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动因及影响分析

2011-04-13 18:54
关键词:合议庭议定书欧洲理事会

刘 丽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2004年5月, 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旨在改革欧洲人权法院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于2004年5月13日开放签署。该议定书必须在欧洲理事会所有成员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欧洲理事会共47个成员国, 除俄罗斯外, 其它国家于2005年、 2006年相继批准了该议定书。俄罗斯于2006年5月4日签署了第14号议定书, 但是一直没有批准该议定书, 导致第14号议定书迟迟未能生效。可见, 俄罗斯批准与否成为欧洲人权法院这次改革实现的关键。2010年2月15日, 俄罗斯议会投票通过一项法案, 同意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2010年2月18日, 正式批准该议定书。根据该议定书第19条, 该议定书于所有成员国表示同意受其拘束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的第一日生效, 即《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于6月1日生效, 欧洲人权法院实现了新的改革。

一、 《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概述

(一)产生与生效

《欧洲人权公约》于1953年9月3日正式生效, 在接下来的五十多年通过13份议定书对其进行了修正, 不断对其执行机构欧洲人权法院进行改革。但是, 随着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增加, 诉至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 法院运转困难。欧洲人权法院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进行案件筛选的工作, 并且还有大部分时间是在进行重复性工作, 处理重复性的案件, 而非比较紧迫的、尖锐的人权问题。为解决法院工作负担持续增加这一问题, 欧洲理事会认为应考虑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 来维持法院这一机制的持续运转。2004年5月, 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该议定书旨在改革法院, 提高法院工作效率。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第19条, 议定书将于公约所有成员国表示同意受该议定书拘束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的第一日起生效。除俄罗斯外, 绝大部分国家于2005年、 2006年相继批准了该议定书。俄罗斯于2006年5月4日签署了第14议定书, 但是一直不同意批准该议定书, 导致第14议定书迟迟未能生效。时隔五年多, 在2010年2月15日, 俄罗斯议会通过投票通过了一项批准该议定书的法案, 《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于2010年6月1日生效。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1. 设立独任法官庭

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 经审查有超过90%的不可受理, 而法院筛选案件的工作主要是由合议庭负责, 由此可见, 这一程序非常耗时。鉴于此, 第14议定书创设了独任法官庭。独任法官主要是负责那些事实清楚的案件, 作出不可受理或将其从待审案件名单中删除的决定。独任法官作出的决定具有终局性。若独任法官对申诉的可受理性存在疑问, 可以将该申诉移交至合议庭或审判庭。

2.设立了新的案件受理标准

第14议定书在公约第35条插入了新的案件受理标准: 申诉人在没有遭受重大不利的情况下, 法院不需就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即可宣布不可受理。但是, 若申诉人只是遭受轻微不利, 而该申诉人国内没有相关的救济程序, 则法院不得驳回其申诉。该新标准在该议定书生效后两年内只能由审判庭和大审判庭加以适用。

3.扩大三人合议庭的权限

根据第14议定书第8条, 在审理涉及到公约或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的重复性案件时, 法院将宣布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在确定的(well-established)判例法中已经得到解决, 并受理该案, 同时就案件实体部分作出判决。如果相关缔约国选出的法官不是三人合议庭的成员, 合议庭在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 包括缔约国是否有对第4段b项规定的程序的适用提出意见之后, 可以在任何阶段邀请该法官取代合议庭成员中的一名。这一程序要求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每一方面都需全体一致的同意。若合议庭没有达成全体一致的决定, 则意味着不能作出决定, 这一案件将被提交至审判庭。此外, 若被告方说服合议庭该案“没有用尽国内救济手段”, 法院也可以直接决议宣布对该案不予受理。[1]

4.其他方面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外, 法院被赋予更多的自由同时就个人申诉的可受理性和案件事实作出联合裁判, 但是, 根据具体情况, 法院也可就申诉的可受理性作出独立裁判。并且, 若法院就某一案件作出最终裁判, 并对涉案成员国发出通知, 被告成员国仍然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 则部长委员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大审判庭, 由其裁决当事方是否履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6条第1款赋予其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 部长委员会可以要求法院对其判决作出解释。另外, 议定书还规定,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 都鼓励在尊重公约及其议定书承认的人权的基础上, 当事方之间达成和解, 使得案件获友好解决。友好解决程序也可以减少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 提高法院的效率。最后, 议定书还对法官的任期和公约的加入方面进行了改革。根据该议定书, 法官任期由六年改为九年, 不得连任。这一改革的目的在于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公约的加入方面, 公约允许欧盟的加入。

