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汽车召回事件的评说: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教授专访

2010-06-27 11:00赵红梅
大众标准化 2010年6期
关键词:丰田公司销售者丰田

■ 记者 赵红梅

事件回放:

丰田汽车是世界十大汽车工业企业之一,2009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世界500强企业的最新排名,丰田汽车位居世界500强第10位,位居汽车行业第1位。

然而,丰田汽车在2010年却遭遇了史上最大规模的汽车召回,陷入了一次重大的信任危机。2010年1月21日,丰田汽车宣布由于油门踏板存在设计缺陷,召回大约230万辆、涉及丰田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车型。1月26日,丰田汽车宣布暂停在美国销售8种型号的汽车,同时将临时关闭部分生产线。1月28日,丰田再次宣布在美国市场追加召回109万辆汽车。同日,丰田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宣布召回在中国市场生产的7.5万辆RAV4型车。截至目前,丰田因“踏板门”事件在全球召回汽车已经超过了850万辆。4月5日,美国交通部还宣布拟对丰田大规模汽车召回事件处以最高达1637.5万美元的罚款,这将是美国政府迄今对汽车企业做出的最大金额民事处罚。

此外,丰田汽车公司对美国受害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对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而在中国,车主却只能自驾到4S店完成召回,还可能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丰田甚至明确表示不给中国消费者补偿。丰田汽车在中国市场召回时此种“同病不同治”的歧视,引起了巨大的舆论谴责。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直指丰田汽车对中国消费者“严重歧视、差别待遇”,要求丰田公司赔偿消费者因召回造成的损失,包括给消费者提供相同车型使用或补偿相应交通费用;车主返店修理,应补偿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车辆尚未交付的,应允许解除预约,全额退还定金等。截至4月7日,丰田汽车不得不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向首批251名浙江车主支付每人数百元不等的汽车召回补偿费用。

为此,本刊记者于近日走访了中国标准出版社标准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寿魁教授。

记者:“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国人议论,一时纷纷扬扬。我们知道您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多有阐述。想听听您对此事件的看法。

王寿魁:首先,这肯定是一件让消费者心烦的事情。消费者以不菲的代价购买丰田车,本身看中的就是它的品牌和信誉,最终却因为存在质量缺陷而变得提心吊胆。加之丰田公司在“召回”过程中的各种不主动作为,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再次受到严重侵害。这样的事情,让谁都不会感到舒服。

其次,这次事件体现了消费者在法律层面上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渐成熟,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政府有关机构作为主动的推力正在加强,我国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建设日趋完善,包括丰田汽车公司在内的大牌企业自律步伐也必然随之加快。因此,从此意义上讲,这又是一件好事。

但是,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并不令人满意。比如:很多人都有一种感受,即在此召回事件中,丰田公司好像极不情愿,不推不走,时进时退,流露出向中国消费者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当作是“赏赐”的情绪,甚至声称“中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记者:这样说,我国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王寿魁:是的。丰田的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不尊重中国法律的傲慢表现,也属故作不知。中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至今已18年,已成为所有企业均应贯彻执行的重要质量法则。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关于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包括对缺陷产品履行召回义务,免费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又叫收回)。造成消费者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该进行人身伤害赔偿;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此过程中,如果存在欺诈的故意,则应进行惩罚性赔偿,而非简单的补偿性赔偿。

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具体,为何妄言无法可依?

记者:看来,似有佯装不知或是明知故犯的嫌疑。我们还注意到,事件初期,丰田公司对缺陷汽车只承诺负责“三包”,即修理、更换、退货,而拒绝赔偿车主其他相应损失,您如何评论?

