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对西方人在华生物采集的限制

2011-02-17 08:40罗桂环
自然科学史研究 2011年4期
关键词:大熊猫生物学标本

罗桂环

(中国科学院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北京 100190)

鸦片战争后,我国藩篱尽失,西方人在我国的生物学考察收集活动,逐渐由沿海地区向内陆深入。他们如入无人之境,恣意采取我国动植物标本送回各自的国家。20世纪20年代后期,我国一批受过近代西方学术洗礼的学者注意到其中问题的严重性,开始采取措施,促成政府限制西方人的学术资料掠夺活动,维护祖国的主权。笔者曾撰文对民国年间“古物保管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努力进行探讨[1]。现根据有关资料,在此就民国年间中央研究院为维护国家权益,限制西方人对华的生物学标本资料的掠夺活动作初步的考察。

1 从文物的保护到生物的保护

1927年3月,北京的一批文史学者“痛国权之丧失,恐学术材料之散佚”,奋起组建“中国学术团体协会”。他们试图达到如下两个目标:“积极方面,筹备成立永久之机关以筹画进行发掘采集研究国内各种学术材料”;“消极方面,反对外人私入国内采集特种学术材料”。[2]这批极富使命感的学者提出:“无论内外国人及外国学术机关或团体,凡未经本协会及国内其他学术机关或团体容许其参加者,于一切之学术材料,不得调查采集;有违反时,除呈请官厅停止其工作外,并请予以相当之惩罚”[3]。

翌年,中国学术团体协会提出的两个目标都在某种程度得到实现。在他们的影响下,国民政府大学院成立“古物保管委员会”,作为政府主管文物保护的机构,发挥了相应的积极功能。其负责人张继认为,“往日外国人来华工作,每如入于无人之境,主权既不置意,且沿途但求得物之多。不顾古迹生物之毁,故天山羚羊几于绝种,川边异禽,年遭摧残,若史迹毁坏,尤不可胜言,……职会以为学术自当公之世界,史迹理必保之国境,中国国家必向外国表示其赞助事业之诚心,亦必保障主权之存在”[4],阐述了作为政府主管文物保护的机构,应该发挥的相应职责功能。同年,作为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的国立中央研究院成立,1929年开始筹建自然历史博物馆。中央研究院在筹划国内科学技术事业的同时,也逐渐开始理顺关系,随后承担起原为“古物保管委员会”兼管的防止外人私自在华采集生物标本之职责。

西方人在华的生物学考察收集和对学术资料的侵夺,早已引起我国学术界的警惕。我国生物学的奠基人之一秉志在阐述生物学研究的重要性时指出:“海通以迩,外人竞遣远征队深入国土以采集生物,虽曰志于学术,而借以探察形势,图有所不利于吾国者亦颇有其人。传曰,货恶其弃于地也,而况慢藏诲盗,启强暴觊觎之心。则生物学之研究,不容或缓焉。”[5]正是出于要发展中国本土生物学,抵制外人的侵夺这样一种强烈信念,秉志从美国留学归来后,于1921年创办了国立大学的第一个生物系——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生物系;又于翌年创办了国人自办的第一个生物学研究机构——中国科学社生物学研究所。到20年代末,随着在欧美学成回国留学生的增多,我国约有30所大学设有生物系或有专家讲解生物学科;生物学研究机构也不断涌现。除中国科学社生物所外,又有1928年建立的北平静生生物调查所,1929年建立的北平研究院动物研究所和植物研究所,同年建立的中山大学植物研究所,1930年中央研究院建立的自然历史博物馆,以及厦门大学的滨海生物实验所和四川创办的西部科学院等等。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1930年春,秉志不无欣慰地写道:“生物学者以其奉身于学之热诚,更益以不断的努力,赖此奋扬,近顷国内之生物学界,遂呈异观,所造就之结果,亦殊堪夸饰。”[6]在论及生物学被关注因而得到迅速发展的原因时,秉志认为:“欧美学术机关,常派遣采集团来中国采集动植物,彼等不惜糜耗巨款,万里跋涉,不辞艰劳,以从事于此,殊足使闻见之者,作深长思也,国外之生物学家,既自吾国携撷珍奇以去,附加研讨,当有重要文献,表襮于世,国人于是不得不自图奋起,欲以己力,耕耘己田,以获良果。”[6]换言之,西方人来华采集和研究我国生物,实为强烈激发中国学者做好本土生物学研究并迅速取得成就的主要动因之一。

