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科技奖励主体比较

2010-08-15 00:48赵小平
科学之友 2010年11期
关键词:科学技术力量英国

赵小平,王 果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中英科技奖励主体比较

赵小平,王 果

(山西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尽管目前中英两国的科技奖励都分为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两种,但中国以政府奖励为主,英国以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中国在确定政府奖励权威性的同时,应大力培育社会力量设奖,其中,英国社会力量设奖关于奖金用途的强制性规定尤其值得学习。

科技奖励主体;中国;英国;政府;社会力量

科技奖励主体是指科技奖励活动的实施者,政府、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等均可作为科技奖励主体。根据中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除政府外,其他的奖励主体都归入社会力量奖励。所以,按主体可以将科技奖励分为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两类。

1 中国科技奖励主体

中国科技奖励分为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两种,早期以政府奖励为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出台,社会力量奖励也成为奖励的重要形式,在科技奖励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1 中国科技奖励主体的发展

中国科技奖励制度化始于1950年,建国初期,科技奖励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到1980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在市场经济中的巨大作用,社会力量奖励不断涌现,形成了国家奖励、省部级奖励及社会力量奖励的多元局面。

1.2 政府奖励

1.2.1 国家级奖励

中国从科技奖励事业开始就是以国家奖励为主,据统计,“八五”期间平均每年仅国家、省部级奖励项目就达万余项。[1]发展到现在,国家设立的科技奖就更多了。如国务院根据《科技进步奖励条例》设立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级四大科学技术奖,即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此外,还有国家星火奖、火炬奖等等。而且,中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也表明了由政府支持的公开奖励制度在技术领域的运用。

1.2.2 省部级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省部级设立科学技术奖也作了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现在,省部级技术奖励有:科学技术进步奖、省市级星火奖等。

国家科技奖励一方面表彰、奖励代表科学技术发展最高水平的科技成就,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科技工作的重点领域和方向,能够引导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围绕当前经济、热点问题,集中力量、联合攻关,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加快中国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1.3 社会力量奖励

科技的不断进步赋予了科学与技术新的内涵,这为社会力量奖励作为一种社会承认的出现奠定了基础。而且,为科技发展造就人才和提供资源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应该大力提倡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发展社会力量奖励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由于国家设奖有限,有的类别涉及不到,而社会力量奖励具有量大面广、灵活多样等特点,可以更广泛地调动各类、各层次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使大家各司其职,为社会主义建设发挥更大的效益。第二,发展社会力量科技奖励活动能够进一步拓展科技奖励资源。社会力量奖励活动的出现,实质上是社会资金向科技奖励领域的介入,是国家科技奖励资源的开发和拓展。第三,发展社会力量科技奖励事业,有利于形成一种“多方位、多层次、多功能”的科学动力结构,激励科学家热情地投入科学技术工作,作出更大成绩等。

1980年,社会力量奖励大量涌现,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对科学技术事业的支持,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规范,科学技术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于1999年12月26日发布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其中第九条规定:“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此项规定对社会力量设奖给予了保障,促进了社会力量奖励的发展。所以,出现了1985年的孙冶方经济科学奖、1987年的中国青年科技奖、1994年的何梁何利基金,等等。

但是,目前在中国,社会力量奖励的资金介入、社会影响等尚都难以与政府科技奖励相比拟,但却代表了科技奖励的社会化趋势,是科技体制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2 英国科技奖励主体

从17世纪中叶起,英国成为欧洲科学技术的中心,特别是英国皇家学会的成立,大大促进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英国政府对科技发明采取保护和奖励政策。早在1623年英国就颁布了专利法,1624年颁布《垄断法规》,形成以保护和鼓励发明创造为目的的专利制度。而且英国在1731年颁发科普利奖,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奖励,可见,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创设科技奖励的国家。[2]