王寿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上述的法律规定,表述清晰,一读即懂,根本不应存在误读和误解。

在这里,我想特别说明一点,口口相传的“三包”,从立法本意上理解,实际应为“四包”,即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或称“包修、包换、包退、包赔”。

修理,指的是销售者对已经售出的“问题”产品,按照有关担保的标准进行必要的修复或维护,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明示的质量状况的行为。

更换,指的是销售者对“问题”产品用同种类、规格和型号,且符合担保条件要求的产品进行替换的行为。如同类产品售缺,可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选择最接近的产品予以更换或退货。

退货,指的是销售者对“问题”产品收回,并退还货款的行为。退货价格原则上是就高不就低,可按一定比例折旧。

赔偿,指的是由于产品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除人身和产品本身之外的其他损失。为修理有问题的产品而多次电话联系,电话费谁负担?修车、换车要去4S店,油钱、过路费或者打车费谁给掏?当天没修好车、回家又不方便时,在4S店附近住宿,住宿费谁买单?确定汽车有问题,鉴定费谁支付?这些都是直接损失,即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如果是开出租车的,车子维修一两天,误工费算谁的?这种就属于间接损失了,即可得利益的减少。无论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都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有着因果关系,对此,经营者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岂不是天经地义吗?这与欠债还钱何异之有?

我再次强调,赔偿相应的损失同样是产品质量责任者的法定义务!

记者:有4S店声称,质量问题应归汽车生产商负责,因此拒绝履行召回义务。这样的做法让消费者气愤又无奈!

王寿魁:《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于问题产品实行先期负责制,即谁销售、谁先负责;谁的问题,谁最终负责。之所以这样规定,基于如下考虑:消费者要想找到真正的责任者是不方便的,比如到日本去找丰田公司就很难,但找到在中国的卖车人则相对容易。另外,这样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销售者严把进货关、加强责任心。总之,销售者不能因为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的而推卸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至于对待召回汽车,尽管在责任分担上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问题却是在4S店解决的。倘若4S店不履行相应义务,把所有问题都推到日本丰田总部,所有问题汽车都运回日本或生产厂修理,那等待这个4S店的只能是被政府依法查处,并被生产企业清除出经营者行列。

记者:有消息称,“人均汽车拥有量占据中国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国唯一一个立法规定汽车召回须由厂商支付相关损失的省份,”因此“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消保委根据地方立法向丰田公司发出了赔偿相应损失的敦促函。”对此,您如何理解?

王寿魁:《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的质量根本法,其他与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具有高度的归源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规,均以《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为母法而制定的。作为母法和根本法,其制定原则之一就是:只规定、也只能规定基本原则,对原则规定中的细节往往采用非完全性列举。因此在实施时需要相应的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来配套,来进行完全性列举。这是立法中的常识。尽管如此,对于根本法中的规定,哪怕是非完全性列举的原则规定,也不能以缺少相关完全性列举规定而拒不执行。

这次的“丰田汽车召回事件”暂落尘埃,既体现了立法细节(包括地方立法)上的强大作用,也证明丰田公司在与中国消费者博弈中最终选择了对中国质量根本立法的敬畏。

在这里,还有一句不得不说的话,我们一些相关的人们也应认真重读《产品质量法》,了解其真谛,以免被丰田之类的公司忽悠乃至轻看。

记者:也有一些人以为,今后只要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就应立即启动“召回机制”。这种看法是否合理?

王寿魁:这种观点是存在片面性的。

所谓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得知其生产或者销售的某类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回收,并免费进行检测、修理或更换,以及对损害进行相应赔偿的制度。这种制度一般是针对产品存在系统性缺陷而制定的。

那么何为系统性缺陷呢?这是指由于设计、原材料、制造或告知等生产或经营诸环节中的系统性因素,造成产品的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又称同一缺陷。解决系统性缺陷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召回”。

对于那些不可避免而经常出现的产品瑕疵或偶然性缺陷,可通过一般性的针对个案的质量“三包”来解决,当然也包括必不可少的“赔偿”,而无需启动大规模的、全面的“召回”,进行“总动员”。

记者:“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我国企业有什么样的启示呢?

王寿魁:“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中国车”的时代即将到来,我国企业应以此为鉴,更要重视产品质量。同时,一旦不可避免地出现系统性缺陷时,别走这回丰田汽车的老路,要主动承担责任,给消费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交代,并在“召回”中体现优秀企业应具备的素质,变被动为主动,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负责任的“四包”恢复消费者信心。主动召回是企业具有自信心的负责任措施,这一点消费者必将会通过实践来认清。

记者:“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对中国消费者也很有启发。

王寿魁:对!简单说,16个字:树立自信、勇于维权、依法投诉、合理索赔。

记者:这叫生产者规规矩矩,消费者明明白白。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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