随着我国生物学事业的发展,国内生物学界认为,调查研究本土生物是中国生物学家分内的事,不应由外国人“越俎代庖”,西方人在华恣意采集生物的情形不能再继续。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本国学术机构的合法权益,当时的中央研究院及其所属的自然历史博物馆(1934年改建为动植物研究所)仿照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做法,通过与西方考察队签订协议,限制西方国家在华的生物学考察和采集标本活动。其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看出。

1930年底,德国汉诺威博物院院长韦戈德(H.Weigold)受美国费城自然博物馆之聘,率队到我国西南的云南、四川考察,采集动植物标本。团员包括德国的动物学者舍费尔(E.Schaefer)、格尼瑟(Otto Gnieser)和美国旅行家杜兰(B.Dolan)。他们来华后,中央研究院立即与他们接洽,要求他们订立如下协议:

外国人在华收集生物标本约定

1.有关中国文化与古迹之物品不得采集及携带出国。

2.所有采集之生物及人类学标本或其他物品在运送出国前须一律运送南京或上海由中央研究院的代表审查。

3.对于所摄照片和活动影片,根据教育部和内政部的规定如下:

A.未经当地警察局许可,不得摄制活动影片。沿途检查站负责执行。地方政府代表不在场时不得摄影。

B.不得在华拍摄反映不寻常习俗而使全体中国人民尊严蒙受损害的图片。

C.未经教育部和内政部的审查,任何图片不得运送国外。

4.本院可以派一人或数人随同参加考察。

5.在经过中央研究院代表审查后,考察团应该留下两套完整的标本作为礼物给中国收藏。如果出现采集的标本由于采集时安全的原因不足以提供两套,和数量少总数不足以提供的情况,经中央研究院审查后,允许其作为原始的一套保留运出国外。

6.调查团或其所属机关如有违反上项条件情事,中国政府将严加取缔或永远取消该团员及所属机关再来中国调查采集之权利。①档案原文是英文。

他们与中央研究院签立了上述约定后,最终得到在川西考察一年的许可。[7]

很显然,由中央研究院对来华采集生物的西方人进行监管非常得当,不但院内有专家可以承担起对外人采集标本的审查任务,而且接受外方赠与的标本,也可收藏在自然博物馆。当然,作为国立的最高综合科研机构的中央研究院设立自然博物馆这样的生物学专门研究机构,也体现了生物学在我国的进步和受到重视。

此后,中央研究院逐渐成为专门主管部门,要求来华进行生物学考察的团队,先与其签订上述协议,才可在我国考察收集生物。如1934年,华盛顿国家自然博物馆派来的塞奇(D.Sage)考察队等,都是先与中央研究院签订考察许可协议后[8],才出发到四川西部等考察采集的。

在执行上述“约定”过程中,中央研究院似乎也对相关的文字进行简化修订和规范化。1934年5月,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史密斯(H.Smith)讲师来华,要求到四川、西康两省考察生物。根据中央研究院自然博物馆的要求,签订了“限制条约”。该条约保存有中英文两种版本,内容如下:

瑞典合泼衰拉大学史密斯博士拟赴四川西康调查植物约八月之久。出发前渠与国立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订有限制条件如下,并由双方签字。

