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新济贫法的出现及反新济贫法运动

2011-03-31 04:22丁建定
东岳论丛 2011年5期
关键词:商务印书馆救济委员

丁建定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英国新济贫法的出现及反新济贫法运动

丁建定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 430074)

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以及圈地运动的进一步展开,英国社会的失业与贫困问题越发严重。斯宾汉姆制度非但未能有效应对英国社会的贫困问题,反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现行济贫法制度成为英国社会舆论批评的焦点。英国皇家济贫法委员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报告,为英国济贫法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新济贫法的颁布实施成为英国从传统的济贫院外救济转变为济贫院内救济的重要转折点。与此同时,英国全国范围内爆发的反新济贫法运动与宪章运动结合在一起,对英国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皇家济贫法委员会报告;1834年济贫法;反对新济贫法运动

1834年英国颁布实施的济贫法修正法开始了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新济贫法制度时代,新济贫法对整个 19世纪的英国社会产生了直接而有深远的影响。随着对英国社会史研究的逐步展开,我国学术界开始关注对新济贫法制度的研究,并取得一些比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是,对新济贫法出现的基本历史事实及其核心内容,新济贫法颁布以后在英国所引发的全国规模的反对新济贫法运动,几乎还没有学者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尝试对此做比较系统全面的探讨,以期促进学术界关于英国济贫法制度的研究。

一、19世纪初英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舆论

19世纪初,工业革命的发展导致英国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严重化。机器代替手工劳动使大量手工业劳动者失业。1820年,英国有手工织布工 24万人,到 1840年,手工织布工减少到 12.3万人,1856年,仅剩 2.3万人。1818年,兰开郡的一名手工织布工人写道:“我们被社会上其他的人摒诸门外,被当作无赖汉看待,这只不过是因为我们入不敷出”①勃里格斯著:《英国社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 232页。。工业革命还伴随着工资下降。1806年,英国棉纺织工人工资为平均每周 200便士,19世纪30年代,下降到每周 90便士,1850年,也只有每周 106便士。在利兹的毛纺织业和丝纺织业工厂中,一般工人的工资约为每天 1先令,童工仅为每天 1便士,当时面包价格则为每磅 1.5便士,房租最低为每天 1.5便士。1782-1815年,英国工人实际工资下降 33%②蒋孟引主编:《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 430-431页。。

19世纪初,英国的圈地运动无论在立法数量还是圈地规模方面都快速增长。1790-1799年,英国颁布圈地法令 469件,圈占土地面积为 858270英亩,1810-1819年,两者分别为 853件和 1560990亩,19世纪 20年代以后,圈地立法的数量和圈地规模才开始有所减弱,1830-1839年,圈地法令有 136件,圈占土地面积为248880英亩。圈地运动进一步加剧英国的失业与贫困问题,阿瑟·扬在 1801年写道:“20个圈地立法中有19个是伤害贫民的立法,有些圈地立法对贫民的伤害是极为严重的,这些贫民可能真心地说‘议会可能是财产的追求者,我所知道的只是我有一头牛,而议会立法却把它从我身边带走了”③C.P.Hill,B ritish Econom ic and Social History,1700-1982,Arnold,1985,P19。

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解决贫民问题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以斯宾汉姆制度为代表的各种济贫制度,由于斯宾汉姆制度本身的特点以及 19世纪初英国社会的发展变化,该制度的实施在缓解了部分贫民的贫困问题的同时,却导致英国济贫支出的快速增长,且其支出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别。19世纪 30年代初期,英国约 680万英镑的济贫法支出中,有 300多万英镑用于对英国南部从事农业劳动者的救济①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 449-452页。。济贫税额也开始快速增长。1803年,英国济贫税总额为 407.8万英镑,1832年,为 703.7万英镑②Blanche D.Coll,Robert H.Bremner,Perspective in PublicW elfare:A History,New York,1969,P9.。该制度以人为单位的救济原则很快带来人口增长,1804年 -1830年,英格兰总人口从 900万人增加到 1300万人,1750-1831年,威尔士总人口也从 40万人增加到 90万人③Edward Royle,M odern B ritain,A Social History1750-1985,Arnold,1988,P42.。该制度还使民众对政府救济产生依赖,“英国男女都确信他们享有受救济的权利,这恰恰是 19世纪初的改革者们的抱怨”④PeterM.Solar,Poor Relief and English Econom ic Developm ent before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The Economic Historical Review,1995,No.1.。

