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仅是意志自由吗?——胡克对意志自由观的批判

2010-08-15 00:42汪秀丽汪凤林
文教资料 2010年32期
关键词:胡克意志道德

汪秀丽 汪凤林

(南京工程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7)

自由常常被看作是人的一种类本质,具有永恒的研究价值。亚里士多德指出“人本自由”[1]。黑格尔强调:“自由是心灵的最高定性。”马克思则肯定:“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特征。”[2]无数的思想家以精美的语言、众多的革命家以大无畏的行动充分地表达出对自由的热爱和忠诚。裴多菲高歌:“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法国大革命的旗帜上赫然高书“自由、平等、博爱”,而美国纽约港的“自由女神”则高举着不灭的自由火炬。

但是,与人们对自由的热爱和向往所具有的普遍性相反,人们对自由观念的理解却常常是迥然各异的。“自由从来就是一个充满冲突的战场,众多的定义在这里竞争和交锋,自由的定义因而不断得以创造和再创造”[3]。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成长和发展的历史既是人类永不停息地延伸自由和实现自由的实践史,又是人类孜孜不倦地探讨、分析、丰富、发展自由观念的理论史,两者相互激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人类自由观念和自由行动的发展史,自由是如此重要的一个问题,以至于詹姆斯感叹:“我不知道还有哪一个问题比这个自由的问题更值得研究。”[4]谢林则把自由称为“伟大的和最神秘的哲学问题”,任何对自由的探讨对于我们人类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

在关于自由的众多理解中,意志自由观作为一种最古老的自由观,对西方宗教和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西方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胡克对此进行批判,并由此阐发了自己对自由的理解。

胡克指出,意志自由论者由于对世界(社会、历史)的必然性的不同观点而分为三类:第一类观点坚持世界(社会、历史)决定论,认为只有人的意志和意识世界是自由的,外在世界则完全为必然性所支配,因此意志自由是人与其他事物本质区别所在,是人的尊严所在。这种意志自由为人们营建一个超越必然性的道德世界打下基础。在道德世界中,人是完全自由的、自主宰的,因此只有道德世界是自由世界。第二类观点坚持世界(社会、历史)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完全是人的意志自由的结果,因此现实世界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第三类观点认为世界 (社会、历史)中的一切都是被决定了的,包括人的意志自由,因此人无论是否具有意志自由,都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

胡克既反对将自由与现实世界分离的观点,又反对否定决定论的自由观,更反对将自由与责任、法律分离的理论。他对这三类自由概念展开了批判性的分析。

(一)胡克指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的情感、愿望和意志同样是人与其环境互动的产物。它们不可能是仅仅满足于内部世界的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总是要指向外部世界,对外部世界有所需求的。人的内外部世界不是分立的,而是互惠的。因此那种禁欲主义的自由并不是真正的人类自由,人类自由总是要通过与外部世界的互动来满足自己的愿望、情感和意志,只有能够在外部得到实现的意志,才可能是自由的意志。这种实现,往往是通过自由行动,以及自由行动的后果来确定的。

但是外部世界并不是完全为了人的意志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当人的意志自由要想在外部获得实现,就必须遵守外部世界自身的规律性和必然性,只有这样,才可能通过自身的行动,消除行动的障碍,在利用事物规律性的基础上使事物朝向有利于自己的目的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目的,获得自由。

从这个角度讲,胡克指出,“人类的自由是从自然规律结束的地方开始,自由的领域是处于物理的必然性和规律的领域之外的”的观点无疑是错误的。人类的自由恰恰不是在自然规律结束的地方,而是在自然规律存在的地方,并且依赖自然规律的存在。因为人类自由就存在于对事物的“控制、引导和否定”中,“如果自由借以表现其本身的对象和事物没有内在的秩序使它们得到转变、利用和享用,那么自由意志或自由心灵或自由人能起什么作用或完成什么事?如果没有机械作用,所谓‘自由意志’和精神病人的谵妄和自大的狂想有什么区别呢?”[5]这种观点也是与经验事实不符的,“作为一个经验事实,当无论谁的心灵或意志表明其选择时,它并不是要为汹涌的混杂和混乱打开闸门,而毋宁是要引进外加的秩序,即有意义地决定和稳定事物的流动,以便把它的力量潜藏起来,供将来使用或享用”[6]。胡克进而指出,这种理论是有害的,因为它产生两个后果:二是认为现实物质世界里没有自由可言的,这无疑为宿命论打开门窗;一是认为在现实世界中只有那些背离自然规律的行动才是自由的。因此把自由行动看作是一种任性的非理性行动。

(二)胡克指出,人在内部世界中的意志也并不是完全自由的,人的意志不仅不能自主支配人的行动和思想,而且不能完全自主决定人的选择。“现代科学表明,人的意志不仅可以由暗示直接控制,而且是以生理状态为转移的”[7]。我们意志的自由程度还受到我们所掌握的知识和信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人的意志不仅是不满足于内部,而且总是外趋的,而且它自身也无力阻挡外部力量的侵入,因此它不可能构成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与外部世界连续的,所以不可能存在纯粹的意志自由世界。

