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连锁零售企业的税收筹划

2011-03-26 07:30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3期
关键词:总部连锁筹划

张 敏

浅析连锁零售企业的税收筹划

张 敏

连锁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会计核算方式也有区别。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企业在纳税方式、促销方式、配送中心核算方式以及向供货方收费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连锁经营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相同。连锁零售企业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在纳税方式、促销方式、配送中心核算方式以及向供货方收费方式的选择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一、纳税方式的纳税筹划

连锁零售企业涉及的大税种主要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适用不同的纳税方式。

对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的缴纳,现行制度规定:在国内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采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批准后,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交纳增值税。同一地区和城市的直营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统一核算,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的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由总部统一核算,统一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企业,各门店独立核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避免或减少店铺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店铺应纳增值税额过大,同时另一些店铺因新开张等原因留抵税金过大而出现零申报的情况,平衡各店的增值税税负。

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现行制度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则由门店就地预缴。直营连锁由总店统一纳税使各门店间的盈亏能够互抵,避免了有的门店因经营效益好需要缴纳大量的所得税,而有的门店因亏损难以继续经营现象的发生。

综上,连锁零售企业在进行分支机构核算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时,应该实事求是地分析问题,视门店大小、经营业绩、税收优惠政策等情况权衡考虑,认真比较统一纳税和分开纳税哪个方式对企业发展更有利。

二、促销方式税收筹划

零售企业为了扩大影响,增加销售额,常利用节假日、店庆日进行让利促销活动,具体包括“买就送”、打折销售和现金返还等方式。不同的促销方式,其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到底选用哪一种更能节税呢?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企业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有偿赠送行为,则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法律还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连锁零售企业在选择让利促销方式时,务必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事先做好筹划,选择较优的方式,并从企业整体的盈利能力加以考察,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配送中心纳税筹划

零售企业的配送物流服务,按现行税收政策均属于营业税的课税范围,涉及“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个税目。其中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适用交通运输业税目,适用3%税率,仓储属于服务业税目,适用5%税率。适用不同税率的前提条件是要分开核算。

根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确认货物运输收入必须开具从地方税务机关申领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如果连锁零售企业不办理逐笔申请代开,就会落入这样的困境:由于地税局电脑系统中该企业没有登记“交通运输业”税目,无法按3%的低税率申报纳税,只能挤入“其他业务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不仅如此,当客户要求开具发票时还要遭遇巨大的困扰,手中只有“其他服务发票”而没有“货运发票”,如果在“其他服务发票”上开具“运费、装卸费”等项目就构成了发票违章。要做到发票不违章,就只能将物流费用统统以“服务费”等模糊的名目收取。连锁零售企业物流配送对象基本上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如果取得“货运发票”,按现行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发票所列之“运输费”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如果供应商从零售企业取得的发票为“其他服务收入发票”,就不能抵扣任何税款。如此势必影响连锁企业商品销售。

通过对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如果将零售企业的配送业务分开核算,其中的运输装卸收入可以获得3%的低税率,同时供应商还可获得“运费”7%的增值税抵扣。

四、向供货方收费方式选择的筹划

大多数连锁零售企业都向供货方收取一定费用,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同时每年按销量的一定比例收取返利,某些企业收取的这些费用和返利甚至超过商品的进销差价。政策规定:对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对零售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

五、存货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存货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设计采购业务过程,实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目的。连锁零售企业在物资采购过程中对进货渠道、结算方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等的不同选择均会影响到企业的税负。

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而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经税务机关开票,只可抵扣3%,少抵扣的14%成为企业要多负担的税额,这部分税额会形成存货成本,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

当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作者单位: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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