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对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卓越贡献

2010-03-22 15:08王茂森
天府新论 2010年6期
关键词:条令法制化人民军队

王茂森

论毛泽东对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卓越贡献

王茂森

在毛泽东军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他在领导人民军队加强法制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仅为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确立了根本原则、基本思路,而且为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伟大征程中,探讨毛泽东对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卓越贡献,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毛泽东;军队;法制化

毛泽东是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同时也是一个伟大的军事家,他在领导中国人民军队加强自身建设的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军队建设基本理论,借鉴古今中外的有益治军经验,不仅确立了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基本思路,而且为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在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伟大征程中,探讨毛泽东对中国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卓越贡献,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毛泽东确立了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中国人民军队是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下缔造的一支新型人民军队。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和军事理论同中国人民军队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提出的一项建军的根本原则。从“三湾改编”通过支部建在连上确立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地位,到新中国成立后党的领导地位依法不断得到巩固,毛泽东一直坚持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作为加强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根本原则。

1931年 11月 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①这个大纲是由周恩来在上海起草,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等人组成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进行讨论后提交大会的。,是中国历史上确保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根据地政权建设的根本大法。根据《大纲》规定,工农代表大会既是议事机关,又是负责行政和军事事务的工作机关。《大纲》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群众创建的人民民主政权,《大纲》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苏维埃宪法大纲的产生。而且,根据中共中央的提议,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规定该委员会为中国工农红军的最高指挥机关,掌管红军的组织、给养、教育训练,并指挥红军作战行动。这就把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思想进一步明确化了。

1949年 9月 30日,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毛泽东在《共同纲领》的制定过程中,提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的关于加强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据胡乔木回忆,从 1949年 “9月 3日至 13日,毛主席至少对四次草案进行了细心修改,改动总计有二百余处”。“纲领最后阶段的修改和印制工作,都是在毛主席直接参与和细心指导下进行的”。〔1〕《纲领》第 2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国家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即它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最高统帅机关,是制定军事战略方针、领导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最高机构。与此同时,《共同纲领》序言和第 1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就从总体上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领导地位。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的军事领导机关,同样是以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所以,从整体来看,《共同纲领》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对军队领导的本质,仍然是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1954年 9月 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即“五四宪法”)。五四宪法不仅是在毛泽东亲自领导下制定的,而且他还多次审阅了起草中的宪法,并在多处作了重要修改。五四宪法首次设置了国家主席一职,第 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作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与此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定》,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这期间,毛泽东既是国家主席,同时又是中共中央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就代表中国共产党。在这种情况下,五四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实际上,党仍是军队直接的和唯一的领导者。由此可以看出,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党和毛泽东一以贯之的思想。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进行人民军队建设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同时也是加强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必须坚持的一项根本原则。从革命战争时期到新中国建立后,在毛泽东参与或领导下制定的每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献中有关军队的原则性规定,都为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至高无尚的地位。其它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子法,处于从属地位,它们的规定首先必须遵循宪法和宪法性法律规范。所以,在其它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这一根本原则也都得到了一致的贯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具体形式是依据国家发展及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变化的。之所以有这种变化,主要反映的是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不完善。但是,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其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这一点是不会变的。

改革开放以来,“八二”宪法 (即我国现行宪法)和军事法律、法规,都一致秉承了毛泽东确立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现行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国家的军事委员会和党的军事委员会,其职能和成员都是同一的,两个机构融为一体,既是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军事机关,又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党领导军队和国家领导军队的一致性。在此基础上, 1997年 3月 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第 19条对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力量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就把宪法中“党指挥枪”的原则更进一步具体化了。在新世纪,2000年 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条例》的基础上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 8条明确规定:军官“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这一规定,从军队干部队伍建设上确保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2004年 4月 15日,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 (试行)》,第 3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党委工作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2005年 3月 13日,胡锦涛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深刻强调,为了更好发挥军事法制在加快推进军事变革中的作用,实现依法治军,尤其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①胡锦涛强调坚决履行使命开创国防和军队建设新局面 [EB/OL],http://www.cctv.com/military/20050314/100219.shtml。总之,改革开放以来的军事法制建设,都一致继承了毛泽东确立的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并随着时代的进步对之做出了新的丰富和发展。

二、毛泽东确立了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所要遵循的基本思路

毛泽东认为中国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应该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军,尤其是苏军的经验,从而确立了中国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基本思路。