一.有关中国文化与古迹之物品不得采集及携带出国。

二.所有采集之生物及人种标本或其他物品在运送出国前须一律运至南京或上海由本院派人审查。

三.所摄照片、活动影片凡有关中国内地人民生活状况者须先经国立中央研究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审查方得运出国外或在外国任何报章及杂志刊登。

四.本馆得派一人或数人参加调查。

五.调查团出国八月后,所有该团采集之生物标本须送回中国两全套。一套存储本馆,另一套存储中国其他机关。

七.调查团或其所属机关如有违反上项条件情事,中国政府得严加取缔或永远取消该团员及所属机关再来中国调查采集之权利。

合泼衰拉大学代表人 史密斯(签字)本馆 伍献文(签字)①签字文本是英文本。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签订[9]

可以看出,这个约定(限制条件)与前面那个内容大体相同,但文字更简练。这种修改也体现了相关管理条例逐步完善的一个过程。为了更好地掌握对方的活动情况,中央研究院还会要求他们说明考察意图和旅行路线。当然,从研究受赠生物学标本的角度出发,确定采集者的旅行路线,对于动植物区系和地理分布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仍以上述史密斯为例,在签订协议后,他随后给伍献文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了一封信,介绍关于考察团的计划和旅行路线。译文如下:

伍献文博士教授大鉴:

敬启者,兹将鄙人调查计划谨述如次:

(一)调查目的完全为植物性质。鄙人计划之一部分系将某数科植物[如龙胆科(Gentianaceae)]作细胞学上之研究,一部分系采集各种植物标本而研究其分类与分布,并欲搜集适合瑞典之植物种子。

(二)敝团工作人员为鄙人及重庆西部科学院刘真老(译音)君共二人。刘君于重庆偕同鄙人出发,团员除以后雇用必不可少之仆役外,仅此而已。

(三)至于往返路线,鄙人拟尽速经重庆或成都抵康定(前打箭炉)。以康定为根据地,作长途或短途旅行,尤注重在康定北与西北面山脉中进行研究工作——鄙人希望所有经费能维持至冬季,否则将原路归来。

(四)关于采集之物品。鄙人与中央研究院自然博物馆之订有条件,其中一条言明将所有采集物品赠送中国两全套。

(五)手枪与猎枪照会业经领到,手枪照号数为七四四号,猎枪号为七四五号。鄙人以晚间登Chichuen轮在即,匆匆作复,此轮定于五月廿九日到达重庆。对于先生善意相助,殊为感谢,此次在宁时间虽暂,然能晤及植物机关新交友人,无任愉快,款待之情大可感赞,请转告为荷。

史密斯谨启

上海,五月十六日

通讯处:重庆[10]

2 用协议规范侨居我国西方人的生物收集活动

中央研究院是1928年成立的国家最高学术机构,她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中央研究院除要求以后入境的西方考察团与其签订相关“约定”外,为让相关的限制措施更加全面地落到实处,还尽可能地了解各地侨居的西方人的情况,一旦发现有人从事生物学考察采集,也会敦促他们前来签订相关协议。

美国旅行家洛克(J.Rock)是一位从1920年开始即受聘于美国农业部和美国地理学会以及哈佛大学等多家机构到中国考察和采集生物标本的学者。他长期在云南的丽江设点收集,十余年来从未有人对他的行为提出异议。中央研究院出台了“外国人在华收集生物标本约定”后,这种情况很快发生改变。1934年,中央研究院得到消息,洛克又在我国西北的甘肃、陕西等地采集动植物标本,立即发函给外交部,请他们设法通知洛克,让他遵守我国的规定,前来签订协议。当时中央研究院致函外交部这样写道:

迳启者:顷准本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函称:

“顷据确息,近有美人陆克(J.F.Rock)氏往陕西甘肃等……照抄云……工作殊有未合”

等情:相应函达贵部,即请转咨美国公使,嘱其迅即来订立限制条件,以符向例。

并希

查照处理见复为荷

此致

外交部[11]

