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权力结构的分析

2010-08-02 01:37段艳萍
文化学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乡绅宗族学者

段艳萍

(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云南 昆明 650091)

“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建立在近代西方市民社会的形成及与王权相对立的历史事实基础上,主要探讨国家与社会间权力的界定、分化与平衡等。“到了20世纪后期,‘国家—社会’理论开始从政治理论向社会理论转变,其主题随之转变为探究国家与市民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并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的紧张乃至对立关系作出批判和反思,以此重构国家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1]由于海外中国学对“国家—社会”诠释框架的推崇,国内学者受其影响开始频繁借用这一理论来研究中国史,导致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史学界出现了许多被广泛运用的二元对应概念,诸如“传统—现代”、“东方—西方”、“官治—民治”等。当然这一理论也为中外学者研究中国乡村治理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和框架。

一、“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下的乡村治理研究模式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预设了“国家”与“社会”是两个相分离的主体,并强调“社会”独立于“国家”而存在。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换》一书不但极力论证“公共领域”作为独立空间的存在形式,还描绘出了其与国家上层的清晰边界。该书对西方中国学的影响颇深,许多学者受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研究的影响而致力于在中国寻找“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影子。国内学者朱英则直接移用“市民社会”这一西方理论来解释清末商业社团的崛起,其专著《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成为近代中国商会与市民社会研究的力作。王笛也尝试运用“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分析巴蜀茶馆,寻求中国基层社会中“市民社会”的“公共空间”,并通过描述下层民众在“公共空间”的生活反观城市的面貌和发展。[2]

也有不少学者借用“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研究传统中国的乡村治理,提出国家势力总是试图控制乡村社会,乡村却又极力抵制国家势力的入侵,并且传统中国的国家势力并未真正影响到个人,相反,基层社会是由宗族(或者乡绅)管理下的自治社会,村民属于宗族、属于村庄而不属于国家。韦伯在《儒家与道教》一书中也主张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提出了传统中国“有限官僚制”的治理模式,“正式的皇权统辖只实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减弱,乃至消失”。[3]很明显,韦伯认为中国存在一种高度自治的村社与国家、皇权之间的紧张对抗,他的这一观点影响了很多从事乡村治理研究的学者,他们认为中国的国家与基层社会是相分离、相对抗的两个单位,这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视角来理解乡村社会。

“国家—社会”这一理论所关注的焦点正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力边界问题,学者以此讨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即基层社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自治。围绕着这一命题,很多学者把研究旨趣集中到了皇权是否下县,即乡村是否自治的争论上。以秦晖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国家政权”在县以下的活动与控制十分突出,“基层权力机构比我们所知的复杂得多”,乡村社会实质是极端“非宗族化”的社会。[4]贺跃夫考察了清代县以下行政官署的设置及其职能,认为“清代的县级衙门并非皇朝统治的终点,巡检司署等基层官署是相当一部分州县中位于县级行政衙门与村落之间的重要基层官署”,巡检司“代表了国家机器对基层社会实行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设置,通常所认为的清代皇权统治只达于县级衙门的看法,并不十分准确”。[5]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中国传统社会的行政机构止于县级,县级以下的乡村治理主要由乡绅或宗族组织实现,吴理财认为:“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只延于州县,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6]王先明在《近代绅士》一书中也强调乡绅和地方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认为地方的管制由乡绅、族长或地方名流掌握。可以看出,这些学者正试图改变“国家与社会”简单对立的二分框架,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加入了其他“变量”,更多地注重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中地方士绅、宗族组织的作用。

二、宗族、乡绅研究模式下的权力结构分析

早在20世纪40年代,国内学者就已经开始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的士绅阶层,主要代表人物如吴晗、费孝通、潘光旦等,“他们从社会分层的角度认为士绅们是官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官僚身份的某种表征,只是有在位与不在位的区别”。[7]其中费孝通的“双轨政治”论尤为引人关注,他认为传统中国存在自上而下的皇权和自下而上的绅权和族权,它们互相平行,互相作用,形成“皇帝无为而天下能治”的乡村治理模式。[8]可惜的是,中国本土的士绅理论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被中断了。

其后,关于宗族组织、乡绅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英国已故著名人类学家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模式和美国学者的“乡绅社会论”较有影响力。弗里德曼认为宗族是地方社会自治的主体,乡村治理的运作是国家政权通过宗族实施的结果,“处于社会分化状态中的宗族,其领袖具有有效性,他们既不被官府所任命,又不听命于衙门的命令”,但国家力量试图通过士绅向乡村宗族社会渗透,“因为士绅这种缓冲器的存在,所以宗族可以一方面与国家形成对立,另一方面使自己的立场富有官方色彩”。[9]美国学者也强调国家政权对乡村的直接影响极其有限,真正与官府打交道的是地方士绅,庶民小农则完全处于受国家间接统治和士绅直接领导的状况,[10]形成所谓的“乡绅社会论”,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如张仲礼、瞿同祖和萧公权等,他们认为中国历代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主要出于国家和士绅二元之间的权力转移。于是“乡绅—宗族几乎成了传统乡村社会的代名词,‘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西方政治社会学视角在这里落实为‘国家—宗族’或者‘皇权—绅权’的二元模式”。[11]应该说,由于“国家—宗族”、“国家—乡绅”研究理论在传统“国家—社会”研究框架中加入其他变量而改变了人们对中国乡村治理权力结构过于粗糙的划分,但它依然预设了“国家”、“社会”为两个分离的实体。实际上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模式、美国“乡绅社会论”派采用的仍然是二元化的“国家—宗族”、“国家—乡绅”分析模式研究乡村治理中的权力结构,并且弗里德曼的宗族研究模式忽视了宗族、乡村民众也有通过乡绅自下而上地施加影响于官府的一面,而美国学者的“乡绅社会论”又过于强调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官府与乡绅的关系而忽略了乡村民众的自主性要素。但不可否认的是“国家—宗族”、“国家—乡绅”研究理论使得乡绅、宗族作为乡村秩序力量与乡村自治力量得到了某种程度呈现,从而提醒我们以一种复杂、多维的眼光认识宗族、乡绅在乡村治理中的历史作用。

