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广角

2010-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0年24期
关键词:廉政法院

廉政广角

资讯:

五城市签署反腐倡廉合作协议

前不久,以“区域改革开放与反腐倡廉建设”为主题的第二届北部湾廉政论坛在海口举行。会上,海口、北海、钦州、湛江四市纪委以及防城监察局围绕该区域改革开放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联合签署了《北部湾五城市反腐倡廉建设合作协议》。签署该《协议》是为了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区域合作,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现反腐倡廉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共同发展、同步推进。《协议》就建立违法违纪案件协查机制、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和不正之风案件线索通报制度、办案点资源共享机制、北部湾城市“纠风”工作协作机制、工程建设招投标协作机制、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合作机制以及纪检监察干部相互挂职学习制度七项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观点:

李抒望:谨访“批评与自我批评”庸俗化

山东省临沂市委党校副校长、教授李抒望撰文指出,“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也是党提高执政能力,防止僵化和腐败的基本武器。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却成了党组织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问题集中表现为“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庸俗化。在相当多的单位、相当多的党员中,“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得不尽如人意,甚至扭曲变形。“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庸俗化,危害甚烈,不仅涣散党的组织,损害党内团结,使战斗堡垒失去应有的战斗力,削弱执政能力,而且助长党内不正之风。要使全党真正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让批评成为党内正常的生活方式,我们还需要做多种工作、多种努力,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健全制度,把“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完善党内民主结合起来。

措施:

上海:法官配偶为律师须“一方退出”

上海法院规定,法官配偶为律师的须“一方退出”,进一步规范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配偶为律师一方逐步退出,符合中央关于干部职务回避和干部配偶从业行为规定的精神,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廉洁的关切。2009年,上海市高院机关和全市法院配偶为律师、担任审执部门领导的25名同志率先实现“一方退出”。截至2010年9月,全市三级法院已全部实现“一方退出”的目标。同时,各法院在招录或调入工作人员时,都讲明“一方退出”机制刚性规定的内容,从而防止了“边退边进”现象的发生。

四川:把政府网站建设纳入考核范围

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将着力改变某些政府网站服务水平较差、不作为的现状,并将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纳入目标考核,进一步推动政府网站规范有序运行。四川省还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直属单位要统筹解决人员、技术、经费等问题,为政府网站建设提供条件。同时,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还将对各市县政府、省政府部门网站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浙江湖州:设立“廉政监理”预防工程腐败,三年省17亿

“廉政监理”是湖州市在市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市纪委、监察局专门成立的廉政监察小组,从招标、工程建设、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一项工作。本着预防为先的理念,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湖州市开展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廉政监督专项工作,全程派专人监理“廉政”情况。在向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派驻廉政监察组后,2008年8月,湖州市纪委、监察局又向招投标工作派驻了廉政监察组。截至目前,湖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派出廉政监察组19个,有廉政监察员55人,涉及项目109个,涉及总投资额326.5亿元,已经初步形成了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督网”。三年来,湖州市通过此项工作共节约财政资金17.8亿元。

重庆北碚区:建立反腐“专家库”治理“豆腐渣”工程

近年来,因为大部分建设领域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专业性较强,还要求涉及被调查对象业务管理方面的调查工作要保持较强的独立性,所以重庆市北碚区在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力邀工程建设相关领域的12个专业中介机构以及32名专家组建“专家库”。“专家库”的建立,较好地满足了专业性、独立性的要求。北碚区先后有4条道路工程在竣工半年后便出现大量沥青路面涌包、开裂等质量问题。区纪委监察局先后3次向重庆城市道路沥青施工协会专家咨询,掌握了沥青原材料的鉴别方法,以及周边区域销售市场行情等关键信息,为后期查出劣质的“豆腐渣”工程提供了有力的措施保障。

借鉴:

芬兰: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拴住公务员的腿

说来你可能不信,芬兰根本就没有公车腐败。除总统外,芬兰整个公务员系统中,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和国防部长4个人享有固定的专用公车待遇,而且他们也只能在上班时使用。芬兰的总统虽然贵为一国元首,但常常骑自行车出行。