二、 俄罗斯久拒批准第14议定书的原因分析

(一)法院涉俄案件的数量与类型分布

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数量最多的是针对俄罗斯的指控。根据欧洲理事会2008年发布的数据, 截止到2008年11月1日, 欧洲人权法院大约有95900件案件待审, 其中涉及到俄罗斯的案件就有25600件, 占了总数的26.7%。[2]4截止到2009年11月1日,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有31850件来自俄罗斯, 是欧洲人权法院案件总数的27.3%。大部分涉俄案件都是车臣地区的人权问题。到2010年1月15日, 欧洲人权法院有超过10万件诉讼, 其中大约有25000件涉及俄罗斯。[3]

在涉俄案件的类型分布上, 涉及到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平审判权、财产权以及自由权等。根据欧洲理事会的统计, 1998年到2008年, 欧洲人权法院针对俄罗斯作出了579项判决, 其中363件是关于公平审判权的, 另外有302件是财产保护, 138件关于自由与安全权, 其次96件关于非人道或侮辱人格的待遇。而涉俄案件中, 40%是关于监狱环境问题和司法判决的履行问题, 并且大部分都是关于车臣地区酷刑的案件。

综合得知, 欧洲人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 涉及到俄罗斯的案件最多, 并且案件数量呈不断增加的态势。涉俄案件中, 大部分涉及到车臣问题, 主要触及的是《欧洲人权公约》中的自由权、公平审判权以及财产权。

(二)欧洲人权法院就伊拉斯库诉摩尔多瓦和俄罗斯案*伊拉斯库案情简介:伊拉斯库和其他三名原告都是摩尔多瓦公民, 同时伊拉斯库还是一个叫做“人民前线”(Popular Front)的领导人, 致力于统一摩尔多瓦和罗马尼亚。他两次被选入摩尔多瓦议会。1992年6月2至4号, 四位原告在他们位于蒂拉斯波尔的家中被一群穿着制服、戴有前苏联14集团军徽章的人逮捕, 被控在摩尔多瓦“人民前线”和罗马尼亚的指示下从事反苏维埃活动, 并非法与“德涅斯特河左岸共和国”合法政府武力对抗。他们还被控诉了一系列罪行, 其中包括两项谋杀。1993年12月9日, “德涅斯特河左岸共和国”最高法院判处伊拉斯库死刑, 没收其财产。其他几位原告被同一法院判处12到15年有期徒刑, 他们的财产同样被没收。四位原告控诉, 其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遭到了侵犯, 并且在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对他们的拘留也不合法, 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而监狱条件也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和第8条的规定不符。另外, 伊拉斯库提出“德涅斯特河左岸共和国”最高法院曾判处其死刑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四位原告认为摩尔多瓦政府应对上述违反公约的行为负责, 因为该政府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上述行为。原告还提出俄罗斯联邦也应负责任, 因为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实际上处于俄罗斯的控制之下。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于2004年就该案作出判决, 要求两个被告国摩尔多瓦和俄罗斯尽快确保释放原告。在判决中,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俄罗斯对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的分裂政权的支持与合作, 在某种程度上与原告所遭受的权利的侵害有着连续的不中断的联系, 并且鉴于德涅斯特河左岸地区事实上处于俄罗斯的控制之中, 而俄罗斯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停止和阻止对原告的人权的侵害, 所以俄罗斯应该承担责任。作出的判决对俄罗斯的影响