胡克进一步指出,否定了人的意志的完全自由性,并不意味着必须承认世界(社会、历史)的完全必然性,也并不意味着道德、法律和宗教就失去合法性基础。因为大量的经验事实证明,人不仅可以认识世界(社会、历史)的必然性,而且可以改造世界(社会、历史),从而能够有效地参与决定世界(社会、历史)的进程的设计和安排。如果说世界(社会、历史)是具有完全的必然性的,那么这只有同时承认人的意志自由也具有完全的必然性,才能避免两难。这不仅与科学事实悖离,而且会决定性地断送道德、法律和宗教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如果人的意志自由是必然的,为人以外的力量所决定的,那么人就不应该为自己的任何行为承担宗教、道德和法律上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既然行动与自我无关,那么责任和惩罚就无从谈起,这样就会混淆责任和惩罚的理论。

但是,在一个既肯定意志具有一定的自由但不具有完全自由性,又肯定世界(社会、历史)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不具有完全必然性的理论中,这些困难就不会发生。换言之,无论人还是世界(社会、历史)都不是封闭的、孤立的、完成了的单一系统,而是开放的、相互联系的、成长着的多元趋势。在胡克看来,只有在这样的理论构架中,人的意志自由才可能结出自由行动的果来。人的尊严才不仅以其抽象的意志自由,而且以其现实的自由行动来达到实现。只有在这样的理论构架中,宗教、道德和法律才能正当地施加于人身上,因为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自由选择的能力,而且提供了自由选择的机会。

可是,胡克同时还指出,传统的意志自由的争论不是有益于我们去寻找和发现这个将意志自由和世界(社会、历史)的必然性连接起来的纽结点,从而拓展人类自由的空间,而往往将我们导向一种不可操作、不可观察到的、神秘化的方向。

为此,胡克对传统意志自由的观念作了发生学的考察,他发现意志自由的观念有两个来源:一方面,由于外在行动屡屡受挫,因此人的自由是否存在就成为问题,而人的尊严系之于人的自由的存在,因此为了捍卫人的尊严,在外在自由不可得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证明人具有内在自由,即人具有意志自由。另一方面,为了让行动者对自己的行动承担责任,为了证明针对行为者的行动所做出的道德和法律上的表扬或惩罚是正当的,就必须证明人有意志自由。

对此,胡克指出,我们把惩罚和表扬与其建立在对责任的偶然猜测的基础上,不如建立在清楚界定的社会后果上,这样会更易于执行。人的意志究竟是否自由,这是不能直接观察到的,但是社会后果则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获得共识的。只要一种社会后果是其行动的结果,那么我们就要求他对此负责任,无论他是否有意志自由。因此从操作的角度讲,意志自由的引入不是把问题变得更简单,而是更复杂。

基督徒引进意志自由,是为了证明人犯错的根源在于人所拥有的意志自由,所以要求人自担责任。但是胡克指出,这种愿望往往适得其反。因为如果意志是自由的,那么它既可以做恶,又可以为善,至于它是为恶还是为善,这依靠意志自由是不能解决的,其原因应该在别的地方,因此意志自由并不是最终的,还应该存在更为根本的、另外的自由。同样,康德也认为自由意志能够为人类制订自由的法,这些法成为道德的原则也是令人怀疑的,因为显然自由意志并不能证明它所立出来的法律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而如果说把人的行为的过错归咎为意志自由,那么在原罪的名下,人们实际上就可以同等的作为一个类来承担抽象责任和惩罚,而无需为其个体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了,因此只有整体共同受罚,而不能区别对待。这样就得出一个相反的结论:意志自由不是成为道德和法律合法性的根据,而成为消解道德和法律的工具。

(三)胡克指出,意志自由的观念也是多余的、无意义的。形而上学的意志自由的问题与是否存在一个比起别的替代物更好的自由社会、哪些自由值得提倡等问题毫无干系,因为从哲学经验上看,那些在意志自由的问题上持相同意见的人们在后面的问题上可能会得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而在后面的问题上持相同意见的人们可以在意志自由的问题上观点相反。从逻辑上讲,我们也不能从意志自由的形而上学问题上演绎出关于人们应该如何建立一个自由社会、如何实现自由的合理结论,因此对意志自由的问题的探讨对于我们保持、拓展和实现自由来说毫无意义。

因此,胡克指出:“所谓的人类自由的‘问题’,首先并不是心理学的探索对象,而是伦理学的探索对象。它不是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而是心灵是否自由的问题,或者换言之,是人和我们据以阅读人的心灵、人的行为是否自由的问题。”[8]意志自由的问题取决于心灵自由或行动自由的问题。就其自身而言,它不过强调指出:自由的行动必须是不受他人意志而只能是受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自愿的行动。至于如何实现意志自由,则取决于如何实现和扩大心灵自由或行动自由。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3][美]埃里克·方纳著.王希译.美国自由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序11.

[4]弗洛姆.论自由[J].文摘,1986,(2).

[5][6][7][8]资产阶级哲学资料选辑第十二辑.《哲学研究》编辑部,1965:106,106,10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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