“国家—社会”二元分析框架提供了分析中国乡村社会与国家政治互动的基本框架和路径,学者在研究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不管自为不自为地或多或少都会受其影响,因为不能否认,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中的政治力量最基本的就只有两股:一股是“官治”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股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但是“国家—社会”二分框架下把乡村治理结构分为国家权力下沉和乡村宗族(或乡绅)自治相分离的两个部分,这引发了许多学者对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是否存在清晰边界的质疑,并且越来越多的研究揭示中国传统聚族而居的村落积聚模式下,国家权力和乡村宗族(或乡绅)权力很多时候并非泾渭分明的。为此,已有学者尝试弥补二元框架下忽视对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共同作用地带研究的不足,黄宗智就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他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试图构设一个价值中立的范畴——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来消解人们对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否存在清晰边界的质疑,“在这个空间中国家和社会都有参与其中,但却不会造成这一区域消融到国家或社会里或同时消融到国家与社会的错觉”,它是个“具有超出国家与社会之影响的自身特性和自身逻辑的存在”。[12]黄氏“第三领域”的提出,提醒我们应把研究视野拓展到国家力量与地方自治力量共同发生作用的地带,或许这个地带才是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独特性所在。

三、“工”型权力结构分析

走出“国家—社会”一体化认识的误区就会发现:学者预设了中国的国家势力与地方自治力为两个相分离的主体,他们大多把起点放在地方自治的背景下,并且以是否实现自治来衡量国家权力、地方自治权、绅权之间的关系,很多学者仍纠缠于皇权是否下县的简单层面,或者要么强调宗族权力、要么强调绅权,或者干脆把国家权力、族权、绅权归于几乎鼎力的三角关系,还有学者简单化地只从纵向上看国家权力与地方族权、士绅精英的博弈。笔者认为在乡村治理的不少领域,中央与地方、官与民、公与私之间或许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国家力量与乡土自治力量之间不仅仅只是对抗、冲突的关系,还有相互融合、相互依赖的一面,这个既冲突又融合的交集地带,即是乡绅、“非正式官员”依据“权力的文化网络”[13]发挥连接官与民、中央与地方从而间接治理乡村社会作用的地带。以皇权为代表的国家势力具有不断地对地方社会经济、政治事务实施干预的倾向,而以族权为代表的乡村社会成员有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实际要求,为强化自治权,[14]不断向“皇权”发出挑战,即皇权具有将势力延伸到乡村社会,将乡村社会纳入统治秩序中的原始冲动,这种原始冲动向基层渗透时,因管理成本和实际操作的限制,不得不借助绅权加以实现,从而使国家权力在基层的控制与“原始冲动”之间产生差异;以族权为代表的民间自治力实际上不可能与国家权力直接“打交道”,需经过绅权的改造,故“民间自治力”不同程度地也带有了绅权的价值取向。这两股力量在乡村既斗争又合流,居于其中的乡绅因其身份的特殊性(既是“四民之首”,又是“官之耳目”)而“亦官亦民”,进退自如,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两股力量的强度,并力图使国家与乡村基层势力的博弈达到动态的均衡。本文将这种由国家权力、绅权、民间自治力所构成的乡村治理权力形态归为双向流动的“工”型权力结构,示意图如下:

我们认为,突破“二分法”、三角关系的限制,从长时段考察乡村治理模式,将乡村社会的权力形态抽象为几种变量的结构组合,即由国家权力、绅权、族权所组成的双向流动的“工”型结构模式,既可一定程度上消解人们对国家权力与地方自治力之间是否存在清晰边界的质疑,又能从宏观上把握传统中国乡村治理的运作机制,并藉此理解乡村社会变迁的结构性障碍。

从长时段看,上述双向流动的“工”型结构乡村治理模式,使上、下结构不至于过分强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从而使得乡村治理达到一种低水平的制度均衡,这种均衡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停滞”。而一旦作为缓冲器的乡绅自觉或不自觉地松弛、分解,或者国家势力过分强大而压制乡村自治力,都很可能导致乡村治理走向无序。国家权力、绅权、民间自治力所构成的乡村治理权力形态的博弈与合流使乡村治理的制度均衡处于反复打破与反复建立的低水平简单循环中,这种简单循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传统中国盛世与乱世的更迭,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社会提供了新的视角。

[1] 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分野与两种架构[A] .邓正来自选集[C] .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 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M]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王笛.街头文化——成都公共空间、下层民众与地方政治,1870-1930[M] .李德英,谢继华,邓丽,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 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

[4] [11] 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A] .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C]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5] 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

[6] 吴理财.民主化与中国乡村社会转型[J] .天津社会科学,1999,(4).

[7] 杨念群.昨日之我与今日之我——当代史学的反思与阐释[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8] 费孝通.乡土中国[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9] [英] 弗里德曼.中国东南区的宗族组织[M] .刘晓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0] 任吉东.多元性与一体化——近代华北乡村社会治理[M] .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12]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A] .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C] .北京:中央翻译出版社,1999.

[13] [美]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 .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14] 冯尔康.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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