2004年7月, 欧洲人权法院就伊拉斯库和其他原告诉摩尔多瓦和俄罗斯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原告的人权遭到侵犯应由摩尔多瓦负责, 而俄罗斯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就该案作出得俄罗斯应承担责任的判决在莫斯科很不受欢迎, 并且这也成为影响俄罗斯杜马在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的态度的关键因素。2007普京在克里姆林宫就欧洲人权法院对伊拉斯库案作出的判决曾发表过看法:“这纯粹是一个政治判决, 损害了其在国际司法制度中的信誉。”根据普京的说法, 欧洲人权法院就该案作出的判决也成为俄罗斯杜马拒绝批准第14议定书的原因之一。显然, 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激怒了俄罗斯, 俄罗斯外交部表示莫斯科对欧洲人权法院的不一致、矛盾、主观和明显的政治偏见感到困惑。因此, 在所有成员国批准第14议定书之时, 俄罗斯杜马拒绝批准第14议定书, 导致该议定书无法生效。

(三)三人合议庭的新权限对俄罗斯的影响

第14议定书对法院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改革, 一是新设立了独任法官庭;二是扩大了三人合议庭的权限, 由三人合议庭来审查重复性案件;三是设立了新的案件受理标准, 法院可不需就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及不予受理申诉人没有遭受重大不利的案件。笔者认为, 三人合议庭的新权限是导致俄罗斯迟迟不批准第14议定书的原因之一。

根据第14议定书第8条, 在审理涉及到公约或议定书的解释或适用的重复性案件时, 法院将宣布该案所涉及的问题在确定的(well-established)判例法中已经得到解决, 并受理该案, 同时就案件实体部分作出判决。所谓确定的判例法, 是指被审判庭连续(consistently)适用的判例法。也就是说, 只要是涉及到的是相同的法律问题的类似的案件, 即重复性案件, 都可以由三人合议庭通过简单程序迅速作出判决。结合俄罗斯本身的情况来看, 在涉俄案件的类型分布上, 主要是关于公平审判权和财产权以及自由权方面的, 而触及公平审判权等的案件多数都是发生在俄罗斯车臣地区。众所周之, 俄罗斯政府认为车臣问题与国际恐怖主义挂钩, 而西欧国家则经常以车臣问题对俄罗斯的人权问题进行指责与攻击。在这样的背景下, 由西欧国家建立起来的欧洲人权法院所受理的大量涉俄案件都与车臣地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并作出大量对俄罗斯不利的判决, 难免让俄罗斯质疑欧洲人权法院的公平与公正, 指责法院带有政治偏见。第14议定书扩大了三人合议庭的权限, 针对重复性案件, 法院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根据确定的判例法迅速作出判决。根据前文的归纳与分析, 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的绝大部分涉俄案件都是俄罗斯境内存在的相同的结构性问题(如车臣问题)引发的案件, 所涉法律问题大部分相同, 如公平审判权等, 法院因此可以通过三人合议庭高效地就大量此类案件作出相似判决, 即不利于俄罗斯的、被俄罗斯认为是法院在带有政治偏见的前提下作出的判决。依照目前的趋势来看,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 而涉俄案件也是逐年递增, 若法院根据三人合议庭这一新权限, 高效地作出大量不利于俄罗斯的判决, 作为世界大国的俄罗斯若长期不执行, 其国际形象必然大打折扣, 并会为西欧等国大肆指责, 这与俄罗斯目前积极发展与西欧国家的关系的政策也相违背。由此看来, 《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于俄罗斯大为不利, 从而导致俄罗斯迟迟不批准该议定书。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 笔者认为俄罗斯政府不肯批准第14议定书, 与其同西欧的文化差异也有一定的关系。西欧的文化发源于基督教, 主要是受天主教的影响, 其人权观的形成与之脱不了联系, 而俄罗斯属于东正教文化, 其人权观自然与西欧的存在差异。欧洲人权法院是由西欧诸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建立起来的, 按照西方价值理念与西方人权观标准审查后加入欧洲理事会的俄罗斯的人权状况, 俄罗斯定然有诸多与之不相符合之处, 这也能解释为什么欧洲人权法院受案中俄罗斯占的比重最大。相反, 按照俄罗斯自身的价值理念与人权观, 一些被西欧观点认为违反人权、与《欧洲人权公约》不相符的行为, 并无不当, 从而导致俄罗斯当局认定欧洲人权法院针对俄罗斯作出的大量不利于其的判决不公正, 是政治偏见的结果。第14号议定书主要是为了提高法院效率而制定的, 若该议定书生效, 那么法院很有可能高效地作出更多的不利于俄罗斯的判决。因此, 俄罗斯一直没有批准第14议定书不排除这方面的考虑。

