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人性论

2011-02-07 00:00杜怡梅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1年8期
关键词:法家人性

摘 要:商鞅、韩非等法家代表都对人们在利的追求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好利”、“自为”都表现了人性恶的一面,但都是从人们一出生就有的,不可避免的,君主可以利用这些去实行法治,实行奖罚并重,对人民进行管理。但是,法家对人性的看法是比较极端和片面的,我们应该有甄别地吸取积极的,摒弃极端的。

关键词:法家;人性;自为;欲利

作者简介:杜怡梅(1983-),女,河南洛阳人,洛阳理工学院人事处,河南科技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B226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8.6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8-155-03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形成于战国中期,它们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反对旧贵族,主张建立新的君主集权的官僚制度,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和兼并战争来维持霸权。

一、商鞅的人性观

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原名卫鞅,他的人性论主要是围绕着“好利恶害”、“好恶者、赏罚之本也”、“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来说的。

为了形成统治理论,《商君书》对人性做了很多的探讨,并得出结论;人们对名利的追求是人天生就带来的,人不但喜欢利,还害怕祸害,所以说民众有自己喜欢的事情,也有不喜欢的事情,对统治者来说,君主可以利用人们有喜欢的事情和不喜欢的事情的这种习性去管理自己的人民。所以,君主必须要知道人民的所爱与所讨厌的事情,这些是对他们奖惩的必要。因为人一般都喜欢奖赏而避免去被惩罚的,所以君主可以根据这两样逢迎民众的追求。

《商君书》上说:“其上世之士,衣不眗肤,食不满肠,苦其志意,劳其四肢,伤其五脏,而益裕广耳,非性之常也,而为之者,名也。故曰: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1]人对名利的追求都是凭借着自己的本能去做的,趋向于对自己有利的,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正是基于对立国根本和人性的清醒认识,商鞅才知道首先要清楚人民的习惯风俗,然后再决定怎么去立法,并让治理国家的措施做到位,以安稳和方便治理国家。《商君书》说,人都是喜欢爵位俸禄而讨厌刑罚,所以君主可以用这两样东西去迎合民众的喜好,这样才能使民众在统治者的掌控之中,从而达到其愚民强国的目的。商鞅认为,把人性对利的喜欢认识清楚,设置刑罚用来制止人们要去犯罪的行为,设置奖赏用来嘉奖人们正确的行为,那么君主就可以更加方便的去治理好国家。这种理论,为制定法律以及重刑制造了舆论根据,并成为预设的治国政治主张的前提。

《商君书》说:对于不敢于去作战的人要用刑罚让他们去战斗的话,那胆小的人就会勇敢,勇敢的人用奖励的去鼓励他们,他们就会不怕牺牲,忘记了自己的生死去作战。胆小的人勇敢,勇敢的人不怕牺牲,国家就没有对手,这样的话就强大。国家强大就一定能称王天下。商鞅就是根据人们对利的追求使得国家变得强大起来,为他去治理好民众找到了理论基础,并且提出了用法治去治理国家的可能性,为重刑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

商鞅看来,人的本性都是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的,每个人都有追逐利益、满足自身的需要和逃避危险以求自我保护的本性,商鞅主张“人性向利”,由于人这种自然需求,与趋利避害的本性,使得人权衡利弊维护自己的私利。商鞅废好恶、去享乐,根据其重视农战、弱民强国这一思想,进一步提出了要反对人们有所好恶的主张,他说,君主必须懂得和了解人民好恶的心理现象。因为人民好赏,所以就要用奖赏来引诱他们;因为人民恶刑,所以就要用刑罚来威逼他们。通过这种途径使人民在自己的好恶面前感到迷茫,不让人民去思考,使之愚昧,使之在统治者的掌控之中,从而达到其愚民强国的目的。遗贤弃智,按功而赏 ,使人们“喜农而乐战”,专心致力于农战,从而达到富国强兵和“无敌于天下”的目的。商鞅变法改变了土地制度,确立了各种刑罚,在当时的历史阶段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不可否认,商鞅的愚民思想和愚民措施在战国时期的秦国确实使秦国统一天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秦国的封建政权彻底确立以后,它对于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越来越明显地凸现出来。

