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客体

2010-08-15 00:44董一菲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抗辩权诉讼时效请求权

董一菲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00)

论诉讼时效客体

董一菲

(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 150000)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惑。在分析了国外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明确地指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仅限于请求权,同时强调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客体;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丧失法院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时效制度。我国在《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同世界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其规定比较原则、简化,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就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造成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合理。因此研究诉讼时效的客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立法模式

诉讼时效的客体即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适用的权利类型。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民事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

第一种立法模式为“债权”模式,以瑞士立法为代表。《瑞士债务法》第 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 10年而罹于时效。”

第二种立法模式为“债权和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模式,以日本立法为代表。《日本民法典》第 167条规定:“债权因 10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 20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种立法模式为“诉权”模式,以法国和前苏联立法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 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 30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前苏联 1922年《民法典》第 44条规定:“起诉权逾法律规定期间而消灭。”

第四种立法模式为“请求权”模式,以德国立法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 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

从上述几种立法模式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种“债权”模式强调“债权最初是以请求权这种形式存在的且请求权又是债权的主要内容,”[1]因此可以认为债权与请求权之间不存在任何本质的区别,债权的核心就是给付请求,此处将债权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与债权概念等同起来。第二种“债权和除所有权外的财产权”模式与法律确定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相违背,因为在理论上多将债权和除所有权外的财产权,如动产质押权、留置权等规定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三种“诉权”模式在当今实体法与程序法彼此分开的立法模式下显得更为不妥,因为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实体法范畴,而诉权属于程序法范畴,如果规定程序法上的诉权的行使前提依赖于实体法制度的规定则将有违立法逻辑。因此第四种“请求权”模式便最为妥当。综上所述,各国对诉讼时效客体立法模式上认识不同的根本差异在于:是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还是请求权。

二、具体分析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

(一)诉讼时效应适用于请求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 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理解为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又因为民事权利这一概念所含范围广,种类多,性质差异大,而且该条并未对民事权利作出任何限定,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对诉讼时效的客体未作明确规定。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便应当是请求权而非诉权。

(二)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大陆法系民法理论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及抗辩权。其中支配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等。由于支配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便可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且无论是对财产权益的支配还是对人身权益的支配,法律是不可能对其存续期限作出限制的,例如,人格权、所有权都具有永恒性,这就决定了支配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使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放弃继承权等。法律规定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是因为形成权能够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为避免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使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限制形成权的作用,所以设立固定不变的除斥期间限定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由于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因此,只有在他人提出请求时权利人才能行使这种权利,抗辩权的行使在请求权存续期间,不会因时效而消灭。因此,抗辩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三)具体分析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相对人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权利。依照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客体。它是以债权为基础权利而产生的请求权。根据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请求权分为以下几种:(1)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履行给付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定金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产生的请求权,包括费用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之债而产生的请求权,主要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般情况下这些债权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则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因为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的侵权行为而请求法院予以保护,该侵权行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易确认,所以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同时以下几种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属于共存关系,因此当法律关系或事实关系依然持续存在时,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主要有:(1)基于储蓄关系产生的支付存款及利息请求权和基于债券关系产生的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2)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产生的收益分配请求权和股息支付请求权;(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4)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5)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实现上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依据妨害形态的不同,可以将物权请求权分为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去除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者们是众说纷纭。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 (1)否定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属救济权,不是独立的请求权,而仅仅是物权的一种权能,物上请求权必须依附于物权本身而存在。物权本身既然不因时效而消灭,基于物权所生的请求权也不得脱离基本物权而单独因时效而消灭。否则,物权将势必成为有名无实的权利。并且“由于物上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上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2]该说为目前的通说。(2)肯定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与物权本身异其内容,是以特定人的给付为标的的独立请求权,基本物权虽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由其所生的物权请求权则应认为因时效而消灭。”[3](3)折中说。持此说的学者又可以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将不同的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物权请求权中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如妨害排除请求权和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不应适用诉讼时效”;[4]另一派认为,应当区分是否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分别认定。“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5]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物上请求权乃独立的请求权,其并非物权的一部分。它只有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才显现出来,发挥对物权的保护作用,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物权本身的消灭。”[6]债权与物权请求权都适用持续性侵权行为,前者适用诉讼时效,后者也应适用。并且当占有人长期、和平、公然的占有一物,而物权人却不要求其返还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有效地使资源得到最大利用,有效地稳定现存的法律秩序。

但是,不是所有的物上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将物权请求权分为登记物物权请求权和非登记物物权请求权,其中登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1)对登记物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经登记的财产权属状况极为明确、稳定,本身就具有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之稳定性,无论被何人侵夺,都不会发生改变,即不存在确定权利人的归属的问题。即使被人侵夺也不会使其举证证明所有权发生困难。如果使已登记财产之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则将严重削弱物权登记的效力。不仅达不到稳定法律关系的目的,还会使现有法律关系更加混乱。因此对登记物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权没有再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

(2)对非登记物物权请求权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请求均应适用诉讼时效。非登记的财产其主体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一旦遭到他人侵夺,其权属状况极易发生不稳定状态。并且非登记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经历的时间越久,其证据灭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诉讼时,容易发生举证困难。

(3)不管是登记物还是非登记物,对不动产的妨害去除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由于不动产是永久的长期使用的且不易发生变动,如果因为没有及时行使妨害去除请求权而适用了诉讼时效,将会造成永久不能排除的妨害,严重违反公平、正义的法律准则。同时鉴于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连续性的侵害行为,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很难确定,权利人只要发现其权利遭到了妨害,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请求权。除以上物权请求权外,恢复原状请求权与债权十分类似,所以,恢复原状请求权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同时物权确认请求权应不存在适用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3.人身权上的请求权

人身权上的请求权是基于人身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和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身权属于支配权,其本身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是人身权上的请求权其内容有些涉及财产性,有些则不涉及,并且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体现了人格尊严与公序良俗,它们在适用时效制度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1)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扶养、抚养、赡养请求权。因为这类请求权以人的身份利益为内容或以身份关系为前提,与生存权这一基本人权息息相关,如果适用了时效制度,则容易导致对基本人权的侵害。所以,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人格是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体现着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来区分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基于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否则就不适用。同理,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亦应适用于诉讼时效。

(四)其他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基于知识产权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但我国现行法律中仅规定了专利权适用的诉讼时效。我国《专利法》第 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这类请求权是基于不动产相互毗邻而由不动产所有人或用益物权人为维护其相互涉邻的利益而享有的请求权。只要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存在,这种涉邻利益就存在。因此,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对其保护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须注意的是:那些非经营性的并且在性质上与一般财产相同的国有财产,如比如国家机关所有的办公用具及有价证券等动产,不仅可以用来交易和转让,而且还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4.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其性质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鉴于财产共有关系的性质,只要财产共有关系存在,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会消灭,故无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须值得注意得是,共有人成立不动产协议分割契约后,其分得部分所有权转移请求权,乃系请求履行协议分割契约之权利,具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应当适用诉讼时效。[7]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36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54

[3]李宜琛.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54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44

[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 [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102

[6]程啸,陈林.论诉讼时效客体 [J].法律科学,2000, (1):70

[7]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523

D925.104

A

1009-5462(2010)04-0024-04

2010-11-30

董一菲(1985—),女,河北邯郸人,哈尔滨商业大学 2008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校:孙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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