为了管住其他公务员集体使用的公车,芬兰政府曾设计了一套监控系统。公车上装有两个按钮的发射器,一个刻有公务字样,另一个刻着私事字样,如果是私事,就要照章纳税;若是公务用车则事先向政府办公部门申请并讲明去向。公务员上车时还要分情况按下按钮,让监控中心收到信号,具体掌握公车一路的行踪。

管住公务员的嘴

芬兰人热情好客,民间互相请客送礼是人之常情。但是对芬兰的公务员来说,受礼和吃请绝对是天大的事,一不小心甚至会把前途和事业搭进去。因此,芬兰年轻人进入政府工作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赶快请教“腐败”的界限,找准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老公务员传授的一般经验是:可以喝一杯啤酒或者吃一个三明治,但如果不小心喝了别人的葡萄酒,那么每分钟都可能出问题。芬兰的法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价值较高的礼品,并对价值较高作了细化定义:根据物价指数调整,一般在24美元(20欧元)左右。芬兰物价水平较高,在一些餐馆里,一杯白开水可能都要收你5美元,这样看来,就算在餐馆里请公务员喝白开水,也要数一数能喝几杯才可以。

紧抓公务员的心

芬兰的人口少,生活圈子小,政府的人员也少,公职高薪,谋职不易。因此,一旦公务员被证实了有腐败行为,不仅会被立即革职,严重的话还会立即入狱,而且私营机构不愿雇佣,社会上的人看不起,更重要的是在亲朋好友、街坊邻居面前永世抬不起头,腐败成本十分昂贵。

现在,芬兰全国的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受贿案件加起来不足10起,而且几乎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芬兰政府干净得已经快要让人们忘记还有腐败这回事。

惩腐:

海南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吴苗一审被判十三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原市委副书记吴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苗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赃款187.22万元,并将继续追缴其他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期间,吴苗在担任东方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13.7万元。案发后,吴苗退赃187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因吴苗在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并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河南商水县原县委书记张绍军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

河南省西华县法院对商水县原县委书记张绍军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2009年10月,张绍军在担任商水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贪污公款共计140余万元;在此期间,张绍军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提拔和调整职位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0余万元。案发后,张绍军已将赃款全部退出。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鹰潭市原房管局长林建伟一审获刑十年半

江西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鹰潭市房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林建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林建伟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期间,林建伟利用担任鹰潭市房管局副局长、局长、鹰潭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鹰潭市沿江小区拆迁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等职务之便,收受徐某等6人贿赂款共计58万余元人民币。另查明,2001年,为了达到非法侵吞的目的,林建伟私自与时任鹰潭市房管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纳的余忠将地级干部楼的工程结余款20余万元另设账户,计划将其私分,后担心被查处将该款项移交局里。此外,林建伟还有188万余元人民币和4200元港币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其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与他人将国有财产另设账户,期间多次商议私分,已构成贪污罪;林建伟对价值188万余元人民币、4200元港币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贵州客管局原局长宋建星一审被判无期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贵州省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1995年3月至2008年期间,宋建星先后担任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兼省客管办主任、省客运交通管理局(省客管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宋建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借机大肆收受他人贿赂达631.3437万元。法院已查明宋建星受贿金额达631万余元。另外宋建星还收受他人所送的礼金共计人民币347.23万元、美元1.12万元、港币2万元;因宋建星尚有665万余元人民币、2.4万余元美元、2.8万余元港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被判四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发展银行原副行长王新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王新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王新在担任广东发展银行副行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行全资子公司广东广控集团有限公司和该行资产管理部的便利,在处置广发行的不良资产中,为侯明(另案处理)代理的汉国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侯明贿送的港币80万元及价值68万元人民币的雷克萨斯越野车一辆。案发后,王新的家属退回赃款港币15万元、人民币57万元。

法院认为,王新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新在被侦查机关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王新予以减轻处罚。

江苏如皋市石庄镇原党委书记郭夕林被判十二年

江苏省如皋市法院对石庄镇原党委书记郭夕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夕林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郭夕林在担任如皋市石庄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石庄镇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地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5次,共计人民币12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夕林在侦查阶段有多次如实的供述,且与证人证言印证,并有大量书证证明其受贿的事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形成完整、规范的证据锁链,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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