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探讨

2010-08-15 00:51陈炳枝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混业分业金融业

陈炳枝

(福建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经营内容的融合,进行多元化经营。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独立的投资银行所受打击最为深重,而一些综合化的大型金融机构,如花旗集团、瑞银集团和汇丰集团等虽然也损失惨重,但目前都还没有陷入生存危机。足见在这场罕见的金融危机中,银行业混业经营的风险分散管理起到了一定的利好作用。

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金融业带来的强大冲击以及对我国金融业造成的影响,使推行混业经营的举措变得更加慎重,直接引发我国对金融经营风险管理方面做进一步思考——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按照银行、保险和证券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为及时疏导和控制混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原来分业经营体制下累积的系统性风险,旧有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改革势在必行。探讨在当前金融危机阴霾尚未消去的大背景下,如何吸取发达国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经验教训,从中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实施途径,并审时度势推行经营体制的过渡转变,这对推动我国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1.外在条件

信息技术的进步,国际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强,资金流动周期缩短,业务联系密切,客户和机构之间不断寻求一体化的服务,混业经营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混业经营体现出来的节约成本、投资多元化、资产风险分散化、能提供一体化的金融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的优势在不断显现。许多国家(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实行混业经营,并使其成为一种主导趋势。

2.内在条件

金融市场逐渐完善,内部的风险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健全。中国人民银行是重要的调控部门,它的货币政策能够引导社会的资金流向,改变社会的资本结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行使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协调,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此外,我国虽然实行分业经营,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银行从事证券、保险等业务,政策上也支持有能力的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1]比如2005年2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试点管理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我国的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产品也不断出现,比如MBS,ABS和CDS等银行类创新产品、开放式基金等证券类创新产品以及兼营保险等。在实践方面,我国的一些金融机构没有放弃对混业经营的探索。比如工商银行在香港已收购了东亚证券,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银行在伦敦组建了中银国际,中国平安收购了深发展等。光大集团、中国平安、中信集团等大型的金融控股集团,通过不断地扩张和兼并等方式,集合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于一体,成为综合性的金融集团。[2]

(二)我国金融业推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1.分业经营越来越不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趋势的迅速发展,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主导发展趋势。中国本土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不利于资本的快速流通,间接地削弱了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之间的联系和规模化发展。此外,由于外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分业经营会分割中国的资本市场,阻止资本市场的前进步伐,降低中国应对外界压力的能力。

2.分业经营不适合机构自身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分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业务受限制,比如不能经营利润较高的中间业务,导致商业银行的利润下降、竞争力下降。同时,保险、证券的融资投资渠道和服务网点在分业经营下因不能利用银行的众多网点而受到限制,并且会加剧同行业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直接融资的方式在逐渐扩展,并有超过间接融资之势,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思考出路。资本市场的发展也要求银行提供新的金融工具来支持其发展。此外,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越来越激烈。这些控股集团通过多元化经营,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对传统分业经营是很大的挑战。[3]

3.分业经营存在的传统风险越来越明显

目前,在业界与理论界最流行的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诱发风险的具体原因,将金融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在金融自由化与混业经营发展的背景下,银行业与证券金融行业逐渐融合,银行业除进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证券交易业务也迅速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也开始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涉足,我国金融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随之增多且更复杂。伴随着我国金融行业产品种类、业务结构的多样化,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由此引发的金融业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操作风险被认定为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并列的我国金融行业传统风险,并对其密切关注与科学管理。

二、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能力有限

面对迅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对于混业经营等方面的规定明显偏少,滞后于国际的水平。对分业经营我国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文,但对于混业经营之后的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风险防范体系、责任归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等等都没有得到很好的立法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混业经营的进程,使其缺乏制度保障。

(二)缺乏高端金融人才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限制,我国的金融人才偏少,对混业经营的经验不足。在信息万变的当今社会,必须要有能够适应市场需要的金融专业人才,这不仅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也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2006年6月15日,周小川在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举办的“交银汇丰论坛”上指出,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综合化经营的难度在于人才缺乏,以及风险控制尚不够完善。

(三)缺乏与金融业混业经营环境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程度的不同导致各国的金融市场环境不一样,各国应该寻求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比如,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时期应该采取什么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时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管模式等等。我国目前仍采取分业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局面,自然会阻碍其进一步发展。