1936年 12月毛泽东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中,提出“应该结合中国军事战争实际和人民军队建设的实践学习苏联战争和建军经验”的思想。1939年毛泽东为纪念苏联红军建军 21周年,在给《真理报》撰写的《中国军队应当学习苏联红军的经验》一文中,深刻强调,苏联红军已成为全世界任何真正愿意反抗法西斯侵略的武装部队的模范,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军队还存在着许多缺点,因此,必须努力向苏联红军学习。1949年 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深刻指出:“苏联共产党就是我们的最好的先生,我们必须向他们学习。”〔2〕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 1月 1日,毛泽东更是明确地向全军发出号召:“永远不要骄傲自满,一定要将苏联的一切先进经验都学到手,改变我军的落后状态,建设我军为世界上第二支最优良的现代化的军队,以利于在将来有把握地战胜帝国主义军队的侵略。”〔3〕此后,党和国家采取聘请苏联军事专家、顾问,选送干部进入苏联军事院校学习深造,翻译出版苏军资料等方法,向苏联学习先进的治军经验。并从改善武器装备、创办各类军事院校、颁布条令条例、严格军事训练、改革军事制度、调整编制体制等方面入手,借鉴苏军经验,加强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

通过学习苏军建设的有益经验,中国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缩短了摸索的过程,少走了弯路,对于加速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起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对苏军经验缺乏充分的了解和具体分析,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没有很好照顾人民军队的历史特点和实际,机械搬用苏军某些具体做法的情况。譬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路线的统治下,军队法制化建设相当程度地移植了苏联红军的一套做法,过分强调了红军的集中,取消了团以上的党委制,甚至照搬苏军的编制,要在红军中编炮兵、通讯兵、高射炮兵和航空队,要像苏军那样统一佩戴制式袖标、兵种领章和指挥官等级符号等。所有这些,有的因缺少物质条件而只是一纸空文,有些因强行贯彻而给军队建设造成损伤;新中国成立初期学习苏军先进经验的过程中,过分强调以苏军条令为蓝本,实行一长制,忽视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在训练中不走样地按照苏联专家所教的实施;在部队管理教育中,实行了一些形式主义制度和繁琐礼节,曾出现过分强调首长职权,滥用纪律,压制民主等现象;甚至出现 “要实行单一首长制”,“政治机关要大大压缩”,“政治主管领导不要干预过多”等错误主张。

针对这种状况,毛泽东明确指出,苏联军事机关颁布的军事条令“是在列宁、斯大林指导之下获得的”,“固然应该特别尊重”,但它“包含着苏联内战和苏联红军的特殊性,如果我们一摸一样地抄了来用,不允许任何的变更,也同样是削足适履,要打败仗”。〔4〕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也深刻指出,要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习外国经验,不能盲目地学,不能一切照搬照抄,机械搬运,要有选择地学,强调自主创新的重要性。1956年 6月,中共中央发出学习毛泽东《改造我们的学习》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指示全党要克服实际工作中的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特别是克服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外国经验的教条主义倾向。1958年,毛泽东明确提出要有自己的战斗条令。在这种情况下,针对学习苏军法制化建设中出现的某些偏差,在高层领导机关、军事院校和部队工作中采取许多政治上和工作上的措施进行了纠正,没有形成全局性的错误,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逐步由主要借用苏军的法规过渡到使用自己的军事法规。

由上可知,毛泽东一贯主张向苏军学习先进的军队法制化建设经验,并且认为,这对于中国人民军队的建设,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正确的。但是并不主张照搬照抄,更强调在吸收外军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军队自己建设的实践创造出适合中国人民军队自身特色的东西。因为,中国人民军队在长期的建设中创造出了很多具有自己特色的军事制度,比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三大民主制度、党委制、政治工作制度等,这些都是在中国本土成长起来的军事理论精华,是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创新的典范,生动体现了中国特色人民军队的本质要求。在加强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这些有益的治军经验都是值得认真总结和发扬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顺应世界军事变革的浪潮,也在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所以,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仍然是以制度变革为重心,而法制是制度的核心。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谋划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也要坚持这种开放的发展观。江泽民深刻指出:“当今世界,任何一支军队,如果关起门来搞建设,拒绝学习国外先进的东西,是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的。”〔5〕这其中包括学习、借鉴、吸纳西方发达国家在军事法制和军队管理中一切反映世界军事发展普遍规律性的东西。但是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我们的立足点”〔6〕。在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中,需要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军队法制建设的经验成果,但是不能完全照搬照套,而必须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践和特点进行自主创新。为此“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继承优良传统和发展创新的关系、借鉴外军经验和坚持我军特色的关系”〔7〕。只有这样,才能走出一条既博众所长,又保持特色的,适合我国国情军情的军事变革的新路子。

