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开展效能监察的关键

2010-05-24 03:35
现代企业 2010年4期
关键词:初查职能部门监察

张 伦

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在生产经营中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的规定、制度、以及履行职责行为、效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其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也可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和扩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通过效能监察,也有利于建立健全制度,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实践表明,通过效能监察,许多企业的工作效率提高了,企业的管理加强了,经济效益提高了,有的企业还查出了案件,有效堵塞了管理漏洞。与许多企业一样,笔者所在企业的效能监察工作始于2000年,10年来,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效能监察工作的有效途径,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逐渐形成了“立项适当,典型带动,积极指导,规范运作,注重质量”的工作方针,不断在“深、细、实”上下功夫。不断提升效能监察工作水平,取得了显著效果。2000年-2008年,笔者所在企业共确立效能监察项目182个,通过效能监察,增加和创造经济效益1.81亿元,避免和挽回损失2.28亿元,整改各类问题368个,建立和修订规章制度618条。效能监察的作用与效果,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肯定,效能监察工作因此得以不断发展,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效能监察的主体、过程与评价

效能监察虽然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对管理领域而言,仍然是新生事物,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出现各种问题和矛盾。从诸多企业的效能监察实践来看,国有企业在开展效能监察中,经常出现主体不明、疏于过程、缺少评价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效能监察工作的质量及效果。笔者认为,在效能监察中必须端正认识、理顺关系、注重方法,注意从以下方面解决好效能监察的主体、过程与评价的问题。

1.明确效能监察的主体。谁是效能监察的主体?这个问题至今仍然在困绕着很多人。由于效能监察是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的,所以很多人、包括很多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都认为纪检监察部门是开展效能监察的主体,由此在效能监察工作中经常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现象,监督部门取代了职能部门一插到底,职能部门则是简单地自认为是被监督对象。在日常工作中,有的企业业务部门为了体现严格管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姿态,不仅是招标活动必须请纪检部门及审计部门参加,而且一般的询比价业务也要请纪检部门参加,更有甚者,有关部门在组织清运生产现场废渣、职工买房选号也要请纪检部门参加,此况之下,监督部门拒绝参加会影响内部关系,全部参加又不可能,所以经常处于两难境地。上述情况的存在,主要原因是许多同志不理解监督的概念,扩大和混淆了监督的概念,所思所为违背了内部管理的规律。客观来讲,企业的每个职能部门各自对分管的业务具有管理职责,在设计职能部门的内部设置时,在确定业务流程的环节和岗位时,已经充分考虑不相容性,各环节、各岗位之间不仅仅是协作关系,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例如财务部门,不论财务部门的人员再少,会计和出纳必定是分设的,两个岗位的关系就是制约和监督的关系。因此,从企业职能部门设置的本意来讲,职能部门不仅对分管的业务具有办理职能,同时也是所分管业务的管理监督主体。纪检监察部门作为监督部门,其监督只是对职能部门专业监督的再监督,效能监察的本质不是简单的监督过程,而是监督与再监督融合在一起的监督活动,目的是有目标地重点提高某专业管理的效能。由前所述,在效能监察过程中,效能监察的主体应该是效能监察项目涉及专业所对应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如果树立了主体意识,就会按照效能监察的要求,从专业管理的角度查找和整改薄弱环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提升专业管理的效能,变事后监督部门的监察向事前、事中全过程职能部门内部监督转变,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预防、发现和堵塞管理中的漏洞,避免造成损失,使效能监察的作用真正得到发挥。

2.重点抓好效能监察过程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如何做到扎实有效,严格控制实施过程是关键。在实践中,笔者所在企业不断加强效能监察的过程控制,注重项目的规范运作,初步形成了效能监察过程管理套路,即:综合初查、集中汇报、系统整改。所谓综合初查,就是由监察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或基层单位参与,组成效能监察初查小组,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管理状况进行综合的全面监察。首先是进行全面排查。对涉及的管理岗位和人员,采取调查询问的办法,广泛听取意见,采用统计分析的办法,进一步查找各个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到全面掌握情况。其次,对重点、难点问题有目的地进一步剖析,形成效能监察初查报告。所谓的集中汇报,就是经过初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召开由企业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的效能监察初查汇报会,汇报初查情况,并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措施,进一步讨论分析,在共识的基础上形成效能监察报告,对于一些具体的管理难题,由企业主要领导明确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所谓系统整改,就是督促相关部门健全有关制度,全面系统地落实整改措施。系统整改分三个节点,一是根据效能监察报告和领导的要求,结合职能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由监察部门下发《效能监察建议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部门和基层单位要整改的具体问题和完成时间;二是在整改过程中,监察部门定期实施督察,保证措施落到实处;三是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召开工作推进会,听取项目单位汇报,协调有关事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3.科学评审效能监察成果。个别企业领导认为,效能监察只是一种强化监督、推进管理、堵塞漏洞的载体,并不直接创造经济效益,所以没有必要评定成果、给于奖励,由此严重影响了效能监察人员的积极性。从许多企业的工作实践看,通过效能监察,确实可以堵塞效益流失的明沟暗渠、纠正或预防管理缺陷,从而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管理成效和经济效益。因此,成果评审是效能监察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推进效能监察的不可或缺的手段。笔者认为,效能监察成果的评审重点要抓好科学测评、成果发布和实施奖励等三个节点。科学测评一般采用专家评审法,一是成立效能监察成果专家评审组,主要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及专家组成,通过职能部门领导和专家的参与,体现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二是对效能监察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核查。对于上报的管理效果和效益数据,由专家组对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了现场核查,同时现场指导项目单位科学地评价和测算数据。三是在评审会之前先把评分标准和各个项目的资料发放到每个评审专家手中,让他们全面细致地了解各个项目的情况。成果发布表面看是一种宣传形式,其实对效能经常的深化与推介非常重要。为了发布成果,项目责任单位会认真总结效能监察工作,从而对分管的专业管理现状有了更深刻地认识;通过发布成果,使效能监察的程序及工作要求被更多的人所理解;通过发布成果,会让更多的人了解效能监察的内涵与作用,激起更多管理者的兴趣,从而推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广泛展开。四是注意体现奖励的公平性,在确定各项目等级的同时,主要是根据每个项目的开展难度和工作量,在确定奖励额度时,要注意项目的涉及面和参加人员的多少,防止奖励失衡挫伤效能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由此,奖励中会出现项目的奖励等级相同而金额不同的情况。

效能监察是一个崭新的工作领域,本身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方法是优化效能监察工作途径和程序的重要问题,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随着工作的深入和企业形势的发展变化,效果就不会那么明显。所以,效能监察同其他工作一样,也需要不断注入新的活力,实现其方式方法的创新,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不断解决好主体、过程与评价等难点问题,在实践中力求做到方法对路,措施有力,争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才能真正融入管理、进入流程,不断拓展监督领域,使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持续保持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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