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引发的思考

2011-01-16 00:22杜心全钟仕寿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6期
关键词:金口环线指路

杜心全,钟仕寿

(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所,湖北430070)

1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26日20时,刘某驾驶鄂CRV吉普车载王某、李某从京珠高速公路金口出口,在连接线路段与某市南环线交汇处(T字型路口)冲过防护墩,落入路边水塘,造成三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次日上午8时,管辖地交警大队接到群众报案,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事故发生路段的南环线路宽9m,划有中心虚线;京珠高速公路金口连接线路宽7.2m,划有中心虚线;事故发生路段的南环线南侧留有长5.9m的车辆制动痕迹,痕迹起点距出口指示标牌29m,CRV吉普车将南环线南侧的一个混凝土防护墩撞入水塘后翻在水塘中。

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认为,刘某驾驶车辆因路况不熟,未能保证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2010年5月刘某等三名死者家属联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某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区公路管理段,认为该事故是由于交通管理设施不到位而发生的,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58万元。同年9月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刘某等三名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等三被告不存在管理瑕疵,不负民事赔偿责任。同年10月刘某等三名死者家属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58万元。

2 鉴定要求

2010年11月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委托某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是:京珠高速公路金口出口连接线与某市南环线交汇处所设置的交通标志是否符合规范;南环线防撞设施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是否因维护管理瑕疵造成刘某等三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3 鉴定过程

3.1 现场测量和资料(见图1)

图1 12、26交通事故现场图

(1)从京珠高速公路金口收费站至事故发生地点全长700m,该连接线呈“U”型下坡状态,弯道弧顶长200m,路面系沥青铺设,道路边缘线、中心分道线清晰可见。

(2)在高速公路连接线右侧路边距南环线99m处设有一块限速30km的标志,距该标志向出口方向50m设有一块“T”型警告标志,连接线出口、南环线北侧路边设有一块指路标志,标有通往郑店、金口方向的文字和箭头,上述三块标志均属反光材料制作。

(3)南环线事故发生路段南侧边缘摆有混凝土防护墩5个(长1m、宽0.5m、高1m/个),有《某市晨报》2009年12月28日A.24关于本事故新闻报导现场照片。路面与水塘水面垂直高度4.28m。

(4)据现场草图记载,CRV吉普车冲入水塘,四轮朝上。

3.2 现场实验与分析论证

(1)根据现场原始照片记载,只能反映京珠高速公路金口连接路段设有一块指路标志 (指向郑店、金口方向)。通过现场实验,距离指路标志100m处可清晰地看见标志内容。T型交叉口京珠高速公路入口路面上划有导流线,距导流线20m处清晰可见。

(2)据交通事故现场草图记载,南环线路南侧设有混凝土防护墩。距南环线路南侧边缘2.5m处开始出现汽车制动痕迹。据此分析,驾驶人刘某在接近路侧防护墩后才采取制动措施也可能该路面痕迹是车辆撞击受阻后遗留的,因此说,刘某在此之前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3)从事故发生地点分析,事故发生在连接线出口道路的左前方,说明刘某驾驶车辆已经转向(朝郑店方向),如果刘某没有意识到这是出口的话,应该直冲到对面的土堆上或者从水塘边缘滚到水塘里(靠金口方向一端)。

(4)速度分析:通过利用能量损失原理对事故初速度进行计算,得出车辆在撞击前的速度约为70km/h左右。

(5)事故再现:刘某驾驶车辆从金口收费站往连接线出口行驶200m后进入 “U”型弯下坡,再行驶300m后进入坡道中点,当车辆接近南环线时即向左转向,此时速度过快、转向不足,以致撞击路边防护墩后,车头向下直冲翻进水塘。从车辆运行轨迹来看,以下几处应能够引起驾驶人注意,采取相关措施降低车速:

①2010年11月4日现场勘查时,在高速公路金口出口距南环线二级公路81.2m处设有“T”型标志,在距南环线二级公路154.5m处设有“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车辆距路口100m左右时,驾驶人应当发现前方指路标志;

②车辆距路口20 m左右时,驾驶人应该注意路面标线;

③当驾驶人越过导流线时,应当发现道路对面的防护墩而减速(南环线路面宽度9m,如果此时紧急刹车,可以减轻事故后果)。

4 鉴定意见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某市南环线属二级公路,按照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IGB01-2003.9.0.4.2规定:“B级公路应配置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平面交叉必须设置完善的预告、指路或警告、支线减速让行和停车让行等标志,反光突起路标和配套、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并保证视距”。根据该路段周边环境情况,应当设置防护墩。事故发生前管理部门已经在该路段设置有5个路侧防护墩,交通标线也清晰可见。

(2)京珠高速公路金口出口连接线,属高速公路统一管理范围。

①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IGB01-2003.9.0.4.1的规定:“A级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隔离栅、防护网;中间带必须连续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和必需的防眩设施;桥梁与高路堤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互通式立体交叉及其周边地区路网应连续设置预告、指路标志;车道边缘线、分合流路段宜连续设置反光突起路标;出口分流三角端应设置防撞设施。”该路段应当设置相关警告标志和指路标志。现场勘验时发现,在距某市南环线二级公路23.3米处设有一块“Y”型指路标志,标有往郑店、金口方向的文字和箭头;在高速公路出口距南环线二级公路81.2 m处设有“T”型标志,在距南环线二级公路154.5m处设有“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在收费站出口处未设限速标志。交通事故案发时,该路段如果仅设有一块 “Y”型指路标志 (出口处指向郑店和金口),即存在着交通警告标志和指路标志设置方面的管理瑕疵①2010年11月4日现场勘查时,在高速公路金口出口距南环线二级公路81.2m处设有“T”型标志,在距南环线二级公路154.5m处设有“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

②京珠高速公路金口出口连接线道路交通标线在事故发生时设置完善,不存在管理瑕疵。

③如果涉案路段存在维护管理瑕疵,对确保行车安全有一定的影响。

5 几点思考

(1)本案中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上是否设有“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和是否设有“T”型标志成为爭议的焦点之一。交通事故发生距第二次现场勘查相隔1年时间,由于没有原始照片,是否有管理部门事后增设标志的嫌疑?即使能够查到标志设置的依据,也有不可采信的理由。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路段仅设有一块“Y”型指路标志,是存在管理瑕疵的。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中公路管理部门在南环线路侧的水塘边设置了5个防护墩(长1m、宽0.5m、高1m/个),其是否符合标准,依据规范无明确表述,这也是爭议的焦点。

(3)关于证据的采信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勘查时没有对现场关键部位进行拍照,事后由原告方出示的新闻媒体引用的照片是否有效。

(4)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对事故死者进行尸体检验,仅凭死者刘某手表停下来的时间确定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如果对刘某的胃内容或者血液进行化验,可以得出是否酒后驾车的结论。

(5)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是很难取得事故发生时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上没有设置“3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和“T”型标志证据的。

6 结语

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因此,涉及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司法鉴定也越来越多,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了重要证据。但是,从目前看来,在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委托鉴定单位(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数量上、质量上和时间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从而影响了鉴定人对鉴定结论的分析与判断。

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给我们有以下启示: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取证范围要广泛、全面,即使是单方事故,也要做到应有尽有。

(2)相关行业标准要尽可能细化,力求对号入座、可操作性强。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需要应该责成原办案单位收集补充相关证据。

(4)鉴定部门及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一定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司法鉴定的真正目的。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IGB01-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

3.《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

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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