随后外交部根据中央研究院的来函,给美国使馆去函了解情况,解决了这一问题。

金陵大学植物系的史德蔚(Albert N.Steward)教授也是一位早在1921年就来华任教的植物学家。1934年,他与哈佛大学阿诺德树木园签订协议,由阿诺德树木园出经费,金陵大学出人力,在我国进行5年的植物学采集,将标本送往哈佛大学。中央研究院听说史德蔚率人在广西和贵州等省采集植物标本送往美国后,了解到上述合作情况,认为他们的行为违反现行规定,决定出面制止。该院自然历史博物馆在给院呈的文书写道:“经查实,有金陵大学教授史德蔚与美国哈佛大学定有采集中国植物标本五年计划,决定六月初再往湖南采集,此举有违定例。请迅函该教授停止进行,或来院订立限制条件。”[12]随即由院里给金陵大学的校长陈裕光去函,要求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上述史实表明,中央研究院在维护我国主权的工作方面,非常积极主动,在关注刚新入境外人的同时,也未忽略对已在境内从事标本收集的专家进行管理。这种情形也体现在他们对外来传教士等业余博物学爱好者向国外输送鸟兽标本的管理方面。

1901年就在福建南平传教的美国传教士柯志仁(Harry H.Caldwell),写过《华南的鸟类》等专著,是一位小有名气的博物学者。他在福建居留期间,采集过大量的动物标本送往美国的学术机构。1935年,他以出于科研目的为由,要求给美国的一些博物馆收集和寄送鸟类标本。当时美国大使馆出面要求中国海关允许其出口。为此,国民政府实业部曾致函中央研究院咨询相关情况,中央研究院要求柯志仁循例订立协议才可收集和出口。[13]

与柯志仁类似,在四川华西协和大学任教的美国教授格拉罕(David C.Graham)是一位民族学家,曾任“华西边疆研究会”副会长,也是一位热心在华收集生物标本的学者,长期给美国各学术机构寄送鸟兽标本。1936年5月,他要求送给华盛顿史密斯研究所一批供展出的鸟类标本。这批标本包括刺嘴燕、北朱雀、卷尾、红腹灰雀、中国蝇虎、黑斑黄莺、竹雀、夜鹭、环颈雉、黑丽鹃和鹡鸰等22只。考虑到其科研用途,中央研究院准许这批鸟类标本出境。1937年3月,格拉罕又收集了另外一批鸟类标本送到美国,同样是经过中央研究院许可才出境的。[14]

中央研究院不仅通过适当的管理,保护了自己的权益,有时还选派自己的专家学者参加外方的考察队。这样既能及时掌握外方的考察活动,又可获得考察的第一手学术资料,同时也增进了中外学术交流。

1936年7月,中央研究院动植物所的研究员、研究禾本科植物的专家耿以礼奉派参加了美国来的一个植物考察团。这是一个美国农业部派出的团队,由农学家洛李奇父子(N.Roerich&G.Roerich)组成,目的是到我国内蒙古采集耐旱的牧草,输入到美国西部平原种植。他们先在我国东北的海伦等地采集,后来在内蒙的百灵庙周边地区采集时,耿以礼加入。他们在那里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考察,收集了不少植物种子,采集到植物标本600余号,约200种,其中还有新发现的分布。[15]

