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0-04-13 01:14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21期
关键词:批件化学药品注射剂

为做好我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的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注〔2010〕394号)精神,结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京药监注〔2009〕27号),现对我市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品种的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是两类安全性风险较大的药品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08年1月10日下发了《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8〕7号)(以下简称7号文),明确指出“已经批准注册的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也应参照《技术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并在申报再注册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二、治疗类大容量化学药品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和《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附件1中所列的高风险品种是注射剂再注册工作中的审查重点。

三、注射剂品种审查要点

1.对治疗类大容量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品种:

(1)未按7号文要求开展研究工作的,不予再注册;

(2)已开展研究工作并至少完成了无菌工艺验证和关键质量控制项目(如有关物质、热原等),证明其安全性风险可控的,先予以再注册,在批件中要求1年内完成7号文规定的其余工作,以补充申请形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除治疗类大容量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外的品种:

(1)已按7号文要求提交研究资料的,予以再注册;

(2)尚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研究资料的,先予以再注册,在批件中要求1年内完成7号文要求的工作,以补充申请形式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其中可最终灭菌工艺F0值<8的品种,应至少提交无菌工艺验证研究资料,在批件中要求1年内完成其余工作;对可最终灭菌工艺F0值<8且未提交无菌工艺验证研究资料的品种,不予再注册。

四、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和备案情况公示结果:包括药品注册批件、统一换发批准文号的文件、药品注册证、与取得批准文号有关的其他文件;经批准按《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批件(备案情况公示)及说明书样稿;其他补充申请批件、备案情况公示。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包括正本、副本及变更页的复印件。

(二)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做出说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相应资料或者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2.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需要进行IV期临床试验的,应当提供IV期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3.首次申请再注册药品有新药监测期的,应当提供监测情况报告。

(四)按照7号文的要求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化学药品注射剂须分开资料阐述下列内容:

1.剂型选择的必要性、合理性;

2.规格的必要性、合理性;

3.原、辅料质量控制及来源:包括正在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有效批准证明文件、GMP证书;变更或增加原料药来源的,应当提供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情况公示内容;

4.处方及制备工艺合理性、可行性研究,特别是灭菌工艺的选择及验证研究、工艺稳定性研究等:其中应重点说明最终灭菌产品的F0值及无菌控制措施或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保证措施,提交已完成的无菌工艺(无菌生产或灭菌)验证方案、数据和报告,治疗类大容量注射剂品种还应完成关键质量控制项目(如有关物质、热原等)研究;

5.质量研究及质量标准制订:药品标准均需提交复印件,包括药典标准;

6.稳定性研究;

7.非临床安全性、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须分开资料阐述下列内容:

1.剂型及规格的合理性;

2.制备工艺研究:其中应重点说明最终灭菌产品的F0值及无菌控制措施或非最终灭菌产品的无菌保证措施,提交已完成的无菌工艺(无菌生产或灭菌)验证方案、数据和报告以及关键质量控制项目(如有关物质、热原等);

3.病毒灭活/去除工艺验证;

4.质量研究及稳定性研究:须提交药品标准复印件;

5.药理毒理研究;

6.五年内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

(五)注射剂核查结论:提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结果文件,结果中要求补充研究资料或要求提出补充申请的,应提交相关报告和补充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六)“药品再注册申请表”。

(七)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八)授权委托书。

上述资料,均要求书面资料一套,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经手人签字、签署日期;除“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真实性保证声明、授权委托书外,其他按资料项目编号,同时填报电子申请表。

2009年11月1日前已受理的注射剂品种,须重新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重新提交电子申报文档,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其他“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填写有误的,也应重新填报。

五、其他

对未按照《关于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核查的、或者核查结果为“责令停产”的,待核查或复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再注册审查。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内未生产的品种,待完成处方工艺核查和7号文要求的研究工作后,凭原再注册受理通知书按上述要求进行再注册审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接到本补充通知后,应立即着手准备资料,尽快上报已完成相关研究工作的品种,我局将加快进行审查审批。由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再注册时间紧、任务重,各企业应认真学习注射剂再注册审查要点,厘清7号文所规定的各项资料内容要求。对已完成的研究项目,尤其是再注册审查要点规定的资料,必须认真整理上报;对正在组织研究的项目,可按照该项目的研究进展状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研究等进行资料的整理。各项申报资料应一次完成,不得分次报送,对申报资料应有项目不齐全的暂不进行审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再注册受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42号)和《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未取得再注册批件的药品品种,不得再生产、销售,但2010年10月1日以前已生产的合格药品可以继续流通使用。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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