三、毛泽东为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

毛泽东作为中国人民军队的主要缔造者,始终把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军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创性地提出了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理论。早在1928年 4月,毛泽东就规定了人民军队必须遵守的“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而军队纪律是军事法制的雏形。在 1929年 12月“古田会议决议”中又特别提出了“编制红军法规”的任务。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进一步提出要总结我军经验,“制成条例或章程,以便普及全军,成为定制”〔8〕。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革命战争时期在毛泽东领导下和以他的名义颁发的人民军队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数十种。在军队政治工作方面主要有:《红四军各级政治工作纲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支部工作条例 (草案)》、《中国国民革命军第十八集团军(第八路军)政治工作条例 (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事委员会条例 (草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草案)》等;在军队行政管理方面主要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军纪律暂行条令》、《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在军事工作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在战争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处理伪军伪组织人员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人民解放军惩办战争罪犯的命令》以及由毛泽东起草或签发的人民军队在战争时期的一些布告等;在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红军惩罪条例》、《八路军军法条例》、《新四军奖惩暂行条令》、《陕甘宁晋绥解放军暂行惩罚条例》、《志愿军军法条例 (草案)》、《战士军法纪律暂行规定》等。这一系列军队法制化建设实践的成果,为此后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坚实基础。

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从无到有,根据人民军队在不同阶段的作战任务得到了发展。但是总的来看,由于受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造成了在新中国成立前党和毛泽东一方面重视军队法制化建设,从而创建和形成了一些非常好的法律和制度;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军事法制不健全、不完备、不完善和不统一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建军高级阶段的到来,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军队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毛泽东不仅提出了军队建设 “五统四性”①“五统”即“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统一的训练;“四性”即“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的要求,而且向全军提出了“搞出一本自己的战斗条令来”的要求。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迎来了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黄金时期。

首先是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对军队制度建设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最高法律依据。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 (从上文可知,毛泽东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在《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都一致得到了体现),都对人民军队的一些制度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共同纲领》第 2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实行统一的指挥,统一的制度,统一的编制,统一的纪律。”这一规定确立了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中国人民军队的最高统帅机关,是制定军事战略方针、领导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最高指挥机构。《共同纲领》的这种规定奠定了国家军事领导体制的基础;第 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第 2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强现代化的陆军,并建设空军和海军,以巩固国防”。此外,《共同纲领》还对军队的后勤保障等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1954年 9月 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五四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对国家军事领导体制做出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第 21条),它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有权“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第 27条),有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 (第 31条第13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 31条第 16款),“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的戒严” (第 31条第 17款)等。这些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从本质上确定了军队的最高指挥权为国家所有,实施军事指挥的机关由国家建立并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使命是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关于国防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根据宪法,国家不再设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在确立武装力量最高指挥权的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第 49条 14款),明确了管理和领导武装力量建设的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武装力量的建设纳入国家建设的体系中。宪法第 103条还规定了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总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有关军队制度建设的原则性规定,是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为人民军队的法制化建设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其次是颁布国家军事法律:军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位阶仅次于宪法。在军队法制化建设中,军事法律具有重要地位,是国防和军队法制化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更能体现党和毛泽东在军队法制建设方面的宏观思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律,主要包括兵役制度、军官服役制度和勋章奖章制度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相关的决定及决议等法律性文件。关于军官服役法律制度:1955年 2月 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由国家主席毛泽东签署并颁布实施;关于国家兵役法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的指示下,1952年开始了拟制兵役法的筹备工作, 1953年成立兵役法委员会,1954年 12月拟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 7月 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实施。关于军人勋章奖章法律制度: 1955年 2月 12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等。由于各种原因,虽然以上三项决议因故未能颁行条例付诸实施,〔9〕但勋章奖章制度是国家建立统一的正规奖励制度的开始,总的来看对促进军队法制化建设仍具有重要的意义。

