育成本分担制度,制定多层次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标准,通过相应的政策(如国家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扶持农村弱势群体学生以保障其受职业教育权;建立以国家和学校投入为主渠道的“贷、奖、助、补、减、绿”救助体系,同时通过建立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同救助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公平保障体系,完善现有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鼓励建立民间的职业教育救助组织,吸引民间资金,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救助力度。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助学贷款制度,力争使每一个贫困生都能申请到助学贷款,并力争把助学贷款制度扩大到非职业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由政府拨出专款建立助学贷款基金并自行承担基金的管理费用、货币贬值等经济损失,简化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允许申请者以有形资产或个人诚信做抵押申请助学贷款,并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提高助学贷款的返还比例。

2.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在奖学金方面,建议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资为辅的方式在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设立多种类型的奖学金。在助学金方面,建议政府和社会组织建立有偿助学金制度。例如,学生在领取助学金之前要与助学金发放机构签订协议,承诺工作后的10至20年间要每年拿出年薪的5%至10%来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学生。

3.拓宽勤工助学渠道,健全勤工助学制度。现有的勤工助学方式单一,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提供工作机会,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作报酬。其实勤工助学可以也应该有多种渠道,下面介绍三个关于勤工助学的想法:其一,勤工助学可以有入学前服务、学期分散式服务、假期集中式服务及毕业后服务等四种方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其二,由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和组织共同提供工作机会,工作报酬的支付形式既可以是有形的现金支付——工资,也可以是无形的现金支付——即学生对贷学金的偿还。其三,学生可以与政府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政府在学生就读期间为其提供全免费或部分免费职业教育并提供最低生活费,学生毕业后要到政府指定的地区、企业工作若干年。在协议的工作期限内,该生要将每年年薪的5%返还给政府,这笔资金将继续用于农村弱势群体非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救助。

4.建立企业资助制度。也就是说企业为非职业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提供一定比例的无息助学金,受到资助的学生毕业后要到该企业服务一定年限,并逐年偿还企业的助学金。

5.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成绩合格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学科、教师和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分制是提高农村弱势群体职业教育救助效能的有效措施。其一,它促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刻苦学习,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既减少了家庭的职业教育开支,又能提前工作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其二,当学生没有经济条件继续学业时,它允许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暂时离开学校工作,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再重返学校完成学业。

6.政府和社会在其他方面对农村弱势群体采取非职业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救助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允许贫困学生不购买教科书,由学校提供免费的租书业务;对农村贫困学生在医疗、交通、生活费用上采取补贴措施。这些 措施极大地缓解了农村贫困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弱势群体非职业教育阶段职业教育救助的发展。

(五)推进职业教育救助法制化进程

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和个人收人差距的扩大是任何国家都难以回避的问题。而职业教育恰恰是解决该问题的一把金钥匙。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受职业教育权,很多国家都把国家和社会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职业教育救助制度写进了宪法和职业教育基本法中。其中,战后的日本关于职业教育救助的一系列立法最为引人注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十分注重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职业教育救助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平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提出除了对贫困学生进行职业教育阶段的救助外,还要对贫困地区的学校和教师进行有效的救助,拓展了救助范围。1985年颁布和1992年修订补充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必须履行职业教育阶段应尽的免收学费、提供助学金、保障适龄儿童的受职业教育权等义务,同时还规定了国家有帮助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实施职业教育的职责。教育部及国务院相关部委也就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和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职业教育救助颁布了一些全国性法规。一些省市还结合本地区实际颁布了对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施职业教育救助的地方规章。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由宪法、职业教育基本法、全国性职业教育法规和地方职业教育规章构成的职业教育法体系,使职业教育救助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法律根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职业教育救助的立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层次较低。没有明确规定政府、社会和公民在职业教育救助中的具体职责;缺少独立的职业教育救助法和职业教育救助的效能评估法。鉴于职业教育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远远不能适应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难以解决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的实际情况,建议制定《农村职业教育救助法》、《农村残疾人员职业教育救助法》以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受职业教育权,保证农村职业教育的优先发展。

[1]陈蓉.浅析贫困大学生职业教育救助体系的弊端与对策[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6,(3).

[2]林毅夫.农村职业教育与农村发展.中央职业教育科学研究所主编.2004/2005中国基础职业教育发展研究报告[A].北京:职业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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