《商君书》[去强]说“兴国行罚,民利且畏;行赏,民利且爱。”商鞅利用 “人性好利”的人民本性,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为他的治民找到了理论基础, 在商鞅所提及的人之特性中, 他的人性仍然是人的自然性,商鞅的这种法治论适应了人的好利恶害之性的需要, 却无法满足人对其它社会属性的需要。“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慈善、修养、孝敬父母、尊敬兄长、廉洁、智慧这十种东西,国君又不让民众去打仗,国家就一定会削弱,甚至灭亡),他对忠孝敬让等伦理道德的蔑视, “治国刑多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以及他的法治的实施让人们对这些社会情感的抵触,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味重功利、恃酷法,会使政权与法治丧失社会道德和法治精神力量的支持,社会对政权的最基本的支撑力不是发动于法律的规制和政治的胁迫, 而是发动于社会的道德和对政权的政治情感,商鞅的法治论对这种道德和政治情感的忽略, 只是在当时战国时代,满足秦国的大一统的需要,而在大一统后却无法造就淳厚的社会风俗和坚定的政治信念。

二、韩非的人性观

韩非是战国晚期韩国人,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对人性的看法主要是围绕着“自利之心 ”、“自为心 ”、“自为互利”、“计算之心”等来说的。

韩非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来探讨人性,他提出,人在还是小孩子的时候,是父母把他养育成人的,孩子长大后却还是要责怪自己父母的不是,而当孩子对父母供养少时,父母就会觉得孩子不好。[2]可见,父母与孩子之间也会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发生矛盾,更何况亲人之间、及其他的人呢?所以韩非就觉得人性是“自利”。 臣子对于富贵是他们最大的追求,臣子去做什么事情,都是因为这事情能够给他们带来富贵才会去做,所以为了富贵,他们会不顾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即使为了富贵去死了,他们也不会感觉到后悔,這是他们喜欢的。韩非说,臣子们为更大的利益,都不惜出卖自己的国家,这些说明了臣子们在对自己利益的追求上,是对富贵方面的追求,而不仅仅只是局限于生存上面,对于富贵的追求更加的吸引他们,如果给他们更多的富贵,他们可以忘记自己的生死而去为国君做事。

韩非认为人性喜欢“利”是人之常情,君主可以在治理国家方面用这种对利的追求,用奖励去鼓励他们为自己做事情,用刑罚去禁止他们去犯罪,韩非的法治学说也就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了,

韩非指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人们的本性,就是不喜欢劳累而喜欢享受。自利之心,虽然建立在人性自利的基础上,但可以上升为一种互利的办事原则。但韩非也根据主人与雇工的关系,强调了做一件事情,不仅仅可以有利于自己,还可以有利于别人,互惠互利,各得其所。由此可见,韩非把自利与利人结合起来,形成了自为心,而又自为互利[3]。

人人为利,人们的各种行为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而去做的,但是无论是相互矛盾还是相互去合作,他们都是怀着为自己打算的心理。而统治者根据“信赏必罚”、“厚赏重罚” [4]去管理好国家的话,就可以让人们去为国家服务了,而法治也就这样建立起来。重罚,让民众知道了国家法治的威严,从而不敢于去轻易触犯法律,而奖励会鼓励民众去耕种而归利。君主这样去做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强盛,他的出发点是为了“公利”,而臣子这样去做的目的是为了他自己能够得到富贵,他的出发点是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这些都是人生来就有的,所以君主应该根据这些去治理好国家。

韩非子在继承荀子从现实经验观察人性视角的同时,综合继承前期法家关于人性的思想,进一步看到人自利自为的本性,不仅仅说了人性“自利”还在商鞅“自利”的基础上,说也可以“利人”,把利人可以利己作为指导思想,就可以有效地利用人性自利的特点来成就事业,互惠互利,各得其所,探寻更加有效的治世方案。他更加强调人自利自为本性的正面影响,并且认为儒家仁义教化在当时不能达到治理社会的效果,只有实行法治对人自利自为的本性加以引导才能使天下归治。韩非的人性说的一个重要来源也有商鞅等早期法家的思想,他与他们一样的主张以恶制恶,以愚制恶。并在此基础上韩非子建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提出了适应那个时代需要的治国方案。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它不仅吸收和继承了以往法家的思想,融合“法、术、势”的理论,而且进一步吸收了儒、道、墨的思想,为其制订“治国”方案作理论根基。[5]韩非子关于人性的认识是他所有理论的逻辑起点,同时他又批判吸收和改造了老子的道,这就为其人性论提供了哲学依据。而他“法、术、势”和君主专制的政治理论正是从人性认识的起点出发,基于自己对道的哲省而提出的“治国”方案。这种政治建构虽说看上去很冷酷、很不人道,但它却比较接近历史的真貌。即便在以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潮的千年帝国,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并没有销声匿迹,而是以外儒内法的形式在中华民族的历史舞台上展现其独特的魅力。

