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九小场所”消防监督管理

2010-08-15 00:48刘毅敏
科学之友 2010年11期
关键词:场所隐患消防

刘毅敏

(山西省消防总队,山西 太 原 0 30001)

由于全球化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使得经济转轨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尤其是民营企业快速增长,家庭作坊式和集从业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场所大量出现,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也是当前火灾事故多发的重要场所之一,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如何消除“九小场所”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是当前摆在公安消防部门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文就“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1 “九小场所”的发展状况

“九小场所”是指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人员密集场所。具体是指:“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实际上“九小场所”不是一个单纯的数字名词概念,而是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的代名词,即泛指对外经营的所有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如:小酒吧、小音乐茶座等场所。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九小场所”也如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增加,这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与此同时,由于“九小场所”发展较快,大多属于家庭式经营,相关部门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存在着大量的消防安全隐患。

2 “九小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2.1 建筑不规范,安全保障差

有的设置在同一座平房建筑物内,有的设置在同一幢高层建筑物内;有的是租赁或利用倒闭的厂房,有的是通过民用住宅改建的。而且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其建筑内部装修、生产功能分区、员工宿舍的布置等大多由场所经营者自行安排,随意性极大,安全保障差。

2.2 责任不落实,有效管理少

很多经营业主由于受“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作崇,只考虑自身经济利益,消防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消防投入不足,消防器材配备缺乏,没有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没有落实相关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2.3 消防意识不强,自救能力弱

经营者消防安全知识缺乏,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无序。“九小场所”的经营者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消防管理没有制度可循,甚至无人问津消防,消防安全意识差。员工消防安全观念淡薄,缺少相应的消防培训,灭火和逃生常识缺乏,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他们在发生火灾初期时的处置能力。

2.4 消防设施不齐,逃生条件差

大部分“九小场所”普遍存在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逃生条件差、消防设施缺乏、火灾荷载大、防火间距不足等消防隐患;且场所内人员密集、拥挤混乱、电线乱拉乱接、设备陈旧;原料性能复杂,仓库堆放混乱,一旦发生火灾,往往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很难组织起有效的灭火和逃生措施,容易导致人员伤亡。

2.5 缺乏规划管理,火灾发生率大

目前,大多数地区小规模的“九小场所”现象较为普遍,且较为零散;但在城区内有的则是与其他场所、仓库甚至生活区连成一片,员工、居民在生产、生活上随意动用明火,稍有不慎,处置不当,极易造成“火烧连营”,形成大面积火灾。

3 解决“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措施

3.1 建立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合审批审查工作体系,立足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为认真消除“九小场所”安全隐患,对涉及此类场所的规划建设、营业审批、安全审查等环节,公安、建设、规划、工商、文化、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安全先行,建筑的开发商或产权方应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建筑,并告知业主或租赁方在建筑内装修或使用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开业前检查的程序,其他相关部门应将消防是否合格作为发放证照的前置条件,这样就有望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

3.2 加强管理,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安全与生产是“九小场所”存在的突出矛盾。有的业主能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有的业主却不能,主要是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明,重生产轻安全,盲目侥幸。所以,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首先,要按照61号令的要求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其次,业主或租赁方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第61号令的第10条明确规定,依法担负起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则应承担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正确开展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再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3.3 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

(1)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落实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各单位或企业主应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意识和增长消防安全知识;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增强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3)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使相关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掌握一定的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从而达到防止发生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的目的。

3.4 加强监督查处力度,群防群治,综合治理

“九小场所”大小不等,建筑形式不同,但其存在的火灾隐患大致相同。各级政府对“九小场所”应当加强综合治理,依法采取强有力的整治措施,针对“九小场所”面广量大的特点,一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特别是社区民警的作用,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产停业、停止使用,严格依法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是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消防安全。“九小场所”主要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因此,各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这些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和必要措施。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加大查处力度。通过明查暗访、新闻曝光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改。

总之,加强对“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治理,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不单纯是一个消防安全的问题,它对解决重庆城乡统筹试验区的剩余劳动力就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的发展壮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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