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期待“给力”调整

2011-01-02 14:43
浙江人大 2011年6期
关键词:个税法给力起征点

2011年4月,公众翘首以盼的个税改革方案终于面世。其中,对于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调整,引来各界质疑。在起征点应该定多少的背后,是百姓对税赋公平乃至缩小贫富差距的期望。不少人士认为,此次个税法修正并没有触及个税制度的深层次的问题,改革的步伐仍需加大。

个税改革:期待“给力”调整

■李 飞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按照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明,此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有四项,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两项:一是将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上调至3000元;二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由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为7级。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种之一。个人的各项所得,如工资收入、劳务报酬、个体经营收益、公司投资所得股利、转让财产收益等等,绝大多数都逃不出个税的影子,其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发挥着其他税种无法比拟的作用。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涉及每个在岗城镇职工利益,其调整必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在物价高企、房价过高的今天,个税调整承载了太多的民生希望。

起征点,争议颇多

1980年,我国开始建立个税制度,最初个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俗称“起征点”、“免征额”)是800元/月。此次调整之前,这一标准已先后提高过两次:2006年1月1日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再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由于个税的减除费用标准最直观、最容易被理解,因而公众对此的关注度也最高。早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对于个税免征额会上调至多少,已是坊间谈论颇多的话题。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从2000元提至3000元,各方褒贬不一。

对于1000元的上调幅度,不少专家学者还是给予了肯定。

“如果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简单提高减除标准,首先带来的结果就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成员的比重会明显减少。”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分析说,“原先大概有70%左右的工薪收入阶层不用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提到3000元,这个比例就要增加到80%。”这意味着,调整起征点大大减少了纳税人数,让更多的人从中受益。

然而,反对的声音不少。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分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此调整不甚满意,认为幅度过小。不少上班族也表示,个税免征额的上调虽然影响到了绝大部分工薪阶层,但必须看到,大多数人每月实际减轻的税负也就是几十元到一百元左右,触动并不大。此外,还有不少网友提出了地区差异的问题,“就全国平均水平来说,这个起征点不低,但是针对部分较发达地区,这个起征点不免有点‘吝啬’。”

“个税起征点应该定为5000元左右。”来自浙江的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认为,现在工薪阶层很多都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几年就涉及成家立业,接下来马上要生孩子,按照他们现在的生活开支包括国家的物价水平,即使定5000元的标准也是比较拮据的,压力很大。如果再征税,收入就更少了。

有关专家对此持反对的态度,指出倘若现阶段将个税起征点提到5000元,可能就只有不到10%的人纳税了,“个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率只有百分之几显然不切实际”。

也有专家提出,科学、合理的减除费用标准应当与有关经济指标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草案关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3000元的规定已经超出了合理比例,不宜再提高”。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而我国目前只占到6%左右,比例很低,减除费用标准不能再提高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提出,不能把焦点都集中在减除费用标准上。

“避税心理人皆有之,如果用全民公决来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命运,很可能大多数人同意取消个人所得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说,“实践中,任何国家都不会简单地处理这个问题。”

个税法修正引发民众的广泛争论,不仅反映出人们参政议政意识的增强,同时也折射出人们对实现社会收入平等的强烈愿望。

此次个税法修正仍局限于小修小补,并没有触及税收的深层次问题。

调节贫富,意义有限

不论3000元还是5000元,普通百姓对个税改革的热情期望,很大程度上是把个税当作调节贫富差距的一种公器。如何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让老百姓感受到自己是分享改革成果的一员,税收成为一个微妙的杠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此次修正个税法的背景概括为“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

人们不禁要问,此次起征点的提高,究竟对个人收入的调节起着多大的作用?

首先,调整能“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吗?不少学者认为,这样的效果不能说没有,但是被高估了。从根本上说,真正的低收入群体,如农民、外来务工者,很难从此次调整中获得好处,因为即使按照现行的标准,他们基本上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少人士认为也要打个折扣。“现有税收制度对一些高收入者并没有调节到,因为其收入来源不固定,反而成为‘合理避税大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强调说,应当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财产转移、资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某些企业的负责人不给自己开工资或者开很少的工资,个税法就调节不到他。同时,他们将个人的所有消费计入企业成本,既免缴了个税,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这是很不合理的。”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各抒己见。 马增科 摄

“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则得到了肯定。这几年来,经济的持续增长、物价的上涨、工资收入的增加,使人们的量化财富价值不经意间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有一点可以肯定,随着时间的推进,相同货币代表的财富在缩水。与此相适应,个税的起征点也应相应提高,一旦滞后,便会造成税收的过高增长。据报道,2011年一季度,我国个税收入达到2038亿元,实现37%的增长,高于同期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这一过高的增长基本要归功于个税起征点未相应上调。不少学者也因此认为,此次个税起征点上调是为了让个税的征收重新回归到理性的轨道上,并不会实质性地改变社会各方面财富的分配。

税改,步子迈得再大些

多年来参与收入分配改革研究的贾康对这次草案修改的评价是:“这次调整体现了收入分配优化的基本导向,是良性改革。”

许多学者认为,要实现公平税负,必须把个人所得税从现在简单的侧重工薪调节分类,转变到以综合为主的税制。

事实上,从“九五”计划开始,国家就提出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但一直是“光说不做”。此次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也提到:“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我国目前是单一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11类应税所得,每种所得按不同的征税方式、不同税率来进行征收。这意味着如果工薪个税征收力度强,其他个税征收力度弱,个税就会演变成“工资税”。如一个人每月有工资收入、兼职劳务收入、房租收入、专利许可使用费收入、投资企业的分红月各3000元,依现行征收制度,由于单项金额不大,他的每项收入都只缴纳较低税额;然而综合起来看,月入15000元却是地地道道的高收入。

“指望通过个税起征点的提高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必然有限。”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高培勇强调。在他看来,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主要不在于工资性收入,而是在其他方面,如财产性收入等。

“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之外,而我们现在主要是对个人工资课税,加之征收系统不完备,遗漏在所难免,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说。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税制,个人收入不管来源如何,所有收入合并在一起按综合所得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才会起到很强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但是在分类所得税下,如果只对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实行累进税率,那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作用就是有限的。

“不同地区、不同家庭居民基本生活费用各不相同,减除费用标准无论提高到多少,也不能满足不同居民的差别化需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大旗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个税的征收除了结合个人的总体收入综合考虑,还应当结合每个家庭的具体负担与整体收入情况来最终选择适用的税率。

但是,综合征税计算较为复杂,要求很多征管条件跟得上。一位从事税收实务工作的人士指出,在综合征税情况下,收入适用的税率要根据每个人每一项收入相加后的总额综合考虑,其前提条件是征收机关有稳定的途径获取这些信息。而基于个人的征收变为更为合理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征收,则需要非常全面的个人收入信息,并且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障。这在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个税法几经修改,到目前仍然是在不触及“分类征收”的前提下,对现有体制的“小修小补”,与“综合征收”的改革方向尚有相当距离。因此,人们期待个税法能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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