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2010-08-15 00:45陶红武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法家商鞅刑罚

陶红武

试论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与协调

陶红武

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儒家和法家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思想流派。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把礼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法家以法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认为法之功用在于禁奸,而非劝善,因而主张治国必须依赖国家强制力量。处于相同时代背景下的先秦儒法两家既有对立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局限性,两家的协调与互补成为一种必然。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

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

(一)儒家以“礼”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儒家是“百家争鸣”中形成最早、影响最大的一个学派。儒家代表着旧的奴隶主贵族利益,为统治者出谋划策,教育人民安分守己,目的是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荀子等。

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在儒家看来,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成为守法的顺民。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2]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把政和刑作为末,即以德礼为上策,以政刑为下策,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3]

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尽心上》载:“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刑罚十分严酷,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对此,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4]通过“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对比,把统治者的礼义道德教化视为缓和社会矛盾,防止人民反抗的最有效手段。

荀子也反复强调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劝告统治者“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5]他认为,人性是恶的,必然会不断反抗,危及统治秩序,所以要对人民进行礼义道德教育,争取民众的支持,避免矛盾激化。荀子在重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以期在必要时适用刑法手段来强制推行,并归结为“治之经,礼与刑”。[6]但在礼义教化和刑罚关系问题上,他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把礼视为治国的根本,当作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刑罚必须根据礼来制定,居于从属地位。

(二)法家以“法”为重心的法律思想

法家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学派,他们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作为治国和统一天下的主要方法,即所谓的“依法治国”,“重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简称“法治”。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慎到、商鞅、韩非等。

商鞅把体现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防民作乱的工具,富国强兵的法宝,判断是非的标准,主张“一任于法”。[7]商鞅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物质欲望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如果统治者在政治上过分依赖伦理道德的力量,就会放纵人的天性和物欲,必然导致违法犯罪和社会混乱。《商君书·赏刑》篇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在商鞅看来,对轻罪施以重刑,可以使人畏惧,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国家没有了犯法的人,自然也就用不着刑罚了,从而达到“无刑”和“国无刑民”的目的。

韩非否认德礼教化可以决定国家的治乱,坚决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他说:“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8]从这些言论中可知韩非认为法令是行为的准绳,刑罚是法令得以实现的保证。如果刑罚在民众心中不具威慑力,必定有人敢以身试法;而刑罚严厉,民众出于畏惧,就会连犯罪的念头都不敢滋生。

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把礼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相信道德的力量可以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法家以法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认为法之功用在于禁奸,而非劝善,主张治国必须依赖国家强制力。

(一)对法律本质特征的观点不同

法家认为法律应该是公平正直的,可以作为衡量人们行为的客观准则。“尽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9]“法者,国之权衡也”。[10]这种观点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思想,当然有别于儒家“别亲疏,殊贵贱”的礼。另一方面,法家还认为“法”和“刑”应结合起来,以“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以刑及与其相对应的“赏”作为保证推行“法”的手段。“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1]这种法刑相结合的思想,是“法”不同于儒家“礼”的又一特点。

(二)对法与社会发展的联系认识不同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不愿正视社会发展现实,他的历史观的基本倾向是“今不如昔”。如他所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12]“述而不信,信而好古,窃比老彭。”“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政以求诸也”。[13]这种向后看的态度,当然不可能使他认识到法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产物,这也正是儒家相对轻视“法治”作用原因之一。

法家则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要随着历史发展而相应变化,不能复古倒退,固步自封。商鞅首先提出“不法古,不修今”[14]的口号,批判守旧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韩非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15]他把言必称尧舜,“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今之民”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蠢人。

(三)对人性的不同认识

儒家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性善”。孔子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6]孔子首次提出系统的“性善说”,他认为人生来便具有为善的本性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17]正是根据这种人性学说,儒家在法律思想上也注重的是诚心修身养性,着眼点在于个人仁义礼智的培养,由个人的仁义为纽带把家、国、天下联系在一起。

法家则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天性。《管子·形势解》认为:“民之从利也,如水之走下。”《商君书·算地》说:“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什么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18]这种人性论是当时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认为社会和国家管理的关键并不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是超乎个人之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制裁力。

三、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协调与互补

在分析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冲突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儒法两家各自思想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正因为如此,使得两派的协调与互补成了一种必然。