2.1 政府奖励

英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是建立在各学术机构和专业学术团体上的,国家级的科技奖励不多,主要有女王企业奖和潜力奖。女王企业奖是英国最高的荣誉奖,设立于1966年,经过几次修改和变化,现统称为女王企业奖,包括国际贸易奖、创新奖和可持续发展奖3个奖项。该奖项不授予个人,只授予作为一个整体的机构和团体。[3]1994年,英国政府设立了推行21世纪“播种计划”的“潜力奖”,该奖要求研究项目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技术可行性。与此同时,英国政府还以科技创新战略为准绳,出台了一系列奖励政策,推动科技成果向产业界的转移,以促进科技的进步。例如,为了促进产业界与大学双方科技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英国政府于1994年启动了“发掘我们的潜力”奖励计划,该计划给愿意从事长期合作项目的科学家以奖励;1998年英国政府推出“预测—联系”奖励计划,主要是鼓励企业与研究机构和大学针对市场需求进行创新技术的合作研究;2000年英国政府启动大学挑战计划,旨在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高校吸收风险资本,与工商业共同开发尚处于研究早期的科研成果大的商业用途。[4]

2.2 社会力量奖励

英国的社会力量奖励非常发达,绝大多数奖项是由英国皇家学会颁发的。英国皇家学会是英国自主科学发展的组织,成立于1660年。学会的宗旨是促进自然科学的发展,任务是对国家的科学技术发展、科研经费和认识任免等事项给政府提供咨询服务,资助科学考察和调查,组织与国外高级科技人员的交往,举办科学会议,出版科学刊物,授予称号,出资举办讲座以及颁发奖金、奖章等。[5]皇家学会集中了许多世界一流的科技专家,他们的肯定和认同决定了奖项具有很高的声望,毫不逊色于政府奖励,有的甚至超过了政府奖。

以皇家学会颁发的奖项微软奖为例,这项享有盛名的奖由微软赞助,奖励那些通过使用与计算机有关的方法,对科学发展作出贡献的任何国家的科学家,但是该科学家必须连续在欧洲居住12个月,此外,微软的员工和其他公司研究实验室的成员不能获得该奖。微软奖的提名由皇家学会成员和科学院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评估,委员会分别向议会建议奖项的被提名者,被提名者的选择是根据在各自领域过去的成就向委员会提交的研究报告,他们提交的研究报告的实力最终决定谁是获胜者。该奖项的章程对奖金的用途作了规定,该奖项的奖金有25万欧元,并且有一个奖杯,但是规定了奖金的用途,其中7 500欧元获奖者可自由支配,其余的奖金要用于进一步研究,要专款专用,主要是用于他在第二部分填表时所概述的研究上。

皇家工程院是英国重要的科技机构之一,汇集了国内最杰出的各个领域的工程师,目的是促进科学、艺术及实践工程的发展,战略重点是提高英国工程学的能力,奖励杰出的人并激励下一代。由皇家工程院颁发的奖项有:麦克罗伯特奖,1969年第一次颁发,只要工程院决定可在任何一年颁发。奖励给对工程创新理念的成功发展、显示工程学的重要性以及工程师与科学家对国家繁荣和国际地位的提高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团队。任何组织,无论是私营部门、公共部门或慈善机构,都可申请该奖。有关该奖项的规定有:团队必须提交一份主要贡献者的名单,但是该名单不得超过5个人。这个奖颁发一个金奖章给团队,并且颁发铜奖章给个人,同时还有5万英镑,奖金的分配由工程院决定。[6]这些文件在印刷发行前必须经过皇家工程院的确认。该奖已被看作是英国工程领域的一项主要奖,它奖励的发明使英国在世界上的声望大大提高,对英国工业的发展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促进了英国的繁荣和昌盛。

此外,英国还有全国性科技专业学会、协会几十个,都各自设有自己专业的奖项,英国的社会力量奖励数目众多,覆盖了各个专业,且权威性都很高。

3 中英科技奖励主体差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的政府奖励项目众多,而英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很发达,就社会力量设奖而言,英国有许多值得学习与借鉴之处。

