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凤冈县人民法院重审:绥阳县人民法院刑庭原副庭长鲍康犯徇私舞弊罪暂予监外执行,免予刑事处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鲍康退缴的赃款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鲍康任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期间,为罪犯欧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前,因受罪犯亲友的委托,主动授意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并在制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将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中认定罪犯欧某某“生活难以自理”的事实擅自更改为“生活不能自理”,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