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010-08-15 00:48孙国经
科学之友 2010年11期
关键词:法官证据证明

孙国经

(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山西 大同 037039)

浅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孙国经

(大同电力高级技工学校,山西 大同 037039)

当代各国证据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以自由心证主义为主,并进行了相应的改良。在今天的自由心证主要是指证据评价的自由性、认定事实的自由性等。我国入世后,在与国际法律接轨的新形势下,大胆地吸收和借鉴了国外自由心证制度的一系列原则和规则,初步确立了自由心证制度在中国发展的基础,但是其发展还需要进一步的规范与完善。

自由心证;内心确认;合理心证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最初萌芽及发展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适用较少,但随着其进一步发展,自由心证制度也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1 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关于自由心证的含义,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的自由心证仅指对证明力的相对于法定与规则的一种认定。“所谓自由心证,就是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遍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自由心证规则是当今各国针对证明力判断而普遍采用的一种规则。”

广义的自由心证是指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和事实的一种认定规则,或者成为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制度。”在今天的自由心证主要是指证据评价的自由性、认定事实的自由性等。

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发现案件的真相,为合理的裁判提供事实依据。

2 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及民主理论为指导,进行了一系列以人权与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建设,逐步确立了人权保护、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律制度。崇尚自由权利、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抨击,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心证制度。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之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逐步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伴随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自由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并在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制度,更是一部完整的资本主义法律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3 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

要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出正确的、公正的评价,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它进行全面的分析。

3.1 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进步

(1)资产阶级的自由心证制度取代封建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形式主义,抛弃了法定证据制度中的封建特权,废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明方法,确定了举证责任由控诉人员担任的原则,能使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辩论,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是历史上的进步,是对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的革新,他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进程。

(2)自由心证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那些繁琐规则的束缚,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经验和良心对证据和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从而为查明案情和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动了证据科学的发展和证据理论的进步,自由心证制度是确认有审判权者即有真理的原则,它为法官利用司法活动灵活的为政治服务提供了广阔的余地,这是自由心证制度能够长期的喊声并长存的一个关键因素。

3.2 自由心证制度的局限性

自由心证同法定证据制度一样,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客观地评价自由心证制度,在了解其历史进步意义的同时,认识它的局限性是非常必要的。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受社会制度的局限性。由于自由心证的主体是法官,所以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是以法官通过对证据事实的自由判断形成的“内心确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官是具体的人,是社会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若对其执法行为不加约束,在把法官职位授予品质不佳之人的时候,是无法保证实现社会正义的。唯物辩证法认为,只有当法官的内心确信符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才具有真理性。

(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受认识论的局限。内心确认的形成,从形式上讲是综合了一切证据事实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这种结论是法官自认为可靠、正确的一种主观信念。这种信念可能只排斥判断证据时遵守的一切规则,而赋予法官个人的理性、良心以一种无所不能和绝对无误的特性,从而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主观臆断,对案件的认识只满足与主观真实。

因此,当今凡奉行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都出台了许多证据规则,以制约法官的“心证”。可见,这种制度也是有其自身弱点的。

4 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在学理上总体否认“自由心证”,认为它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国情。我国理论界称我国的现行证据制度为实事求是制度或客观真实制度,其基本内容是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依事物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事物,使认识与对象的实际情况相符合”。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展开,学者眼界的开阔,自由心证在国内大陆命运出现了转机。国内学者加强了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为自由心证正名之声此起彼伏,自由心证之优劣处尤其是其合理之处逐步得到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注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在理论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理解尚且存在较大的分歧时,最高司法机关果断推出这一规定,显示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勇气和魄力,尽管这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内的一项解释尚不具备证据法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但这无疑宣示了我国司法界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肯定和认可的积极态度,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和证据立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5 在我国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现代西方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是其整个法制体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执法手段。而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可以加以合理移植或借鉴,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渊源内容的形式结构,决定了确立自由心证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各个部门法的法条中,大量的弹性条款需要法官在执法中运用良知与法律意识去把握,这就从客观上给自由心证制度造就了存在空间。

