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急待解决的问题和举措

2010-12-31 18:10李欣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5期
关键词:林权森林资源产权

李欣

(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林业工作站,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1 目前我区集体林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山林产权不明晰纠纷多

由于历史原因,集体林权的山林产权关系模糊,存在集体林地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区的自留山、承包山普遍存在“有山无证”、“有证无山”、“山证不符”、“面积不符”、“四至界线不明”等问题,林权管理还处于一种较为原始、落后的管理现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森林资源的开发建设和旅游开发热潮的兴起,国家、集体、个人征占用林地项目越来越多,林地、林木,因权属问题引起的纠纷呈逐年增多的态势。

1.2 档案管理不健全

我区的林权历经多次变更,原始凭证档案管理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经常变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措施不规范,林权档案管理有很大欠缺或失误。在发生产权纠纷时,无据可查,必不可免的造成错误。

1.3 林权流转不规范

由于我区没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及产权交易市场,林权流转不能进入交易平台,停留在原始交易的一种现状,暗箱操作不透明和私下交易现象很难避免,容易造成资源流失或产生涉林犯罪。

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2.1 缺少专业技术人员和原始档案资料

外业勘界是林改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需要林业专业人员参与才能完成。外业勘界任务重,林业专业人员少,这对林改的顺利进行造成一定影响。林业各级档案资料不健全,查找原始依据困难,查找当年经手人员也是实属不易。

2.2 没有专业评估机构

在林改的过程中,对林分林地的资产价值,生态价值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就无法对林地林分做出一个价值衡量标准,这将严重影响集体林权的改革。

3 林权改革的举措

林改是一次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改革。特别是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配套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全面推进配套改革迫在眉捷。

3.1 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主体众多和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及盗伐、滥伐和乱收乱购违法行为等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显,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是当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商品属性和生态属性决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双重属性。林业要发展,利用就要优先,而建设生态家园,森林就要加以保护起来,因此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两相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应作为今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原则。

3.2 规范森林资源流转,建立流转平台

当前,森林资源流转频繁、林权流转签约随意,合同管理混乱、流转形式多样等问题制约了森林资源的顺利流转,而森林采伐限制过严、流转市场不够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更扰乱林地流转市场。以县级为区域建立“三公”的合法流转平台。

森林资源流转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成为制约森林资源流转的主要问题次,林业经营外部环境还须加强,科技、信息服务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对资源评估问题,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

3.3 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建立和完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政府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3.4 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只是明晰了产权,落实了经营主体,实现了阶段性的目标。配套改革与主体改革相辅相成,配套改革搞不好,我们所做的大量工作将会前功尽弃。一方面要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林权管理机制,做好林权确权、林权登记、转让交易、森林资产评估、林业科技法律信息咨询林权转让等中心,面向基层,服务林农,为今后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提供中介服务;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机制,规范林木林地产权流转,引导林农组建新型的林业经济实体,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产业集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3.5 以县级为区域组建“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机构,让林农的森林资源价值合理地体现在市场经济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林农手中森林资源的价值,并且在“林权”流转中才能公开、公平、公正,使参与流转的双方都有信心,才能更大地调动广大社会力量投入到林业建设中,才能真正作到青山长在,永续利用,实现“三生态”社会效应。

[1]刘国成,任迎新,包卓.东北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初探[J].中国林业经济,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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