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定价模式的选择——基于道德风险角度

2011-04-04 04:31
对外经贸 2011年6期
关键词:存款人道德风险费率

冯 聪

(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 武汉430062)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稳定存款人信心、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安排,也具有其内在的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定价模式的合理选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德风险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存款保险费率的制定主要有单一费率和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两种方式。不同的费率定价模式对存款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银行的监督激励水平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从道德风险这一角度出发讨论存款保险定价模式的选择问题。通过对不同存款保险费率模式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探讨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定价模式。

一、存款保险定价理论与实践

(一)定价模型

存款保险定价作为存款保险设计的核心内容,对存款保险运行的成败与效率具有重大的影响,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较多,发展也比较成熟,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价模型:

意外保险消极模型,是传统意外保险模型在存款保险中的运用。其中,投保银行要求赔付的主要风险是由客户挤兑所导致的银行流动性困难,只是将存款保险视为客户挤兑这一意外事故的发生赔付,与普通的意外险无异,忽略了其他潜在金融风险对投保银行的威胁。

Merton(1977)基于Black-Scholes的期权定价模型,将存款保险看作是银行资产的一份卖出期权,形成了日后存款保险定价研究中最典范的模式。它从选择权的角度提供了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定价思想,还反映出投保银行资本充足率对保险费率的影响,这一结论在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定价中得到充分运用。Marcus&Shaked(1984)对Merton的期权定价方法进行了一些改进,Marcus&Shaked注意到银行资产价值在获得存款保险之前和之后是不同的。Ronn&Verma(1986)沿用了Merton和M&S方法的框架,并进行了修改。R&V的方法最显著的特点是考虑了监管者的宽容政策。Heng-Chih Chou(2005)也在随机利率下对Merton的期权定价方法在存款保险费率厘定应用上进行了推广。

期权定价法系列的一个特点是只能用于那些可得到资产净值、市场估值的银行,这意味着看跌期权方法仅能限用于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银行。之后开发了更具一般性的存款保险定价方法——预期损失定价。该方法给出:预期损失=预期违约概率×风险暴露×给定违约损失率。预期违约概率指的是银行的违约概率,即不能支付存款发生流动性危机的概率,将存款保险人的损失大小表示为被保险存款的一个比例,因而它测度了存款保险的成本。为了达到盈亏平衡点,存款保险人应当使每单位被保险存款的保费等于这一预期损失价格。该概率的计算可以运用市场分析和评价分析得到。

纵观上述三种主流存款保险定价模型,都体现了差别费率的思想,即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水平进行差别定价。

(二)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经历了从单一费率向差别费率转型的演变。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经历大危机洗礼后的美国,当时面临金融体系遭受重创的局面,美国政府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以恢复公众对银行的信心、稳定金融体系。由此设立的联邦存款保险机构FDIC(Federal Deposite Insurance Corporation)成为美国商业银行的重要监管者之一,其政策性很强,影响力很大。FDIC有权对申请成为会员的银行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出现问题而发生支付困难或濒临倒闭的会员银行进行处置。在FDIC成立后50年的时间内,存款保险在维护美国银行系统的稳定和促进其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存款保险建立以后,美国银行倒闭的数量大幅下降,除1976年为17家,其余各年都不超过10家。然而,20世纪80年代美国储贷危机爆发,银行破产数量攀升,引起了人们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质疑。存款保险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其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被许多学者批评,并由此引起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的广泛争论。美国反思了其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存款保险按同一费率收缴,即实行的是单一费率机制,直接导致道德风险问题。1991年为防范单一固定费率出现的诸多问题,美国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法案中明确要求FDIC在1994年前转变为风险费率。1993年1月,FDIC正式推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制。这一改革体现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也说明差别费率相比单一费率能更有效降低道德风险。

二、基于道德风险角度单一费率与差别费率的比较

(一)相关主体道德风险不同表现形式

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不确定或不完全的合约,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结果,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必然衍生产物,即有了存款保险制度才产生了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银行业本身的特点就是银行天然的具有道德风险。与一般保险不同,存款保险涉及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人和投保银行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各方利益相关主体之间存在不同表现形式的道德风险问题。

1.存款人与投保银行

从存款人与投保银行的角度来看,在存款保险建立之前,存款人与银行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存款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持续监督银行的经营状况,以确保自己银行存款的安全:存款之前,存款人会考虑银行以往的资信以及风险状况,选择经营状况比较稳定,安全性较好的银行,这样会给银行施加外部约束,激励其实施审慎的经营行为以获取存款人的认可,最大限度地吸收存款。在存款之后,存款人出于对自己存款兑现的担忧会持续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并通过活期存款的特殊性质对银行施加约束,即银行一旦出现一些不佳的信息就会面临存款人的提现要求,使银行面临挤兑危机,最终影响其自身的经营发展。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监督银行的自我保护激励。

存款保险制度保证了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即使在银行出现财务危机甚至破产的情况下,其存款可以得到存款保险机构的偿付,存款人与投保银行之间的双向激励约束机制变成了存款保险机构分别与存款人、投保银行之间的单向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投保银行所受的激励和约束分离开来,分别来自于存款人和存款保险机构,容易导致激励与约束的不对称,加大道德风险问题。