3.1 中英科技奖励主体的差异及其原因分析

尽管中英科技奖励的主体都分为政府奖励和社会力量奖励,但两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即:中国以政府奖励为主,而英国以社会力量奖励为主。具体而言,从政府奖励看,中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许多政府奖励,而英国的政府奖励从数量上少于中国且没有用法律进行规定,但是它多以政策的形式出台奖励计划;从社会力量奖励看,中国的社会力量奖励数量远远少于英国的社会力量奖励,且权威性没有英国的社会力量奖励高;从对获奖者获得的奖金的用途看,中国没有对此作出特别的规定,而英国的微软奖规定了获奖者得到的奖金只有一部分可以自由支配,其余必须用于科学研究。[7]最后,中国的社会力量奖励主要是奖励个人,而英国的民间奖励还可以奖励单位、团体和组织,获得的奖金由分配给团队成员。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英国科技奖励发展较早,1731年英国皇家学会就创设了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奖项,属于社会力量奖励,此后皇家学会不断设奖而且受到社会重视,这更促进了英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发展;而中国从共和国成立伊始,政府奖励就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1980年才开始出现社会力量奖励,而且因为奖金数额、社会影响等原因,绝大多数科研人员还是比较看重国家奖励,这些因素制约着社会力量奖励的发展。第二,在英国是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这样的机构进行设奖或颁奖,这些机构在英国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所颁发的奖项都具有很大的权威性,而在中国只有政府颁发的奖才被认为有足够的权威性。第三,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差异,英国的科技奖励体制主要是相互独立型,各类奖励总体上也存在分层现象;而中国是混合型的,即政府奖励与社会力量奖励共同存在,政府奖是层次递进性,社会力量奖是相互独立型。[8]可以说,上述原因最终造成了中国以政府奖励为主、英国以社会力量奖励为主,而且英国对社会力量奖励的规定较发达的局面。

3.2 英国社会力量设奖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与英国相比主要是社会力量奖励较少且权威性不足,所以当前应该做到:第一,广泛开展多渠道、多种类、多层次和形式多样的科技奖励。在继续巩固政府奖励的同时要重视并大力倡导社会力量设奖活动的开展。第二,加强科技奖励的管理,注重对社会设奖的引导,在政策上给予鼓励,使我国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协调发展。最后,学习英国对获奖者关于奖金用途的规定。英国的微软奖在奖励条款及条件当中对有关奖金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而中国的社会力量奖励中没有对此方面的规定。所以,中国要学习与借鉴英国在这方面的规定,规范社会力量设奖,最终促进社会力量的发展与进步。

总之,在提高国家奖励荣誉性和权威性,搞好政府科技奖励,确定国家、政府科技奖励的核心地位的同时,应该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形成政府奖励与社会力量奖励优势互补的大好局面,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

[1] 梁晓军.改革我国科技奖励体制的思考[J].中国科技奖励,1998(2):10-11.

[2] 李朝晨.英国科学技术概况[M].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2:215.

[3] 刘云,董建龙.英国科学与技术[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2:111-129.

[4] The Royal Society Enterprise Fund[EB-OL].[2010-5-17].http://royalsociety.org/Enterprise Fund.

[5] Royal Society and Academ ie des Sciences Microsoft Award[EB-OL].[2010-3-10].http://royalsociety.org/MicrosoftAward.

[6] MacRobert Award[EB-OL].[2010-2-5].http://www.raeng.org.uk/prizes/macrobert/default.htm.

[7] Royal Society and Academiedes Sciences Microsoft Award[EB-OL].[2010-3-10].http://royalsociety.org/MicrosoftAward.

[8] 阮冰琰.中外科技奖励制度差异及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09,(8):63-65

A Comparison of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ubject between China and British

Zhao Xiaoping,Wang Guo

At present,both China's and British’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are include government award and non-government award.But government award is the mainly form in China,meanwhile non-government award in British.China should breed the non-government award at the time ofassuring the authority ofgovernmentaward.And the mandatory regulation about the use of the prize of the non-government award in British is worthy ofour stud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subject;China;British;government;non-government

H315-43

A

1000-8136(2010)32-0122-03

赵小平,女,山西清徐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哲学研究中心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王果,女,山西运城人,山西大法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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