三、俄罗斯同意签署第14议定书的动因

《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于2004年开放签署批准, 只有在欧洲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全部批准之后, 该议定书才得以生效。截止到2006年11月10日, 挪威批准了该议定书之后, 欧洲理事会47个成员国就只剩下俄罗斯没有批准。[8]基于各种考虑, 俄罗斯于2006年5月4日签署该议定书之后, 拖了近4年的时间, 直到2010年2月1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下令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该议定书得以在其获得通过的6年之后生效。在前一部分分析可知, 俄罗斯质疑欧洲人权法院的公正性, 认为其带有政治偏见, 正是因为俄罗斯对法院的不信任导致其拒绝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那么, 基于何种理由, 俄罗斯最终向欧洲理事会妥协, 最终同意批准该议定书?

(一)国家利益的需要

从整个国际社会的背景来看,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 对俄罗斯经济产生了全方位的、巨大的并且是灾难性的影响和冲击, 严重破坏了近年来支持俄罗斯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而近年来, 俄罗斯并不再将国家的政治影响摆在第一位, 而优先考虑使国家的外交活动服务于正常的经济利益。但是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 使俄罗斯经济增长率为5.6%, 低于2007年的8.1%, 俄罗斯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经济稳定的信心产生置疑。[9]3-5在如今的经济全球化时代, 任何一个国家都难以凭一己之力独自摆脱经济困境和金融危机, 俄罗斯政府也充分认识到这一点, 希望能从西欧寻求资助, 改善国内经济状况, 并重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经济稳定的信心。在外交政策上, 俄罗斯表现出强烈寻求国际合作的意愿, 特别是寻求西欧的经济支持。因此, 俄罗斯最终同意批准第14议定书可能是其向西欧示好的表现, 希望能促使西欧对其从经济上施以援手。

另一方面,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 俄罗斯自独立后, 在自由主义指导下的西欧主义或大西洋主义, 强调彻底倒向西方, 外交政策目标就是寻求变迁中的俄罗斯经济、 政治、 社会和文化等制度得到西方国家的认同、 援助并接受, 最终成为西方大家庭中的一个强国。虽然之后俄罗斯的外交政策有所调整, 但是其大的方向没有改变, 在外交上倾向西方, 希望通过西方的一体化, 同西方国家结成盟友, 早在1996年俄罗斯就加入了欧洲理事会。俄罗斯亲西方的主要原因在于希望从从经济上得到西方的援助, 回归欧洲, 增强其在政治上在国际社会的影响。但是, 俄罗斯长时间不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使得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对其不满, 常有国家指责俄罗斯, 将欧洲人权法院积案过多、 效率过低归咎于俄罗斯不批准该议定书, 这无疑在外交上给俄罗斯造成压力。

(二)欧洲理事会的妥协

如前文所析, 三人合议庭的新职权是导致俄罗斯迟迟不批准第14议定书的原因之一。第14议定书扩大了三人合议庭的权限, 根据该议定书第8条, 如果案件审理所涉法律问题已经为法院确定的判例法中所解决, 那么法院可以宣布受理该案并就案件实体部分作出判决。俄罗斯被诉至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件多, 且大部分都是相同的法律问题, 正好三人合议庭的这一新程序可以最多地适用于涉俄案件, 俄罗斯败诉的判决会更多。因此, 俄罗斯不愿意批准第14议定书。在俄罗斯与欧洲理事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就该议定书的签署谈判的过程中, 俄罗斯坚持提出, 在审理涉俄案件时, 三人合议庭中必须由一名俄籍法官。但是, 根据第14议定书, 当事国推选的法官不得当然地依职权成为三人合议庭的成员,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 合议庭可以邀请一名当事国推选的法官取代其成员, 如当事国推选的法官更熟悉本国的法律, 有利于协助合议庭判断申诉人是否用尽国内救济。若没有用尽国内救济, 当事国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议, 质疑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可见, 俄罗斯提出审理涉俄案件的三人合议庭必须有一名俄籍法官的要求并不符合该议定书的要求。最终, 欧洲理事会及欧洲人权委员会为了使得第14议定书尽早生效, 向俄罗斯作出让步。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多次向俄罗斯作出“保证声明”, 以减轻俄罗斯对该议定书的担忧。[10]俄罗斯议会成员德米特里·维亚特金(Dmitri F. Vyatkin)在一次发言中也提到, 僵局之所以被打破, 是因为欧洲人权法院向俄罗斯提供了书面承诺, 保证在审查涉俄案件时, 合议庭三名法官中会有一名俄籍法官。[11]