于是,19世纪初,济贫法制度成为英国社会批评的焦点。李嘉图指出,济贫法制度具有人人皆知的弊端,与立法机关的善良意图正好相反,济贫法不能改善贫民的生活状况,而只能使贫富双方的状况都趋于恶化。当现行济贫法继续有效时,维持这种救济的基金就会越来越多,直到将国家的全部纯收入耗尽为止。“修改济贫法的任何计划,如果不以废除它为最终目标,都是不值一顾的”⑤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 89-91页。。马尔萨斯指出:“济贫法的弊害也许太大了,无法予以消除,但我确信,如果根本就没有颁布济贫法,虽然非常贫穷的人也许要多一些,但从总体上看,普通人却要比现在幸福得多”⑥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 112-142页。。马尔萨斯明确提出废除现有济贫法制度,各郡可以为极端贫困者建立济贫院,由全国统一征收的济贫税提供经费。西尼尔指出:“目前灾难的主要原因,是济贫法破坏了最重要、最广泛的政治关系——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济贫法力图把自由与奴隶制的不可结合在一起的优点结合起来,工人是自由了,但不必负担自由活动应担的风险。他本来应该勤勉和深谋远虑,但他却用不着去害怕贫困,因为他得到的钱随着他家人的增加而增加”⑦杜岗 -巴拉诺夫斯基著:《周期性工业危机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 308-309页。。欧文也指出,济贫法制度的直接作用和影响毫无疑问与其最初出现时的动机相悖,它几乎是在尽可能地伤害贫民并因此伤害国家。应该用一种“预防犯罪和培养人类性格的制度”取代济贫法制度,他认为,“在稳定的、善良的政府之下,这种制度用来为公众谋取福利比任何现存法律都更有效”⑧欧文著:《欧文选集》(第 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 75-76页。。

各种阐述济贫法制度改革主张的小册子在 19世纪初比比皆是,这些小册子“常常告诉我们这个巨大的邪恶(指旧济贫法——引者注)可以被完美地剔除”⑨Derek Fraser,The Evolution of the B ritish W elfare State,London,1984,P35.。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对现行济贫法制度进行改革,诺丁汉郡开始建立济贫院,采取济贫院内救济的救济形式。在诺丁汉郡倡导济贫法制度改革的尼科尔斯指出:“我希望看到济贫院让我们的劳动者阶层感到畏惧,从家长到孩子都要认识到一旦沦为济贫院的居民将是一种耻辱,……因为,如果没有这一切,哪里还有对勤奋劳动所必不可少的刺激呢”⑩J.D.Marshall,the Nottingham shire Refo rm ers and their Contribution to the New Law,The Economic Historical Review,1961. No.2.?

上述社会舆论推动了济贫法制度改革的到来,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舆论的主流观点是批评现行济贫法制度弊端并主张对其加以改革,而非彻底予以废除。新济贫法的重要奠基人查德威克就认为,假如能够迫使穷人重新回到劳动市场,而不是继续让其幻想依靠救济过活,那么,原有济贫法制度的弊端就不难解决⑪陈晓律著:《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 25页。。坎宁也指出:“英国对欧美竞争的胜利正是得利于它的济贫法;它使人民安于他们的负担,并且曾经把英国挽救出革命”。实际上,除了马尔萨斯以外,很少有人敢于或愿意谈到旧济贫法制度存在“根本观念的错误”⑫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 436页。。

二、1832-1834年皇家济贫法委员会报告

1832年 2月,英国成立一个皇家济贫法委员会,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约 1.5万个教区和城镇中的 3000个教区进行有关济贫法制度实施状况的调查,最终形成长达 7卷的调查报告。

报告认为,现行济贫法制度与《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基本宗旨相违背。“我们不得不忍痛报告:在我们所能视察的大部分地区里,济贫资金,原由伊丽莎白第四十三年的法令指定,用以使有劳动能力但无经常职业的儿童及人士从事工作,并对无工作能力的人进行必要的赈济,目前却用于与该法律的条文背道而驰的目的,与该法律的精神实质更相违背,并有损于人口最众多的阶级的品德及全体人民的幸福。室外赈济造成弊端的重要根源,乃系对年富力强者本身或其家庭予以室外赈济”①张芝联选译:《1815-1870年的英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59-60页,第 60-62页,第 62-63页。。