三、法家的人性论

法家人性论是继承于荀子的人性本恶的观点,认为人都有喜欢利而避免祸害的,这是无法去改变的,管子也说,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在于追逐利益,趋利避害,好利恶害如果是人天生的本能,不可避免,就应该推行法治。[6]商鞅说:“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韩非认为,父母生的男孩就去恭喜他们,如果生的是女孩子就把她杀了,父母与子女之间都能这样,那么君主与人民、君主与臣子之间就更不要去说了,正因为人们都是喜欢奖励而不喜欢刑罚的,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德教来进行统治。

《商君书》上说:在远古时候的人们就开始喜欢私利了,而到了中古时候的人们开始喜欢贤人以及爱用仁慈,到了近代时候的人们的思想就是喜欢富贵与官爵,崇尚贤德的人,所遵循的原则是推举贤人,可是设立了君主的地位,使崇尚贤人的准则没有用了。亲近亲人,是以自己的利益去办理事情的,而用公道去办理事情在近亲面前是不公道的,这三个时代所处理的事情不是互相矛盾的,而是人们去遵循的东西出现了变化,因为社会形势发生改变了,所以人们所要去做的事情也就改变了。法家正是利用那个时代所必须的人都是喜欢利益而不喜欢祸害的人性理论,来否定儒家关于要去礼治、德治、人治的观点,为法家实行自己的法治提供了他们的理论基础。商君书上说:君主善于去管理一个国家的表现就是,他对他的民众说,想要得到官职和爵位就要一心一意的去务农,如果你不想要这样去做事情,那么你就得不到官职以及爵位。商君书说:官吏周围的人们,知道这些人们所犯过的罪过,并能向君主说出这些人所犯的罪过,把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那么揭露犯罪的人,他们自己可以免受刑罚的处罚,而且不管这个官吏是什么身份,都能继承那位官吏的官爵、土地和俸禄。

法家说,古时候的民众是非常老实而厚道的,不象现在的民众,表面上很乖,其实内地里却很虚伪,所以在古的时候去指导民众的方法就是把道德等伦理方法,放在第一的位置去教化民众。但是到了现在,形势变化了,治理国家的方法不能只用道德,要用刑罚才管用。[7]商君书说:圣人是不效法古代,也不局限于现状。如果只按照古代的做法去做就会与时代结合不起来了,但是如果只是看见了现在,就会防止社会的发展。法家把人们喜欢利益而避免祸害的人性论,与治理国家的富强结合起来,用奖励、刑罚等观点,让人们去务农,去作战,去相互揭发他们的犯罪,如果你粮食生产的比别人多,作战的时候杀的敌人比较多,揭发出了的犯罪比较多,那么你就可以得到很多的利益。任何人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贵,只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法治去办理事情,就可以得到富贵,而国家也就强盛起来了。商鞅说:所以就奠定了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成了社会的主旋律。根据法家的理论来说,在混乱、战乱的时代里,就应该要用重刑主义。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都将法比喻成“虎笼”,将百姓比喻为“虎”。在他们看来,只有用法才能够使民众更加的去服从统治者的统治,所以法家所说的法治是具有一种强制力的法治,用这样强制力的法治才能夠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法家对人性的看法是比较极端和片面的,这容易导致人们对重刑的不满,产生社会的动荡,法家对人性的看法,只是人性中的一面,我们应该吸取好的,而禁止比较极端的。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商鞅.商君书校注[M].湖南:岳麓书社,2006:35.

[2]梁启雄.韩子浅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1:20.

[3]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757.

[4]张觉.韩非子:帝王的法术[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15.

[5]郭沫若、王元化著.韩非子二十讲[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343.

[6]武树成.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7:50.

[7]常国良、刘玉娟.先秦法家人性论的心理试探[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0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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