第二,当今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是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法官的主要任务就是认证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的证明力。这种“认证”是法官将认证范围内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主观分析的过程,是法官的纯主观活动。

第三,即便法律就证据制度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的指引,要运用这种证据制度去确定待证事实,仍然存在一个法官将规则性证据与待证事实进行内在联系的主观认知过程,因此,确立自由心证制度是必要的。

第四,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决定了它对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如前所述,任何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都要靠法官的心证来分析确定,特别是法律的弹性规定,只能靠法官的良知与法律意识来完成,这就决定了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肩负起自由心证制度所给予我们的重大使命。

6 自由心证制度缺陷的控制途径

自由心证制度将事实认定的合理性要求寄托于法官的理性判断。但是,人的理性判断既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又可能被无限地滥用,因此,比较完善的内心证据制度都必然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自由心证的合理运用,形成有效的抑制机制,从理论上分析,防止自由心证制度的滥用主要有3个相互衔接的途径:一是合理心证的事前保障;二是不合理心证的事后抑制;三是心证过程的有效控制。法律确定这3种不同的制约途径,共同的目的在于控制甚至消灭不合理心证的形成、防止自由心证的滥用。

6.1 强化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认为,在攻防双方激烈的证据对抗之中,所有的偏见和错误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而纠正偏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发现真实的重要途径。在事实认定的范围内,法官不轻易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减弱或消除其权威,法官尽可能避免介入证据收集等程序,是防止其错误心证的重要途径。

6.2 建立证据能力规则

所谓的证据能力,事实上是一种证据的许可,即只有具备向法庭提供的资格和提交法庭审理的可能,证据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这是其在诉讼中的本质含义。但是,除了被告人坦白、证人证言等少量的证据方法之外,大部分国家的证据立法都为其他证据方法的证据能力作出明文规定。可见,所谓的证据能力又是一种不确定的概念,对法官心证的制约只具有相对的作用。

6.3 明确证明力争议权

证明力的争议一般具有两个实现途径:一是证据异议申请。当事人可以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程序中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争议申请,法庭则应当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对任何一种证据方法提出异议的充分机会。二是传闻规则限制的解除。根据传闻法则,在无证据异议的情况下,对言辞性证据必须进行是否传闻的严格甄别,这两个途径是保障合理心证的另一个方法。

6.4 完善专家鉴定制度

相对于自由心证而言,紧盯制度具有两重性。第一,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是一种专门知识或经验的结果,来源于专家实际的考察或具体的实验,故其可信性比较强,能够帮助法官形成心证。第二,由于鉴定活动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裁判的辅助性工作,其结论不能直接约束法官的裁判,需要大宗证据加以评价,法官不可能无条件的接受。可见,完善专家鉴定制度,对作为心证对象的鉴定结论往往又可能产生明显的制约法官心证的作用。

6.5 强调证据说明

裁判是一种意志的决定,法律对法官依据构成要件作出的实体判决并不绝对地要求其加以具体的说明。但是,作为对法官认识过程和认识结论加以控制和引导的有效手段,很多国家的诉讼制度大都要求法官在刑事裁判中对导致有罪的证据及其采信理由加以详细说明。可见,强调证据说明可以制约法官的心证,保障法官心证的合理性。

[1]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 戴泽军:《证据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Analysis the Free Heart Syndrome Evidence Institution

Sun Guojing

The modern countries evidence system development trend of heart card as free,and creed gives priority to th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In today's free heart syndrome refers mainly to evaluate freedom,evidence for ascertaining the facts of freedom,etc.China entered wto,with international legal standards in the new situation,boldly absorbing&referring to foreign free heart certificate system of a series of principles and rules,initially has established free heart certificate system in China,but the found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its development needs further standardize and improve.

free heart syndrome;inner confirm;reasonable heart syndrome

D97

A

1000-8136(2010)32-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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