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于税收角度的会计诚信构建

2010-07-20 04:14张彦群李伟毅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5期
关键词:会计法纳税诚信

张彦群 李伟毅

诚信经济,和谐税收,首要的前提是要打造诚信会计。“依法诚信纳税”是税收对于各类纳税人的最基本的要求。税收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一种诚信的经济为支撑,而会计作为各主要经济体运行的非常重要的环节,更需要诚信,会计的诚信已然成为构建和谐税收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本文站在税收的角度,从会计诚信之于税收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会计失信的原因,并对如何确保会计诚信进行了的探索。

一、导致会计失信的原因

1.诚信意识不强,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内在动因

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一些企业会采用多种违法违规操作,而诚信道德的缺失就使利益趋动形成的想法变为现实,如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骗获投资或贷款;通过调整账目提供虚假报表减少或调整应纳税款;个别上市公司大股东要求管理者违法违规粉饰财务报告,以调整大股东、国家、其他小股东以及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这种短期行为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眼前利益的同时,也使企业丢失了资本市场的信任、流通市场的信任、管理部门的信任、小股东的信任以及企业内部的团队凝聚力。

2.威慑力不足,失信成本偏低是重要诱因

失信成本和收益不对称,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使个别企业的违规行为肆无忌惮。如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司法》中规定对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对此也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与公司法相比,处更小数额的罚款。又如《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的处理规定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条文,表明了有关职能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追究刑事责任的极少,威慑力不足。

3.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有差异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相互联系又存在较大差异。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会影响税款的计量与支出,两种制度的差异只能按照税收政策进行纳税调整,这一点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课税方面表现的尤为明显,企业稍一疏忽就会带来纳税风险。

4.监管力度不均衡

目前,我们对上市公司有较多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手段,虽然从全面来看,上市公司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毕竟有监管而且监管较严。对大部分没有上市的企业,在经营管理和会计监管方面就做的很不够,有时甚至根本谈不上监管。这里面有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原因,有管理部门工作不到位的原因,甚至还有地方保护的原因,等等。这就造成一种市场的不公平和竞争的不对称,影响了大环境的诚信建设。

二、重塑会计诚信的建议

构建和谐税收呼唤会计诚信,发展市场经济需要会计诚信。塑造会计诚信,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教育宣传,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诚信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企业最高权力部门的问题,所以,诚信教育的对象应包括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同时,要加大正反两方面的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例要纳入黑名单,适时予以公布;要精心打造一种社会诚信文化,从另一个软性层面引导对诚信的崇尚;要加强依法诚信纳税教育,特别要改变某些企业认为“高税负逼我们虚假申报、偷税漏税”的错误观念。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诚信至上、作假可耻的风气,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二)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可变动因素和出现的问题,制订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减小会计虚假信息的施展空间。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还需要在《刑法》、《公司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提高企业负责人的诚信意识,减少会计人员的被动失信。

(三)改革企业管理,规范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与监督

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和财务行为。要在企业内部各个层面提倡诚信风气,形成上上下下讲诚信的局面,努力打造企业诚信品牌。积极推广实行子公司会计负责人委派制、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调度制度、内部审计提前介入制度等,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

(四)创新管理方法,全面实施外部监督

一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如财政部门要按《会计法》赋予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搞好对会计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等等。二是探索建立企业和会计信用档案,搞好诚信记录,使诚信有一个相对的量化指标。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一种长期的信用记录,使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人的信用永远在档,永远可查。三是建立一个会计信用评定和管理机构,并建议将会计诚信写入《会计法》,使之成为一种法律遵从。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

(五)加大失信成本,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行为

要在会计法、公司法、税法等的立法、执法等各个层面上进行改革和完善,使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到的利益。对造假者要实行更为严厉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不仅使其经济利益受重创甚至破产,也使其声誉倒地,更严重的还要受刑罚。要健全三方面的市场退出机制,使其不敢为:一是上市企业失信后的退出机制,二是会计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后的退出机制,三是会计造假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失信后的职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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