报告列举了现行济贫法制度的弊端。报告指出,现行济贫法制度“阻碍工业发展,鼓励人轻率结婚,促使人口增长,抵消人口增长对工资的影响;这个制度是一种全国性的制度,它使勤劳而诚实的人不愿意工作,使懒惰、放荡和轻佻的人得到鼓励;它破坏家庭的联系,经常阻碍资本的积累,耗费现存的资本,并使纳税人破产;此外,它还给私生子发抚育费,这简直是在发私生子奖金”②恩格斯著:《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 574-575页。。报告认为,教区给予无业或者自称无业者每日或每周一笔救济,并不要求申请者从事任何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什么都做,就是不做工作”。“若干工场管理情形甚为良好,年老及无工作能力者获得舒适的给养。但是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工场无疑一个规模宏大的布施场所,其中青年朝夕处于怠惰、无知和罪恶气氛中,壮年终日懒散,四肢不勤,老年及较体面的人则须应付由于居住在此种无组织无区别的环境中所引起的各种不幸;同时,全体同室居住人的饮食在质量以及数量方面不仅远远超过独立工作者的食物,而且也远在大多数纳税支援他们的人士之上”③张芝联选译:《1815-1870年的英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59-60页,第 60-62页,第 62-63页。。

报告主张在现有济贫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认为新济贫法制度“在一切情况下首要的、最根本的、应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是……游手好闲者的整个状况不应明显地好于独立劳动者中最低层收入者的状况。各种证据表明,任何贫困阶层的状况如果超过了独立劳动者,独立劳动者阶层的状况肯定是令人沮丧的;他们的勤奋精神受到损害,他们的就业变得不稳定,他们的工资遭到削减。他们由此将受到极强烈的引诱离开状况不佳的劳动阶层而进入状况反而较佳的贫困阶层。而当贫困阶层被安置于一个合适的、低于独立劳动者的水平上,则会出现相反的情况”,这就是“劣等处置原则”。

报告指出,应该以独立劳动者及家属的生活水平为日常生活标准,有劳动能力但依赖教区救济的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不能好于那些自谋生存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样做会使那些原来依赖济贫院外救济来维持生活的穷人认识到,在废除了院外救济以后,如果他们仍想得到救济,就必须进济贫院干重活挣低工资,以迫使他们尽量去自谋生路。报告指出,废除院外救济是济贫法制度改革的关键④丛志杰著:《对英国新济贫法的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1996年第 5期。。报告主张实行济贫院内救济,指出,济贫院制度意味着一切救济必须经过济贫院,其目的在于使济贫院成为一个受约束的、令人生厌的地方。住在里面的人没有得到管理人员的批准不得外出,或者接见来访的穷人;不准他们喝酒、抽烟,使他们尽力劳动;使救济金管理人员都成为最严厉的工头,“这样,穷人除了万不得已外,就不会来请求救济了”⑤莫尔顿,台德著:《英国工人运动史》,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73页。,这就是“济贫院检验”原则。

报告还提出一些强化济贫院管理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将男人和女人分开居住;防止任何人外出或者接见来访者,使其保持一种有规律的生活;禁止吸烟、喝酒;强制进入济贫院的贫民从事劳动;对违反济贫院各种规定者予以监禁等。报告认为采取上述措施对穷人的教育意义在于:使他们的勤奋精神得以恢复并超过以前的状况;使穷人的节俭习惯得以恢复或得以加强;使他们的劳动和工作欲望得以增强;使他们的工资不仅并未因为劳动力在市场上的增加而降低,而且还会在总的趋势上略有增长;使他们可以减少毫无远见的可怜的婚姻;最终使他们的不满减少,他们的道德与社会状况从每一个方面都得到了改进⑥Joel H.W iener,Great B ritain,the Lion at Hom e,A Docum entary History of Dom estic Policy,1689-1973,vol.2,New York, 1974,PP1564-1565.。报告还建议,“应委派一中央机构来管理济贫法的执行,并得在必要时指派助理委员若干名;应授权并指示各委员制定和执行工场管理的章则,规定工场中发放赈款和索取劳动的性质和数量;此种条例应尽实际的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求其划一”⑦张芝联选译:《1815-1870年的英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59-60页,第 60-62页,第 62-63页。。