既然欧洲人权法院答应了俄罗斯的要求, 俄罗斯认为在审理涉俄案件时, 三人合议庭中有一名俄籍法官的参与可以在部分程度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 那么俄罗斯之前拒绝批准议定书的担忧得到解除, 自然愿意接受该议定书。

(三)俄罗斯自身司法系统的完善

前苏联时期, 司法体系处于较低的地位, 依附于行政机关。当时的政治人员(无论是在朝的或是在野的)一般都认为法院是一个行政机关, 主要用来执行政府政策。[12]480但是, 后苏联时期, 上个世纪90年代初, 俄罗斯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 1993年的宪法中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俄罗斯还设立了宪法法院, 宪法诉愿已经成为公民维护基本权利、启动宪法诉讼程序的主要途径, 是俄罗斯宪法法院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依托。[13]430, 113-114另外, 国际法和俄罗斯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都构成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俄罗斯宪法第15条第4款明确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与俄罗斯法律的规定不相符, 应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虽然俄罗斯宪法有此规定, 但是俄罗斯国内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却极少适用《欧洲人权公约》。如苏联最高院在1998年5月至2004年8月作出的3911项判决中, 只有12项提到了《欧洲人权公约》, 这12项中, 只有8项涉及对公约规定的遵守, 没有一项提到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地区法院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稍微多一些。但是, 地区法院的法官裁判案件时, 如果能以国内法为依据, 就会尽可能地避免援引《欧洲人权公约》,[12]487原因在于法官对国际条约和不熟悉, 缺乏经验, 并且次级法院也不愿意通过适用国际法使得政府行为无效。俄罗斯国内法院较少适用《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却逐年得到改善。2007年2月5日俄罗斯宪法法院的判决严格限制了对俄罗斯承担的《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的解释。首先, 宪法法院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所解释的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条款; 其次欧洲人权法院作出这一解释的依据是为公认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定。只有在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 法官可以决定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是否在国内法院对俄罗斯联邦法律有法律效果。[12]486虽然俄罗斯宪法法院做出了这一限制, 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俄罗斯司法系统正在一步步地向国际法靠近, 从西欧的标准来看, 俄罗斯的司法系统正在逐渐完善。

如前文分析, 欧洲人权法院所受理的涉俄案件中, 涉及最多的法律问题就是公平审判权。俄罗斯国内司法系统日渐完善, 国内公民的公平审判权能得到更完善的保障, 从源头上可以大大减少因这一权利被侵害而诉至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并且, 根据第14议定书的规定, 当事国在三人合议庭采用简单程序审查重复性案件时, 可以“未用尽国内救济”原则为由提出抗议。既然俄罗斯国内司法系统得到改进, 很多案件都可以在国内解决, 俄罗斯公民无需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救济。因此俄罗斯对第14议定书的担忧不再是问题, 从而促成俄罗斯批准该议定书。

最后, 也有观点认为备受关注的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也是促使俄罗斯批准该议定书的原因之一。涉及近1000亿美元的尤科斯诉俄罗斯案, 第三次被推迟, 原因在于2名俄罗斯代表不能出席。可能俄罗斯政府认为批准第14议定书可以为其取消该案提供便利。[1]