3 对大熊猫的保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在生物学调查事业刚刚起步不久,我国的学者就注意到过度的采集和捕猎对珍惜动植物造成的严重危害。1929年,胡先骕在《第四次太平洋科学会议植物组之经过及植物机关之视察》一文中,提到日本的动植物学家的自然保护工作,同时指出:“大旨以为世界各大博物院与学术机关对于采集动植物标本,但图成绩优良,不顾残杀之多寡。即以美国天然博物院一机关而论,在一九二七年至一九二八年间,共有采集队三十余在世界各处采集,若加以英、德、法、荷各国,则每年至少有五十采集队,仅以鸟类标本论,在一百著名之采集中,共有一千五百万头。以此观之,为免过量杀戮计,则各科学机关在已数经他人采集之地,决不能任其任意大举采集。庶可保全多种稀少之动植物种类使不至灭亡。此类论文关系吾国甚大,盖在昔日吾国人不知保护天然纪念物之重要,外来学者来中国采集皆与取与来,毫无限制,其中不乏稀有之动植物或因之而绝种。动物中如四不像(Elaphulus dinidiolus)已绝种,大舍羊(Takin)①即扭角羚。、罴(Bear recoon)②可能指浣熊(Racoon)抑或棕熊。、与麝今日皆几灭种。植物中只需举一最近之例,即作者前年在燕子矶头台洞发现之新属捷克木(Sinojackia xylocarpa)③亦称秤锤树。为一株小树,去年春间为南京市政府修路砍去,至今未发现第二株树,如果因之而绝迹,则此珍贵美观之种已逃数千人国人滥伐斧斤者,今乃因国民政府办建设事业而灭种,于是可知保护天然纪念物之运动不可漠视也。”[16]很明显,生物学事业的进步和生物学家认识水平的提高,不但使国人注意采集动植物标本要适当限制,而且也逐渐开始重视对特产珍稀动植物的保护。

大熊猫是特产我国的珍稀动物,自从1869年法国传教士谭卫道(A.David)首次在四川的宝兴获得标本后,一直是西方各大博物馆梦寐以求的收藏品。1928年,美国由罗斯福兄弟(Theodore&Kermit Roosevelt)率领的一个考察队来华,目标就是为芝加哥自然博物馆寻猎大熊猫。他们从云南入境,然后到川西的康定、宝兴一带大熊猫栖息地搜寻这种珍贵的动物,却一直未能如愿。在他们近乎绝望的时候,终于在冕宁的北部猎获了大熊猫。[17]这是西方人首次在华射杀大熊猫。据称他们为此花费了10万美元,足见他们对猎取这种珍稀动物的强烈渴望和浓厚兴趣。[18]20世纪30年代,包括上述韦戈德、塞奇等好几个美国探险队都从华带回过大熊猫标本。尽管带到西方的标本不断增多,但西方人来华猎取此种动物的热情一点都没下降,想亲眼目睹这种可爱动物活体的欲望也益发强烈。

1935年,英国军人布鲁克莱赫斯特(H.C.Brocklehurst)到我国四川西部旅行,在那里打死一只大熊猫。这只熊猫后来被陈列在伦敦一个热闹的街市商铺里。他没有因此罢休,1937年,他又在熟悉川西山区的华裔美国人杨杰克(Jack T.Young)的带领下,再次到四川的康定一带狩猎旅行。[19]在那些地方他虽然收集到几个很好的扭角羚标本,还拍摄了不少关于此种动物的珍贵图片,但他想在上述地方弄到一只活的大熊猫,并拍摄一些这种动物野外活动的照片,却最终落空。[20]

1935年,美国纽约布朗克斯(Bronx)动物园派哈克尼斯(W.H.Harkness)来华,设法获得一只活大熊猫回去展览。哈克尼斯是一个经验丰富的猎手,曾为该动物园收集过科摩多巨蜥。他来华后,找到一个名叫史密司(F.S.Tangin-Smith)的英国标本商作为助手。[21]不过哈克尼斯未等离开上海就命丧黄泉。1936年夏天,其遗孀请华裔探险家杨昆定(Quentin Young)和杨杰克兄弟协助,来华继续其夫未完成的工作。后来杨氏兄弟帮她在汶川的映秀逮住一只大熊猫幼崽,当时人们估价这只珍贵的动物值2.5万美元左右。这个美国妇女在川西私逮大熊猫的事情,很快有人告知中央研究院的办事处,进而由院里通知当时动植物所所长王家楫,告诉他事情的始末。因为这是西方人首次在华捕获活的大熊猫幼崽,当时海关已经予以扣留,征求作为具体主持处理这类事务的动植物所的意见。[22]随后中央研究院曾就此事呈请政府干涉,禁止放行,可惜没能成功。最终这只大熊猫被允许放行,于当年的12月初被带出我国,后来在美国用杨昆定妻子的名字命名,称为“苏琳”。①大熊猫的幼崽很难鉴定出雌雄,刚开始以为这只大熊猫是雌的,所以用女子的名字命名,后来发现它是只雄性。[23]