再次是制定军队条令条例。军队条令条例是指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在国家法律体系内所制定的军事法规制度的总称,是人民军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军事法规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毛泽东领导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年代就已经建立了各种以条令条例为主体的法规制度,但大部分都是由各战略区自己制定的,不太统一,也没有形成体系。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军队进到了建军的高级阶段,迫切需要统一全军的条令条例。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央军委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先后制定和颁发了共同条令、战斗条令、军兵种条令条例、专业条令等一系列条令条例。关于共同条令:共同条令包括《内务条令》、《纪律条令》和《队列条令》。1951年 1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委员会总参谋长聂荣臻签署命令,将审查修改的《内务条令》颁布全军试行。《内务条令》颁布不久,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和装备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条令显得明显与实际不相适应,于是军委批准成立了共同条令编写委员会,根据部队试行的意见对条令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由彭德怀主持中央军委审议后,又呈报毛泽东,1953年 5月,正式颁布全军施行。1951年 2月 1日,经中央军委主席毛泽东批准,总参谋部颁布了《纪律条令》,在全军试行。同年又颁布了《队列条令》。毛泽东对共同条令不但逐段进行了审阅,而且还在重要的地方亲自作了修改,他要求“凡有‘毛泽东思想’字样的地方均改为 ‘毛泽东同志的著作’”〔10〕。关于政治工作条例:1954年 4月 15日,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委员会颁布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草案)》,毛泽东亲自审定修改了 “总则”部分,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我军战斗力量的保证”一句中的最后一个短句改成 “是我军的生命线”,〔11〕深刻强调了军队政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关于战斗条令:战斗条令是规范各类军事人员战斗行动的准则,反映了军事活动的客观规律。但是中国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年代都是照搬苏军的战斗条令,却没有形成适合自己的战斗条令。因此,毛泽东在 1958年 6月的军委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搞出一本自己的战斗条令来。在这种情况下,1961年 5月 1日,中央军委颁发《战斗条令》在全军执行。除此之外,在毛泽东的直接参与或亲切关怀下,还颁布了许多其他方面的专项条令条例,主要包括司令部工作方面的法规、后勤方面的法规、军事训练方面的法规、干部人事方面的法规、军队院校工作方面的法规、情报保密工作方面的法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面的法规、军队纪检工作方面的法规等多项专门的军事条令条例,这种专项条令条例是军队法规中数量最大、种类最多的一种。

据不完全统计,在党和毛泽东的领导下,自新中国成立至 1956年底前,全军共制定和颁布条令、教程和教范达 7122件,出版条令和教材约 3310万册;〔12〕从 1949年 10月到 1966年 5月,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防部颁发的有关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法令、法规就达 200多件,〔13〕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包括作战指挥、政治工作、军事训练、后勤保障、军人优抚、装备建设、军事科研、院校教育和人才培养、基层管理、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门类众多、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初步统一的军事法规体系。这就为新中国军事法制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毛泽东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在中国新型人民军队治军管理史上开创了依法治军的先河,为人民军队法制化建设的有效开展,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当代的军队法制化建设的现实条件和时代特征较之毛泽东时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毛泽东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并没有过时,它仍是指导我们军队法制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这不仅表现在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仍然是我们进行军队法制化建设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以中国特色人民军队建设为根本要求,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仍然是我们完善军事法规体系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思路;而且毛泽东还为新中国军事法制的全面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主要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也正是在继承毛泽东军队法制化建设思想的基础上,在军队法制化建设的新的实践中,才不断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军队建设理论中国化的新境界。

〔1〕胡乔木回忆毛泽东 〔M〕.人民出版社,2003.555.

〔2〕毛泽东选集:第 4卷 〔M〕.人民出版社,1991.1481.

〔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4册 〔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1.

〔4〕毛泽东选集:第 1卷 〔M〕.人民出版社,1991.172.

〔5〕江泽民文选:第 2卷 〔M〕.人民出版社,2006.277.

〔6〕邓小平文选:第 3卷 〔M〕.人民出版社,1993.3.

〔7〕江泽民文选:第 1卷 〔M〕.人民出版社,2006.611.

〔8〕毛泽东文集:第 5卷 〔M〕.人民出版社,1996.233.

〔9〕徐平.1955年至 1957年解放军大规模授勋纪实 〔M〕.金城出版社,2005.159.

〔10〕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 4册 〔M〕.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238.

〔11〕毛泽东军事年谱 〔Z〕.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852.

〔12〕靳桦之.构筑钢铁长城的法律基石——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建设纪实之一 [N].法制日报,2007-10-13.

〔13〕总政治部宣传部编.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 〔M〕.解放军出版社,20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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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0633(2010)06—033—06

2010—07—05

王茂森,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吉林长春 130117

(本文责任编辑 刘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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