(四)没有积极参与风险管理的意识,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各国的经济联系如此密切,想要避开金融危机是不可能的。风险是现实存在的,逃避是消极的手段,唯有积极地应对,参加风险的管理,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才是硬道理。目前,我国还缺乏主动管理风险的意识和完善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五)银行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转移机制不完善

发现和把握风险的时间不一样意味着付出代价的不同。健全预警机制可以让我们在风险发生的初期,甚至是发生之前就可以预知风险的发生,从而及早提出对策,把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这比危机发生后再大量投入人力物力拯救危机更加有效和安全。当危机无法避免之时,如何把风险转嫁或者尽可能地降低损失,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必不可少。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还是不够的。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体系,为混业经营提供环境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滞后于国际水平,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原有的法律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在以后的金融立法工作中应该多加考虑混业经营、国际惯例等方面的问题,使法律更具可行性和发展性。应该加强对于混业经营等方面的规定,如混业经营之后的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风险防范体系、责任归属、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以及金融控股集团与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等等。[4]加强风险控制,有助于增强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在如今金融市场并未完全转化为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中,我国的金融执法部门,可以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辅助或支持金融机构的成功转型,从而在宏观局面上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与壮大。

(二)培养高素质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

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具有很强专业素质和应变能力的人才是中国金融改革最需要的。因此,应大力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不断加强其理论联系实践和应对各种危机的能力。以保证在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中不会出现人才断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2006年6月15日举行的“交银汇丰论坛”上提出,在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应该首先对人才队伍建设和风险控制予以高度重视,将其提升到金融机构经营中的关键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尽可能地避免在探索混业经营试点的过程中出现问题、遇到挫折。人才培养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才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人才,双管齐下,才能保证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有效发展。总体来说,这些人应该包括以下能力:过硬的专业知识和很强的心理素质;具有明确分工的意识和团结创新的精神;兼备分析市场的能力和主动管理风险的意识。

(三)以点带面,在维持分业经营基础上适时过渡到美国式的混业经营模式

稳定金融改革,有必要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分业经营的基础上让一些有条件的大企业集团先行,综合开展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不断消除行业之间的分业经营的限制。然后再向全国范围内推广,让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一种主流方式。鉴于我国是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混业的范围还不是那么广泛,程度还不是很深,因此适合采取美国式的经营模式,即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母公司负责统筹全局,包括公司的目标、监管和战略等等。不同子公司分别负责不同的业务,即整体管理下的分业经营,建立子公司间的防火墙制度,适合我国刚转型的实际情况。要建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作为伞形监管者,在我国,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也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金融管理局来负责金融全局的规划,对金融控股母公司进行监管。原有的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自己的业务领域进行监管,不过要受伞形监管者的领导和监管,待条件成熟后归入到金融管理局。此外,还要注意监管重点的转变,即伞形监管是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即按业务进行监管。这样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和正规化,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5]

(四)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实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机构涉及的服务领域更多,需要承担的责任更重。产权的明晰、股权的分散以及内部权力义务关系的明确成为其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经营水平的必然要求。因此,继续推进金融机构的公司化改革,推行股份制改革,从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实现稳定、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这包括:①明确各职权部门的权力范围,防止“越位”现象。对各部门职权的明确,可以使各部门严格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高效运作,减少职权“灰色地带”,提高内控能力。②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方综合制衡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③针对经营管理层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管理层的薪酬水平和经营业绩、风险管理水平和技术研发水平等挂钩,建立长期综合经营考评指标体系。[6]

(五)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下更加注重各业务机构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调,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7]要树立积极参与风险管理的理念,强化风险管理和控制。这也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此外,要建立适应混业经营环境的综合性金融监管体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困境。在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举办的“交银汇丰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称,“综合化经营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在提高自身监管效率的同时已经通过“监管联席会议”建立了三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风险管理。

[1] 李世银,李璐彤.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比较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5).

[2] 王蕊.混业经营——我国金融业的必然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09,(5).

[3] 霍炜.试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必要性[J].上海综合经济,2002,(10).

[4] 崔艺耀.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思考[J].海南金融,2009,(1).

[5] 张伟,刘志荣.混业经营条件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7,(12).

[6] 张映文.论混业经营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

[7] 赵元兵,董超,何莹,李峰.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及对策分析[J].兰州学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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