四、 生效后的第14议定书评析及其对俄罗斯的影响

(一)《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评析

1.独任法官庭和扩大权限的合议庭的效果与不足

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生效之前, 独任法官庭和权限扩大的合议庭程序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4号议定书之二》已经提前适用。这两个程序提高了法院的效率, 减少了法院在筛选案件上的时间和精力, 使法院能更多地集中处理涉及实体人权问题的案件, 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压力的严重情势。但是, 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弊端也日益凸显。独任法官庭作出的大多数不予受理的决定甚至连最起码的推理论证过程都没有, 从而导致许多申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看不懂法院作出的决定。[14]如法院在2010年3月9号发布的针对达雷诉法国案(Dalea v. France)不予受理的决定, 就只是简单地陈述了主要事实, 作出不足五百字的简短决定。而合议庭对重复性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非常简短, 仅仅只是引用了以前的判决并说明判决合理。

2.判决执行的监督

经过改革, 若被告成员国仍然拒绝履行法院作出的判决, 则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将案件提交给大审判庭, 由其裁决当事国是否履行了《欧洲人权公约》第46条第1款赋予其的义务。另外, 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若认为其对某一判决的执行的监督受到对某一问题的解释的阻碍, 即可通过三分之二多数决定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做出解释。但是,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 部长委员会仅仅只有监督其成员国执行判决的权力, 无权强制被告国采取充分的措施遵守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诚然, 部长委员会也可以采取比较极端的惩罚措施, 如中止成员国的投票权或者将其从欧洲理事会开除, 但是结果证明大多数情况下这类措施都达不到预期目标。[15]18虽然部长理事会有向法院控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的权利, 以给成员国施加政治压力, 但是并没有任何实质的制裁措施。

3.欧盟加入公约的利弊

《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对《欧洲人权公约》作出的另一改革即允许欧盟加入该公约。欧盟若加入欧洲人权公约, 有利于加强欧洲人权法院与欧洲法院在判例法方面, 以及欧洲联盟与欧洲理事会这两个政治组织在政策上的一致性, 减少或避免冲突。另外, 从人权的保护方面来看, 欧盟的加入扩大了人权保护的范围。欧盟成员国及其公民若认为欧盟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情况发生, 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诉。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 第14议定书的主要目的即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院效率。而欧盟这么一个庞大的国际组织被纳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范畴之内, 必然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 增加了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因此, 这一改革可能并不利于解决法院目前比较紧迫的问题, 与第14议定书的目的不一致。

(二)影响

首先, 俄罗斯对第14议定书的批准, 从政治的角度来看, 是其向西方示好与妥协的表现, 能帮助其从西欧国家获取其亟需的政治与经济援助。2008年俄罗斯批准该议定书之后, 与西欧的融合进程向前迈了一步, 并且与西欧国家在政治经济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如2009年11月, 芬兰和瑞典同意俄罗斯“北溪”天然气管道铺设经过两国水域, 为俄罗斯的能源运输带来很大的便利。[16]147另外, 从引进外资方面来看, 2008年上半年俄罗斯吸引外国投资465.3亿美元, 同比增长22.9%。[17]俄总理普京表示:“根据初步预测, 2010年全年俄罗斯获得直接外资投资总额为4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640亿元)。”[18]

另外, 从该议定书本身的影响来看, 鉴于第14议定书刚生效不久, 暂时很难判断改革后的欧洲人权法院的效果。虽然该议定书的一些新程序如独任法官庭和权限扩大的合议庭程序都通过《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之二》提前适用, 但是如前所述, 法院案件压力的严重情势暂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善, 对其它成员国的影响也有待时间的考察。尽管如此, 值得一提的是在起草第14议定书过程中为解决重复性案件提出来的试点判决(pilot judgment)程序, 对俄罗斯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制定第14议定书的过程中, 试点判决程序被提出, 并在欧洲人权法院适用。尽管其没有被纳入该议定书, 但是在解释报告中, 有明确提及。在提交至欧洲人权法院的申诉中, 有很大一部分案件源自同一国家, 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同, 为了提高法院效率, 根据试点判决, 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将这些源自于同一国家的具有结构性或系统问题的重复性案件集中处理, 作出判决, 要求被告国政府在其国内层面对其司法或行政缺陷进行补救, 从而杜绝对类似权利的系统侵害。也就是说, 根据法院的判决, 被告国必须采取一般措施处理这些结构性或系统的问题, 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19]7

