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视野下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研究*

2010-08-15 00:43刘建时
外语与翻译 2010年3期
关键词:罪犯形式教育

刘建时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

教育学视野下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研究*

刘建时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000)

采取有效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是贯彻执行罪犯个别教育的重要前提。在了解个别教育形式的内涵后,应吸收各种个别教育形式观的优点,在实践工作中,采取合适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

罪犯个别教育;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主要形式

罪犯犯罪有各种不同的思想因素,其中包含犯罪原因、犯罪动机、恶习等,并且各个不同的罪犯有不同的个性心理特点,他们在监狱中的表现不同,认罪服法态度不同,改造所遇到的情况也不同,那么,要解决这些罪犯的问题,便不能“一刀切”,“一锅煮”,而必须采取具体问题具体解决的个别教育的方法。因人、因事、因案施教的个别教育已成为转化罪犯思想,优化“办学”效果,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措施。而采取有效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是贯彻执行罪犯个别教育的重要前提。

一、罪犯个别教育形式的内涵

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是指在一定的罪犯教育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实现罪犯教育改造与矫正的策略性途径。包括干警直接指向教育内容的教育方法、罪犯行为指导及其他形式的狱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等方法。

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是罪犯教育的客观规律和原则的反映和具体体现,正确地运用各种罪犯个别教育形式,对提高罪犯教育质量,实现罪犯教育目的,完成罪犯教育改造与矫正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罪犯个别教育实践的几种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是指监狱干警在创造、设计和选择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或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论是何种罪犯个别教育形式,都是在一定的罪犯教育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下面介绍实践中常出现的几种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一)注入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注入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是指干警从主观愿望出发,任意向罪犯灌注教育矫正思想理念,无视受教育主体——罪犯的能动作用,把罪犯视为被动的受教育的容器。干警在罪犯个别教育中仅仅起到现成信息的载体和传递的作用,罪犯则起信息接受和储存的作用,压抑了罪犯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阻止罪犯独立思考,阻碍了罪犯主体性和个性的张扬。在教育关系上,片面夸大干警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把罪犯看作是教育的客体,否认罪犯的主体地位。强调干警的权威和领导决定作用。在教育与发展的关系上,把罪犯个别教育的目的仅放在熟悉遵守监纪监规及掌握受教知识的层面。教育形式上,片面强调干警外在的注入、灌输,让罪犯死记硬背,不注重干警的启发和行为训练、行为指导等方法等。

(二)启发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启发式教育形式观出现在奴隶社会,在中国集中体现在孔子的教育形式中,在西方以苏格拉底为主要代表。在中国,启发一词源于孔子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而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后来朱熹将孔子的“愤悱”原理解释为“愤者,心求通而未得之意;悱者,口欲言而未能之貌。启,谓开其意;发,谓达其辞。”心求通而未得之意,即学生想弄明白某个道理或有些兴趣,但是却弄不明白;口欲言而未能之貌,是指学生想说,但却说不出来、说不清的情况。孔子主张,在这种情况下,要帮助学生弄清他要弄清的道理,理清其思路,使之能表达清楚。孔子启发式的条件是“举一隅而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即如果学生不能举一反三,则要另外选择其他的途径。因此,有人说他主张“叩则鸣,不叩则不鸣”,即学生问才作答,不问则不作答。这就是传统的启发式教育形式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倡导的“问答法”,也称产婆术,是西方最早运用启发式教育形式的代表。他主张教师不要把知识的结果直接告诉学生,应启发学生去思考,帮助学生自己发现和获取知识。

启发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是指干警不是简单直接地把再社会化的要求告诉罪犯,而是启发罪犯去思考、探求,帮助罪犯自己去总结、发掘和获取再社会化的经验。

启发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的主要特征是:

1、主动性与创造性相结合。启发式强调在日常生动活泼的罪犯教育、生产、生活活动过程中,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调动他们改造的主动性。并在此基础上引导罪犯进行积极的思维活动,促使罪犯对社会化知识的掌握能够融会贯通,举一反三,实现罪犯改造与矫正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结合。

2、外因与内因相结合。启发式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内外因互相作用关系原理。在罪犯个别教育过程中,罪犯既是对象又是主体。干警的指导和教育影响是罪犯学习的外因,而罪犯改造的主动性、自觉性及其原有的认识水平等是罪犯改造的内因。干警的指导教育这一外因只有通过罪犯的改造吸纳这一内因的积极配合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启发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恰好是促进外因与内因有机结合的重要手段。