放行这只大熊猫出境开了很恶劣的先例。这只大熊猫被运到美国动物园后,颇受大众的欢迎。那位美国妇女在倒卖大熊猫的交易中尝到甜头后,更是欲罢不能。在其后的一年多里,她接二连三地跑到中国川西,收购了不下5只大熊猫幼崽,倒卖给芝加哥的布鲁克菲尔德(Brookfield)动物园和纽约的布朗克斯动物园。[24]而一直关注首次被捉大熊猫去留的英国标本商史密司更是大肆收购活的大熊猫和其他珍奇的华西鸟兽运往欧洲。仅1938年的一次,就将6只活的大熊猫和一只活的金丝猴和一些活的盘羊、青羊和珍奇的雉鸡等运往欧洲。[25]

西方人不断在我国猎杀大熊猫和倒卖其幼崽的行为,给这种珍惜动物造成了致命的危害。我国的一些有识之士不禁为大熊猫能否继续生存在这个地球上感到非常忧虑。因此,当上述那名美国妇女继续在中国川西收购各种珍稀动物倒卖,试图将3只大熊猫、1头羚牛、1只羚羊、14只雉鸡等动物带出关时,中央研究院动植物所的专家开始要求限制出口这类珍稀动物。[26]

1939年,社会各界开始商讨禁猎大熊猫,以保护其能继续生存下去。当年4月,外交部在致中央研究院的一封函件这样写道:

据十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呈称:本区汶川县所产之白熊Giant Panda①即大熊猫。为熊类中最珍异之一种,其存在之地只汶川及西康等地之高山中有之,数极稀少。外邦人士往往不惜重价收买,奖励土人猎捕射杀,若不加以禁止,终必使之绝种。拟请通令保护,并请主管部会禁止外邦人士潜赴区内各地收买及私行入山猎捕等情。除通令查禁及保护外,相应咨请查照通告外邦人士,禁止潜赴区内收买及猎捕等由。查近来外人来川采捕白熊者日多②重点号是原文就有的。,究竟应否查禁保护,并通知驻华各使馆?事涉动物保存问题,与贵院职掌有关。相应函请查核见复。以便办理为荷。[27]

中央研究院对该函件的内容非常赞成。他们随后向政府报告,我国西部出产的大熊猫由于外国的滥捕,数量越来越稀少,终于使得“政府现已通令各省当局严厉禁止一切伤害及装运此稀贵动物之行为”。当时政府还“通告各国驻华外交团,此后外国团体无限制的猎捕我国著名之大熊猫(Giant panda)将遭禁止”[28],有效地阻止了西方人继续不断前来杀戮这种珍稀动物。

鉴于来华收购大熊猫的行为已遭禁止,1939年9月,澳大利亚的悉尼动物园提出让我国赠予他们一对大熊猫,或用一对袋鼠交换。中央研究院的学者指出熊猫属于产地狭小的珍稀动物,不能赠与;如果一旦开了赠与这个头,西方的动物园就会跟风而上,后果不堪设想;另外,袋鼠不属于珍稀动物,不适宜用来交换大熊猫;希望外交部向对方做好解释工作。[29]不难看出,西方人可以随便来华倒卖大熊猫的日子终于过去。大熊猫最终躲过一场可能绝灭的浩劫,重新赢得自己在偏远川西山区的一线喘息之机,避免了重蹈新疆普氏野马的后辙。这一切都是我国学者成长和努力的结果。