三、1834年济贫修正法的出现

根据皇家济贫法调查委员会报告的基本主张而起草的济贫法修正法案于 1834年出台,1834年 4月 17日,英国下院经过广泛讨论接受了草案,5月 9日,下院以 319票对 20票的绝对多数通过第二议读案,7月 2日,又以 187票对 50票通过了第三议读案,并把草案提交英国议会上院①Harold E.Raynes,Social Security in B ritain,a History,London,1960,P139.。议会上院绝大多数议员赞成该草案,只对某些不标准的条款作了修改。8月 4日,英国国王批准了该法案,并于 8月 14日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众,这便是 1834年济贫法修正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济贫法”。

新济贫法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建立济贫委员会、建立济贫院及其管理以及包括济贫委员在内的各级济贫管理人员的产生、职责等方面的规定。法令规定,建立济贫委员会,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济贫管理全部归属于济贫委员会指导和控制。济贫委员会有权制订或要求制定与贫民管理、济贫院管理、儿童教育、教区贫困儿童管理、雇佣贫困儿童作为学徒、针对济贫监督官、教区委员、教区济贫官员相关的条例、命令与规定,制定关于保存、检查、审核和通过济贫账目的相关规定,签订或者参与与济贫管理与开支相关的协议,以及其他其认为与实施该法相关的规定。济贫委员会有权取消、变更、重新提出与济贫法相关的条例、命令与规定。

济贫委员的标准称谓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委员”,济贫委员为实施该法可以建立一个委员会,济贫委员会有权要求他们所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到场质询有关济贫法管理的问题与事务,也有权调查或要求任何人回答与济贫管理相关的问题,有权管理和检查委员的誓约,要求和实施誓约、合同、意向书以及账目、会议记录等与济贫管理相关的资料。济贫委员会的相关条例、命令与规定等必须经过委员签署方可生效,济贫委员会的工作记录必须完整并每年向内务部大臣呈递一次,或者按其要求的时间提交。济贫委员会每年还必须向内务部大臣提交一份关于其工作情况的总报告,并同时提供证明其工作状况的详细材料以及内务部大臣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济贫委员有权根据其认为合适的情况指派一些助理济贫委员以实施济贫法,并有权撤销和重新任命助理济贫委员,但济贫委员一次任命的助理济贫委员人数不得超过 9人。所有济贫委员及其任命的助理委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当选为下院议员;济贫委员及助理委员的任期为 5年,每个济贫委员及助理委员在就职以前必须向最高法院大法官或下院议长宣誓。济贫委员有权向助理委员授予其认为合适的权力,但此类授权必须说明地区、期限、适用条件并服从济贫委员会的相关条例的指导,济贫委员随时有权搁置、重新授予、变更其所授予助理委员的权力。助理委员为实施济贫法有权传唤他们认为必须和合适的人。

济贫委员会有权命令或者指导没有济贫院的教区或者联合济贫教区的济贫监督官或者济贫监督员建立济贫院,购买或者租用土地建立济贫院,购买或者租用济贫院,购买或者租用任何建筑物用于改造成济贫院;济贫委员会有权要求或者指导有济贫院的教区或者联合济贫教区的济贫监督员或者济贫监督官扩大或者改造济贫院以实施济贫法,或者购买、建立或租用新增的济贫院,或者购买、建立或租用任何建筑物用于改造成新增济贫院。

任何教区都必须根据法令进行联合以建立联合济贫教区,联合济贫教区应该建立一个济贫监督局以管理济贫事务。济贫监督局由组成该联合济贫教区的各教区的纳税人、财产持有人选举产生,200英镑以下的纳税人每人 1票,200英镑以上 400英镑以下的纳税人每人 2票,400英镑以上的纳税人每人 3票。济贫委员将确定联合济贫教区的济贫监督官的数额及其职责,所在教区的每个治安法官都将成为济贫监督官,在济贫监督局选举产生以前,由治安法官执行与济贫法相关的各种法令、条例与规定,当济贫监督局选举产生以后,这些治安法官如被济贫监督局认为合适,可以成为济贫监督局的成员,除非济贫委员不同意或者由于变更或解散该教区以建立联合济贫教区。如果济贫委员会命令任何单独教区的济贫管理必须有济贫监督局来管理实施,该单独教区就必须选举和组成济贫监督局从而拥有如同联合济贫教区的济贫监督局同样的权力和职责,该单独教区原来的治安法官也便成为济贫监督局的成员。