(一)儒法协调互补的必要性

儒家思想的存在和发展面临着源自于内部的理论困惑,也面临着来自于外部的挑战。从内部困惑上讲,儒家片面强调人的道德属性,而忽视人的自然需求;片面强调德治而无视道德的迂阔无力及其可能导致的虚伪;片面强调道德对社会的调剂作用而无视法治对社会秩序的整饬作用。以上都说明儒家思想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儒家思想所面临的外部挑战则主要来自于先秦时期动荡不安的社会时局。孔孟所处的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礼崩乐坏的动乱年代。周天子已名存实亡,“八佾舞于庭”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酷的社会现实并不理会儒家的先哲们德治仁政的说教,“修齐治平”成为了儒家无法实现的理想。儒家的政治理想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儒家思想若想获得进一步发展,就必须采纳法家思想之中与之相关的论点、学说。当然,法家对人性贪利本性的界定,对道德的轻忽甚至摒弃以及对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的漠视,以及由“唯法为治”所导致的威权统治都需要儒家以民为本、德治为先的柔性理论的补充和矫正。

(二)儒法协调与互补的表现

其一,儒法两家都主张循性而为,儒家讲人生而有良知良能,良知良能自然天成,而仁义礼智则由良知良能生成,因此以仁心待人,以善行处事,不过是自然本性的发用流行,是顺乎自然,合乎本性的;法家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种本性改变不了,也无需改变,反而可以利诱、利惩、利导,为人所用,推行法治。遵法即可得赏,枉法则将被罚,使其得不偿失,因而不敢轻举妄动。可见,循乎自然之性是儒法的共同诉求。

其二,儒法都肯定尊君的必要性。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主张对不从王令者处以极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9]韩非更是主张“杀身以安主,以其主为高天泰山之尊”。[20]儒家对此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论点。孔子主张:“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21]荀子更是提出:“圣王之用也,上察于天,下错于地,塞备天地之间,加施万物之上,微而明,短而长,狭而广,神明博大以至约。”[22]可见,儒法两家都肯定了尊君的必要性,只不过论证的角度有所不同。

其三,儒家也讲法,法家也讲礼,儒家反对专一任刑,主张德礼教化,但绝没有完全摒弃刑罚。如儒家开山孔子即主张德主刑辅,刚柔并济。孟子也曾有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23]先秦时期儒家之集大成者荀子更是主张“隆礼重法”。同样作为法家学者的商鞅在极力张扬法治的同时,对于礼,也并非完全摒弃,他说:“礼者,所以便事也”,“因事而制礼”,[24]即在商鞅看来,礼是为便于行事而制定的,既然便于行事,则不应被排斥。商鞅同时指出,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制定礼制。所以说,儒家并非无视刑罚的社会治理作用,而法家也绝非专一任刑,无视道德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其四,儒法两家有着同样的道德理想和政治目的,只是主张使用的方法、手段、策略各有偏重,可谓是异曲同工,殊途同归。战国以来长期的兼并战争,使当时社会出现了封建主义大一统的趋势,而儒法两家的刑罚思想同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在统治者们的心目中是不分轩轾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汉代以后中国社会出现儒法本体之争的消弭和合流,决非偶然。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儒法两家有着各具特色的法律思想,但这旗帜鲜明的理论背后,并非意味着彼此间的相互隔绝。儒法两家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曾起过一定作用,其利弊得失,对于我们贯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现代治国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1]孝经·广要道章[M].

[2][7]杨鹤皋.先秦法律思想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139.199.

[3]礼记·经解[M].

[4]孟子·公孙丑上[M].

[5]荀子·大略[M].

[6]荀子·成相[M].

[8]韩非子·奸劫弑臣[M].

[9]管子·七法[M].

[10]商君书·修权[M].

[11]韩非子·定法[M].

[12]论语·八佾[M].

[13]论语·述而[M].

[14][24]商君书·更法[M].

[15]韩非子·心度[M].

[16]孔子·阳货[M].

[17]孟子·告子上[M].

[18]韩非子·难三[M].

[19]商君书·赏刑[M].

[20]韩非子·和氏[M].

[21]论语·学而[M].

[22]荀子·王制[M].

[23]孟子·离娄上[M].

陶红武,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政编码233041)

B222;B226

A

1672-6359(2010)01-0078-03

(责任编辑 曹连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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