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在建工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与对策

2010-08-15 00:51
山西建筑 2010年18期
关键词:隐患施工单位施工现场

张 滢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楼盘、工厂、大型商场等在建建筑工程不断涌现。在施工过程中,因“工地消防管理混乱、临时建筑(如工棚)多且耐火等级低、用火用电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的建筑工地火灾日益增多,再加之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建工程领域的火灾隐患呈多元化发展趋势。虽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积极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针对在建工程工地消防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有关人员思想上不重视、措施上不落实、管理上不完善等原因,工地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也屡见不鲜。2009年央视在建的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的火灾,再次提醒人们,在建工程的火灾隐患不能掉以轻心,故而加强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建设势在必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建工程现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a.责任制不落实。有的施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没有制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有的多层转包或转包给多个施工队伍,造成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脱节,消防安全措施无法贯彻落实。b.管理机构不健全。部分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有的虽然有机构,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管理上的不到位,直接导致在建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问题无人抓、无人管,出了问题互相指责、互相推诿的现象。

2)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a.擅自改变消防设计。有的建筑工程虽已经过消防审批,但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的意图擅自改变局部的平面设计,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设计时净宽度和数量,从而留下了先天性火灾隐患。b.现场布局不规范。由于受到施工现场场地的局限,许多施工现场的办公室、休息室、职工宿舍、仓库等建筑相互毗邻,且结构简易,耐火等级低。现场的建筑材料大多为可燃材料且都成片堆放,材料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有的甚至还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失火,极易造成火烧连营的局面和极大的经济损失。c.消防装备不齐全。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主观上舍不得投入资金,不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有的没有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不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3)人员安全素质不高。部分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清楚,不了解自身的消防安全职责。加之,现场的施工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管理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安全意识较差,不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不懂得预防火灾的方法,不懂得自查整改火灾隐患;不了解、不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不会利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不会报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尤其是施工时间短、作业分散的工人,很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违章用火用电现象较多。据笔者调查,在建工程特别是内装修工程现场的电器线路私拉乱接现象十分严重,有的裸露的线头直接插到插座上,更有甚者直接将配电装置安装在可燃木制构件上。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施工人员大多在宿舍内使用液化气做饭,液化气瓶随处可见;还有的施工现场的木工制作车间烟头遍地,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可能。

如何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抓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减少火灾的发生,从而达到让政府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和施工单位满意的效果,笔者就如何消除在建工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对策如下:

1)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健全消防安全体系。施工期间,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a.消防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改力度。要定期召开建设、施工等单位负责人会议,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严格落实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b.要完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号),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学习和掌握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常识,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宣传和培训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c.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工程施工单位要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安全目标分解到各专业、各岗位,做到责任到人、细化到位,使施工现场每一个部位、每一个环节都能严格操作规程,并建立起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为建筑工人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加强部门联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a.严格行政审批,避免源头性火灾隐患的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必须主动到当地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工;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建筑工程,如经公安消防部门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公安消防部门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单位要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消防设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进行有效的科学监督管理,达到合格一个、审批一个,合格一个、施工一个。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终达到消除火灾隐患的目的。b.严格执法检查,大力消除火灾隐患。城建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时要把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纳入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中,建设部门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站要把工地的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规范施工队伍的施工。消防部门要紧紧围绕“在建工程工棚区域内的用火用电情况是否规范、灭火器材是否配置齐全、有无存在未经消防审核便擅自施工”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大力整治在建工程火灾隐患。

3)突出重点,强化现场消防安全管理。a.合理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要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实际,合理划分明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设立明显的标志,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布置在施工现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侧风向。提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危险物品库房、明火作业区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不小于25 m。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道不得少于两处且宽度不小于3.5 m,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堵塞消防车道,更不得占用消防车道作业。b.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施工单位对于建筑工地中存在的明火源应专人负责,现场监护。经常检查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要严格落实危险场地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加强储存氧气、乙炔、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焊接作业时要派专人监护,配齐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焊接点附近采用非燃材料板遮挡,防止焊珠四处喷溅。c.配全消防器材装备。要按照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大型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池以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以备不测之需。

4)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常抓不懈。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现场施工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做到消防安全知识不知晓不进场、消防安全操作不达标不上岗,提高各级管理人员与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针对建筑工人整体文化程度偏低的实际,要多采取观看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片、施工现场讲解、安全操作实际演示等方式,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是建筑业的生命线,更关系到广大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切实从讲大局、保稳定、心系群众的高度出发,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把消防安全的理念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软实力”建设,多渠道推进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建设。

[1]石洪涛,王 霁.如何依据新消防法做好建设工程监管工作[J].山西建筑,2009,35(31):226-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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