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2010-04-11 02:57张志爱
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司法人员司法公正审判

张志爱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4)

0 引言

当代既是传媒活跃的时代,又是司法作用日益强化的时代。 如何既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又避免传媒干预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

1 司法与传媒的概念

1.1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包括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检察机关的侦查和起诉活动,以及法院的审判活动。 而狭义的司法,则专指以法院的审判活动为主体的一系列过程和活动。 本文采用狭义的司法概念,即法院的审判活动[1]。

1.2 传媒的概念

所谓传媒,是传播媒介的简称,即以特定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传播各种社会信息的媒体。 传统的传媒有3 大类:报刊、广播和电视。报刊是纸质传媒,也称为平面媒体。 广播和电视是模拟信号媒体,也称声像媒体。网络媒体是新兴的大众传播媒体。如今,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所具有的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自由性,其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手机的普及性和信息传递的快捷性,也使其成为新传媒的一种。

2 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说到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应居首位。 在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已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传媒监督因其居于舆论的主导地位而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 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在新闻界人士眼里,这认识更成为传媒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与评论的重要依据。 的确,强调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作用蕴含着遏制权力和保护民众的意义,这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所不懈追求的目标。 在司法领域出现生腐败时,倡导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并加大监督力度,更具有现实意义[2]。

2.1 传媒监督有助于审判公正、遏制司法腐败

我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好的,但还有待于提高,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等现象还有。 在这种情况下,传媒监督就成为一种社会匡正手段,它有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3]审判公正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其出发点是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 传媒监督对实现审判公开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繁忙,时间紧张,不可能经常以直接旁听的方式及时了解司法、 监督司法。 而这就为传媒间接监督公开审判活动留下了合理的空间。另一方面,直接公开审判需要必要的物质条件,而目前一些地方法院由于受审判场所、设施等的限制,还不能满足公众旁听的需要。而通过媒体报道实现间接公开,可以弥补上述不足。 所以,传媒监督就成为公民了解司法、监督司法的主要途径。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4]在这里,贝卡利亚把舆论监督与审判公开相提并论。 我们也不难看出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审判公开是舆论监督的前提和条件,而舆论监督是审判公开的手段。 因此,传媒监督司法,不仅符合审判公开的宗旨, 而且可以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使审判公开原则落到实处,从而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2.2 传媒监督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公正的实现以良好的司法公信力为基础,如果丧失了公信力,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传媒的监督使司法机关的活动更加公开化,它给公众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来了解司法运作的情况。 以电视庭审的直播为例,电视直播作为客观地报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经过和判决结果的一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司法审判人员的“暗箱操作”和枉法裁判,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这种外在的监督力量对于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是巨大的。 并且这种对庭审现场的直播,对一般社会大众带来的视觉冲击和思想冲击也是不可小视的。它通过案件当事人现身说法以及法官的居中裁判,可以对人们进行生动的法治教育,同时对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也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达到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 这不仅能提高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而且能使这种公正充分显现出来。 所以传媒监督对于建立公众对国家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传媒的报道将司法人员的行为呈现在公众的面前, 这必然促使司法人员努力践行司法公正、刻苦钻研业务、尽力提高素质,以经受传媒的评论和公众的考核。

可以说,传媒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 传媒对司法的消极作用

3.1 煽情和导向作用

在我国,传媒对司法的消极作用也是明显的。其中一种比较突出的消极作用就是煽情和导向作用,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判处死刑。 然而不可否认,在本案中,传媒所起的煽情和舆论导向作用对案件的处理影响较大。 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案件的审理实际上已经偏离了让被告人接受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 然而,在受害人9 级伤残的情况下处以施害者死刑, 这在我国不仅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 在这里,法律的天平已倾向于社会公众的舆论,而以牺牲一个张金柱作为维护公众眼里的公平与正义的砝码。 这启示我们,要关注传媒对司法公正造成的消极影响。

3.2 政治施压作用

传媒监督容易形成不良司法压力。 中国的传媒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传媒的报道会导致领导人的批示。 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 这便加剧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 这种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具有不平衡性。

3.3 功能错位作用

传媒的社会角色是大众传播工具,它本身并不具备处理社会纠纷、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功能。 当传媒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时,实际上就干扰了司法独立和公正。 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度的下降,司法作为维系社会正义的功能下降。 从传媒的角度看,传媒应该对事实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为公众提供可信赖的判断依据,并且应以正确的、先进的、符合文明社会要求的观念引导公众、提升公众素质。 如果记者报道不当,就达不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公众、规范社会行为的目的。

4 协调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对策

传媒与司法之间虽然存在矛盾,但从根本上说,两者都是为实现公民权利服务的。 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这是实现两者可以平衡共处的基础。 正确处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健全新闻传播法规

应当用法律手段来规范二者的关系, 使传媒与司法的运作空间有法律保障, 避免现实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明确司法与传媒在面对法治新闻时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职权范围。 这样,即使二者之间出现了纠纷,也容易借助法律来处理,做到有法可依[5]。 新闻传播法规不只是约束传媒活动的法规,也将是保障传媒监督司法的依据。 它将为传媒监督司法创造一个广阔的空间和法治化的环境。 应当结合公开审判的原则,建立一些传媒走近司法的系统性制度。 应允许传媒在一定程度上观察司法活动,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允许传媒报道。 同时,还必须建立一套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则,比如,传媒报道案件的方式和时间、传媒可以接触到司法文书的范围和可以披露的程度等。

4.2 提高传媒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养

新闻传媒工作者不仅要具有新闻方面的素质,在报道法律方面的新闻信息并对之进行评论时,还应具有法律人的头脑, 清楚法律与传媒的界限,不可妄加评论,应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

4.3 司法界应端正对传媒的态度

鉴于传媒在司法监督中的特殊作用,转变司法界对传媒的态度至关重要。 传媒在报道时不能出现欠真实现象,司法界应养成对传媒正确报道的宽容心态。 这与新闻自由的原则也是一致的。 司法机关应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记者招待会制度,定期、适时地发布司法活动的正确信息,以便使公众和传媒及时了解事件的真相,使司法与传媒之间做到信息沟通顺畅。 这样,也可以减少不切实际的谣传。

4.4 司法人员应丰富传媒知识

为了增进司法界对传媒的了解,增强双方的协调性,可以请专家学者定期对司法人员进行有关传媒知识的培训,并倡导司法人员进行相应的自修,使司法人员对于传媒报道的渠道、手段、方法以及最新发展趋势有所了解。 另外,司法机关也应积极配合传媒的报道,实现双方的良性互动。

5 结语

司法与传媒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两支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 司法与传媒既具有价值的统一性,又具有矛盾性,我们应充分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积极作用,同时尽量把传媒对司法的消极作用最小化,使两者均得到良性的发展、实现其“双赢”,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1] 胡敏洁,刘雪. 论司法与传媒[J]. 行政与法,2002(2):34-36.

[2] 余为青.论传媒与司法的博弈及平衡[J].行政与法,2009(2):27-29.

[3] 顾培东. 论对司法的传媒监督[J]. 法学研究,1999(6):57.

[4] 贝卡利亚. 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23-124.

[5] 王艳. 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345-346.

猜你喜欢
司法人员司法公正审判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的检视
论司法办案的多维度思维
“冒充司法人员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裕仁天皇如何逃过审判
保障司法人员安全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
七十年前那场文明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