济贫监督员和济贫监督官有权依法在其所在教区或者联合济贫教区估计、征集并确定用于购买或者租用土地建立济贫院、用于建立、租用或者维持济贫院所需的款项,有权依法在其所在教区根据济贫需求款项确定济贫税率,但为此而征收的济贫税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该教区或者联合济贫教区 3年来济贫税率的平均数,用于济贫目的所发生的贷款及借款将从每年所征收的济贫税中的 10%来偿还①J oel H.W iener,Great B ritain,the Lion at Hom e,A Docum entary History of Dom estic Policy,1689-1973,vol.2,New York, 1974,PP1704-1712.。

新济贫法的颁布在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影响。新济贫法制度改变了英国自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实施以来 230年历史中,对贫民救济始终以实行济贫院外救济为主的传统原则,实行以济贫院内救济为主的济贫法制度的新原则。1834年济贫法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虽有变化,但直到 20世纪初期的近百年历史中,其基本特征和主要原则一直保持未变,1834年济贫法是英国济贫法制度史的转折点。

四、英国民众反对新济贫法运动的高涨

新济贫法的颁布很快在英国贫困工人与农民中引起强烈的不满与反对,英格兰南部农业区与北部工业区都爆发了反对新济贫法的政治运动,运动持续了 5年左右的时间,其高潮是 1837-1838年。

新济贫法最早于 1834年底在英格兰南部农业地区开始实施,很快便在东盎格鲁和南部各郡爆发了农民的抗议与骚动,并从农民的反对运动转变为工人阶级的反对运动。1835年 5月,贝德福特郡爆发反对济贫法的抗议行动,民众高呼“面包或者流血”的口号,一些地方的贫民占领了济贫院,要求按照旧济贫法的方式对贫民提供救济。索福克郡随之发生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一些地方的反对新济贫法的民众运动还与军队发生了冲突。在英格兰北部地区,正在发展中的工人争取工厂法的斗争也很快转变为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

1837年,英国一场新的政治运动开始出现,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宪章运动,此后,英国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开始与宪章运动结合起来,成为一场重大的英国工人阶级政治运动的一部分,从而推动了反对新济贫法运动的快速发展。英国宪章运动的机关报《北极星报》发表了许多抨击新济贫法制度的文章。斯比督菲尔茨丝织工人举行大会愤怒谴责新济贫法制度,指出,新济贫法制度使许多贫困工人无法从该制度中得到救济,他们的生活无法维持,“由于不幸和穷困而受到这样的待遇,一个英国人在情感上是绝不能忍受的——这种待遇是英国人所不甘长期屈从的”②张芝联选译:《1815-1870年的英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 64页。。1838年,英国各地共建立了 38个反对新济贫法的协会。兰开郡的民众并将一份由 25万人签名的请愿书递交英国议会,请求撤销济贫法修正案③王觉非主编:《近代史英国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467页。。宪章运动著名领袖甘米奇曾经记述到:“人们对新济贫法的规定一开始就怀着普遍恐惧的心理。……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目前的苦难和未来的巴士底狱,一旦有钱的压迫者不再需要他们效劳时,他们就会被禁闭在那个监狱中”④甘米奇著:《宪章运动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 60页,第 53页,第 63-65页,第 91页。。

宪章运动的许多著名活动家都积极参与反对新济贫法的斗争,极大地推动了反新济贫法运动的发展。埃利奥特在一次演讲中指出:“他们最近不是不顾自己所发表的议会宣言,剥夺了你们接受贫民院救济的权利吗?感谢上帝!这个宣言已被载入永不磨灭的议会记录,表明他们自己才是一向危害社会的一群最有破坏性的恶丐”⑤甘米奇著:《宪章运动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 60页,第 53页,第 63-65页,第 91页。。斯蒂芬斯号召民众起来用武装斗争的形式争取反对新济贫法制度的胜利,他大声疾呼:“我们不能让妻子和丈夫、父亲和儿子拆散、坐牢和喝稀粥——不能让妻子和女儿穿上囚衣”⑥莫尔顿著:《人民的英国史》(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76年版,第 541页。。“如果他们不肯改革这项法律,好吧,那就把它连根拔掉,而他们就得经历一次他们十分恐惧的革命”⑦甘米奇著:《宪章运动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 60页,第 53页,第 63-65页,第 91页。。詹姆斯·艾尔指出:他对这项法令的各项条款极其仇视,因此不难向他们宣誓,倘若这项法令的救济人员试图在任何时候把他弄得妻离子散,这些救济人员也只有等到从他冰冷僵硬的尸体上跨过去的时候⑧甘米奇著:《宪章运动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 60页,第 53页,第 63-65页,第 91页。。