2.投保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

从投保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来看,二者之间也存在道德风险。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心在于维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而安全稳定最明显的标志是不发生银行倒闭事件。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的存在,稳定了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从而避免了挤兑危机的发生,使得银行不会因为市场的惩戒作用而倒闭;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对处于危机中的银行进行的救助也使银行难以倒闭。在银行倒闭数量下降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监管机关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依赖。监管机关过于依赖存款保险制度的结果是放松监管的职责,表现为:一是对银行过度承担风险的失察;二是对银行冒险的纵容或者容忍,甚至掩盖问题。金融监管机构的放松监管会纵容银行的风险追逐行为,加大了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一旦风险爆发出来,将对金融体系造成极大的危害,同时由于监管职责的疏忽会错过最佳治理时机从而加大治理成本。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讨论,存款保险制度降低了存款人与金融监管机构对投保银行的监督约束,给银行过度追求高风险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得其可以在不考虑风险成本的情况下片面追求收益性。从这一角度来看,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比单一的固定费率更能防范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更有利于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

(二)单一费率与差别费率比较

1.单一费率

单一费率模式下,银行之间实行固定的无差别费率,其定价依据主要体现在按大数定律原则和建立时间序列函数对金融业所面临的系统风险进行估算,系统风险的统计数据源于经验资料,并根据系统风险发展演变特征对数据资料不断修改来动态调整费率水平,使之在未来出现银行清偿危机时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以及维持存款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单一费率定价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制定单一的费率标准,只将不同的银行机构风险类型作为估算整个银行业的风险考察指标。虽然操作方便,但是单一费率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因为存款保险的保费与银行所持资产组合无关,从而促使银行持有更高的资产风险水平。在强制约束条件下的单一费率制下,费率与银行资产管理质量不一致,强制性投保无疑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将迫使银行可能选择高风险的资产业务,通过获取高收益来消化附加成本,这样银行业的经营风险会整体抬高,原有的存款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保费支出,存款保险费率不得不面临更高的调整。

2.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模式下,针对银行的不同风险状况分别设定保险费率,使得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的收益与成本相挂钩,建立良好的风险激励机制。具体来说,差别费率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来判定其风险程度的高低,以各家银行的风险水平为基础进行可变费率的合理定价。对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不理想,风险大、破产概率高的银行所征收的保费率就越高;经营状况越好,抗风险能力越强,保费率就越低。按风险调整保费的目的是要求那些风险大而且很有可能向存款保险机构求救的银行支付更多的保费,由此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降低了道德风险问题,可起到辅助风险监管的作用。此外,存款保险机构针对不同银行制定的不同的保险费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向存款人传递银行风险状况的信息,改善了存款人与投保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存款人对银行起到一定的监督约束作用。

3.二者比较

相比单一费率制,一方面,差别费率制改变了存款保险机构单方面承担提供救助义务而无法对投保银行施加约束的状况,通过风险费率的设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风险激励,降低了存款保险机构与投保银行之间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差别费率制通过风险费率信号的传递使得存款人与投保银行之间的约束关系得以建立,使得二者之间的道德风险问题得到了一定的控制。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启示

面临动荡的国际金融环境,我国亟待实现隐性存款保险向显性存款保险的转变。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道德风险防范问题尤其突出。无论是从存款保险定价理论还是从各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实践方面来看,差别费率模式在控制道德风险方面是优于单一费率模式的,应该成为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模式的首要选择。此外,我国银行业的性质比较复杂,银行金融体系中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和合资银行、区域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等,各区域的金融环境也不完全相同,在银行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全国实施统一的银行存款保险费率模式是不合理、不科学的。

受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的限制,存款保险定价方式不适合直接照搬其他国家的差别费率模式,而应该是与我国金融发展相伴随的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差别费率对适用的环境要求苛刻,尤其是对信用评级体系与金融监管环境要求较高。我国现阶段,市场还没有形成风险评级机构,并且计算银行风险调整费率的两个常用指数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在我国都是刚刚引入,其指标体系的完善和有效实施还需要一段时间。尤其是资本充足率指标,不少商业银行达不到8%的最低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还无法准确地把握投保金融机构所面临风险,费率的计算方法上还存在困难。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始阶段,比较适合我国的合理费率模式应该是先根据国情对各银行进行归类,然后根据银行性质,适当考虑其风险进行等级划分,实行机构费率制,划分几个等级,实施差别费率。同时相关部门应积极为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创造条件,实施各项政策提高我国对银行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督水平,当我国股份制改革更加完善,评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更加健全时,再借鉴美国的经验实行风险等级差别费率制。

[1]Alan J.Marcus,Israle Shaked.The Valuation of FDIC Deposit Insurance Using Option-Pricing Estimates[J].Journ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986(11):446-460.

[2]Ehud I.Ronn,Avinash L.Verma.Pricing Risk-Adjusted Deposit Insurance:An Option-Based Model[J].Journal of Finance,1984,41(4):871-895.

[3]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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