上述史实表明,西方生物学引进我国后,伴随我国生物学家的成长,生物学界逐渐产生了本国的生物要由自己的学者来研究、西方人来华肆意掠夺标本资料的行径应予以阻止的强烈意识。中央研究院成立后,作为最高的国立学术机关他们在争取学术独立和进步的同时,也担负起保护本国学术标本资料的重任。他们的积极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西方人在华的滥采和掠夺,保护了像大熊猫这样的珍贵动物。这是当时我国学术界成长的一个表征,也是当时我国在一批精英的推动下主权意识觉醒的某种标志。另一方面,国际上的自然保护运动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国内学术界保护动植物资源的信念。当然,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他们的工作可能不完善,但毕竟开创了这方面的工作。

1 罗桂环.试论20世纪前期“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的成立及意义[J].中国科技史杂志,2006,27(2):137—144.

2 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西北科学考查团报告[Z].(民国)十七年二月.北京:中国科学院档案,卷宗号50-2-27.

3 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章程[J].东方杂志,1927,24(8):103.

4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G].第5辑第1编文化(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682.

5 秉志.中国科学社生物研究所概况——第一次十年报告[R].上海:中国科学公司,1933.1.

6 秉志.国内生物学(分类学)近年来之进展[J].林文,译.科学,1934,18(3):414—434.

7 中央研究院关于德国人韦歌(戈)尔、黎克尔斯及费城博物馆旅行团来华考察研究事项的有关文书[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632.

8 中央研究院关于核准美国人随祺夫妇等四人赴川西调查生物与外交部来往公函[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南京),全宗号393,案卷号527.

9 中央研究院关于瑞典人史密斯赴川康采集运送植物标本事项的有关文书[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631.

10 史密斯给伍献文的回信[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631.

11 中央研究院关于美国人拟往甘陕闽采集动植物标本等与外交部来往公函(1934年6月—1936年6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30.

12 中央研究院关于金陵大学教授史德蔚往湖南采集植物标本一案的有关文书(1934年)[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264.

13 外交部咨前准柯杰仁拟在福建采集鸟皮运输出口以供科学研究一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30.

14 中央研究院关于准许美国人格拉汉姆(David C.Graham)运兽皮出口与外交部来往函[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31.

15 耿以礼.内蒙古旅行记[J].科学,1936,20(1):49—56.

16 胡先骕.第四次太平洋科学会议植物组之经过及植物机关之视察[J].科学,1929,(5):683—692.

17 Sowerby A de C.The Roosevelt expedition after the Giant panda[J].The China Journal,1930,13(1):27.

18 美国哈克莱夫人在华所获白熊申请出口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18-6.

19 中央研究院关于英国人白李赫司德赴四川采集动物标本已与本院订有限制条件致外交部公函[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36.

20 Sowerby A de C.Captain Brocklehurst completes west China expedition[J].The China Journal,1937.26(4)190.

21 The Harkness expedition[J].The China Journal,1935,23(1):39.

22 美国哈克莱夫人在华所获白熊申请出口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18.

23 Sowerby A de C.A baby panda comes to town[J].The China Journal,1936,25(6):335—339.

24 Sowerby A de C.Mrs Harkness returns from Third west-China expedition minus panda[J].The China Journal,1938,29(2):92.

25 Sowerby A de C.Giant panda on way from Cheng-tu to England[J].The China Journal,1938,29(6):267.

26 中央研究院关于美国人Harkness夫人在川西猎获狗熊两只可准运出事与外交部来往公函(1938年7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32.

27 中央研究院与外交部关于查禁外侨捕买四川汶川县所产白熊事宜的来往公函(1939年9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673.

28 涛.禁止滥捕大熊猫[J].科学,1939,23(3—4):218.

29 澳洲雪梨动物园请赠与或交换熊猫案[Z].南京: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93,案卷号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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