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招标中违法现象及应对措施

2010-10-25 09:01柳江民
中国经贸 2010年16期
关键词:招标人投标人评标

柳江民

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一直是诱发违法违规的多发领域,产生问题及原因是多方面的,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力是主因。本人就主要违法现象及成因进行剖析,并结合实践提出应对措施,力求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杜绝或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一、违法现象

1.招标方式选择违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程序繁琐、费用高、周期长,又由于法律对邀请招标的范围及对象只有原则性规定,招标人作为建设投资主体,为了缩短周期、降低费用,从保护自身利益,照顾本地施工队伍,把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在选择邀请对象时倾向性地确定范围和标准。个别招标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理由规避招标;更有甚者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以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为由,直接采用一对一“議标”方式送给特定关系户来施工,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

2.招标文件不规范。招标公告、文件编制漏项,资格审查程序与依据、标段与标次划分、评标方法和标准不清;有些招标人规定投标人垫资愈多,评标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投标格式和评标标准不统一,投标人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投标人格式不同,标准、质量、价格差异很大,造成评标定标困难。

3.评标过程营私舞弊。招标人违反“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个别招标人在招标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过程中有意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他人评标,出于私心不严格履行职责,随意附他人意见,暗箱操作,不按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原则确定中标人。

4.管理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实际上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组织管理和监督的权力主要由各部门行使;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评标专家负责人、监督人几种职务集于一身,个别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投标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有些监督机构只参加开标、评标会议,在确定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以及定标等关键环节往往难以介入;个别监督人员直接参与评标,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给权力滥用、暗箱操作、虚假招标等留下可乘之机,监督工作形同虚设,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原因分析

1.经济利益驱动。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利益驱动,为了给个人或小团体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管理部门,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人提供作弊方便等。

2.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相对过剩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制约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低价中标使投标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与流失。

3.法制观念淡薄,监控手段落后。尽管我国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缺乏相应的追究与处罚,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知法犯法依然存在,有些人不学法、不守法,我行我素,没有丝毫规矩和约束,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加之招投标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诸多漏洞为违法违纪和腐败之风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三、应对措施

1.坚持“三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即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坚持合理工期、标段与标价,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依法严格界定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和审批程序,辅之严格的制度执行力,通过专家评审、民主决策等形式确定中标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实行阳光操作。

2.实行招标代理,健全评标专家信息库。招投标代理机构以社会中介机构身份提供服务,发挥其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代理招投标工作,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排除非法干预;健全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库,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满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时能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需要,完善操作规程,鼓励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

3.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细化招投标条件和程序;强化《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实现招标投标规则、文本统一。地方和部门制定的招投标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与《招标投标法》不相符的应及时纠正,坚决清理和废止不合法的地方规章制度,从制度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使招投标工作向健康、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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