英国工人阶级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受到了恩格斯的关注和支持。恩格斯指出,新济贫法制度是英国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手段。“在国家的这个措施中,英国资产阶级是作为一个整体,作为当权者出现的,在这里他们清楚地表明了他们的真正愿望,表明了他们那种使无产者处处遭殃但又把这归之于个别人的罪过的恶劣行为的真正含义。这个措施不是出自于资产阶级某一集团之手,而是得到了整个阶级的赞许的。……这样就宣布了无产阶级是不受国家和社会保护的;这样就公开地宣布了无产者不是人,不值得把他们当人看待。”不过,恩格斯同时认为,新济贫法制度将唤起英国无产阶级新的斗争意识。他指出:“习艺所的建立比执政党的任何措施都更激起了无产阶级对有产阶级的强烈仇恨,大部分的有产者都因济贫法而欣喜若狂。从新堡到杜弗,这个法律引起了工人们一致的愤怒的呼声。……新济贫法大大地促进了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了宪章运动的扩展;而且因为这个法律在农村中应用得最广,所以它又将便利无产阶级运动在农村地区的发展”①恩格斯著:《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 581-582页。。

英国民众反对新济贫法运动的高涨,极大地影响了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进程。1834年以后,虽然新济贫法制度在英国开始逐步推行,但是,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步伐极为缓慢,新济贫法制度在英格兰东南部的实施比较顺利,但在英格兰北部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实施极为困难。新济贫法明文规定从 1837年 7月 1日起一律停止对济贫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但济贫委员会并没有严格按此执行,院外救济依然存在。根据1841-1842年济贫委员会的报告,590个联合教区之中还有 132个没有实施取缔户外救济的一般禁令,即使已经实行新济贫法的地方,济贫院外的救济依然存在,184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济贫院中接受救济者有23.1万人,接受济贫院外救济者为 124.7万人,1848年,前者人数为 30.6万人,后者则为 157.1万人②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 710-711页。。直到 185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 50个最著名的教区中的 12个仍然依靠地方法令而非新济贫法运行③David Englander,Poverty and PoorLaw Refo rm in B ritain,Longman,1998,P14.。

综上所述,19世纪初期,由于工业革命的发展以及圈地运动的进一步展开,英国社会的失业与贫困问题越发严重。斯宾汉姆制度非但未能有效地应对英国社会的贫困问题,反而导致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这使得现行济贫法制度成为英国社会舆论批评的焦点。英国皇家济贫法委员会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报告,主张改革济贫法制度所实行的院外救济原则,实行严格的济贫院内救济的原则,从而为英国新济贫法制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1834年济贫法修正法的颁布实施最终确立了院内救济的原则,成为英国从传统的济贫院外救济转变为济贫院内救济的重要转折点。与此同时,新济贫法的救济原则在英国全国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这场反对新济贫法的运动与后来爆发的宪章运动结合在一起,对 19世纪英国社会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直接影响了英国新济贫法制度的实施进程。

①勃里格斯著:《英国社会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②蒋孟引主编:《英国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③克拉潘著:《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④李嘉图著:《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⑤马尔萨斯著:《人口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⑥杜岗 -巴拉诺夫斯基著:《周期性工业危机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⑦欧文著:《欧文选集》,第 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⑧陈晓律著:《英国福利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⑨张芝联选译:《1815-1870年的英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⑩恩格斯著:《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⑪丛志杰著:《对英国新济贫法的探讨》,《内蒙古大学学报》,1996年第 5期。

⑫莫尔顿,台德著:《英国工人运动史》,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

⑬王觉非主编:《近代史英国史》,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⑭甘米奇著:《宪章运动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⑮莫尔顿著:《人民的英国史》(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76年版。

⑯C.P.Hill,B ritish Econom ic and Social History,1700-1982,Arnold,1985.

⑰Blanche D.Coll,Robert H.Bremner,Perspective in PublicW elfare:A History,New York,1969.

⑱Edward Royle,M odern B ritain,A Social History1750-1985,Arnold,1988.

⑲Derek Fraser,The Evolution of the B ritish W elfare State,London,1984.

⑳Harold E.Raynes,Social Security in B ritain,a History,London,1960.

㉑David Englander,Poverty and PoorLaw Refo rm in B ritain,Longman,1998.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8353(2011)05-0020-06

丁建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主任、教授,社会保障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华中科技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韩肖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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