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在实务中亟待掌握的热点难点问题(一)

2010-06-29 06:10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雷士国律师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0年10期
关键词:总价投标人强制性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雷士国 律师

1 亟待掌握的热点难点问题

1.1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形成两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执行标准的,依据有两条:第一条,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第二条,未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性执行。认为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两条:第一条,《计价规范》的编号是“GB 50500—2008”,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计价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条,《计价规范》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计价规范》是强制性标准。

1.2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哪些条文是强制性标准

(1)第1.0.3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第3.1.2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第3.2.1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第3.2.2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5)第3.2.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9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10~12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6)第3.2.4条,分部分项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7)第3.2.5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第3.2.6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9)第3.2.7分条,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10)第4.1.2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11)第4.1.3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12)第4.1.5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13)第4.1.8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同样规费和税金也不得删减或让利。

(14)第4.3.2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5)第4.8.1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方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上述15条条款在《计价规范》中均用黑体字表示,为强制性条文,这意味着此条(款)在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类为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住宅建筑规范》;第二类是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类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对违反强制性条文,就要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对违反非强制性条文,只有在造成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隐患或事故情况下,才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计价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另外,《计价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4 准确把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

1.4.1 投标方审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投标人应据实填写告知

(1)国拨资金;

(2)国债资金;

(3)银行贷款;

(4)自筹资金等。

1.4.2 投标方审查项目的出资比例,投标人应据实填写告知

项目的出资比例,如国债资金40%,银行贷款50%,企业自筹10%;如全部为国债资金,则直接填写:100%国债资金。

1.4.3 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如:国债资金部分已经列入年度计划、银行贷款部分已签订贷款协议,企业自筹部分已经存入项目专用帐户。

1.5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由业主自主选择,不作硬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把握两条:

(1)当业主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计价规范》;

(2)当业主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们性规定外,对《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仍应执行。

1.6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

(1)低于成本价的中标违背清单计价规范宗旨。

《计价规范》在投标价一章中开宗明义指出: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低不得低于成本。这一指导思想贯穿《计价规范》全过程,并作出相应规定。

(2)低于成本价的中标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设除外条款,明确禁止低于成本价的中标。

(3)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应认定为废标。

a.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的理由

违背《招标投标法》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b.对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界定标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46条第9款规定: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c.以他人名义投标界定

低于成本价合同往往通过不正当竞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8条规定五种情形:

第一种,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第二种,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已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第三种,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第四种,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第五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种规定的情形。

d.对弄虚作假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9条作出界定:

第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第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第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第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第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第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入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1.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何种计价方式

工程计价方式包括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工料单价法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规费隶属于间接费(工料单价法包括规费和税金)。综合单价法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1.8 明确投标人应注意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和风险幅度

(1)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全部承担的风险,即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通常所称的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承包人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合理报价。

(2)投标人应有限度承担的风险

是指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又称市场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在合同中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期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3)投标人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1.9 招标人能否要求投标人实施投标总价优惠

所谓优惠就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降价或让利。一旦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

理由是: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措施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因此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

1.10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何种合同形式签约

工程量清单计价常见的主要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所谓单价合同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概括为两句话:第一句话,在合同约定内价不变,量可调;第二句话,在合同约定外价可变,量可调。

(2)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概括为一句话:价不变,量不可调。

(3)两种合同形式的区别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价不变,量可调,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即价不变,量不可调的固定总价合同。

(4)《计价规范》仅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显然采用单价合同形式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

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一般是指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实践中,如何具体界定还需完善规定,有的省就规定工期半年以内,工程施工合同总价200万元以内,施工图纸已经审查完备的工程施工发包方、承包方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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