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风险的有效防范

2010-08-15 00:52何万伟
科技传播 2010年21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

何万伟

杭州诚信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杭州 310012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已经法制化,若因工程安全监理风险原因导致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则将面临行政、经济甚至是法律上的处罚,其后果可能是十分残酷的。因此,正确认识安全监理责任的性质,制定防范监理责任的措施,这不仅是维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自身正当权益的要求,也是促进整个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管理健康发展的需要。为此,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 加强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的建设

1)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牢固树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防范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和合同管理意识。要正确理解《安全条例》中规定的职责、职权和责任范围。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制定各种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没有修订《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前,编写企业内部实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手册,指导安全监理工作;

3)补充和充实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方面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规定,对有以下故意情节的要给予重罚:(1)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等签字认可的;(2)迁就建设单位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说成一般性安全问题的;(3)迁就建设单位意愿或施工单位压力将工程暂停令改为整改指令的;(4)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私下处理而贻误时机的;(5)故意将安全事故隐患拖延报告、拖延处理而贻误时机的;(6)对进场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或无上岗证的作业人员知情不报或拖延报告而贻误时机的;(7)对擅自变更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知情不报或拖延不报告而贻误时机的;(8)越权指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等。

2 在承揽监理业务及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过程中,学会并善于防范风险

1)承担与其资质、能力相称的监理业务。对不熟悉又缺乏实际经验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承接该业务时要慎重;2)对资金不足,又无良好融资渠道,主要甚至全依赖压低工程造价(包括压低监理费)、施工单位垫资及拖欠工程款为手段运作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承接该业务要特别慎重。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很难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资金的必要投入,甚至有的施工单位就敢于理直气壮地压减安全生产费用及安全设施的投入等;3)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要补充关于安全监理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4)协助建设单位选好施工单位。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又执意要选择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表明立场,切勿迁就,即使被中止监理合同也在所不惜;5)如监理单位进场时建设单位已选定施工单位,经考查若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监理单位应明确表明立场,如建设单位执意坚持,亦可按4)方式处理;6)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监理单位应及时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注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监理单位应有明确的观点并留下凭证。

3 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但不要越俎代庖

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安全条例》所规定的安全监理的责任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职责的各条一定要做到位;但属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理不要越俎代庖。总监理工程师和全体监理人员应该切记:建设各方主体,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方的行为规范为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监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只要施工能正常、顺利、安全地进行,施工单位可采用自己的方法施工。监理人员应注意不要指令施工单位使用监理人员自己的方式、方法去工作,如有必要可提出书面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咨询。

4 学会应用法律保护监理自身的正当权益

4.1 规避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根本性措施

1)承担与其资质、能力相称的监理业务;2)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职业道德及行为准则尽心尽力履行监理职责;讲依据,按程序,重数据,留凭证。

4.2 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当监理被追究法律责任时,应首先搞清楚是否真要负法律责任,以及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为此,要注意以下区别:1)有无责任区别。监理单位严格依法进行安全监理了,但仍被追究法律责任;2)共同责任与独立承担责任的区别:监理单位也可能有过失,但为共同责任却被追究为独立承担责任;3)共同责任中主要责任与次负责任的区别。监理单位如为共同责任中负次要责任却被追为主要责任;4)一项责任与数项责任的区别。监理单位可能承担一项责任,但被追究为承担数项责任;5)责任的性质、程度有无扩大的区别。监理单位承担责任的性质、程度被扩大等。

4.3 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不当或扩大追究安全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应具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举证。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2)反映监理工作程序、方法的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用于表明监理的工作程序、方法、手段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特别是对施工安全风险事前就有预见,并向施工单位提出了建议,施工中又及时督促了施工单位;3)反映监理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和处理问题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误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时,进行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5 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理外,还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材料设备供应等工程参与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沟通和协调,调动各方的积极性,齐心协力,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工期、投资目标的完成。

[1]李世蓉,兰定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任宏,兰定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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