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虽免费提供娱乐设施 伤人照样担责

2010-05-14 14:54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10年8期
关键词:监护经营者义务

小超市越开越多,咋聚人气呢?薛小东想了一招:在超市旁边,安了一张蹦蹦床,外面挂上牌子:免费!有的孩子一玩就是好几个小时,渴了饿了就到小超市里买东西。孩子一来,家长也跟来了,生意火了。

好日子还没过够,薛小东的麻烦就来了。由于玩的小孩子多,6岁的萌萌被压骨折了。萌萌的家人要求薛小东给看病。薛小东这个冤啊:“床是我安的,可我又没有收费,为啥要负责?你为啥不看好你家孩子?”话不投机,萌萌的家长把薛小东告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薛小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尽管“蹦蹦床”不用付费,但它是作为超市招徕顾客的手段。因此,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薛小东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保证在蹦蹦床内玩耍的儿童的安全。薛小东明知玩蹦蹦床的儿童年龄幼小,容易发生人身伤害,却没有派专人进行看护,没有尽到安全保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对于萌萌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说法, 法院解释为,作为消费者,家长将女儿送入蹦蹦床后,对孩子安全保护的义务即应由商场承担。家长不可能客观上也不允许陪萌萌进入蹦蹦床,因此,不存在家长监护失职的问题。

再次,萌萌受伤是由于孩子多,拥挤踩踏造成的,不能判定谁是直接加害人。而发生拥挤踩踏的原因正在于薛小东的疏于管理,在萌萌受伤害的结果与薛小东的过错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薛小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编: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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