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2011-03-26 07:30王联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3期
关键词:招待费广告费所得税

王联凤

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王联凤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1.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计提依据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应注意: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此外,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2009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15%,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最高限额1000×5‰=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80×60%=48(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75(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15%=1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150=225(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25×25%=56.25(万元)

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如果将企业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次营业收入,在整个企业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

例: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8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5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

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最高限额800×5‰=4(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30×60%=18(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26(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150—800×1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30=56(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6×25%=14(万元)

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最高限额1000×5‰=5(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50×60%=30(万元)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45(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150—1000×1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45(万元)

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45×25%=11.25(万元)

工业企业和销售公司总共应调增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5.25(万元),比筹划前节约应纳所得税额56.25—25.25=31(万元)

2.税收优惠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主要从税收优惠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业务给予的税收鼓励和照顾措施,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就是鼓励企业加以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以下2个方面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空间。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甲企业是设在境内的一个技术开发企业,在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如下:

向乙公司转让一项技术,金额600万元,转让价款当年全部收到。甲公司在2009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00-500)×25%×50%=12.5(万元)

如果将技术转让收入分两个纳税年度收回,每年回收额均不超过500万元,那么两年均不用缴所得税,少交所得税12.5万元。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发是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获得较高利润的保证,需要持续和高额的投资。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

二、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对税收的筹划必须准确掌握有关的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在不断发展的现代中国,会计准则总是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而税法更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而随时完善以适应国家财政收支政策。税法的体系繁杂,在征税过程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因此财务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最新的信息,不能一成不变地进行筹划。只有利用政策与企业自身业务相结合的最新的税收筹划,才能为企业带来长远的利益。

2.遵守税法,依“法”筹划。税收筹划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合法性。具体包括3方面的内容:一是以依法纳税为前提。二是以合法节税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作为税收筹划的基本实现形式。三是以贯彻立法精神为宗旨,使税收筹划成为实现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环节。合理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利用法律的空隙故意违法偷税逃税漏税,则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

3.加快培训人才是非常必要的,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兰州蓝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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