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010-08-15 00:48张晶
湖北教育 2010年6期
关键词:负责制校长行政

□张晶

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张晶

通常意义上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质是指党委在政治、思想、组织等关涉高校重大问题上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充分发挥校长在日常行政工作方面的能动领导地位,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笔者以为党委“集体”领导与校长“个人”负责之间的冲突是虚假冲突,二者在逻辑上是周延的辩证统一的。

一、该制度是对宪法内核的展开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对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确立的体制在高等教育领域内的展开,是被长期实践检验了的一种有效的运行模式。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委的领导,这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教育事业强有力的注脚,贯彻我国宪政体制内容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党委领导”的主要内涵:第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第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第四,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第五,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这是对《宪法》规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内涵的细化,是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内的拓展。

二、校长负责不是对权利(力)义务的分离

“校长负责”的实质性内涵大抵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确立,即:第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组织教学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第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第四,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可见,校长负责的大抵为行政事务。

坚持校长负责不会导致权利(力)义务的分离,因为:其一,党委和行政两个系统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重要构成要素,分别形成了同一组织结构里党委和行政两个不同的系统。尽管二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工作方式、程序也彼此不能替代,但二者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具有一致性,都是为了做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推动高校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根本目标和指导思想的一致性,决定了党委和行政有分有合、相互渗透,必须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其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结合。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组织结构中,党委书记和校长都是这一集体领导的被领导者。他们可以保留意见,但必须服从党委集体的意志,这种集体意志以决议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坚持党委领导是前提,是基础。就行政工作方面而言,校长必须服从党委的集体领导,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全面管理行政的职权,全面履行相关职责。所谓“独立行使”,是依据高校的管理规律,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在不违背党委集体决议的前提下,制定和执行相关方案。当然,党委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职权以党代政,僭越校长的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充分发挥党委和校长的双重作用,既保证党的政治核心作用能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体现,又使校长在管理层面上独立行使事业法人的职权,二者朝着同一个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双向努力。

三、辩证关系的坚持

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是一种辩证关系,而非对立关系。所谓辩证关系,是指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虽是不同层面的问题,但二者相互依存、内在统一。厘清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辩证关系,至少要处理好如下方面问题:

其一,党政一把手由“正正关系”变为“正副关系”。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框架下,党委一般由书记主持工作,因此,这一体制的核心就集中为书记和校长的关系。由于前者往往强调“党委领导”,后者则常常主张“校长负责”,而双方都是正职。于是,在“该由谁定”、“谁是一把手”的问题上陷入僵局。该制度在实践中被异化所遭受的诸如党委行政二元结构和两张皮、党委一元化领导和校长虚置等诟病,即为适例。

将党政一把手的“正正关系”变为“正副关系”,系使书记、校长兼负政治家、教育家的角色,按“既有政治素质又有学术背景”的条件,配一个常务副书记兼常务副校长,级别仍是正职,“量”虽不变,但“序”变也引起质变。这样,书记召集党委会议实施集体领导,又以校长的名义来贯彻落实党委的集体决议,便可以很好地实现“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有机结合。同时,既可以消除书记游离于“法定代表人”之外“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又可以解决校长这一“法定代表人”不能很好地依法“负责”的问题,实现了内外的有机统一,避免了两套班子、双重领导的弊病。

其二,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制度延伸到基层中去。现在实践中通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仅止于校级,院系一级实质上奉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因此,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基层几乎被异化或虚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党委领导在基层具体事务中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也加剧了党委行政二元结构和两张皮、党委一元化领导和校长虚置等的产生,难以形成党委、校长之间的合力。

克服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基层几乎被异化或虚置的弊害,备选的解决途径之一是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向基层,改变现存的“一校两制”的局面,即校、院(系)都统一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样,院(系)将与学校领导班子一样,按照“既有政治素质又有学术专业”的条件,使党总支(支部或基层党委)书记和院长(系主任)一肩挑,再按政治素质和学科专业的要求,配一个同职级的常务副书记兼行政常务副职。使党政一把手的“正正关系”变为“正副关系”,再将党政班子的平行结构转化为内外结构,于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便延伸到基层中,从而既理顺了院(系)党政班子之间的关系,又畅通了校、院(系)两级,或者三级的体制渠道。

责任编辑:周振国

⋆作者:张晶,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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