显然, 试点判决程序主要针对的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几个涉案大国, 比如俄罗斯及其他东欧国家。至今, 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开始适用试点判决程序, 其中影响较大的即布尔多夫诉俄罗斯案。阿纳托利·布尔多夫是1986年切尔诺贝利(苏联欧洲部分中西部城市)核电站爆炸事故的受害者, 根据当时的国内法, 他有因此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布尔多夫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1997年, 他诉至国内某法院, 该法院作出判决, 认为被告应获得赔偿。但是, 该国内法院的判决一直没有得到执行, 也就是说, 布尔多夫一直未得到他应有的赔偿。因此布尔多夫诉至欧洲人权法院, 法院于2002年判决俄罗斯应对布尔多夫作出赔偿。自此, 欧洲人权法院接到大量来自俄罗斯的类似案件, 起诉俄罗斯没有或延迟执行其国内法院的判决。截止到2007年, 法院所接收的来自俄罗斯的案件中, 有40%的类似案件。最终, 欧洲人权法院适用了试点判决程序, 作出判决, 要求俄罗斯必须在6个月内建立一个救济机制, 专门解决对拒不执行或延迟执行国内法院判决进行赔偿的问题。欧洲人权法院通过适用试点判决程序, 对俄罗斯作出的这一判决加强了俄罗斯国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俄罗斯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法律草案, 具体规定了因国内法院判决未获执行的受害者的赔偿制度[20]347, 促进了俄罗斯司法在这方面的进步, 从司法角度更完善地保障人权。

由此可见, 改革后的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必然会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 俄罗斯在欧洲人权法院待审的案件中所占比重最大, 涉俄案件几乎占了法院所有案件的四分之一。改革后的法院通过对新程序的适用, 能够更快更多地对案件做出处理, 换言之, 可能俄罗斯所获的不利判决更多, 促使其在司法或者政治上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试点判决程序的适用, 法院适用这一程序作出的判决往往要求被告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 以彻底消除对某种权利的系统侵害, 也许导致一国整个法律体系都会因此作出调整。其次, 俄罗斯这一涉案大国在面临改革后的法院可能会对其作出更多不利判决的压力的情况下, 为了避免背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不利名声, 使其国际形象受损, 很有可能会采取措施, 调整国内法律体系, 使其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更为接近, 完善国内立法, 提高国内人权保护水平。

五、 结 语

俄罗斯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14议定书》, 该议定书最终生效, 欧洲人权法院面临的严重情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 但是其本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其弊端也日益凸显。欧洲人权法院新设的独任法官庭作出的大多数不予受理的决定, 甚至连最起码的推理论证过程都没有, 从而导致许多申诉人看不懂法院作出的决定。[15]如法院在2010年3月9号发布的针对达雷诉法国案(Dalea v. France)不予受理的决定, 就只是简单第陈述了主要事实, 作出的决定不足五百字。而合议庭对重复性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非常简短, 仅仅只是引用了以前的判决并说明判决合理。当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欧洲人权, 法院不断改革, 旨在提高效率是值得推崇的, 但是法院在追求效率的同时, 不要忽视了在人权保护与提高效率之间的平衡。

笔者认为, 欧洲人权法院面临的积案多、效率低的情势根本原因在于欧洲理事会自身的不断扩大。自欧洲理事会成立以来, 随着东欧剧变、苏联解体, 其成员逐年增加, 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覆盖面越来越广, 受其保护的人口基数大为增加, 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另外, 在法院建立初期所建立起来的声誉也是促成法院案件猛增的原因之一。欧洲理事会希望通过吸纳更多的东欧成员, 扩大其影响, 通过欧洲人权法院救济更多个人的权利, 使其人权观在东欧普及。无赖心有余而力不足, 最终导致法院机构臃肿, 效率低下。欧洲人权法院自建立以来经过多次改革, 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法院本身就存在问题。因此, 第14议定书的生效只能治标不治本。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 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个人权利, 给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公民提供一个权利救济机制。因此, 要解决欧洲人权法院的根本问题, 最终还是依赖于各成员国完善本国司法系统, 不断改善与完善本国人权状况, 确保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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