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期刊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实践与探索

2010-04-27 01:53游苏宁
传媒 2010年8期
关键词:中华医学会版权保护著作权法

文/游苏宁 刘 冰

游苏宁系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社长、总编辑

刘冰系中华医学会杂志社社长助理

尽管我国不断有保护网络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从Google的“版权门”事件到龙源期刊网版权纠纷案依然层出不穷,引发了业界有关数字版权的热烈讨论。科学技术每次变革都会对知识产权产生巨大冲击。数字网络技术、阅读终端的快速发展催化了作品的表现形式、传播手段、阅读习惯的变革,技术的进步在推动信息快捷传播的过程中也使得作品的无限复制轻而易举,版权管理难上加难。海量作品网络传播事先获得一对一授权几乎不可能,这无疑给数字出版企业、期刊出版者、著作权人以及法律界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

版权制度始终坚守着利益平衡的原则。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信息容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版权保护依然需要继续坚持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维护社会公众共享信息机制的权利,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又能保护作者的创作激情,满足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期。

网络环境下出版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困境

随着“结构化文本”技术发展、数字新业务的出现给用户提供了形式各样的新作品,造就了无法归类于任一传统形式的纯网络作品,并以前所未有的使用形式广为传播。限于篇幅,我们仅以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为例就科技期刊在当前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与困境,结合行业组织、 版权专家、知识产权律师、权利人等提出的解决方案做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转载或者使用作品未经版权拥有者的同意。网络是一个极为开放的过程和载体,随着博客、BBS平台等新的传播形式的出现,很多人(尤其专业人群比较集中的网络社区)在使用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拥有版权的作品时并未获得授权,这就需要构建合法的使用机制保护期刊内容的网络版权。《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均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有作品制成的数字化复制品不论以何种形式传播,版权均属于原著作人。除构成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的情形外,网站转载其他媒体刊登的作品,需支付报酬并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有研究者指出,权利人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播,未做出明确反对的申明时,可根据网络的实际特征完善网络版权的授权默示许可制度,传播者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无国家层面的版权交易平台支撑版权交易。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以及免责条款、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当务之急是建设全方位、多功能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建立服务模式及国家数字版权交易平台,把版权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认证等汇集到互联网交易平台上,再提供相应的服务。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众多,需要即时使用而获得授权的时间较长,事前取得单一授权较难实现,比较适合延伸性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可解决单个作者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权益的问题,降低行使其权利的成本。同时促进文化传播、繁荣文化市场,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有效控制的局面,规避市场需求带来的法律风险,为公众提供合理利用作品的途径。集体管理组织集中向使用者发放授权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使著作权人获得应有的尊重和报酬,收益最大化,在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利益,努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

经济利益的驱使,盗版难以完全消除。2005年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行政责任。然而,因经济利益的驱使,某些数据库厂商还在非法复制包括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在内的生物医药类期刊的论文并以镜像形式提供给图书馆用户服务以及进行光盘版销售。这需要国家管理部门加大惩罚力度,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另外,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进行刑法惩治十分必要。依照《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11家教育科研机构以侵犯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为由将重庆维普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赔236万元。

侵权对象的无形性及侵权目的的非营利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认定困难。网络空间本身难定边界,加之P2P、博客、播客、维基百科、临时复制等技术和利用网络方式的发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尤其是很多上传内容者并未使用真实姓名注册为网络用户,难以清晰界定和判断某一网上活动发生地点和发生结果的确切范围,被侵权人维权行为指向性呈一对多态势。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或者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确立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同时,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在法院无法查清侵权网站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下,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适当保护网络著作权。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不够完善。由于解密手段和技术的不断增强,现有的主要两类技术(以数据加密和防拷贝为核心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并不能够完全保障信息资源网络系统的安全。目前我国很多大型数据库采取了防火墙加网关控制权限技术,许多网络图书馆采用了信息加密技术,此外,还有向版权控制机构申请CA认证等方式,并未能确保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严格执行。只有各种有效保护版权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突破,才能为各类权利人提供网络环境下实用、便捷的事前防御和保护措施。

用户著作权意识不强。网络信息是创作者智慧的结晶,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知识资源商品,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不能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无偿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现实情况是,很多网络用户习惯了免费使用网络资源,因版权意识不强,最终用户无形之中助长盗版的行为,使之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遏止。我国已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规范接轨的较为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律体系,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广大群众网络著作权意识。以智力成果为资源、以知识创新为动力、以受版权保护作品为基础的版权产业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种新的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出版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水平和能力。

综上所述,恰如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指出的:我国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尽快建立起我国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

科技期刊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积极实践

与作者签订专有使用权授权书。国际上的期刊出版商本着尊重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益的原则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数字版权的专有使用权合同,在版权保护期内,获得在世界各地以各种语言和各种方式以印刷、电子等目前已知的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任何媒体或新技术对作品进行传播。绝大多数科技期刊的版权页上都印有期刊社得到授权(包括得到数字版权)的声明并加注有版权标记。自1996年始,国内多数期刊社均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与作者签署相关的著作权转让书。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约定作者同意自该论文刊登之日起,将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版权及相关财产权转让给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论文的部分或全文具有但不限于以下的使用权:汇编权、发行权、复制权、翻译权、网络出版及信息传播权。

利用技术系统记录必要信息。科技期刊远程稿件管理系统实现了科技期刊稿件审理与生产从人工模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模式的转变,对于加强版权保护有着直接的作用。美国在线出版的《生物化学》杂志在其专用投稿系统页面随时记录个人信息。在线版的每篇正式论文中均注明了其在预览版上的首发日期,既可明确作者的首发权,也便于读者引用。中华医学会杂志社自主研发并投入使用的稿件远程管理系统后台有强大的日志记录和分析系统,完全能够保证作者在稿件发表之前信息的记录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推动数字对象惟一标识符(DOI)的应用。美国DOI基金组织制定了DOI 标准,组建了相应的解析系统(Handle System)。通过DOI可以将学术论文、著作参考文献直接建立关联,链接不同信息服务商的出版物和数据库,实现国际不同文种信息间的有效融合。国外主要文献出版商已经采用DOI和数字版权管理结合来标识各种类型的内容实体。2009年起,123种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纸本期刊和数字化期刊全部标注DOI,在医学学术期刊领域中率先推动中文DOI的应用,实现对数字对象版权状态的持续追踪,从而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版权清晰有助于推动数据库网络传播。顺应网络环境下期刊出版的新要求,作为汇编作品的汇编者,期刊社同每篇论文的作者签订版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获得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使用权、代理权后,才能授权网站将其印刷版的内容数字化并上网,供读者付费下载。拥有123种医学期刊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以其办刊历史悠久、发表论文学术质量高、期刊影响力大等优势,在广大医务工作者中享有盛誉。2008年2月及2010年6月,中华医学会利用拥有自主版权的信息资源与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两度签署数字化网络传播的独家合作协议,共同打造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数字化期刊服务和检索平台,清晰地解决了版权问题。与此同时,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利用版权资源积极开展与海外数字出版平台的合作,并积极尝试OA出版。

伴随有关网络环境下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将在确保期刊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集群化期刊的数量规模,凭借雄厚的学术专业出版资源,借助合作伙伴的技术、市场优势向信息服务型企业不断转型和发展,全力打造中国的医学信息航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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