3、心理与认知协调发展。知识的获得是一个积极的内化过程,知识的内化包括同化与整合。学习是人头脑中认知结构的不断改造,人所具有的认知结构总是他过去活动的结果。在开始新的学习时,总是运用已有的认知结构去同化传入的新信息,有些信息能同化,有些则不能,于是便在企图同化和能够同化的两种信息之间造成了矛盾,产生了认知结构内部的不平衡——认知冲突,这便成了人心理发展的动因。罪犯的学习改造就是要不断解决认知冲突,建立新的认知结构的平衡。启发式罪犯个别教育形式正是要求干警从罪犯原有的认知结构出发,通过各种有效手段不断打破原有认知结构的平衡,不断激发罪犯再社会化新的认知需求,以促进其认知结构不断向前发展.

(三)新行为主义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这种方法观源于新行为主义心理学的思想,是本世纪60年代后兴起的一种教育理论,其最杰出的代表人物是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斯金纳。斯金纳认为,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改变学生个体的行为以达到改变社会中所有的人的行为。他相信科学,主张严格的科学应用于人的行为研究,由此被称为行为主义者。他的观点与以往的行为主义者不同,以前的行为主义者把人的行为的产生和形成完全归功于外界事物对行为主体的刺激,即当一个刺激出现时,行为主体将表现出一定的反应,即刺激——反应。而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的绝大多数,特别是人的学习行为,与刺激——反应的模式不同,而是由于人的活动(或者叫操作行为)与他周围环境出现的强化之间的耦合而逐渐形成。

因此,罪犯个别教育应强调针对罪犯个体情况,将各种改造活动与良好的监狱改造环境,以及开放的再社会化改造模式,不断地强化、耦合,从而真正达到个别教育的目的。

(四)人本主义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观

20世纪,代表人本主义倾向的理论有罗杰斯、马斯洛等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以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以及以利奥塔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无论是人本主义的心理学家马斯洛、罗杰斯,还是存在主义的哲学家萨特、后现代主义的利奥塔,他们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对人的情感、需要方面的研究,他们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倡尊重人的个性和差异性。人本主义的教育形式观从尊重人的个性出发,强调师生之间平等、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构,重视学生价值观及人格的形成,有一定的进步作用。但是,他们的这种方法观又过于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存在一定的缺陷。

由于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以及国际人权意识的强化,各监狱均十分重视人本主义的罪犯个别教育,很多监狱从事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工作者也做了大量关于人本主义罪犯教育的研究,对罪犯教育矫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干警的整体的认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还有待加强,这一项工作也还存在许多值得探索和提升的地方。

三、教育学视野下罪犯个别教育的主要形式的运用

罪犯个别教育是一种特殊教育,它贯穿于监管改造的全过程。罪犯个别教育并不等于一对一的教育,其主要目的是采取各种形式将教育改造目标贯彻于罪犯个体,影响和改变其人生观、世界观,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在教育学视野下,采取有效的教育形式,能强化会罪犯的教育影响,巩固和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实践中通常有如下几种行之有效的罪犯个别教育形式:

(一)以语言传递为主的个别教育形式

1、讲授法

它是干警通过口头语言,向罪犯传递信息、观念和指导罪犯进行心理活动与操作活动的方法。它是讲述法、讲解法、讲读法、讲演法和说服法的总称。

运用的基本要求:

①讲授内容要具有科学性和思想性;②讲授要有系统性,举例恰当,富有启发性;③讲授语言要简炼、准确、生动;④注意口头讲授和直观或情境教学相结合。

2、谈话法

它是干警根据罪犯已有的认识和经验,提问罪犯,并引导罪犯对所提出的问题作出回答,从而使罪犯获得信息、发展思维和提高思想觉悟的方法。这是目前监狱干警运用得比较多的一种个别教育方法。

运用谈话法的基本要求:

①谈话前要充分准备,精心设计问题;②要按计划进行谈话,掌握时机,善于发问;③要面向全体罪犯,做到因人施问;④谈话结束时,干警应当结合罪犯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总结。

3、讨论法

讨论法是干警组织罪犯就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大家交流意见,相互启发思维,互相取长补短,最终达到明辨是非、厘清认识的方法。

运用讨论法的基本要求:

①选择好讨论的课题,讨论的课题应是值得探讨的问题;②设计好讨论课的结构,让罪犯作好讨论的充分准备;③注意对讨论的过程进行引导和控制;④要进行总结,并注意培养罪犯探求真知的理性精神。

(二)以图象传递为主的个别教育形式

1、演示法

演示法是干警实施教育时,配合讲授或谈话,把实物、教具(标本、模型、图表、幻灯、多媒体等)呈示给罪犯,来说明或加强所传递的教育矫正信息的方法。

运用演示法的基本要求:

①根据教育内容确定演示目的,选好演示教具,做好演示准备;②演示要适时,并使全部罪犯都能看到演示的对象;③演示时,干警应对演示对象加以必要的说明,要指导罪犯观察对象的主要特征和重要方面,并尽可能让罪犯运用多种感官去感知;④演示时要配合讲解,最后要进行总结。

2、参观法

参观法是根据教育矫正目的任务,组织罪犯到相关现场对实际存在的事物和发生的事件进行观察和探讨,从而获得信息和经验的一种教育方法。

运用参观法的基本要求:

①参观前干警要作好充分准备。②参观时,干警要对罪犯进行具体指导。一方面要明确具体要求,一方面要对罪犯作必要的讲解,或请有关人员进行讲解,并鼓励罪犯提出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③参观后,干警要进行总结,并检查参观计划完成情况。

3、榜样示范法

它是指用他人的优秀思想品质和模范行为来影响罪犯的思想感情和行为的一种教育形式。其实质就是用人格的力量教育人,用高大的形象感化人。

示范作用的榜样主要有三类:

①伟人、英雄模范人物的形象和事迹是罪犯最崇高的榜样;②干警、家人及其周围的熟知长者是罪犯最熟悉的榜样;③罪犯中的改造优秀典型、出狱后的奋斗典型,是罪犯最直接的榜样;④文艺作品中的正面典型人物往往是罪犯最易接受的榜样。

运用榜样示范法的基本要求:首先,所选择的榜样必须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楷模性;其次,要向罪犯提出学习榜样的目的和要求;再次,要引导罪犯把学习典型人物的实际落实到自己的改造生产和生活当中。

(三)以情感传递为主的个别教育形式

1、陶冶法

又称情境教学法,就是通过创设良好的情境和组织有教育意义的活动,潜移默化地培养罪犯思想情操与品德个性的一种个别教育形式。陶冶的方式很多,其中对罪犯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人格感化、环境熏陶和艺术陶冶等。

运用陶冶法的具体要求:①要精心选择与创建具有教育意义的教育环境。②要引导罪犯自觉地从情境中吸取有益的精神营养。③要引导罪犯参与教育情境的创建。

2、评价法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罪犯学习和发展的过程与结果给予肯定或否定,以促进罪犯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取得教育矫正进步的一种教育形式。主要有两种方式:表扬与奖励、批评与惩罚。

运用评价法的基本要求:

①评价要公平合理,符合实际,并引导罪犯正确地对待评价。②要发扬民主,既要使评价得到罪犯的支持,又要使评价产生积极的教育效果。③评价要及时,注意时效性,应以鼓励为主,尽量少用惩罚,但也不能滥用奖励。

(四)以操作训练为主的个别教育形式

1、行为养成法

是指在干警指导下,罪犯通过独立的智力、体力和情感活动,运用已有的经验、观念解决有关问题,或反复多次完成某些动作和行为,以进一步理解和巩固已有的经验、观念,并培养相应的技能技巧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有效实现再社会化的的教育矫正方法。

运用练习法的基本要求:①要使罪犯明确练习的目的和要求,并掌握相应的知识信息和要求。②要精选练习内容,注意练习方式的多样性。③要注意练习的难度、分量和系统性、经常性。④及时检查和评价练习的结果。

2、行为实验法

是在干警指导下,罪犯利用一定的方法手段,控制一定的条件,作用于一定的对象,以引起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变化,从观察这些变化去感知而直接获得改造经验的一种方法。

运用实验法的基本要求:

①做实验之前,干警要做好实验准备。如编制好实验方案,准备好实验材料等;②指导罪犯独立进行实验;③实验结束后,要进行总结。

3、任务训练法

是根据教育矫正的目的和要求,在狱内或狱外组织罪犯进行实际操作,将思想教育运用于实践,以解决实际问题的一种教育矫正方法。

运用任务训练法的基本要求:

①训练之前,要使罪犯明确目的和任务,并拟制训练方案;②罪犯进行训练时,干警要作切实的指导。③训练结束后,干警要指导罪犯写出小结,并对罪犯的训练活动作出具体评定。

[1]马建文.中西对罪犯思想教育之比较[J].兰州学刊,2004,(3): 265-268.

[2]姚明军,杨培兴.对个别教育工作的探索与思考[J].河南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15-17.

[3]齐秀梅.浅论个别教育[J].科学之友,2006,(12):80-81.

2010-07-20

刘建时(1975-),男,湖南安化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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